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和农业工程的动力机械及其配套设备。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机生产、经营、使用、维修、鉴定、推广、监理和教育培训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机管理工作。乡镇农机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本乡镇的农机管理工作。
工商、技术监督、物价、公安、交通、机械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有关农机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机化的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农机化发展计划、规划,建立健全农机化服务体系,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指导农机科技推广、教育培训,对农机产品鉴定、经营、使用、维修实行行业管理,实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等项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机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对农机化事业的投入,并根据财力建立农机化发展基金;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机化事业的发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农机管理部门,对发展农机化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生产经营与质量监督第八条农机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必须对其生产、经营的农机产品质量负责。第九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对农机产品的引进、推广、经营、维修和农机作业服务进行行业质量监督检查。第十条农机新产品正式投入生产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第十一条农机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生产农机产品。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应按地方、企业标准生产。第十二条从事农机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具备所经营产品的设施条件和检测手段;并取得县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核发的全省统一的农机经营技术合格证和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经营的拖拉机、联合收获机、脱粒机、粉碎机等国家规定实行农机推广许可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必须经推广鉴定合格,具有省农机管理部门核发的推广许可证。第十四条禁止生产、维修、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假冒伪劣农机产品。禁止销售报废的农机产品或将报废的农机拆散拼凑成新的产品销售。第十五条农机维修企业和个人应当配备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持有县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核发的全省统一的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和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维修活动。
农机维修人员必须通过县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组织的技术等级考核,并取得农机维修技术等级证书,方可上岗维修。第十六条农机维修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农机维修标准开展维修业务,对维修质量负责,并规定包修期。出现维修质量问题的,在包修期内应当负责返修;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第十七条从事农机作业服务,应按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作业。作业质量不合格的,作业者应当减收作业费或者重新作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第十八条农机维修和作业质量发生争议的,由当地农机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章技术推广与教育培训第十九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机技术推广机构。农机技术推广,实行农机技术推广机构与农机科研、教育培训、生产企业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相结合的推广体系。第二十条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科技成果的管理,制定农机技术推广规划和计划。农机推广机构负责试验、示范、推广农机新技术,组织实施农机技术推广项目。第二十一条向农业劳动者推广的农机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第二十二条农机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进行示范、提供技术信息和技术指导,实行无偿服务。
以技术转让、技术承包等形式提供农机技术的,可实行有偿服务,但当事人双方应依法签订合同。
Ⅱ 农机服务中心是干什么的
我们乡的农业是这样安排的,乡长-分管农业的副乡长-农经服务站-农技站-...
职责说大的就是“服务三农”,说小的就是“农村农业工作的专门人员”从事种子化肥配套、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下是农经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业的法律法规和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
2、拟定全乡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农业开发规划科技兴农战略,为全乡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及农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
3、负责提出全乡当年农作物的试验示范推广计划、主要栽培技术措施,开展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和创新。
4、负责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和乡村经济组织建设,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农村经济调查与统计。
5、负责提出全乡当年农业机械示范、推广计划,农业机械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
6、承担全乡防汛抗旱工作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
7、负责全乡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提供农技、农机、农村经济管理技术咨询服务。
二、五个职能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中心办公室
1、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2、制定和完善单位规章制度,并认真监督实施。
3、负责统计工作,单位档案管理,收发和上传下达等事务。
4、负责财务、环境卫生、固定资产管理。
5、组织各种政治、业务学习及各类公益活动。
6、负责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报告、请示的撰写、打印上报及对外宣传工作。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农业技术推广组
1、宣传贯彻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
2、负责制定全乡农作物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提出当年的试验、示范推广计划,主要栽培技术措施,撰写年度工作总结。
3、负责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培作物病虫害防治和实用技术的宣传、培训工作。
4、承担上级下达的科研试验、示范推广项目和农作物科技成果的申报工作。
5、承担全级防汛抗旱工作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
6、负责农情统计、上报工作。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组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来的机械的法律、法规。
2、负责制定全乡农业机械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提出全乡当年农业机械示范、推广计划,撰写年度工作总结。
3、负责全乡农业机械农田作业和抗灾救灾工作;承担上级下达的科研试验、示范推广项目和科技成果的申报工作。
4、负责农业机械化统计、上报及年检工作。
5、负责农业机械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农村经济管理组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业的法律、法规。
2、负责全乡农村集体财务审计与公;正确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业务开展,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财务遗留问题。
3、负责全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土地流转管理。
4、负责全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5、负责全乡农村经济调查与统计工作。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水利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水利和水土保持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当地水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2、搞好水利和水土保持的规划工作和各项小型水利工程的计划安排及平时的水利统计上报工作。
3、组织群众进行抗旱、防汛、排涝、水土保持工作;及时处理破坏水利设施以及违反水资源保护有关规定的事件。
4、做好全乡的水利工程测量、设计、施工等工作。
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Ⅲ 农机管理服务站是做什么的
农机服务中心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农业机械各项管理条例,制定农机行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二)负责审批出售、转让国家补贴购买的农业机械,核发审验农业机械修理行业的技术等级证书,核发审验农业机械销售行业的资格证书。
(三)审核农业机械改装动力机械安全系统,核发核审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号牌、行驶证及驾驶证。
(四)负责农业机械法规及现行农机政策解释咨询。
(五)负责引进、推广、研制适合全县耕作模式的新型农业机械。
(六)负责培训农业机械操作人员。
(七)负责内属企业发展改革策划。
(八)负责农田保护性耕作工作的落实。
(九)负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落实。
(十)承办上级农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Ⅳ 开个农机修理厂需要什么条件
1、技术得过关。不管哪一种维修行业,生命力就是维修技术。
2、懂经营,会管理。农机行业是基层行业中比较辛苦的行业,如果不懂经营或经营不善,要懂得笼络老客户和挖掘潜在客户,技术好,经营好自然回头客就多。
3、服务要好。服务包括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售后服务,维修行业尤其明显,如果返修率过高或维修周期过短,并且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些问题,相信很快就会失去信用。
4、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
5、要有干维修所使用的工具。如果条件允许可以把工具配置的齐整、先进一些,先进的工具是维修质量和速度的基本保证。
工具配置:250调磁电焊机、切割机、35台钻、台钳、气泵、风炮补胎、手电钻、自动扒胎机、40钻铣磨床、18车床、扳手工具、套筒工具、液压起重工具、大、小千斤顶、测量工具、钳工工具、内燃机专用工具等。
6、营业执照。
(4)农机维修中心制度扩展阅读:
农机维修店营业执照的办理方法:
一、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暂住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相片一张。
3、经营场地证明。
4、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二、如经营农药、食品、危险化学品、餐饮、特种养殖、卷烟等前置项目,就要先注册名 称后办理这些前置许可证,再凭前置许可证复印件(需要查验原件)才能办理营业执照; 规模较大的经营场所,如商场、酒店还应提交消防意见书;县(区)外人员还应提交流动 人口计生证。
注:由于各地的情况不一样,具体规定以当地的规定为准。
Ⅳ 农机维修点的各项规章制度
看具体案情分析。
Ⅵ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农机执法人员培训,完善相应技术检测手段,确保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实施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否则受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三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配合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