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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能管好车辆维修工

发布时间:2022-06-21 05:06:14

⑴ 怎么管理汽车维修

管理好一个门店
1.首先要管理好你的员工,把团队凝聚力聚集起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不要光是画大饼,付诸行动;
2.对员工进行服务培训,亲民的服务对每一个客户来说都实用;
3.产品质量要过关,不能以次充好;
4.时不时策划一些活动,引流转化,增营降本。

⑵ 汽车维修人员的岗位职责有哪些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服从领导,团结同志,
礼貌待客,认真学习技术,遵守社会公德,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二、坚持安全生产,强化安全意识,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严禁野蛮操作和超

负荷、超范围使用工具、设备,定期对分管的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三、在进行车辆维修前,主修人应对报修项目进行认真确认,按指定项目进行维

修作业,根据漏报不漏修的原则,如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发现实际故障与报修项目不符
时,应立即与生产主管联系,获得批准后,才能对增加项目进行维修作业。
四、严格按照工艺要求和质量管理程序进行维修作业,坚持不合格的配件不装车,不符合标准的维修项目不移交下道工序的原则,认真做好维修项目的自检、互检工作,

努力提高维修质量,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五、培养和树立文明生产的良好习惯,随时保持作业现场和工具、设备的整洁,

工作场地禁止吸烟,工作时间不准串岗,不许饮酒,不准蓬头垢面,衣着不整,影响
企业形象。
六、爱护客户的车辆,维修作业前,要装好方向盘套、椅套、叶子板垫、脚垫。

员工不准在客户车内休息、吸烟、听收音机,不准私自动用车内物品。未经允许不准
擅自移动客户车辆,严禁酒后开车。
七、车辆维修完工后,及时通知检验人员试车,填写维修档案。完工后的车辆必

须内外清洁干净,不允许有漏油、漏水现象,不允许在竣工车辆上留下手印、脚印和
其它污迹。及时清理工作场地,妥善保管好易燃、易爆物品,关闭设备电源。
八、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与企业同心同德、

荣辱与共,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⑶ 汽车维修工的主要岗位职责

汽车维修工的主要岗位职责有:
1、负责进厂车辆定项检修拆装修理工作。严格依照保修单项目维修,凡维修过的项目必须除原有的故障,符合汽车修理规范要求。
2、严格按照作业规范和工艺规程进行作业,坚持做到“漏报 不漏修”。
3、严格按定项检修作业范围和进厂报修的项目进行修理。
4、爱护使用和妥善保管工具和专用机具。
5、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野蛮作业。搞好安全生产。
6、车辆修理完经技术检验人员检验试车出厂。之后将填好的工时工单、合格证交维修主管。 7、杜绝浪费,降低修理成本。
8、负责管好、用好修保机具、工具,保持场地整洁,坚持文明生产。保管好未装配上车之零配件以防丢失。
9、认真对待岗位技术培训,做到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会操作、会维护、会排除故障。

⑷ 运管执法人员怎样管理汽车维修企业

我也是找的,希望 对您有用。
概括起来只有几件事:
A:场地与人员配备决定你的资质等级
B:人员技术资格证件的管理考核、审验
C:安全及其他方面的检查与考核

1法规简介编辑

法规名称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法规信息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

颁布日期:2005-6-24

执行日期:2005-8-1[1]

2法规内容编辑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2]

经营许可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
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
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以及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以上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以及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以上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维修经营

第三章 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质量管理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法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参照第四十九条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附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颁布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⑸ 汽车维修工的工种及其岗位责任

1、负责进厂车辆定项检修拆装修理工作。严格依照保修单项目维修,凡维修过的项目必须排除原有的故障,符合汽车修理规范要求。
2、严格按照作业规范和工艺规程进行作业,坚持做到“漏报
不漏修”。
3、严格按定项检修作业范围和进厂报修的项目进行修理。
4、爱护使用和妥善保管工具和专用机具。
5、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野蛮作业。搞好安全生产。
6、车辆修理完经技术检验人员检验试车出厂。之后将填好的工时工单、合格证交维修主管。
7、杜绝浪费,降低修理成本。
8、负责管好、用好修保机具、工具,保持场地整洁,坚持文明生产。保管好未装配上车之零配件以防丢失。
9、认真对待岗位技术培训,做到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会操作、会维护、会排除故障。
辅助修理工学徒等的岗位职责:
1、服从中方管理员的分配和指挥,服从班组长的安排,完成报修车辆有关电器修理项目的检查、拆装、修理,并装复,保证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工作。
2、承担本单位各车型的整车线路的修理(包括电源和电器的检查修理),保证整车线路的完好,不影响车辆的出厂。
3、积极配合主修做好进厂车辆的电器线路的检修和故障的排除。
4、积极配合主修做好车辆的气路问题的检修。
5、精心维护和正确使用设备、仪器、仪表和正规操作,使用硅整流、
可控硅充电机必须认真检查电源输出与电瓶连接是否牢固,严禁过载回无负荷运行。
6、严格遵守按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7、管理使用好所配的电工工具及仪表。

⑹ 汽车修理厂员工岗位职责

您的问题可以罗列来为以自下几点:
1、 在现有运营规模下,工作的具体分工和岗位如何确定?
2、 岗位确定之后,岗位职责如何界定?
3、 如何制定一个符合现在管理要求的规章制度?

因为我无法在你简短的介绍中,了解你坐在汽修厂的实际情况。所以我针对你关注的三个问题,做一个通用的答复:
1、 在现有运营规模下,工作的具体分工和岗位如何确定?
你提到你们厂现在有30人,也就是说现有已经正常在运营中,在这中情况下,员工应该是有基本的分工的,比如钣金技工做钣金的工作、喷漆工做喷漆的工作等。所以我的建议是你在现有的分工基础上进行分析,看那些分工是不合理的,或者是影响生产效率的,将这些分工环节进行优化即可。
2、 岗位确定之后,岗位职责如何界定?
岗位职责的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岗位工作的工作任务、工作标准、上下级关系、任职资格、发展通路、薪酬等级等。把这些方面界定清楚了,对员工的实际工作有具体的指导意义即可。
3、 如何制定一个符合现在管理要求的规章制度?
所有的规章制度都是为管理者服务的,所以在制定制度之前,你应该反思作为管理者你希望管理哪些方面或者哪些方面需要规范管理。例如出勤制度、请假制度、员工上班规范等。

⑺ 矿用汽车有什么好的维修管理方法吗

矿用汽车的维修管理可以从提高维修人员的技术、建立维修档案、坚持品质好的维修设备三方面进行。

1、提高维修人员技术水平

现阶段,各施工单位普遍面临着维修技术的技术水平逐渐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这一问题,由于汽车维修行业需要维修人员具有极强的动手能力,要想有效维修一辆车,必须有机结合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因此我们应该规定所有操作人员在维修作业之前必须通过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证。设备管理部门应该将员工定期组织起进行技能比武活动等,从而一方面使维修力量得到切实有效的保证;另一方面也促进员工之间技能竞争的有效加强,从而为促进维修人员技术水平的有效提升提供良好的前提条件,最终将高素质的维修队伍提供给矿用汽车的维修。

⑻ 汽车维修工 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才能适应工作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
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与实践
一,教学改革试点的背景及试点专业基本情况
(一)高等职业教育背景
在2002年,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尚属于新兴的教育形式,处于发展与探索阶段.急需探索和解决的问题是:缺乏与企业全面合作的机制,不是根据企业的需求办学;文化课程要求较高,占用课时较多,造成专业教学和实践实训环节难以保证,很难达到高技能型人才的要求;课程体系与生产实际有较大差距;传统课程多,就业及工作中相关课程少,课程和教材内容相对陈旧,学用不一致的情况明显;教学手段落后,先进的实训器材和设备不足,实验和实训条件差等.
(二)社会,行业背景
汽车作为社会生产及人们生活必需的交通工具,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据业内专家预测,2003年,我国汽车产量将突破400万辆.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大幅度上升,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高素质从业人员不足的矛盾将会越来越突出.目前,从业人员中高级技能型人才比例偏低, 工人文化程度,技术水平偏低,技术管理及经营管理人员队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比例较低,结构不合理.
根据广东交通发展规划,至2010年汽车检测,维修的人才需求量将达十万人.
从广东省的维修行业技术水平来看,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一些国有大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国外著名品牌汽车的特约维修店,规模大,人员素质高,检测,维修仪器设备先进,因此,需要大量具有较强实践能力高素质的汽车检测与维修人员.
(三)试点专业基本情况
在上述背景下,2002年我院正式启动对"汽车制造与维修专业(维修方向)"的专业教学改革试点工作(粤机电院教[2002] 46号文件).由学院院长担任组长,下设"汽车制造与维修专业(维修方向)教学改革工作组".教学改革目标是:探索高职教育教学新模式,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教改试点班(0203班)的具体培养目标是:培养高职毕业文凭+汽车维修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双证书"学生.
二,专业教学改革成果
至2005年教改试点班的学生全部毕业,历经三年的教学改革取得圆满成功,顺利结题.三年中我们完成了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与实践,其中包括培养目标定位,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改革,产学合作等多个方面的改革与实践.
该项目获学院2005年教科研成果一等奖;《校企零距离对接的汽车专业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新模式探索与实践——"汽车制造与维修"专业(维修方向)教学改革》项目获第三批新世纪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立项;该专业被广东省教育厅确认为2005年度广东省高职高专教育示范性建设专业.2003年我院被教育部,交通部等确定为全国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技术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63所培养培训院校之一;2004年被广东省教育厅批准成为了广东省中职教师汽车新技术培训基地,已连续三年暑假举办了培训班;《机械基础》,《汽车构造》课程分别被评为2004,2005年度广东省高校精品课;2005年我院"示范性汽车维修技术实训基地"项目,获中央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立项.
试点班学生一次就业率100%,考取汽车驾驶证95.6%,考取汽车维修高级职业资格证书100%.在校期间试点班的班风,学风均名列学院前茅,学习主动,对学院认同度高.已接纳试点班学生工作的企业普遍反映,该班学生定位准确,工作主动,肯学能干,技术应用能力确实高于非试点班的学生.广州本田汽车第一销售有限公司的吴君副总经理,广州市电车公司车辆维修厂高维峻厂长等多次表示希望我院提供更多类似0203班的学生到他们单位工作.
三,专业特色
通过本次教学改革,我们明确了专业设置与企业需求相适应,培养目标与用人标准相一致,教学计划与职业资格证书相结合,技能训练与岗位要求相协调的专业改革与建设思路.使学生通过校内仿真环境下的实习和校外实训基地的具体实践,获得最为直接,有效的职业岗位经验,完成从学校到社会,从理论到实践,从模拟岗位到实际工作岗位的对接.
(一)专业改革为核心
专业教学改革是学院改革的核心和重点.
人才培养模式是学校为学生构建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以及实现这种结构的方式,包括人才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和基本培养过程,方法和手段等,它从根本上规定了人才特征并集中体现了高等教育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
1,充分调研,准确定位
正确定位高职专业培养目标是构建高职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进行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的关键.在正确定位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培养目标时,我们进行了充分的社会,行业调研.调研得出的结论是: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对汽车检测与维修人员的需求量也在同步增加.同时随着现代汽车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和发展,汽车检测与维修设备不断更新换代,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对汽车检测与维修人员的素质,质量,技术也提出了愈来愈高的要求.同时约有75%以上的用人单位把就业者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摆在了首要位置.
因此,我们将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面向汽车特约维修服务公司,汽车检测中心(站),汽车运输公司,从事汽车检测,维修,调试,品质控制及现场管理工作的高级技能型专门人才.
2,构建以能力为本位的人才培养方案
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是学院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蓝图,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基本教学文件,是学院组织和管理教学活动的主要依据.
在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时,我们从职业分析入手,对职业岗位进行了能力分解,并明确一般能力和专业核心能力,围绕专业核心能力的培养形成了课程体系.在本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的参与下,制定出以综合素质和高技能型人才能力为主线,充分体现高职教育特色的人才培养方案.
该方案突出了以下特点:
(1)围绕培养目标,构建课程体系,注重高职教育与本科教育,中职教育的区别课程体系改革是教学改革的源头,是根本.高职教育的课程体系必须以岗位群对知识,能力,素质的要求来确定,体现"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教育理念.
为此,我们通过不断地学习,统一了认识,坚定了打破按学科体系构建课程体系的决心,组织教师广泛地开展社会调研.根据培养目标,认真分析岗位群所需的能力结构,坚持按照职业岗位群所需掌握的技能体系结构来进行课程体系设计.根据培养目标认真分析岗位群所需的能力结构,并明确一般专业能力和核心专业能力,围绕核心能力的培养形成课程体系.确定主干课程:汽车构造,汽车故障诊断与维修,发动机电控技术,汽车底盘电子技术等等.
高职教育的课程体系设置还要充分考虑与本科教育,中职教育的区别.建立了汽车工程系的专业平台课,并强调够用和实用为度,以服务于后续课程的教学为主要目标进行内容的取舍.与本科教育的区别是,不过多地追求知识的系统性,避免出现深奥的原理分析.
本专业的专业技能课注重加强3-5门专业主干课程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将汽车维修高级职业资格证的考试内容纳入到专业课程教学计划.在技能训练方面,注重高级职业技能的培训,力求使学生具备一定的创业能力,从而区别于中职教育.
(2)加大课程整合力度
在本次专业教学改革中,我们将《工程力学》与《机械设计》两门课程经整合后形成《机械基础》课程,以此为基础,《机械基础》课程被评为2004年度广东省高校精品课程.
(3)突出本专业领域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
教学计划中加大了汽车电子控制技术课程的学时比例,同时在实训室建设方面也相应加大了汽车电子控制方面的建设力度.
(4)加大了实践教学环节,实践学时占总学时的55% 以上
在教学计划中,引入双证书课程,把职业资格证书课程链接到专业课程体系当中.有的直接列为计划中的课程,有的通过专业课程延伸,成为证书课程.学生在完成教学计划的学习内容后,可直接参加职业资格证书的考试,毕业时,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还获得汽车维修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3,根据高职教育要求,加强"双师素质"教师队伍建设
"双师素质"教师队伍建设是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关键.在高职院校相当多的教师缺乏在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工作经历与实践经验,实践能力不强.而教师们在提高学历层次方面的热情又普遍高于对提高技术技能水平的热情.在本轮教改中,我们制定了教师培养计划,三年中,先后有五名专业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工程实践训练;学院支持和鼓励讲师以上教师考技师,高级技师;重视聘请高水平的企业或行业人士作为兼职教师,建立了一支相对稳定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校外兼职教师队伍.
4,全方位多层次建设校内实训基地

⑼ 汽车维修检测质量问题的有效处理对策有什么呢

对于汽车维修检测质量问题的有效处理对策,小编认为主要有两点,其一是优化汽车维修检测外部市场环境,其二是强化车主管理。接下来小编仔细为大家介绍以上两点。

另外在对车辆进行维修检测之前,应该和多个厂家进行沟通,参考多个厂家的报价,了解不同维修企业的收费价格和具体维修技术,选择性价比高,服务质量好的维修企业。在车辆维修检测之后,一定要索要相应的票据作为证据,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小编的全部介绍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⑽ 怎样管理汽车维修人员

要诚实守信,讲究策略,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机密,以免给企业的信誉和经营带来不良影响,给企业的效益带来严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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