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屋维修基金不够用怎么办
各地政策不同
新修订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其中,关于回维修资金的条答款中有表述:“未建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30%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及时补建或者再次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等。
其它地区的管理规定类似上海,在细节处有调整。
专项维修基金可以去基金中心查询余额,但是不面对个人,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代理查询
2.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要注意什么
注意事项一:应急维修费用的分摊
应急维修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费用,由产权人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对个人购买的房改房,分摊应支付的维修资金先使用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差额部分从个人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可以简洁一些。先使用售房单位交存的那部分,不足的话再用个人交存的那部分)
注意事项二:未交纳维修资金的处理办法
应急维修工程涉及的业主尚未交纳维修资金的,应立即向市住房资金管理核心补交专项维修资金或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应分摊的维修费用。对拒不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分摊相应维修费用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企业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区县建委(房管局),在相关业主办理所涉及房屋产权登记、过户、继承等手续时,由区县建委(房管局)告知其先补缴专项维修资金及其滞纳金。
注意事项三:房屋建筑的质保期
特别提醒一下,和其他商品一样,房屋建筑也是有质保期,质保期内出问题,是要开发商来负责的,不需要咱们业主自己掏钱来修的哦。
比如,地基和主体结构的质保期限为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住宅即为70年;防水和保温工程的质保期限为不低于5年;电梯工程则不低于3年;住宅外窗防漏较低5年保修。
注意事项四: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3. 房产维修基金剩余费用不足30%了房产来催费不交款房产局该怎么办
这个属于地方条例,不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补缴房产维修基金的回,房管局一般会采答取限制其发生转移交易的形式督促。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4. 业主动用维修基金超出缴交部分如何处理
专项维修基金足额归集到位,维修项目符合维修基金使用范围;共用内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容修期届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涉及一幢楼业主的,申请单位已事先征询2/3以上业主的书面同意;涉及物管区域全体业主的,已经业主大会书面批准,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小区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具体来讲,公共部位是指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而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
5. 维修基金不够物业如何发通告
维修基金不够的情况下,物业可以这样发通告:通知广大业主,现在维修基金不够,所以公共设施暂时无法维修,希望业主协商解决。
维修基金。
新房入住,大家最关心房屋质量问题。如果出现渗水、开裂等房屋质量问题,房屋需要维修,这个时候大家会想到买房时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那么什么是房屋维修基金?房屋维修基金缴纳比例是多少?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用以及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呢?
一、维修基金介绍
房屋维修资金俗称大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二、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
(二)物业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大修基金怎么算
(一)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缴纳首期维修基金
1、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
2、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纳。
(二)主城区范围内,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
1、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80 元交存;
2、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50 元交存。
主城区范围外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四、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
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维修基金应开立专户,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每幢住宅立账,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账;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按门号立账,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账。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发生的物业维修、更新,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其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与本市的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金账户,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五、维修基金申请程序
(一)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
1、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3、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6. 使用专项维修基金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二)占受益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和总业主人数均在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名同意。
使用申请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九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分摊,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相关业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维修资金个人分户帐不足使用时,不足部分由该业主承担。
第二十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物业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第二十一条 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聘请物业服务人员的社区居委会)根据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向管理机构提出使用申请。
(二)管理机构外勘查验,确认维修项目并界定受益范围。
(三)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维修方案:包括拟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项目、维修单位选择方式、费用预算、列支范围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受益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业主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申请并确定维修方案。
(五)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聘请物业服务人员的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维修方案;维修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审核费用列入维修、更新和改造成本。
(六)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维修方案的组织实施人应当对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的决算、业主意见表、分摊明细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管理机构根据维修合同和工程进度付款。管理机构对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后,按维修合同约定留存质保金,将维修费用余额划转至维修单位,并从相应业主个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帐户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向管理机构提交的备案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报告。
(三)受益业主签名表。
(四)维修工程预(决)算书、超过5万元的维修项目的审价报告、维修合同、维修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公示维修方案、维修决算、分摊明细等相关资料。
(六)工程维修验收合格证明及维修发票。
(七)其他相关资料。
7. 房屋维修基金不够怎么办
您好!楼主说的应该是 维修基金费。 1.维修基金 是 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版立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权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 2,维修基金一般是在办理产权证(两证)的时候缴纳给房管部门的。新建商品房的“房屋维修资金”,是在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入住许可证,业主办理了入住手续后,由业主向政府房管部门专设帐户的银行交纳,可以由开发商代收,但收据必须是政府房管部门专设帐户的银行出具,你有了这个收据才可以办理房屋产权证。 3.维修基金的具体收取标准 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由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管理和使用。 意思是各省份以及地市的收取情况不是很一样,具体的你可以咨询当地维修基金管理部门, 以我们郑州为例:郑州市维修资金缴交标准是有电梯的每平方65元,没电梯的每平方35元。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哈~望采纳
8.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始终不用,最后怎么办
你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二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望采纳,谢谢。
9. 缴纳的维修基金不够维修费怎么办
业主按比例摊维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