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离职多久不去原单位政审
如果已经离职两年了,在这个时间就不要再去原单位进行政审了,因为正常情况下两年时间就已经完全可以对你进行政审
㈡ 离职后,最长多久时间内可以要求原单位开离职证明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是一年,根据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用人单位在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㈢ 离职后重新进原单位,司龄怎么算
一、连续工龄与之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与之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但离职后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本单位工作年限重新计算。
㈣ 为什么说离职后千万不要回原单位
好马不吃回头草,你要是金子在哪都能发光,既然曾经都已经走了,就是有走的原因,在回去只能让人瞧不起,这是在外面混不下去了才回来的?这是外面工作不好才回来的?这是找不到工作才回来的?反正你只要回来,同事领导都会质疑你,而且不会像过去那么对你了,你跟领导之间有层膜隔着呢。
可是回去之后就不是那样了,领导趾高气扬的样子让我更加讨厌,本来工资就不高,可领导却觉得我离不开他,我需要这个稳定不累的工作,离开他以后我啥也不是,第二次离开,发誓在也会回去。
就是这样,离开了就是离开,别再惦记着回去的事,因为不适合,因为不好才离开的,所以别让别人瞧不起,走的潇洒点,未来在见面也不会尴尬。
㈤ 只在原来的单位工作过半年,现在辞职已经过了半年了,原来单位有问题找我我可以不管吗
按理说你是需要管的,因为这件事情以前是你负责的,有些事情可能只有你自己最清楚,但是呢,如果你不管的话,原来的单位也没有办法追究你的责任。
㈥ 拿到了离职证明后,还需要在原单位上几天班吗
拿到了离职证明后,还需要在原单位上3
到7天的班,因为要交接一下工作的。
㈦ 离职后,档案一直放在原单位,妥当吗
你不在职,原单位不会一直帮你管理档案的,一般都是在你离职后就不再管理这件事了,档案如果不处理的话,就回原籍了。
㈧ 辞职后档案可以在原单位保留多久
如果辞职,工作单位会要求你的档案转到户口所在地的人社局或新的工作单位保管。
一、档案随户口,一般是在户口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存档。大学毕业生档案的存档流程是:
(一)二分。二分即毕业生是在毕业时没有签订三方协议,由学校直接将毕业生档案通过邮局以机要形式邮寄到毕业生户口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师范毕业生的档案实在户口所在地教育局存档);
(二)派遣。派遣即签订三方协议,由学校直接将毕业生档案通过邮局以机要形式邮寄到三方协议签约单位或者签约单位指定的人才中心;
(三)专升本。专升本即参加学校升本考试且被录取的毕业生,专科毕业生档案由学校通过机要形式邮寄或毕业生本人提交到本科录取学校。
二、有工作单位且现工作单位是否要求调档。
(一)如果你现在工作单位是国企或者企事业单位,具有接收档案人事权,凭现工作单位开具档案调函到你档案原存档人社局办理调档手续转入现工作单位。
(二)如果你的单位没有接收档案人事权,但你的单位在人才开户,委托人才代管你单位的人事档案,凭现人才开具档案调函到你档案原存档人才办理调档手续转入先工作单现。
(三)如现工作单位无接收档案人事权或不要求档案,档案无须转递,保存在原存档机构或转回户口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保管。
三、无工作单位即灵活就业。先到现存人才(户口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开调档函,凭调档函到原档案存档机构办理档案转递手续,由原存档人才通过机要邮寄的现存档案人才(户口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
四、改派即办理档案转递手续。毕业两年之内回学校办理改派手续,两年之外在人才办理改派手续。办理改派手续需要带上报到证和毕业时签约单位的离职证明,如新单位需要档案需提交与新工作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无工作单位无效提交三方协议。
(8)维修离职多久原来单位扩展阅读:
1992年6月9日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印发 劳力字〔1992〕33号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第六条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
第七条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职工档案;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职工档案材料;
(三)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登记职工工作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
(六)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定期向企业档案室(馆)移交档案。
(八)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档案的内容
第九条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
(五)政审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奖励材料;
(八)处分材料;
(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四章档案的收集、保管和销毁
第十条职工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对职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所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
第十一条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材料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第十二条企业职工档案材料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
第十三条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经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五条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职工档案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第五章档案的提供利用
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档案应凭盖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章的介绍信。
(二)查阅、使用企业职工档案的单位,应派可靠人员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三)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借出查阅。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事先提交报告,说明理由,经企业或企业受权的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五)各单位应制定查阅档案的制度。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六)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