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可以到各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取窗口查询资金交存情况。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专是物业服务公司属也可由相关业主提出申请,具体程序为:1.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及查勘结果,提出维修和更新、改造计划建议,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计划建议,并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导下,委托相关单位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2.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并公示。 3.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商品房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维修资金列支。 4.申请预支维修资金的,经商品房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办理预支手续,预支金额不超过核定预算金额的30%。5.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6.维修工程项目竣工后,资金使用单位凭维修工程决算书、业主反馈意见表、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资金续交方案等,到商品房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余款划拨手续。
❷ 房屋维修基金什么情况下可以启动
1、维修资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资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无风险的理财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何启用扩展阅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❸ 如何启动房屋维修基金
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❹ 房屋维修基金是怎么管理和使用的
维修基金又称“公共维修基金”或“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养护和改造而缴纳的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于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程序等都有相关规定。
❺ 业主大会成立后如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使用流程:
一、制定方案:使用单位制定维修方案并在小区公示
二、备案:持资料到管理中心备案
三、查看现场: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查看现场
四、预拨:拨付首次工程款至使用单位专户
五、竣工验收:竣工后,业主和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
六、余额拨付:持资料办理剩余工程款拨付手续
七、分摊:通过维修资金信息系统将维修费用分摊至业主分户明细账
❻ 小区维修基金如何才能启动
各地都有关于维修基金使用办法的文件 你可以自己查查看
下面是郑州市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你可以作参考
第二十四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实行政府代管的,其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
(二)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适当位置公示使用建议;
(三)业主大会通过使用建议;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四)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五)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列支;
(六)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5日内按规定程序划转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七)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适当位置公示房屋维修项目质量验收报告和维修费用决算情况。
第二十五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其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
(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适当位置公示使用建议;
(三)业主大会通过使用建议;
(四)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五)业主委员会持使用方案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房屋专项房屋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八)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适当位置公示房屋维修项目质量验收报告和维修费用决算情况。
❼ 房屋维修基金的具体使用程序是怎样的
1、可以使用房屋维修基金的情况
房屋维修基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设备、配电线缆及设备、电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维修基金由房管局代管,申请过程较为复杂。
2、房屋维修金的启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适用于承重墙、屋顶、楼梯间以及电梯等等。若要支出维修基金,需遵循"双2/3特别多数原则",即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最终都要得到房产行政部门或相应管理部门的备案与审核同意才能成行。业主要先后到相关的房管局、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审计局、专户银行等部门办理房屋安全专业鉴定申请、维修方案预决算审计、申请专户银行划拨款项等九大事项。
1、应用范围
建设部的管理办法规定: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房屋维修基金缴纳比例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❽ 房屋维修基金怎样启动详细操作过程
你要是想问你们小区的房屋维修基金得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用来维修你小区的公共区域,且是专公属共区域的大、中修2,小区业主2/3以上且占小区面积2/3以上的居民同意。满足以上条件的,由小区居委会或由物业提出申请,拿着业主签名找当地的公共维修基金办(房管局里)
❾ 如何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2007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维修基金的使用规定如下: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❿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补充完善现有住宅质量保障体系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近年来国内工程保险领域出现的创新质量险种,是国家运用保险机制补充和完善现有房屋住宅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尝试探索,能够有效防范和解决各类住宅质量潜在缺陷风险。截至目前,IDI保险已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十余个重点省市区开展试点工作。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是指以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由于质量潜在缺陷风险导致的建筑物损坏、维护、重修、重置费用为标的的保险。该险种由开发商投保,保险公司将对保险标的在赔偿责任范围内的物质损失履行赔偿义务。
作为全新的工程质量险种,IDI保险在保险期限、保障范围与风险管理服务方面具有的保险特点,令其在实际房屋住宅质量缺陷问题中发挥重要保障作用。
一、保障范围与保险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房屋住宅主体工程的维修期为50年,屋面防水保暖保冷工程为5年;电气排水管道、设备装修工程为2年。国内学者依据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的相关检测数据统计分析,得出房屋缺陷维修费用的时间分布主要集中在完工10年内,相关质量缺陷数量在10年基本呈逐年递减趋势。
IDI保险对于保温和防水工程的保险期限5年,对于装饰装修工程的保险期限为2年,对于地基基础与主体机构工程的保险期限更是长达10年,无论保障范围还是保险期限都能有效满足业主对于房屋住宅质量缺陷问题的保障需求。
此外,通过保险理赔机制,业主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可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由保险公司核实,属于保险赔付范围,可直接赔付,缩短维修流程;避免资金申请中存在的流程多、速度慢、以及避免多方责任推诿,减少纠纷的产生。也有利于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建立新型的合作关系。
二、质量风险管理
从质量风险管理服务来看,相较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事后补救”处理原则,IDI保险更加注重“防患未然”,即引入专业的质量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力量参与工程质量风险管理。通过覆盖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环节的质量风险管理服务,IDI保险能够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质量风险问题,强化现有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综上,针对目前国内房屋住宅领域出现的各类质量缺陷问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存在一定缺陷问题,无法及时有效解决业主面临的实际房屋质量问题。IDI保险的出现,为现有房屋住宅质量保障体系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与优化完善契机。
今年两会中,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揭新民就提出“对于新建住宅工程,逐步推行投保IDI保险。对于已交付使用且缴纳过维修资金的住宅工程,转维修资金为IDI保费。”可以预见,未来随着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市场应用进一步扩大,其保险保障作用将更加显著,IDI保险技术与管理服务也将更加完善,进而持续优化完善现有房屋住宅质量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