① 消防设备如何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
消防设备的保养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需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才能使消防设施设备处于长期的良好技术状态之中,所以,抓好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是物业服务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的维护保养中重点对物业区域内的消防设备、设施和消防器材等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保障平时必须处于良好状态。物业服务企业应抓好以下方面的保养工作:
(1)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不准随便挪用和移动位置。
(2)消防报警系统每半年测试一次。
(3)楼内消火栓每季度进行一次带水试验,检查供水系统运行状态。
(4)楼内消火栓与灭火器每周检査一次,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5)室内消火栓的检査内容:
(6)灭火器的检查内容:
(7)楼外消火栓、水泵结合器每年保养二次。
(8)轻便灭火器材每半年进行一次检修。
(9)安防部负责消防报警系统的日常使用,工程部负责消防设备及安全通道指示灯的维修保养工作,对内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两部门应密切配合。
(10)各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设备、设施和消防器材必须设专人管理,经常保持设备的完好清洁,发现问题及时报安防部。
(11)楼内的消防楼梯,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堵塞。
(12)消防设备日常维保工作安排:
(13)消防设施的日常保养服务:
(14)消防设施整改服务。
由于消防设备出现系统性故障,无法通过更换零配件及简单维修解决,必须进行局部整改,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15)建立消防管理体系服务:
② 厦门诚嘉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怎么样
厦门诚嘉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是2008-04-18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厦门现代物流园区港中路1273号1号楼5单元之一。
厦门诚嘉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50200671268112R,企业法人郑玉萍,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厦门诚嘉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特种设备的维修;特种设备的安装;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建材批发;金属及金属矿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其他化工产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五金产品批发;其他未列明批发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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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管理,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支持并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镇)、社区(村)组建义务消防队,增强火灾自防自救能力。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义务消防队的培训和指导。
公安消防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公开招聘合同制消防员。合同制消防员由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管理,参与火灾扑救及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合同制消防员的所需经费列入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三条建筑工程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的消防产品。
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建筑工程拟安装、使用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不得使用;对已经安装、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拆除。第四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八日内作出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消防验收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验收结论。第五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固定灭火、火灾报警、防排烟等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申报消防验收时,应当提供相应的技术检测报告,委托监理的,还应当提供消防工程监理报告或者包含消防工程监理内容的监理报告。
未按前款规定提供相关报告的,公安消防机构不予受理验收申请。第六条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业主或者委托管理者,应当定期组织检测、维护,确保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
自动消防系统的业主或者委托管理者应当每年至少一次进行检查测试,并将符合技术标准的检测报告及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第七条已交付使用的含有多个业主的建筑物,业主或者使用人对自己专有、专用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就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协商,建立消防安全协调组织,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八条建筑物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维修、保养自己专有、专用部分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三)委托物业管理的,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物业管理企业督促业主或者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对物业管理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时从专项维修资金支付建筑物共有部分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维修、更新、改造及检测费用。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定期开展消防宣传,组织消防演练;
(三)对占用、堵塞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四)对建筑物共有部分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养,确保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五)督促业主或者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业主或使用人拒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六)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七)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接到前款规定的相关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十条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出租人应当加强消防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维护出租房屋公用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承租人应当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不得占用、堵塞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维护公共安全。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房屋的消防监督检查,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