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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内容都包括哪些其他6

发布时间:2021-01-15 09:03:53

⑴ 我家住七楼,由于楼顶下水管道破损,导致七楼,六楼,房屋大面积漏水,维修费谁出,房改所有责任吗

购买的小区商品房都预留有维修基金,由小区物业管理,需要时从维修基金中出钱对房屋进行维修。房管所(不是房改所)没有维修责任。

⑵ 房屋维修基金交给谁了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⑶ 帮客户装修好了6年的房子,现在遇冷,瓷砖掉下来属于维修范围吗

那行业的规则是表面装修质保期两年,隐蔽装修质保期5年,瓷砖属于表面装修

⑷ 楼房房顶漏水谁负责

如果房屋还没有过保修期,应该由开发商承担维修的责任;如果过了保修期的,则应该由该楼房的所有业主承担维修的费用。

对于商品房,楼顶防水层的质保期是5年。因此,购买的楼盘顶层如果在防水保质期内漏水,开发商有义务免费维修。一定要尽快跟开发商联系,要求开发商立即修补,防止被开发商拖延超出保质期。

如果是人为破坏导致楼顶漏水,即使是在质保期内,开发商也没有义务给与免费修缮。这样的情况就只有找破坏人来提供维修服务,或是由物业提供维修而让破坏人负担维修费用,具体的维修劳务和费用可以跟破坏者商量决定,如果对方拒不赔偿损失,可以走司法途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规定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规定》第六条规定: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5年。

(4)房屋维修内容都包括哪些其他6扩展阅读:

国家法律规定了建筑商对房地产开发商的低保护期。这一期限是建筑商对房地产开发商的保修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但是,等房子销售到消费者手中,上述规定的保修期限很可能已经过了大半。

开发商对住户承诺的房屋住宅保修期限,大多是以自己同建筑商所定期限为基础,扣除房子验收合格到销售给住户的这段时间确定。因此,这一期限要比上面规定的房屋保修期限要短许多,有时可能住户拿到房子,一些保修期已经过了。

其实,房屋的保修期限是可以同开发商商定的,因此住户在订立购房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作为合同附件的《住宅质量保证书》,看清楚上面所承诺的保修时间长短和起算时间;如果住户觉得保修时间太短,可向开发商提出补充约定。

⑸ 办房产证都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办房产证需要手续:

1.商品房购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表原件。如为现房,无联机备案表。实测面积差补充协议。如为现房,无此协议。购房发票复印件。贷款:首付款发票+贷款发票+实测面积补差款发票。全款:房款发票+实测面积补差款发票;如为现房,无面积补差款。

2.契税完税凭证。如开发商代收代缴无需提供。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如开发商代收代缴无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需提供夫妻双方户口本,如已婚且有未成年子女,需提供未成年子女户口本。房地产办理任何手续时,对于普通居民户口的个人,政府办事部门或者开发商所要求提供的户口本均是指“户口本首页+户口本户主页+本人页+本人变更页”。

3.婚姻证明未婚:2015年开始不再需要提供单身证明,但本人户口本的婚姻状况栏应注明“未婚”字样。已婚: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异为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加盖民政局公章的离婚协议、本人户口本婚姻状况栏应注明“离异”字样。丧偶:配偶死亡证明及本人户口本婚姻状况栏应注明“丧偶”字样。

4、军人结婚证上登记的证件为军官证,现已退役或转业的,需要由原部队或现户籍所在派出所开具军官证、现身份证为同一人证明,也可以直接换领身份证号码结婚证后提供复印件。

办房产证需要什么材料:

1. 密封的申请表;

2. 住房销售合同;

3.买卖双方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关于房屋房号、实测面积及房屋价格结算的确认函;

4. 验船表、房屋登记表和户口簿两份;

5. 特殊维修费用收据;

6. 契税缴纳或者减税证明;

7、买方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8. 提交房屋共有的联合协议;

9. 银行的贷款还款证明。

⑹ 拿房需要注意什么六个注意事项介绍

导语:买房是人的一生中最为渴望的一件事。买房,能够真正的拿到房了,才算拥有一套房,对于很多有钱人来说,可能拿到房屋并不算什么,但对于努力奋斗买房的上班族人群们来说,拿房是非常激动人心的一瞬间。拿房是在购房的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那么用户们在拿房的过程中应该要注意观察哪些事项呢?小编今天的文章就来为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


一、检查室内各项设施的质量

购房者在拿房时一定要注意查看室内各项设施的质量问题,比如门、窗、墙壁、地面、天花板等是否有渗漏;水、电是否可以正常使用,用水通道是否畅通等。如果发现了任何的问题,那就要赶紧跟售房者联系,找寻解决办法,否则购房者可能就需要承担费用。

二、各项费用要注意结清

由于双方疏忽,没有在房屋交接时对日常生活费用进行结算,等购房者入住后不久便收到了各项费用的账单,这才发现售房者欠缴大量费用,想回头找其结算却已找不到人,只好自认晦气,补缴欠款。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在拿房时,购房者一定要注意与售房者结清水、电、燃气、物业等费用。


三、维修基金余额的结算与更名

买卖双方通常都会在合同中约定维修基金的结算方式,但有时约定过于笼统,而实际上,房屋交接时可能会遇到例外情况,即卖方尚未缴付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部分已经使用。因此,交易双方应当明确维修基金的结算数额,售房者缴纳的剩余部分由物业管理企业提供证明,凭《住宅维修基金结算交割单》可向购房者收取,同时维修基金的人更名为购房者。

四、注意户口迁移问题

按照通常的交易习惯,售房者应当在过户或拿房前将户口迁出,但有时由于其暂无能够入住户口的房屋或子女就学等原因,售房者会要求推迟户口迁出的时间。对于这类情况,由于户口一般无法强制迁出,因此购房者对户口延迟问题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双方应书面约定户口迁出的时间及违约责任。


五、注意交楼附送物品清单

当前的二手房交易市场上大多是一些带装修的房屋,一般来讲,购房者在拿房时应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修及附赠家电家具等事项进行验收。购房者应把附送的物品列明清单及数量,对于一些家电产品可以列明其型号、牌子等,这样在可以更加方便核对物品是否与合同相符。

六、《房屋交接书》要签署

收了钥匙,结清了尾款之后,千万别忘了签署《房屋交接书》。售房者将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给购房者,拿房的时间点也就是签署《房屋交接书》的时间点,如果不签订,双方将来可能会对何时是拿房时间产生争议,进而影响到双方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拿房可以说是购买房屋的最后一个步骤,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在拿房的过程中,如果没有仔细观察好房屋的好坏,那么最终承担后果的也就只有自己。房屋是一种不动产,在现如今房价暴涨的阶段中,拿房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房屋的质量。上述中小编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了拿房的六个注意事项,相信看过小编的文章之后,一定对用户们能够有所帮助。

⑺ 如果有业主不同意动用房屋维修基金怎么办

一般只要有90%的业主同意了,就可以了,少部分不同意没关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四条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使用
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二十九条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一条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大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同时废止。

⑻ 合租房子要注意哪些事项

小谈一下,希望有人来补充。

1、 看好将要合租的人,最好找有点熟的人或者是熟人!这样你就不用担心有一天下班回家,家里空空如野,所有有点值钱的家具不翼而飞。(至少会多一点安全感,但是也不排除可能会有小偷破门而入)

2、 一定不要找太懒的人,一个人如果连自己都收拾不利索,他/她基本上也不会去打扫收拾合租的公用地方。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他/她平时的打扮和生活习惯看出来。如果你觉得无所谓,那么以后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家中的家务事几乎你一个人承包了,另一种是家里没有人打扫,又脏又乱。

3、 确定要和他/她合租了,应该事先说好房租、物业管理费、水电费 等的分配情况。一定不要碍于面子,不好意思说出各种费用的安排。看看是房间的使用间数平分,还是按人头来分。

4、 了解对方的家电情况,如果是公用的冰箱,那好说。如果是私人在房间里用的空调,那么一定要按夏天还没有开空调时的电费 作参考,另外计算那部份的费用。(俺以前有个朋友,他自己有鉴定会调,夏天的时候一个月用掉100~200的电费)

5、 如果是一起做饭吃,那么建议采用记帐制度。今天谁买菜?几个人在家里吃?一定要记下来,等月底的时候再一起清算,这样谁也不会吃亏!(听一个朋友讲他以前和别人合租,是你买一次,我买一次,最后竟然计较,谁买的菜值不值钱)

6、 必要的时候,安排值日表,并且约定无条件执行!这样一定能让你们住的地方不像个垃圾场。

7、 这一点也很重要,不要以为是好友合租在一起,就很无所谓!请一定要保管好你的那些密码!因为大部份人的QQ号密码,银行卡的密码,还有邮箱之类的密码都大同小异,所以一定要小心一点。

浅谈以上几点,等想到了,再来补充。如果你有好的方法,也请你补充!!!!

⑼ 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哪些

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主要有:
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②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③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④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⑤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管理;⑥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业务;⑦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中的义务主要有:
①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②接受业主委员会和全体业主的监督;③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业主委员会审议,并经业主委员会认可;④接受房地产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等级划分
资质三级企业:
1.注册资金50万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5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4.具有比较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5.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资质二级企业:
1.注册资本300万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6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人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
4.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计算基数是:
(1)多层住宅8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4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6万平方米;
(4)楼、工业区及其他物业20万平方米。
5.1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建设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1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省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
6.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7.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至于一级资质的企业要求更高,建议先申请三级资质,随着公司逐步发展在一步步升级

⑽ 固定资产八大类包括哪些内容

固定资产八大类包括的内容是:

1、房屋和建筑物,是指产权属于本企业的所有房屋和建筑物。

2、一般办公设备,指企业常用的办公与事务方面的设备。

3、专用设备,是指属于企业所有专门用于某项工作的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博物馆、展览馆等文化事业单位的各种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是指专业图书馆、文化馆的图书和单位的业务书籍。

6、运输设备,是指后勤部门使用的各种交通运输工具。

7、机械设备,主要是企业后勤部门用于自身维修的机床、动力机、工具等和备用的发电机等,以及计仪器、检测仪器和医院的医疗器械设备。

8、其他固定资产,是指以上各类未包括的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划分,也可将以上各类适当划细,增加种类。

(10)房屋维修内容都包括哪些其他6扩展阅读:

固定资产八大类的核算:

1、购进

审核付款——督促报账——审核发票和固定资产调拨单——查询已付款情况——编制凭证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预付账款——传主管岗核

注:

(1)款项付出应严格遵守《资金付出管理办法》。

(2) 根据合同及付款情况及时督促相关部门办理报账手续。

(3) 购进固定后须凭发票、验收单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具体为生产用固定资产由生产部负责,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由行政事务部负责。

(4)固定资产入账时,记账凭证摘要栏须注明固定资产名称、型号及使用部门。

(5)固定资产在各车间、部门之间调拨应进行账务处理,以便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准确提取折旧。

2、提取折旧

根据固定资产明细账查询上月新增或减少固定资产——对应固定资产原值及公司使用的折旧政策计算增减变动的累计折旧——编制折旧计算表——编制记账凭证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累计折旧

贷:累计折旧——相关明细科目——传主管岗复核

注:

(1)年初根据固定资产明细表计算各部门、各类资产每月应提折旧金额,每月根据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编制折旧计算表。

(2)固定资产折旧采取按个别资产进行计算,分部门、分类别汇总提取。

(3)月度提取累计折旧金额发生变动时应将提取折旧的依据应传递一份给各车间核算员,由车间核算员对应固定资产清单核实固定资产的存在及折旧提取的准确性。

(4)年末根据固定资产明细表计算全年折旧,冲回由于净值低于全年应提折旧的个别资产多提折旧,并确定下一年度提取折旧的基数。

3、固定资产清理

(1)盘点

年中、年末组织行政事务部、生产部相关人员进行固定资产盘点——整理固定资产明细表——出具盘点报告

注:针对盘点过程中出现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情况应及时上报,督促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盘盈借:固定资产

盘亏借:营业外支出

贷:累计折旧累计折旧

营业外收入贷:固定资产

(2)清理报废

定期组织行政事务部及生产部对固定资产进行核查——督促处置已报废及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核实报废或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原值、已使用年限及折旧提取情况——审核固定资产清理转出报告——编制记账凭证

注销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已提折旧)

贷:固定资产(原值)

收到清理收入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支出清理费用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现金/银行存款

结转净损益借:固定资产清理(账面余额)

贷:营业外收入

或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账面余额)——传主管岗复核

(二)在建工程

1、GMP部门日常费用

审核原始凭证完整、合法、金额正确——审核并更正原始凭证按规范粘贴和折叠——审核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审核部门费用支出进度(如超计划额度,可拒绝报销)——编制记账凭证

借:更改工程——GMP—相关明细

贷: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涉及现金的凭证传出纳岗,不涉及现金的凭证传主管岗复核。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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