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大连市供暖投诉电话
中山区投诉电话是:82848001;西港区投诉电话是:83658365;沙河口区投诉电话是:96685-0;甘井子区投诉电话是:86108038;高新园区投诉电话是:39753951。
供热初期发现供热设施漏水,暖气不热
应先向所属供热站点、供热单位反映,以便供热单位有针对性地进行维修调试。
市供热办要求供热单位对于用户投诉要及时处理,对外公布的投诉电话。要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及时掌握供热运营情况;及时妥善处理,提高服务的时效性,杜绝无人接听,无人回复,无人解决等现象发生。
(1)大连钢厂供热维修电话扩展阅读:
供暖期已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民心网再度联合开通“供暖直通车”,百姓可通过民心网网页、民心网微信公众号、民心网手机APP三个渠道反映供暖问题,民心网接收供暖问题后,会在24小时内将问题分派到责任单位进行办理。
“供暖直通车”在辽宁省已经连续开展八年,今年是第九年,全省682家供暖公司和100家供暖主管单位通过“供暖直通车”积极回应百姓的供暖诉求。群众可自主选择供暖公司或供热办,就供暖温度、维修服务、供暖收费等问题进行留言,并对供暖单位的办理结果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直接影响供暖企业满意度排名。
② 大连金百合后身锅炉房电话多少
为方便市民、及时解决供热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现将吉林市供热企业服务网络公开服务电话向社会公布。望广大市民按照供热服务网络反映问题。
城区供热企业服务电话
市住建局供热服务微信公众号
江城供热服务平台
市住建局供热服务电话
62048110 64805234
一、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热力有限公司 服务投诉电话:62792110
热力一公司 服务维修电话:62543288
热力二公司 服务维修电话:62028371
圣源热力公司 服务维修电话:64558611
富源热力公司 服务维修电话:64839110
鸿源热力公司 服务维修电话:15567551038
二、国电吉林江南热电有限公司
供热服务中心电话:68197110 68197410
三、中节能吉林供热服务有限公司
供热服务维修电话:63998440
供热综合服务大厅电话:63911666
四、市亿斯特能源有限公司
亿斯特供热公司110供热服务电话:62669110
东红服务中心电话:62525110
盛昌服务中心电话:62434110
省机服务中心电话:62527110
东昌服务中心电话:62483110
五、市源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城西供热服务维修电话:64874110
62289433、64878868、62273110
六、国电吉林热电厂热力公司
供热服务维修电话:63042110
七、市广烨热力有限公司
供热服务维修电话:66619110
江北站68039807 松江站68082005
八、市龙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供热服务中心电话:68119777
九、市瀚星热力有限公司
诺丁山站服务维修电话: 18043560023
森邻里站服务维修电话: 18043563608
国际物流站服务维修电话:18043563609
供热服务投诉电话:62232062
十、市九新热力有限公司
供热服务维修电话:63330119
十一、市建华供热有限公司
供热服务维修电话:64639309 62289322
十二、市鸿博热力有限公司
供热服务中心电话:65126713
十三、市松花江热力有限公司
供热服务维修电话:62147377 63138110
十四、市全力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供热服务维修电话:64833110
龙潭分公司(龙兴锅炉房)服务维修电话:13039277372
十五、市天贺供热有限公司
供热服务维修电话:62701911
十六、市丰电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供热服务维修电话:64607318
十七、市经纬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供热服务维修电话:64887868(毛纺)
十八、吉林鑫瑞供热服务有限公司
供热服务维修电话:68030858
十九、市丰焱新能源有限公司
供热服务中心电话:64621088
二十、市恒建通达能源有限公司
供热服务中心电话:13166977598 64798589
二十一、市宏日新能源有限公司
供热服务中心电话:15981187910
二十二、市蓝天热力有限公司
供热服务中心电话:66362057
文章来源:江城日报
本期编辑:李思明
③ 大连普兰店热电供暖服务电话
这个,你可以问一下物业,一般物业都会知道情况,或者现在这段时间正好是取暖费的时段,可以看看小区里收暖气费的通知,一般通知上有供热公司的名称。以上,是鲁本斯,,。地暖、暖qi片为您提供的参考消息2
④ 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及区(市)县供热用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实施。
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供热用热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四条鼓励和扶持供热用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节能环保供热用热技术,推行新能源供热、集中供热和计量用热,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提高供热用热管理水平。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建设低能耗、低污染的供热项目,限制并逐步取消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项目。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供热第六条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节能减排、长远与近期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供热用热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热用热规划的修改,按照制定供热用热规划的程序执行。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供热用热规划,并报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审批。第八条建设供热工程应当先确定供热单位。供热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邀请供热单位参与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供热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个供热用热期。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工作由供热单位负责。第九条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使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热量表)等,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第十条供热工程所需资金,可以采取供热单位自筹、用户投资、吸收社会资金、利用外资、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筹集。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查询地下管网及其他有关供热设施情况;影响供热设施运行和安全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实施。第十二条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外缘一点五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掘、钻探、打桩、爆破;
(三)栽植树木;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废液;
(五)其他影响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三条在供热区域进行房屋拆迁,影响周边未拆迁房屋供热用热的,应当消除影响;被拆迁房屋的用热系统已由供热单位进行分户改造的,应当依法给予供热单位补偿。第十四条供热经营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申请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供热用热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第十五条供热单位应当设立用户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报修电话和办事程序,供热用热期内安排人员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停止供热可能对用户造成影响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用热管理机构的要求报送各种业务统计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第十六条供热单位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查、维修、更新、改造,保证供热设施安全、稳定、正常运行。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放弃供热经营权。转让、移交供热经营权,应当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条件的受让人或者接收人,并经供热用热管理机构核准。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投保供热责任险。第十七条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故障应急处置预案,接到用户用热设施爆裂、漏水等报修信息后应当在三十分钟内进行抢修,并向保险公司报险,协助保险公司处理理赔事宜。发生其他突发性故障,应当及时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报告供热用热管理机构。第十八条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供热管理机构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经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区(市)县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接管期间,为保障正常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原供热单位承担。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接管运营期间,接管单位应当向用热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