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维修问题 > 如何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如何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发布时间:2022-06-21 00:22:20

① 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鞍山市市区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含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拆迁安置住房、集资建房、保障性住房和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后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产权人或者单幢住宅内产权人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产权人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产权人或者住宅产权人及有关非住宅产权人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从日常维修费或者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私有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及更新改造费用,由产权人自行承担。第四条鞍山市房产局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鞍山市财政局负责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二章交存和统筹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产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产权人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和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第七条商品住宅、非住宅在办理入住手续前,产权人应当按照购房金额2.5%的比例向市房产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拆迁安置住房、集资建房和保障性住房的产权人在办理入住手续前,应当到市房产局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2.5%的比例向市房产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当地现行房改成本价2%的比例向市房产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该部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产权人所有。
同一房屋中包含多种产权类别的,按照建筑面积最大的产权类别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按照售房款25%的比例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该部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第八条原由国有单位自建而现已弃管的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有建立或者建立不足的,其剩余公有住房房改所得资金全部用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产局统筹使用。第九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产权人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且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应当将个人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退还。第三章账户设置和管理第十条对住宅、非住宅的产权人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三级账户管理。市房产局与商业银行(以下称专户管理银行)签订托管协议,设置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一级账户;每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置第二级账户;按产权人的房屋产籍号设置第三级账户。
对售房单位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二级账户管理。售房单位与专户管理银行签订托管协议,设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一级账户;每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置第二级账户。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非住宅的产权人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产局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住宅、非住宅的产权人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在专户管理银行设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置。
申请设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开户申请;
2.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备案批件;
3.物业管理区域内产权人明细表;
4.业主委员会公章;
5.业主委员会主任的私章、身份证及户口簿。
(二)业主大会设置账户后,市房产局应当在30日内核对相关信息,并且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产权人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设置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且将有关明细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三)业主委员会发生合并、分立或者撤销时,当事人持相关材料到市房产局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变更手续后方可到专户管理银行进行账户变更或者销户。

② 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住宅维修保障机制,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监管原则)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原则。第五条(职责划分)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等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国土、质监、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投诉渠道)
市和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渠道,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第二章交存第七条(交存范围)
同一住宅建筑区划内,拥有两个以上业主的住宅、非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已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第八条(交存标准)
新建住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在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一)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3.5%交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3%交存。所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进入当期销售费用,归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所有,分摊计入按房屋户门号设立的业主分户账。
(二)业主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2.5%交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2%交存。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尚未出售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项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待房屋出售时,转由业主承担。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但尚未出售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专户;业主大会设立后开发建设单位仍未交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开发建设单位限期交存。
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已按建筑区划为单位单独列账的,可将单列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分摊至相应范围内业主分户账。
旧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对原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搬迁,且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为补偿安置对象的,应当按照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交存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补偿安置义务主体承担。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第九条(已售公房)
已售公有住房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和业主分别按下列规定提取、交存:
(一)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售房款的30%,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售房款的20%一次性提取专项维修资金,自售房款存入单位住房资金专户之日起30日内交存至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归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二)业主应当按售房款的2%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前交存至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归业主所有。

③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原则包括什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原则包括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和政府监督。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及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

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与财政部联合签署发布,共六章四十四条,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监督管理: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④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4号令)、《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五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承担。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的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售后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也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七条商品住宅(含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结构与之相连的非住宅,下同)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一)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物业总规模建安造价的1.5%(配置有电梯的按照2.5%)交存;

(二)购房人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金额为每平方米建安造价的5%。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确定、公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交存标准,并适时调整。第八条售后公有住房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一)购房人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金额为本市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九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商业银行的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并向社会公布。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在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第十条商品住宅的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时间和方式由购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初始登记前按照物业总规模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初始登记时尚未售出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还应当作为业主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屋售出后,购房人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交纳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十一条售后公有住房的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改手续时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委托售房单位交存。

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自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十二条购房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

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虽已成立但未要求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银行专户进行代管,实行专款专用。

开立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开立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⑤ 南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守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包括商品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和售后公有住房。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县、区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未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业主按照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业主按照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按照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确定、公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交存标准,并适时调整。

业主大会成立前,按照本条第一款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市、县房产主管部门代管。第五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房改成本价的2%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25%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成立前,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市、县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六条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委托所在地商业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其中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第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自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划转: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开立专户,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房产主管部门;

(三)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第八条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市、县(区)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相关商业银行应当予以配合。第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居民委员会协助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包括拟维修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等。

(二)使用方案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材料,向县(区)房产主管部门申请。

(四)县(区)房产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县房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区房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核准后的材料报送市房产主管部门,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五)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⑥ 2021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享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账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享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享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享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⑦ 唐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1修订)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路南区、路北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县(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与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预售和网签合同等楼盘表信息和自然状况、维修资金交存状况、权属状况等不动产登记簿信息的互通共享,推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核算、查询和监督等工作的信息化,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询渠道,切实保障所有权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第二章交 存第六条下列房屋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房屋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三)已售公有住房。第七条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标准交存:
(一)配备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标准为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百分之六;
(二)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标准为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百分之五;
(三)交存的面积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确定。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第八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定的专用账户。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尚未售出的房屋,应当先行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或者业主大会自主管理的方式。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的,应当遵循资金安全、服务优质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营业的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与专户管理银行签订专户管理协议,开立专用账户。第十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自交存至专用账户之日起,以会计年度为基准,按照人民银行公告的利率计算利息,并转入本金滚存使用。第十一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补建制度。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交存标准补建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续交制度。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及时续交。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告知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通知业主在六十日内,按照首期交存数额补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十三条业主大会决定自主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划转,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主大会确定自主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二)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三)业主大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委托的商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⑧ 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市辖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及使用工作,其下属的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业办)具体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二章交 存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已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六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商业银行作为市辖区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七条接受委托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银行应当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第八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下列标准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一)无电梯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40元;

(二)非住宅、有电梯的住宅及别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50元。

前款所列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公布。第九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无电梯住宅售房款的20%、有电梯住宅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公用设施设备间、设备架空层、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棚)、建设单位以物业买卖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全体业主所有的配套房屋不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属全体业主所有的车库等其他非住宅物业的所有人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应当以户门号或车位号设分户账。第十一条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以下时限及程序交存:

(一)商品住宅购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购房人应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具体程序如下:

1、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发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出售房屋之前,到市物业办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开户备案;

2、市物业办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分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下称交存通知);

3、开发建设单位将交存通知交予购房人,购房人持交存通知到专户管理银行足额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4、专户管理银行向购房人出具交存凭证。

(二)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改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阅读全文

与如何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国外家具认证 浏览:924
我的世界房子造好后家具怎么摆放 浏览:938
上海松下熨斗维修点 浏览:693
新芙蓉家具怎么样 浏览:750
年丰汽车配件汽车维修怎么样 浏览:890
威海文登家具 浏览:923
中国移动a4维修视频 浏览:770
陕西省有多少家电厂 浏览:698
了解家用电器种类教案 浏览:304
找家具油漆工 浏览:955
河北蜂巢家居有限公司 浏览:417
电路挖矿 浏览:797
什么牌子的家用电器最贵 浏览:860
普通的防水材料怎么使用 浏览:895
家居绩效 浏览:388
抚顺手机维修电话 浏览:8
东莞汽车维修哪里便宜 浏览:35
防水手表被洗衣机洗了怎么办 浏览:93
湖州海尔维修电话号码 浏览:881
本田竞瑞车头维修费多少 浏览: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