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海市关于办公楼空调开放及开放温度有那些规定
根据《关于本市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除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外,公共建筑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每年夏季,除重大外事活动及有特殊要求以外,公务活动一律着便装。
物业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空调余冷(热),适时提前关闭中央空调系统。关闭办公楼公共部位如部分走廊、电梯厅和无对外办事窗口的大堂等处的空调。工作人员下班后应及时关闭室内空调。
人口众多、能源资源相对不足、环境承载能力较弱,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之一。近年来,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促进节能的政策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开展全民节能,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体现全民族的文明素质。
(1)上海市办公楼规定多久应维修扩展阅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
第三条、严格控制室内空调温度。除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外,公共建筑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倡导居民参照上述标准设置空调温度。
第六条、普及使用节能产品。鼓励和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能效标识2级以上或有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空调、冰箱等家用电器,鼓励购买节能灯、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各级行政机关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认真落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夏季公务活动着便装。每年夏季,除重大外事活动及有特殊要求以外,公务活动一律着便装。
⑵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维修维护应有哪些程序
市本级行政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包括学校、医院、监狱、科研场所、文内体场馆等)对估算容投资在30 万元(含)以上的维修项目由我局结合使用单位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的必要性和缓急程度负责编制、申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及预算计划,并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待审核后,结合年度投资规模和预算资金安排情况,将维修项目纳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及预算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二是规范资金管理。维修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组织项目建设。委托使用单位组织实施的维修工程项目,依照“按预算、按程序、按合同、按进度”原则统一拨付项目资金至使用单位,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三是规范招标程序。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工程项目应当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招标规定办理,统一进入招投标交易平台实施招标。未达到政府采购招标规定,使用单位借助我局集中采购平台进行招标,确保操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手续齐全,程序规范
⑶ 办公楼要缴纳维修基金吗
当然要了,维修基金是为了整幢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保更新的,办公楼也同样存在着公共设设备,日常使用需要维修维护,使用到一定年限需要大修。这些都需要从维修基金支付费用。,
⑷ 事业单位办公楼维修属于商品和服务支出吗
事业单位办公楼的维修应该不属于商品和服务支出,这应该是属于固定资产维护之类的支出,才更合适。
⑸ 上海装修施工时间规定有哪些写字楼装修时间的规定
1、装修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及其它时间段施工,在不违反此管理规定时,允许进行非静音作业。如果装修单位需要在晚上进行施工,就必须先向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待管理处审批后方可施工。此外,装修单位施工时,必须取得《装修施工许可证》,且将其复印件粘贴在室内或门上。同时《装修申请表》必须已获管理处书面批准。
2、装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进出写字楼装修时,必须办理《装修人员临时出入证》。一人一张,不得共用且应随身携带,以便配合管理处核查。遗失必须自行负责,立即补办。装修单位在施工期间,不得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及物业使用人财产。否则必须无条件照价赔偿。
3、在写字楼装修管理规定中,在装修施工的过程当中,装修单位的一切施工用料严禁从客梯搬运。沙子、水泥、石灰等粉墨状材料必须用密封袋将其装好方可从货梯搬运。若有散漏,则从消防通道进行搬运。装修单位的物料的长、宽、高不得超过货梯的长、宽、高;不得超出货梯的最大承载。物料不能遮住摄像探头。
⑹ 我家楼上在装修,经常7早8早就施工,严重扰民,劝阻没用怎么办上海有没有什么法律规定施工的时间呢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是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主管部门。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管辖范围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业务上受市建管办领导。
第五条
进行简易装饰装修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外,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安全使用性进行审定。审定合格的,由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房屋装饰装修核准书》。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七条
凡在本市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凡未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第八条
未取得《房屋装饰装修核准书》或者超越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方案审定范围私自进行拆、改结构的施工,一经发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申请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
(三)配备相应的工程预算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包括结构工程技术人员)、设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及固定的施工队伍。
第十条
市建筑装饰协会家庭装饰委员会协助市建设委员会,受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审批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中的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人员,应当持有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技能等级证书。
凡未取得技能等级证书的,应当到有关部门认可的技能培训点参加统一培训和考核,取得技能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作。
第十二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用的装饰材料不得以次充好;
(二)施工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三)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安全;
(四)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
(五)不得冒用其他企业的名称和商标;
(六)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的权益;
(七)国家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应当按月填写单项工程汇总表,并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申报的单项工程汇总表,会同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工程质量现场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知施工单位。
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日常管理工作的实际,对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单位进行年度考评,年度考评结果作为企业资质升降的依据。
第十五条
市建筑装饰协会家庭装饰委员会协同各区、县建筑市场管理所开展家庭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创优评优活动。
第十六条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为开展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的交易及装饰装修材料的营销提供场所。
第十七条
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标准,应当按照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的和DBJ08-62-97《住宅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以及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其它地方性标准规定的关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施工标准、材料标准、验收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除自行装饰装修外,居民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选择并委托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因工程质量引发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委托人)与接受委托的施工单位(以下统称被委托人)双方纠纷的,可向市建筑装饰协会家庭装饰委员会商请调解,也可委托各区、县房屋质量检测站进行技术鉴定,并按照规定支付费用。
第二十条
实行委托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原则,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二)家庭装饰装修的间数、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材料标准、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完工时间;
(四)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工程价格及支付的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方式;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一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价格,根据市场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单位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
夜间10时至次日7时之间,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十三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及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者垃圾道、下水道抛弃因装饰装修居室而产生的废弃物及其他物品。
第二十五条
因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过程中或者装饰装修后使用不当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应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如属被委托人的责任,由委托人直接追究被委托人的责任,并由被委托人承担修复和赔偿。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发生纠纷,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市建设委员会或者市建管办按照《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的,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他明显违反了本规定的第十二条,你完全可以向法律部门申诉
⑺ 写字楼的装修时间需要多久
一般写字楼的装修时间都是归物业来管理的,商场和写字楼物业都规定装修时间为周末和夜间,白天上班的时间可以进行无声和无味的作业,主要目的是为了不妨碍其它公司,一般写字楼就是专业商业办公用楼的别称严格的讲写字楼是不能用于住人的这是房屋的房产证上有明确注明的。
⑻ 办公楼要缴纳维修基金吗
办公楼要缴纳维修基金:
办公楼要缴纳维修基金具体情况不一样缴纳的情况就版不一样;
办公楼是单权一的业主可以不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如果产权分别出售给个人的就要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转让给从房地产初始登记变更为转移登记为小业主的,小业主必须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否则小业主拿不到产权证;
办公楼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办法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当地公布的房屋造价每平方米单价的5-8%乘建筑面积。
⑼ 办公楼装修时间有规定吗
有规定的,写字楼的装修时间一般都是归为物业来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规定:“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等扰民作业。在其他时段内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减轻对周围居民的干扰。”
(9)上海市办公楼规定多久应维修扩展阅读: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总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对违反本规定,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除此之外,该法第六十一条还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⑽ 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建设交通委制订的《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1〕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建设交通委制订的《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