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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的维护和维修如何申报

发布时间:2022-06-14 05:18:00

A. 我想办理船舶制造,维修资质,请问怎么办理

目前国家无这项资质要求(法定标准或条件),只需要办理工商注册。

B. 海上船舶维修都需要办理哪些证件怎样办理谢谢!!

如果船是挂中国旗,则基本不需要什么证件;如果上外轮维修则需要到边防检查站办理“登轮许可证”,因为外轮(悬挂外国旗的船)属于船旗国的“流动国土”,它停靠的码头边就是“临时边境”。

C. 福建省船舶维修资质证书条件

摘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厦门市船舶修造业的发展,维护船舶修造市场秩序,保证船舶修造质量,保护船舶修造承、托双方的正当权益,根据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船舶建造、修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船舶修造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厦门市交通局是厦门市船舶修造业的主管部门,市船舶维修管理处依照本办法对船舶修造业实施行业管理。 在厦门设立的国家、省船检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船舶检验法规负责对在厦门市的船舶实行安全技术监督和检验。船舶修造主管部门与船舶检验部门应互相配合,保证船舶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鼓励境外和国内其他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来厦门开办船舶修造企业以及投资船舶修造业的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对引进先进技术、先进设备的项目优先审批,并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优惠。 第五条船舶修造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其合法权益受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其非法摊派和收费。 第二章开业、停业管理 第六条船舶修造企业根据国家交通部和省交通厅颁布的有关船舶修造企业分级标准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专项修理五种规模。 第七条设立船舶修造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六个月内应向市船舶维修管理处申请办理《船舶修造许可证》。 第八条设立船舶修造企业在向市船舶维修管理处申请办理《船舶修造许可证》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等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二)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一级、二级、三级船舶修造企业还应具备船检部门颁发的“福建省船舶修造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 第九条申领《船舶修造许可证》时,应向市船舶维修管理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或证书。 市船舶维修管理处应在收齐前款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发放或不予发放《船舶修造许可证》,并答复申请人。 第十条 船舶修造企业在取得《船舶修造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船舶修造企业从首次领取《船舶修造许可证》之日起期满一年以上的,可向市船舶维修管理处申请升级。申请时应先经船检部门技术认可升级审核同意,并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办理需 市船舶维修管理处对船舶修造企业的升级申请应在收齐所须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 第十二条一级船舶修造企业的《船舶修造许可证》每

D. 维修船如何报关入境

提供原来出境维修的海关报关单据,按照维修物品复进口申报。

E. 船舶维修厂需要什么资质

法律分析:(一)具有法人资格以及与申请船舶生产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具备所申请船舶生产等级相适应的生产场地、设施、设备、工艺和试验检测设备;

(三)具有所申请船舶生产等级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管理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

(四)具备船舶生产的技术标准、规范及技术文件;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规章。

法律依据:《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从事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资质管理的规定,向市(州)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接受航务海事管理机构的技术监督管理。

《交通部关于乡镇船舶设计、修造和检验的暂行规定》 第九条 乡镇船舶修造厂应经省船舶检验处,按照本规定的附件《关于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的认可办法》的要求,进行核查认可,并发给“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后,方可从事认可范围内的船舶修造业。

F. 船舶维修要许可资质吗

对的,必须有资质才行的。一些修理项目还要经过船级社认证的

G. 船舶建造维修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新建首先进行运力新增审批,审批后,船舶设计审批通过后,进相应级别船厂建造,建造中的质量由当地相应级别验船机构把关检验。维修报当地相应级别验船机构把关检验。

H. 船舶修造企业需要取得什么许可证

取得《船舶生产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

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

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四条

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

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8)船舶的维护和维修如何申报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

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

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

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

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本条

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

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船舶名称、船舶呼号;

(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登记标志;

(三)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

(五)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

(六)船舶建造商名称、建造日期和建造地点;

(七)船舶价值、船体材料和船舶主要技术数据;

(八)船舶的曾用名、原船籍港以及原船舶登记的注销或者中止的日期;

(九)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当载明船舶共有人的共有情况;

(十)船舶所有人不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的,还应当载明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名

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十一)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还应当载明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情况。

船舶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I. 船舶维修需要维修许可吗

法律分析:需取得船舶生产许可证。申领《船舶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企业登记条件;

(二)符合省会城市交企(1989)803号文要求的乡镇船舶修造厂, 已经省船舶检验处生产技术条件认可,并持有《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

法律依据:《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

第七条 减载靠泊的码头能力等级由港口经营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检测单位、设计单位进行检测评估和论证,并将码头的检测评估和能力论证报告报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竣工验收后未满5年且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的码头,可不进行检测评估。

论证工作原则上应由原工程设计单位承担。码头能力论证报告的内容、检测评估和论证工作应按部沿海码头加固改造相关规定执行。

J. 厦门市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厦门市船舶修造业的发展,维护船舶修造市场秩序,保证船舶修造质量,保护船舶修造承、托双方的正当权益,根据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船舶建造、修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船舶修造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厦门市交通局是厦门市船舶修造业的主管部门,市船舶维修管理处依照本办法对船舶修造业实施行业管理。
在厦门设立的国家、省船检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船舶检验法规负责对在厦门市的船舶实行安全技术监督和检验。船舶修造主管部门与船舶检验部门应互相配合,保证船舶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第四条 鼓励境外和国内其他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来厦门开办船舶修造企业以及投资船舶修造业的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对引进先进技术、先进设备的项目优先审批,并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优惠。第五条 船舶修造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其合法权益受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其非法摊派和收费。第二章 开业、停业管理第六条 船舶修造企业根据国家交通部和省交通厅颁布的有关船舶修造企业分级标准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专项修理五种规模。第七条 设立船舶修造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六个月内应向市船舶维修管理处申请办理《船舶修造许可证》。第八条 设立船舶修造企业在向市船舶维修管理处申请办理《船舶修造许可证》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等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二)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一级、二级、三级船舶修造企业还应具备船检部门颁发的“福建省船舶修造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第九条 申领《船舶修造许可证》时,应向市船舶维修管理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或证书。
市船舶维修管理处应在收齐前款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发放或不予发放《船舶修造许可证》,并答复申请人。第十条 船舶修造企业在取得《船舶修造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一条 船舶修造企业从首次领取《船舶修造许可证》之日起期满一年以上的,可向市船舶维修管理处申请升级。申请时应先经船检部门技术认可升级审核同意,并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办理需
市船舶维修管理处对船舶修造企业的升级申请应在收齐所须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第十二条 一级船舶修造企业的《船舶修造许可证》每四年审验一级,二级、三级船舶修造企业的《船舶修造许可证》每二年审验一次,四级船舶修造企业及专项修理企业的《船舶修造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工作由市船舶维修管理处负责。第十三条 船舶修造企业要求停业的,应在一个月前向市船舶维修管理处申报,缴销有关证件与票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四条 船舶修造企业要求转让的,转让者应按停业办理,受让者按新开业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五条 土地、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船舶修造企业所需生产经营用地及岸线,应根据城市规划选择适当地点优先解决。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船舶修造企业生产经营用地和岸线。第十六条 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经营的船舶修造企业及特区与内地经济联合兴办的船舶修造企业,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和其他优惠。第十七条 船舶修造企业应严格按所批准的等级及种类从事修造活动。第十八条 船舶修造企业可按国家或省统一规定的船舶修造工时定额和材料费标准进行工程结算。第十九条 船舶修造企业应使用《厦门市船舶修造业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十条 船舶修造企业在签订船舶修造合同后,应将合同副本报送市船舶维修管理处备案。第二十一条 船舶修造企业应按规定在每季度结束后的十五天内向市船舶维修管理处填报上季度的经营情况及行业统计报表。第四章 质量管理第二十二条 船舶修造企业应按国家船检局颁布的有关规定向船检部门办理船舶检验手续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工艺流程,建立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信息反馈制度。第二十三条 船舶修造企业应制定企业技术标准和修造工艺,建立质量检验机构,配备质量检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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