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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维修中心

发布时间:2022-08-13 00:35:53

1. 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办事处算中国企业吗怎样签订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下,由于办事处不是工商局注册的企业法人,因此不具备招工的资格,需要通过人才派遣公司一类的中介机构招工后再输送至办事处工作,其劳动关系与人才派遣公司建立,“五金”也由派遣公司缴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国家并不限制外国企业来中国设分公司。
但在实际作业过程,目前来中国开立分公司的外国企业实际上只有以下几种类型的企业可以得到审批机关批准:
1.外国石油勘探公司中国分公司;
2.外国银行中国分行;
3.外国工程公司中国分公司;
4.外国保险公司中国分公司。
因此,外国公司要在中国境内设立分分公司,必须是在中国政府批准后方可成立。具体取决于该外国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行业别。

2. 外国公司可否在华设立分公司求答案

各位学过公司法的同学:
公司法第九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百九十九条
外国公司依照本法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第二百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依照公司法的理论,分支机构自然包括分公司、支公司。依照公司法,设立分公司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是,由于国务院的审批办法十多年了还没出台,所以实际操作上,还是不行。
今天又见识了中国的法律实务操作。这么简单的问题,居然也不能想当然,照本宣科;还得了解中国的国情哪!
只是这种乱七八糟的国情,实在是让人头疼。

3. 外国公司如何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

�0�2�0�2�0�2�0�2�0�2�0�2�0�2�0�2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也可以称之为外国法人。外国公司依照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0�2�0�2�0�2�0�2�0�2�0�2�0�2�0�2外国公司如果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中国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中国登记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

4.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向谁申请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必须依法先向我国政府主管机关申请批准,经批准后,才能在中国办理登记手续,开设分支机构。第一,外国公司申请批准程序。所谓对外国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是指我国政府主管机关,承认外国公司具有外国法人资格,准许其依法定程序设立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其权利义务和本国同种类公司相同。我国政府主管机关目前为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在对外国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准许其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第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经我国政府批准后,还须依法办理核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申请登记应由其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表人提出,且应当附送证明其国籍的证件和该外国公司的授权证书或委托书。我国登记主管机关对其递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后,认为材料齐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准予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并要求其予以公告。

5. 国外公司如何在国内设立售后服务中心

可以在国内投资设立一家外资公司,来做产品的销售和售后服务!
也可以在国内成立一家代表处,但是这个代表处只能做业务联络用!

6. 国外公司如何在国内设立办事处

问:我公司是注册于俄罗斯圣彼得堡的一家从事留学,旅游,商务办理的公司,现因业务发展需要,打算在中国国内注册开设办事处或者分公司。请问国外公司如何在国内设立办事处? 答:首先,你们在俄罗斯的母公司的资质是需要证明的,因为将来在中国境内申请设立代表处时,是需要提交俄罗斯母公司的一些合法设立和存续的证明的。 其次,你们应当在拟设立代表处所在地的工商局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最后,你们设立的办事处可以开展这种旅游、留学的中介业务,但是根据中国目前关于代表机构的相关法律,办事处不能直接签合同,不能直接雇佣员工。一般来说,你们不能有营业收入。 代表处活动的范围是有限制的,其纳税、存续期限等方面跟一般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是不一样的。

7. 美国公司如何在中国成立办事处(或合资)以及经营中相关问题。

税务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以下减免优惠待遇
(1)从事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不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冶金(不包括稀有金属、贵重金属开采)、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不包括客运)等生产性企业;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其他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如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饲养、养殖、种植业,生产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用自有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运输、仓
储服务的企业等),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税;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2)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上述免税、减税期满后,经过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十年之内还可以按照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减征15%至30%。

(3)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税,其中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过企业申请,企业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税。

2、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以下减税待遇

(1)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享受法定免税、减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税。其中,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按照15%的税率征税的企业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税。

(2)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法定免税、减免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在以后的三年之内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税。

3、设在经济特区(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下同)、经济技术开发区(指经过国务院批准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沿海经济开放区(指被国务院批准为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市、县、区,下同)、国家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享受以下免税、减税待遇:

(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税。

(2)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的城市的老市区,国务院批准的开放城市和国家旅游度假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24%的税率征税。

(3)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
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税。

(4)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税。同时,经过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税。

(5)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过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免税两年。

(6)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过企业申请,特区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税。

4、外国投资者和外国企业可以享受以下免税、减税待遇:

(1)外国投资者从其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可以免税。

(2)外国投资者从其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过投资者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再投资扩建或者新建产品进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经退还的税款。

(3)外国政府和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可以免税。

(4)外国企业为中国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税。

(5)外国企业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规定的对外开放城市市区取得的股 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了依法免税的以外,都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
税。其中,提供的资金、设备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税、免税优惠的,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决定。

(6)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自2001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8)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自1999年7月1日起,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5、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为、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的地方所得税。

8. 海外公司在中国成立办事处需要什么条件

一、外商代表处简介:外资企业进军中国市场,对于这些初步进入中国试探市场的外资企业,选择在中国设立代表处是一个最好的试探方法。外资或外商代表处全称的是”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通常起到的作用是代表母公司在某地进行相关的业务联络,来宾接待,加强母公司和当地企业、政府的关系合作,代表母公司处理在当地的一些事宜。外资或外商代表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所以其不可以进行直接的盈利性质的商业活动。目前在上海,北京,广州等三地是外资代表处成立比较多的地方。
二、办理上海外商代表处所需提供的资料:
1、总公司证书原件;
2、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3、税务局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原件(成立未满一年免提供);
4、公司董事长的身份证、通行证或护照(含相片页、签名页、签证页);
5、驻上海首席代表、一般代表的身份证、通行证或护照(含相片页、签名页、签证页);
6、公司周年申报表(含地址座落通知书、秘书任职通知书、董事成员情况、股份分配表,成立未满一年免提供);
7、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成立未满一年免提供);
注:上述材料一并经中国司法部授权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并送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提供公证后的文件一式2套(本司可代为办理公证,收费港币5500元)。
8、写字楼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原件一式2份,要求:(以发起企业名称或驻上海首席代表姓名租用;30平方米以上;租期一年以上;用途为涉外办公场所;该合同须经租赁管理所登记);
9、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一般代表的身份证、通行证或护照原件(已办理公证的,只提供复印件),二寸彩照2张,中文履历一份。
三、服务内容:营业执照正、副本 / 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 申请刻制印章登记卡 / 企业组织结构代码证书(IC卡)/ 公章、私章、财务章 /
四、办理外商代表处流程:委托书→签署协议→交付定金→查名→办理工商执照→到公安局指定机构刻印章→申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开立基本帐户→办理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交余款。
五、承办时间:20-35个工作日
六、服务报价:政府费用+制作费用+服务费用 。
七、税务状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来核定外商代表处的税务,具体是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征税。公式如下:
1、收入=经费支出/(1-10%-5%)
2、营业税=收入*5%
3、所得税=收入*10%*30% 详情请看财务规划部说明 》》
八、后续服务:进出口批文、开户(纳税专户、结算户等)、购发票、申请一般纳税人、做账报税、年审、财务税务规划等。
九、外商代表处的优势:办理手续简单快速, 由于具体营运不同于实体公司,它没有十分严格资金投入方面的要求;在跟进管理方面也相对简单。

9. 境外公司在国内设立办事处该如何办理

如何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从理论上讲,外国企业办事处在未得到相关审批机构特别批准前,不得在中国大陆从事办事处总部经营范围之内的经营活动,更不得超过办事处总部所从事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活动,如果目前暂时不急于在大陆设厂,而希望先到大陆做市场调查、宣传产品或提供大陆客户售后服务,那么办事处就是最富弹性且设立成本最低的选择。
外国企业办事处,在法律上又称外国企业在中国大陆常驻代表处,是指依据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外国企业经营范围内之业务联络和接洽的机构。
设立办事处的条件
在申请设立机构之过程中,中国政府审批机关对外国企业办事处设立之审核是比较严格的。主要从设立主体资格、设立地点、首席代表或代表之任职资格及资信状况等几个方面上加以审查和限制。
一、从设立办事处的主体资格而言,凡外国的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它经济贸易组织,均可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但是外国政府机构和国际组织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机构则适用于政府间的相关协议,外籍人员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机构。
二、从设立办事处资格条件上讲,设立办事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外国企业应依法成立1~2年以上,台湾企业在大陆设立办事处,依法应成立5年以上。(二)、除台湾企业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央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审批,其余的均由省级外经贸委负责审批,同时,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备案。
三、设立办事处时,外国企业需具备与中国企业往来证明,例如贸易合约。适合行业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以目前大陆内销之开放程度来衡量,适合的行业有:(一)外商产品之中国地区代理商,可配合保税仓库或进出口公司操作。(二)精密仪器、设备制造商之大陆售后服务。(三)意图进军大陆市场之台湾贸易进出口商,配合大陆外贸进出口公司(类似台湾报关行),就可以完成进出口动作,基本上设立办事处,就已具备类似贸易公司的功能了。(四)知识产权型企业,可在中国代表其母公司授权其产权之使用,并有监督盗版侵权之揭发功能。
审批机关
外国企业具备了以上基本条件,就可以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在大陆因行业不同,向不同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其中属于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等企业,报请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金融业、保险业、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海运业、海运代理商,报请中国交通部批准;航空运输业,报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在这里需说明的是,外国企业并不能直接向中国大陆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因为设立代表处是一件比较繁难的事情,文件要求非常严格,专业性要求很强。因此工商局规定,必须委托一家经中国政府批准的、享有对外经济贸易经营权的公司或经审批机构认可的对外贸易组织和外事服务单位代外国企业向审批机关报送各类文件,办理申请手续。

10. 海外公司在中国设立办事处或者分公司的原因

海外公司设代表处,代表处是指外国(或地区)企业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办事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机构。代表处:不可以买发票,不可以签合同,所有的开销必须来自国外母公司汇款。办事处:已经取消,无法成立。
外商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对一些刚刚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投资者来说,设立外商代表处是一个较佳的过渡桥梁。代表处审批程序简单,无注册资本金要求。但代表处不可以直接进行经营性活动,只能代表境外公司进行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查和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代表处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境外的公司承担。
经营范围
只能代表境外母公司从事总部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不能以代表处的名义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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