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汽车维修怎么经营范围
参考一下吧!
三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门窗玻璃安装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三类)。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2004年1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T16739-1-2004发布)
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10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具备的通用条件,以及各专项维修的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三类),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汽车专维修业户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
11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 1673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12术语和定义
GB/T 562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 16739的本部分。
3.1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the enterprises f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special items
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门窗玻璃安装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三类)。
② 三类汽修厂经营范围
三类汽修即常说的丙抄类汽修,由于三类厂不具备整车和总成竣工检测能力,所以,虽然涉及汽车维修范围很广(16项之多),但经营范围都是‘’专项‘’性质,如可以镗缸、磨曲轴但并不允许你大修发动机,那是属于一类的大修厂和4S店经营的范围,故一楼回答中的‘’三类适用‘’要分清。实际简单概括起来,三类汽修经营范围就是除了整车大修、发动机大修、汽车改装、整车拆卸、整车或总成竣工检测以外的所有小修项目都可以经营。
③ 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汽车二保
三类汽车来维修厂的经营范围自是包含车辆保养的。
三类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范围如下: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门窗玻璃安装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三类)。
④ 三类汽车维修可以经营范围有哪些
三类汽修是指专来项汽车维修自,例如:发动机维修、底盘维修、电路系统维修、空调系统维修、车身维修、油路系统维修等等,三类汽修厂只能经营其中的三项经营项目;
汽车二保项目包括发动机、底盘、电器和轮胎的检查、调整和润滑;严格法规要求来说,三类汽车修理厂是肯定没有汽车二保的经营权(因为三类厂最多只能有三个经营项目,而汽车二保已经包含了四个项目);
但从技术上来说的话,如果三类汽修厂具有发动机、底盘、电器系统三个经营权的话,做二保应该没有什么技术上的问题的,轮胎部分在汽修里是技术含量很低的。
⑤ 三类修理厂的经营范围
汽修企业分一、二、三类,不同类别,核准的经营范围不同,技击人员等级?维修设备齐全专?一、二类,可经营小属修、保养以上的修理业务,三类修理企业又分了16项(专项),有轮胎、装具、玻璃、装潢、电气修理、蓄电池等分类。
开办汽车维修业务需持有由交通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等部门核发的“准许证”,审批前需要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核,达标后再分一、二、三类,由市、县两级分权管理,逐月上报各类统计数据。管理部门除搞好监管外,还要提供政策、技术、市场信息等服务.
⑥ 如何申办三类汽车维修执照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广州市政府
【颁布日期】 19930622
【实施日期】 19930622
【文号】 穗府(1993)56号
【题注】
【章名】 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管理,确保汽车、摩托车维修质量,维护承、托 修双方的合
法权益,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汽车包括挂车、半挂车、各种工程机械车辆的大修、总成大修、
维护及小修、专项修理和摩托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下称维修业户),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州市交通局是本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主管部门。市属各区、市、县交通局是该辖区汽车
、摩托车维修行业的主管部门。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维修管理处)和各区、市、县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
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维修管理办)依照本办法,行使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管理职能,负责国家和省市
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并以处、办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区、市、县维修管理办受市维修管理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市维修管理处负责:
(一)中央、省、外地、部队驻穗和市属的维修业户开办审批和管理工作。
(二)区、市、县属经营汽车、摩托车大修的维修的业户的开办和年审的终审工作。
区、县(市)维修管理办负责:
(一)本辖区所属的汽车、摩托车的维护、小修、专项修理业户的开办审批和管理工作。
(二)本辖区所属的汽车、摩托车大修业户的开办、管理以及年审的初审工作。
维修管理处(办)在接到维修业户开办申请后,应在十五天内作出决定。
第五条 市维修管理处根据交通部规定,对广州地区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实行管理,以确保在用运输车辆
的技术状况完好和维修质量,健全车辆质量监控体系。
第六条 维修业户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向经管的维修管理处(办)申领《技术审查合格证》和“经营类
别牌”,按时参加行业年审。
第七条 汽车维修业户分以下三类:
一类:汽车大修,总成大修。
二类:汽车维护及小修。
三类:汽车专项修理:包括专门从事车身修理和喷漆,篷、套、座垫及车内装饰,电器、仪表、蓄电池修理
,散热器、油箱、轮胎修补,玻璃安装,空调机、暖风机、高压油泵、喷油器修理,曲轴修磨,镗磨汽缸等
业务。
摩托车维修业户分以下两类:
一类:摩托车大修。
二类:摩托车小修。
汽车维修业户未经批准不得兼营摩托车维修业务;摩托车维修业户未经批准不得兼营汽车维修业务。
第八条 申办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具备与其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厂房、场地、
技术力量、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维修检测设备和计量仪具以及必备的资金。具体开业条件由广州市交通局
另行制定。
第九条 维修业户必须执行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广州市统一的汽车摩托车维
修合同文本和专用发票及工时、材料明细表,按时向经管的维修管理处(办)报送有关的报表。
第十条 维修管理处(办)有权查阅维修业户的经营资料和各种票证,维修业户不得拒绝和阻挠。涉及维修
业户经营秘密的,维修管理处(办)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维修业户应按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价格作价规定的作价原则,合理收费。
第十二条 维修业户必须严格执行汽车、摩托车维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制度,保证维修质量。
经大修、总成大修或二级维护出厂的汽车,必须由专职检验人员检验合格后签发《汽车大修出厂合格证》、
《汽车总成大修出厂合格证》或《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方可出厂。
第十三条 承接汽车改装、改造和变更原车颜色的,须有公安部门批准的证明,方可承修。
第十四条 维修业户变更经营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性质和临时停业的,应在十五天内向经
管的维修管理处(办)办理变更手续;变更经营类别的应提前三十天向经管的维修管理处(办)提出申请,
办理审批手续;歇业的,应提前三十天向经管的维修管理处(办)写出书面报告,交回《技术审查合格证》
和“经营类别牌”。
第十五条 维修业户必须按时向经管的维修管理处(办)缴纳营业收入额1%的行业管理服务费。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维修业户,由经管的维修管理处(办)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无《技术审查合格证》经营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以相当于该项营业
收入额的罚款。超越核定技术类别范围承接汽车维修业务的,处以相当于该项营业收入额50%的罚款。
(二)不按时办理《技术审查合格证》年审,不按规定悬挂《技术审查合格证》、“经营类别牌”的,不按
期限如实报送有关统计资料、报表或不按规定期限办理停业、歇业、变更经营地址手续的,处以一百元以至
五百元的罚款。
(三)不按期限缴纳管理服务费或弄虚作假偷漏管理服务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并按日处以应缴管理服务费
5%的滞纳金,逾期三十天仍不缴纳的,吊销《技术审查合格证》和“经营类别牌”。
(四)不执行维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制度,维修质量低劣的,给予警告;造成托修方经济损失
的,要负责经济赔偿;情节严重或屡犯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技术审查合格证》和“经营类别牌”。
第十七条 违反物价管理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按物价管理规定处罚;违反汽车、摩托车维修合同管理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合同管理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对市维修管理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广州市交通局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区、市、县维修管理办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经管的区、市、县交通局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复议申请或提起诉讼应当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提出,对上一级机关作出复议决定
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
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单位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不停止对处罚的执行。
第十九条 维修业户与托修方因维修质量、收费问题发生争议,可由经管的维修管理处(办)负责调解,调
解无效,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各级维修管理处(办)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按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规定》,给予处分。如触犯刑律,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批准由广州市交通局施行的《广
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⑦ 三类汽车修理厂经营范围
三类汽车修理厂经营范围:即专门从事汽车专项修理(或维护)生产的企业和个体户,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路边店”,专项修理内容包括:车身清洁美容、车漆喷涂、轮胎修理和更换、空调电池修理、安装汽车门窗玻璃等。
三种类型的汽车维修是指专用汽车维修,如:发动机维修,底盘维修,电路系统维护,空调系统维修,车身维修,油系统维修等。三类汽车维修店只能运行三种他们;第二个保险项目包括发动机,底盘,电器和轮胎的检查,调整和润滑。在严格的监管要求方面,三种类型的汽车修理厂绝对没有权利进行第二次保险的运营(因为这三种类型的工厂最多只能有三次运营)。
但从技术上讲,如果三种类型的汽车修理厂有三个发动机,底盘和电气系统的操作权,那么在做第二次保证时应该没有技术问题。轮胎部件的技术维修非常低。车辆维护和修理是车辆维护和修理的总称。通过技术手段检查故障车辆,找出故障原因,采取一定措施消除故障,恢复一定的性能和安全标准。
汽车维修包括汽车大修和小型维修,这些维修或更换汽车的任何部分(包括基础部件),恢复汽车完整的技术条件和完全(或几乎完全)恢复汽车寿命的恢复性维修。汽车的小修理意味着:通过更换或修理单个部件来确保或恢复车辆工作能力的操作修理。
(7)汽车三类维修经营范围需要哪些手续扩展阅读
汽车维修是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就是对出现故障的汽车通过技术手段排查,找出故障原因,并采取一定措施使其排除故障并恢复达到一定的性能和安全标准。
汽车维修包括汽车大修和汽车小修,汽车大修是指用修理或更换汽车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汽车的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汽车寿命的恢复性修理。而汽车小修是指: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⑧ 三类汽车维修可以经营范围请详细!
三类汽车修理厂经营范围:即专门从事汽车专项修理(或维护)生产的企业和个体户,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路边店”,专项修理内容包括:车身清洁美容、车漆喷涂、轮胎修理和更换、空调电池修理、安装汽车门窗玻璃等。
三种类型的汽车维修是指专用汽车维修,如:发动机维修,底盘维修,电路系统维护,空调系统维修,车身维修,油系统维修等。三类汽车维修店只能运行三种他们;第二个保险项目包括发动机,底盘,电器和轮胎的检查,调整和润滑。在严格的监管要求方面,三种类型的汽车修理厂绝对没有权利进行第二次保险的运营(因为这三种类型的工厂最多只能有三次运营)。
但从技术上讲,如果三种类型的汽车修理厂有三个发动机,底盘和电气系统的操作权,那么在做第二次保证时应该没有技术问题。轮胎部件的技术维修非常低。车辆维护和修理是车辆维护和修理的总称。通过技术手段检查故障车辆,找出故障原因,采取一定措施消除故障,恢复一定的性能和安全标准。
汽车维修包括汽车大修和小型维修,这些维修或更换汽车的任何部分(包括基础部件),恢复汽车完整的技术条件和完全(或几乎完全)恢复汽车寿命的恢复性维修。汽车的小修理意味着:通过更换或修理单个部件来确保或恢复车辆工作能力的操作修理。
(8)汽车三类维修经营范围需要哪些手续扩展阅读
汽车维修是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就是对出现故障的汽车通过技术手段排查,找出故障原因,并采取一定措施使其排除故障并恢复达到一定的性能和安全标准。
汽车维修包括汽车大修和汽车小修,汽车大修是指用修理或更换汽车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汽车的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汽车寿命的恢复性修理。而汽车小修是指: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⑨ 汽修经营范围有哪些
汽车维修企业是分3类,3类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范围都不一样。
1、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生产的企业,此企业也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 专项修理生产。
2、二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生产的企业。汽车维护是指为维持汽车 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汽车小修是指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 复汽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3、三类汽车修理企业。指专门从事汽车专项修理(或维护)生产的企业和个体户,专项修理(或维护)。
(9)汽车三类维修经营范围需要哪些手续扩展阅读: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依据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相一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进行修订,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条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⑩ 汽车三类维修厂怎么界定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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