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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专项维修资金怎么用

发布时间:2021-02-26 03:08:40

① 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用

维修基金一般是公共设施,小区内路,桥,房屋的公共部分比如楼房顶部漏水回,或者外墙漏水等较大工答程,由业委会报房管局审批。

房屋维修基金应用范围:

  1. 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 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② 房屋维修基金的具体使用程序是怎样的

1、可以使用房屋维修基金的情况

房屋维修基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设备、配电线缆及设备、电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维修基金由房管局代管,申请过程较为复杂。

2、房屋维修金的启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适用于承重墙、屋顶、楼梯间以及电梯等等。若要支出维修基金,需遵循"双2/3特别多数原则",即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最终都要得到房产行政部门或相应管理部门的备案与审核同意才能成行。业主要先后到相关的房管局、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审计局、专户银行等部门办理房屋安全专业鉴定申请、维修方案预决算审计、申请专户银行划拨款项等九大事项。

(2)电梯专项维修资金怎么用扩展阅读:

1、应用范围

建设部的管理办法规定: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房屋维修基金缴纳比例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③ 电梯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维修基金

这个很难说,一般大修或改造,首先要确定电梯在不在质保期中,超出质保期要看坏的部件是不是在维保单位和物管方的维修范围之内,如果都不是那一块钱也可以动用大修基金。

④ 电梯维修基金可以用么

维修基金使用条件:
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版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权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
(3)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⑤ 如何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电梯大修

对资金进行分类使抄用;具体怎么分配就要按自己的想法来操作了。
因为我对你那一行业不是很熟悉,所以并不能给出较好的什么意见来给你。
在此,我有种做法,不知道能否合适;
用张纸记下‘
1、人: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2、料:做工材料、安全材料
3、利:自己的利益、工人的利益
4、时间:工人工作时间、工程完成时间
也许还有我还没有写出来的各方面准备工作;请谅解;

⑥ 小区高层电梯需要动用维修资金进行更换,物业应该怎么做

向小区业委会打申请报告动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电梯更新。
我国专项维修专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属,业主大会没有成立前,物业公司向当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公司向业委会直接申请使用。
物业公司在报告中说明电梯的使用现状,已经使用了多少年限,一般使用十年以上的至少要进行大修,更换电气控制箱,更换曳引机和电机、更换电脑控制器、更换操作面板、更换钢丝绳、轿厢重新装饰装修等维修方案。
物业公司请电梯安装公司制作电梯更新预算费用,报业委会请业主大会超过三分之二业主同意且超过专有部分面积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就可以实施电梯的更新工程,也可以以社会招投标的方式选择电梯安装公司。

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与电梯维护费有什么不同

维护费一般是物业出。电梯只有在大修的时候才能申请维修基金。换小配件和一般维护是不让动用的。专项维修资金一要符合动用的标准,二要牵涉到的业主60%通过才能动用。

⑧ 如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办理电梯大修

按电梯所涉业主有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程序有:专
1、查询业主帐户属维修资金余额;
2、拟定维修单位,制定维修方案、预算;
3、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资金不足部分按业主专用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另行承担。
4、所涉业主签名。得二个三分之上以上的业主同意才行(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及人数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
5、组织维修--验收--专业部门检测--付款

⑨ 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怎么使用

第二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一)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的;
(二)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
(三)地下室出现渗漏、积水的;
(四)楼房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值;
(五)增加保温层、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脱落,或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霉变;
(六)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的;
(七)公共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的;
(八)公共区域门窗或窗纱普遍破损的;
(九)其它情况。
第二十二条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一)电梯主要部件需要进行维修或更换的;
(二)二次供水系统设备部件磨损、锈蚀严重的;
(三)避雷设施不满足安全要求的;
(四)配电设备部分电缆、电线、配电箱(柜)内元件损坏的;
(五)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的;
(六)楼内排水(排污)设备出现故障,给、排水管道漏水、锈蚀严重、排污泵锈蚀或其他设备损坏的;
(七)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专属一个单元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属一个楼层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楼层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涉及多个楼幢的,由各楼幢按照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每个楼幢的费用,按照该楼幢全体业主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按照本条第(二)项的原则进行分摊。
第二十五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列支;其中,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区、县房改管理部门申请列支;
(五)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房改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备案;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区、县房改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房改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向开户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区、县房改管理部门向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发出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合理使用,鼓励业主聘请专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工程监理机构对工程预算进行评估及对工程进行监理。
第二十九条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的紧急情况一般包括: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五)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工程完工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以由社区居委会召集业主代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出具工程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持相关材料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条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从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组织代修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组织相关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二)由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就工程事项出具相关证明;
(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制作工程预算并经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定;
(四)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房改管理部门将工程费用分摊至相关业主明细帐户;
(五)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房改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三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属于物业服务内容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三十二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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