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物业维修基金 要交几次
这叫房屋维修基金来
不是物业维源修基金
一般情况下在购房或者是办理房产证前交一次
用于小区内共有共用部分的维修
如果维修基金用完,那么应由维修基金管理部门组织小区居民补缴
不过
现实中,我是还没有见到用完了的维修基金,也没见中国哪个新盖的房子能用四五十年不扒了重盖的,所以,基本上交一次都够了
维修基金在购房的时候是可以转移给新的购房人的
这个往往被忽视
2. 房屋维修基金多长时间交一次要维修找谁
您好,1、商品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基金由购房者交纳。购房者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时,按购房款的2%足额交纳维修基金。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由买卖双方共同负担。其中售房单位出大头,要从售房款中按多层住宅20%、高层住宅 30%的比例划拨维修基金;职工个人出小头,按购房款当年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2%的比例交纳。
2、此项基金只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3、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由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代管。住宅小区成立管委会后,市小区办便将住宅维修基金移交给管委会管理或经管委会同意交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公有住房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存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待公有住房售后成立管委会,再将基金移交给管委会管理。
4、管委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房地局审核后划拨;管委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管委会审定后实施。
5、维修基金不足时,经管委会研究决定,市房地局批准,可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向业主续筹。
6、如业主所住房屋因拆迁或意外失火无法居住,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将维修基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交纳比例退还给业主。如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其结余维修基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3. 房屋维修基金是一年交一次,还是一次性交够了
不是一年交一次,在办理房产证前需要交一次,当维修基金使用后剩余额不足以支付园区公共设施维修时,物业可申请再次向业主征收维修基金。
4. 房屋维修基金一年交一次吗
房屋维修基金一般在你们买房的时候缴纳,之后是不用缴纳的,维修基金用于小区公共物品的损坏维修等等,每一年由物业统一通报今年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以及物业费的使用情况!
5.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只交一次的吗
你好,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只交一次,在开发商交房子的时候交。如果特殊情况维修基金已经用完的情况下是可以组织第二次收费。
望采纳!
6. 房屋维修基金几年交一次
只交一次,在开发商交房子的时候交。如果对你有帮助 请点好评 谢谢 ”
7. 维修基金是一次性交费,还是多久交一次
如果是指房屋维修基金,必须是一次性付清,不存在分期付清问题,只有一次性付清才能签订购房合同,否则网签不了。
8. 维修基金是一年交一次吗
不是一年一交。
房屋维修基金什么时候交:
1、商品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基金由购房者交纳。购房者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时,按购房款的2%足额交纳维修基金。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由买卖双方共同负担。其中售房单位出大头,要从售房款中按多层住宅20%、高层住宅 30%的比例划拨维修基金;职工个人出小头,按购房款当年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2%的比例交纳。
2、此项基金只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3、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由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代管。住宅小区成立管委会后,市小区办便将住宅维修基金移交给管委会管理或经管委会同意交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公有住房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存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待公有住房售后成立管委会,再将基金移交给管委会管理。
4、管委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房地局审核后划拨;管委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管委会审定后实施。
5、维修基金不足时,经管委会研究决定,市房地局批准,可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向业主续筹。
6、如业主所住房屋因拆迁或意外失火无法居住,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将维修基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交纳比例退还给业主。如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其结余维修基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9. 维修基金需要交几次 每年都要交吗
维修基金是一次性收取的,不是每年都交。
以郑州为例,根据《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管内理管理办法》第容八条 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按下列标准交存:
(一)出售公有住房的,由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30%交存;
(二)无电梯房屋,由业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交存;有电梯房屋,由业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5元交存。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适时调整并公布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9)住房维修基金多久浇一次扩展阅读:
《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管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出售但未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补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