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投标时售后服务怎么优于招标要求
承诺函中要承诺对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售后服务要求完全响应、满足招标要求,也就是说只要是招标文件里要求的条件都答应,至于费用看自己怎么算才不会亏本。
Ⅱ 招标法售后服务规定多少分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售后服务的具体分值没有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二条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第五十三条 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Ⅲ 投标要求(本市具有固定安装售后服务机构) 具体是要求什么
单从字面上来的意思:1、需要有一个自确定的服务机构的地点,把地址写明确。这也就包括了人员数量列表、电话、组织架构。2、服务机构的专业水平、资质和荣誉。 3、 服务机构的响应时间7*24,是否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以及处理突发事件的态度和事件发生后的总结的经验教训
Ⅳ 政府财股招标文件中能要求售后服务点吗
1.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售后服务的具体分值没有规定。
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二条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第五十三条 ?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3.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Ⅳ 投标文件中必须需要有当地的售后服务证明材料合法吗
①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如果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当专地的售后服务证明材料的属,可以不提供。但是,为了提高中标可能性,在投标文件中放入当地的售后服务证明材料是可行的。
②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必须要有当地的售后服务证明材料”是否构成歧视性,关键是看这一要求是否影响竞争。
如果这一要求大幅降低参与投标人的数量,就是存在不合理性。反过来,这一要求仅导致个别投标人不能参与投标,基本上就可以认为是合理的。具体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或监管部门等第三方认定。
参考资料:招标投标“专业词典”http://wiki.cebpubservice.com/index.php?doc-view-627
Ⅵ 招标文件中规定需要提供售后服务机构营业执照的问题
1、货物合格性抄包括:袭检测报告、用户证明、权威机构认证、图纸、技术说明文件、技术指标响应表、承诺书,以及其他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文件.2、投标人资格复合型:营业执照、资信证明、业绩证明、权威机构认证、财务报表、企业状况描述、人员资格资质,以及其他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文件.
Ⅶ 招标要求 厂商售后服务承诺 函 合法吗
合法,招标人有权提出这个要求。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内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容,要求
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国家对投标
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
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
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
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Ⅷ 售后服务方案是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吗
投标文件的售后服务方案本身,不是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
因为投标文件中的售后服务方案,只是投标文件的一小部分内容,售后服务方案是大范围的东西,包含的内容很多。而售后服务方案中的有些内容,应该就是对招标文件部分实质性内容的响应。比如售后服务期限,售后服务的响应时间,质量保证期(保修期),售后服务电话,售后服务机构,人员培训计划等。招标文件对这些内容做了明确要求的,就必须响应。
2016.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