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海 房屋维修基金一般交多少钱
上海的维修基金按上海单位建筑成本的5-8%,普通商品房大约120元/平米(其中开发商承担60%,购房者承担40%)。
⑵ 高层住宅电梯维修基金应该收取多少
您好,电梯费分两种:
1、电梯楼中的日常维修保养费和电费是一般是含在物业管理费之回中的(物业费一般答按房屋的建筑面积按单价收取),一般小区,电梯房的物管费要高于没有电梯的小区物管费,差价视小区的定位而物业单价费用有所不同;
除了1层不算电梯费外,自然物业单价费也较低,其它楼层的电梯费是一样的
2、电梯以后的大修费一般是在房屋的大修基金中扣取。
望采纳
⑶ 购买高层住宅电梯维修基金怎么收
您好!
电梯维修用的是物业维修基金,这个基金在你买房交房的时候已经交了,所以不用再出钱了。但是不包含在物业费内。
望采纳,谢谢
⑷ 电梯维修基金算乱收费吗
房屋维修基金包括电梯维修
Q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哪些?
A1: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Q2:什么情况下允许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A2: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所发生费用,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维修资金支取。
⑸ 电梯维修基金标准
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市场收费指导标准
按照北京市颁布的地方标准DB11/418-2007《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规定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周期和内容,现制定出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收费指导标准。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收费标准(≤8层)。
有好多页呢。具体见 http://www.dianti5.com/norm/201107/3347.html
⑹ 在上海买房的公共维修基金是多少钱
公共维修基金的计算公式是房屋成本价*3%*建筑面积(有电梯),房屋成本价*2%*建筑面积(无电梯),房屋成本价由市物价局、房地局发布,2017年的房屋成本价是1295元。
⑺ 上海新购住房公共维修基金交存需要多少钱
上海新购住抄房公共维修基金:袭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交纳。
公共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是按照买房人的总购房款的2%~3%比例缴纳,收取的公共维修基金属于小区全部业主的共同所有,其不计算于房屋的销售收入。
在2008年2月1日,有关部门对于公共维修基金则执行了一项新的标准办法,以前按照总房款的2%~3%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更新为:多层住宅以每平米100元交纳其公共维修基金;高层全现浇结构则每平米150元交纳;高层框剪结构200元;根据不同的住宅建筑安装成本其公共维修基金也就有所不同。
⑻ 购房:维修基金收费标准(带电梯的与不带电梯的收费标准一样吗)
一样,维修基金是按房屋面积计算的
⑼ 房屋维修基金怎么收费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9)上蔡电梯维修基金怎么收费扩展阅读: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