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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资金交存单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2-07-14 13:39:30

1. 房屋维修基金是什么,房屋维修基金如何缴纳

根据住建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1、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
2、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3、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维修基金又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维修基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2. 买房维修基金是什么意思

买房维修基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维修资金交存单是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3. 维修基金是什么意思,必须交吗

维修基金是指大修更新储备基金,是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期满后大修、更新、改造的资金。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每一个住户在购买新房的时候都是需要缴纳维修基金的,所以,维修基金是必须要交的。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中国的房屋维修金制度始于1998年,2004年,房屋维修金演变为房屋办理产权证时必须缴纳的费用。其缴纳标准也由最初的"按购房款2%-3%的比例缴交"变为2008年的"按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米造价的5%-8%缴交"。按照2007年重新修订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共维修基金专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归全体业主共有。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该资金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 房屋维修基金的名字多年来经过数次变化,1998年时,叫做房屋维修基金,后改为商品房公共维修基金,2007年,根据当时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165号令,最终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房屋维修基金比例缴纳如何?
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的规定:
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拓展资料: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房屋维修基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设备、配电线缆及设备、电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维修基金由房管局代管,申请过程较为复杂。
房屋维修金的启用
2007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适用于承重墙、屋顶、楼梯间以及电梯等等。然而,《办法》规定,若要支出维修基金,需遵循"双2/3特别多数原则",即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最终都要得到房产行政部门或相应管理部门的备案与审核同意才能成行。业主要先后到相关的房管局、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审计局、专户银行等多个部门办理房屋安全专业鉴定申请、维修方案预决算审计、聘请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施工、申请专户银行划拨款项等九大事项。

4. 房屋维修基金什么意思 维修基金缴纳标准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中国的房屋维修金制度始于1998年,2004年,房屋维修金演变为房屋办理产权证时必须缴纳的费用。其缴纳标准也由最初的"按购房款2%-3%的比例缴交"变为2008年的"按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米造价的5%-8%缴交"。按照2007年重新修订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共维修基金专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归全体业主共有。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该资金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
房屋维修基金的名字多年来经过数次变化,1998年时,叫做房屋维修基金,后改为商品房公共维修基金,2007年,根据当时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165号令,最终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房屋维修基金比例缴纳如何?
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 的规定:
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 交房专项维修资金是什么意思,为什么要交这

山东省出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014年月11日

楼顶漏雨、外墙渗水、电梯故障、管道失修……房屋质量问题层出不穷的当下,住宅维修资金使用成为千家万户关注的焦点话题。近日,针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制度,并规定了7种情况可启动应急维修程序。

根据现行办法,维修资金使用时,采用“双三分之二”的决策方式,即“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才能动用维修资金。而实际操作中,有的业主不在小区居住,有的业主认为“事不关己”,物业或业主委员会挨家挨户征集签名是件很麻烦的事。最终,多数会出现维修资金不能启用,房屋维修不得不被搁置的结果。

为进一步盘活维修资金,草案在沿用“双三分之二”做法的同时,允许业主采用“异议表决”方式管理维修资金。记者了解到,所谓“异议表决”就是“持不同意意见业主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且占总人数不足三分之一的,视为表决通过。”

在此基础上,草案还提出,维修资金使用表决的方式不仅限于“书面同意”。“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开电话、网站,开发使用维修资金业务网络平台、业主表决系统、移动终端APP等信息化媒介,接受社会投诉监督,提高维修资金管理效率。”

此外,草案明确,“根据业主共同管理规约的约定,可以一次表决不超过连续三年的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草案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住宅交付手续前,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截至统一交付时限尚未售出的住宅,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建设单位应交的维修资金可从监管的预售资金中划转。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交付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房屋账户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由其委托的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向相关业主发出续交通知,相关业主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续交,续交后的分账面余额达到首期交存额度时停止续交。

据了解,现行办法中,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计划使用、一般使用和应急使用。其中,“应急维修”可以不走“双三分之二”程序。但是,对“应急维修”仅指明是“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电梯停运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而草案则对“应急维修”进行了进一步界定。草案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电梯故障或停运,消防系统故障,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高空构件严重脱落松动,玻璃幕墙炸裂,排水管道爆裂,其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等7种情况可启动应急维修程序。

草案还规定,“出现需应急维修情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委员会,经现场查验确认后立即组织维修。未聘用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组织维修责任的,由相关业主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委员会确认后组织维修。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草案中对维修资金存款利率也做出了明确要求。其中提到,银行实行利率市场化以后,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同等条件下利率高的银行作为维修资金储存银行,或者通过合同方式在国家允许的利率浮动范围内,与维修资金存储银行约定维修资金综合存款收益。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管理的维修资金存款利息收益应不低于人民银行同期规定的两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草案中,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收益进一步明确,主要包括: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生产、经营、租赁等产生的收益;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的回收残值;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因注销,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或反复维修仍未能解决相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质量缺陷等原因无法退还的物业质量保修金。公共收益扣除业主委员会办公和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经费后,其余部分用于交存维修资金,具体交存比例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应低于公共收益总金额的60%。

此外,草案最大的亮点在于对维修资金管理模式的职能划分进行了重心下移的调整。

现行办法规定,在三分之二业主同意的基本条件达到后,还要经过鉴定、审价、数据整理、数据关联、维修、竣工验收、申请、审批和付款九个步骤,才能拿到申请资金。

新草案则明确,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统一管理。山东省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物业主管部门下设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维修资金日常管理工作。出售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应当在完成核对后,由财政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划转到当地物业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业内人士认为,管理权从市一级下放到区一级后,维修资金使用率将大大提高。

6. 维修基金是什么意思必须交吗

维修基金是指大修更新储备基金,是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期满后大修、更回新、改答造的资金。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每一个住户在购买新房的时候都是需要缴纳维修基金的,换句话说,维修基金是必须要交的。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6)维修资金交存单是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房屋维修基金缴纳办法:

根据(市政府)126号令《西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内容规定: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由业主交存,也可以由业主委托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交。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遵循依法交存、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

7.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什么意思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由商品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共同缴纳。
2、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3、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管道井、电梯前庭、锅炉房、发电间、配电间、线路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公用阳台、公用露台和公共厕所等。
4、住宅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中央空调、防盗门、楼宇对讲系统、避雷装置、水箱、水泵、锅炉、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小区围栏、监控报警系统、车辆进出管理系统、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和公益性文体设施等。

8. 商品房屋维修基金通知单是什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摘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四条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9. 维修基金交存通知单在哪里领取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们共有的修房钱,是每个买房人都要缴纳的,且数额不菲。近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据新华社报道,我国收缴的维修资金在5000亿元左右。但因申请手续繁琐、过程艰难,被称为“沉睡”的资金。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2月底,全市维修基金缴存总额为395.99亿元,一共支取使用了15.5亿元。从数据上看,使用率不到4%。
对此,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过了保质期才会用到维修资金。即便过了保修期,小修也是由物业负责,中修、大修才使用维修资金。从目前维修资金使用的情况看,多集中在2010年之前的小区。另一方面,业主们缴存的维修资金也是按照3%的综合收益率计息。也就是说,这笔钱也在逐渐变多。
围绕业主们关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怎么交、什么样的情况可使用维修资金等问题,市住建委也进行了解释说明。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俗称房屋养老钱,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这笔钱由业主在购房时一次性交纳。如果房屋买卖了,维修资金要随房过户。

10. 建设部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什么意思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其本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筹集,其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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