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职学生技能大赛项目有哪些
中职组比赛项目:电工电子技术,汽车运用与维修,服装设计与模特表演,建筑工程技术,现代物流,会计技能。推荐咨询【西安北方交通技工学校】,理实一体化教学,入学即实训,学习即实战。三分理论,七分实践。【点击获取专业课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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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发挥农业机械作用,促进我省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县、乡、村和国营农场系统(不包括国营林、渔场)用于农、林、牧、副、渔业和各种农用动力机械和与其配套的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机质量监督、经营、使用、维护的单位和个人。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四条各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农机管理工作。
国营农场总局负责本系统的农机管理工作。第二章农机产品的质量监督第五条农机新产品(含省外引进的)在正式投入生产前,必须经法定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由有关主管部门按法定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组织鉴定,检验、鉴定合格后方可批量投产。第六条生产农机产品的企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必须对本系统农机产品质量严格管理,监督生产企业保证农机产品质量。第七条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对推广使用的农机产品加强质量监督,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农机使用者对农机产品质量的意见。第八条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农机产品质量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抽查,并定期公布抽查结果。第三章农机产品的经营第九条农机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必要的量检具和保管条件,配备熟悉农机商品知识的人员,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准经营农机产品。第十条农机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营具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农机产品;已实施生产许可证和推广许可证的农机产品,还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和推广许可证。第十一条农机产品经营单位在经营主机的同时应经营其配件,保证农机使用和维修。第十二条农机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不准任意加价。第四章农机的使用第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十二马力以上的座机,在使用前必须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进行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发给牌证。未取得牌证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取得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十二马力以上的座机,在投入使用后,应接受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定期技术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应限期修复;复检仍不合格的,收回牌证;按规定达到报废程度的,应当予以报废、停供油料,不得继续使用或买卖。第十五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十二马力以上座机的驾驶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给驾驶证或操作证。未取得驾驶证或操作证的,不得驾驶或操作。第十六条农机驾驶和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农机安全操作规则,不得违章驾驶或操作。第十七条大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田间作业由村合作经济组织统一安排,按规定的作业质量标准进行作业。作业质量合格的,由村合作经济组织按省物价和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统一收取机耕费;作业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返工重作,不能返工重作的,应当减收机耕费或赔偿经济损失。第十八条大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所有者应当提取大修费和折旧费。
大修费和折旧费由村合作经济组织按作业收入统一提取,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监督使用。大修费和折旧费及其利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农机所有者。第十九条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和石油部门应当加强农用油料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倒卖农用油料。第五章农机的维修第二十条农机维修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农机维修能力和检测设备,配备具有技术合格证和修理工等级证的人员,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准从事农机维修。第二十一条农机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农机维修质量负责,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损失的,应当返修或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第二十二条农机维修单位可与农机所有者协商,自愿签订包修合同,并结合包修进行技术状态检查、高号保养、故障排除等技术指导。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条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限期整顿,由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收入15%至20%的罚款。
『叁』 河北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提高农业机械维修质量,保障维修经营者和送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为恢复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运输机械的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进行的技术服务活动。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方便群众送修和安全生产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林业、渔业、农垦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负责本行业专用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第六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体户(以下统称农业机械维修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按照《河北省农业机械维修厂、点维修等级划分标准》,分别评定为一级、二级、三级维修厂和专项维修点,并发给相应等级的《河北省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第七条农业机械维修企业的技术工人,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工作。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技术工人的培训、考核,应当按照《河北省工人考核办法》和《河北省农机维修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及技术等级(职务)考核的实施意见》办理。第八条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必须取得《河北省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方可开业。第九条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应当依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评定的维修等级承揽相应的维修项目,并按照有关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程进行维修。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使用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合格产品。第十条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对大、中型农业机械的维修,应当建立维修技术档案;对小型农业机械的维修,应当填写维修记录。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应当建立质量、财务、统计和计量等管理制度,并按本省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第十一条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必须接受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其维修质量、维修收费、安全生产、技术工人技术等级、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等进行的年度审验。第十二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用拖拉机、柴油机、脱粒机、水泵和农用汽车等动力机械的维修管理,并确保其维修质量。第十三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农业机械管理行政执法标志,并出示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第十四条农业机械维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超越维修等级承揽维修项目,不按农业机械维修技术标准进行维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维修质量不合格的,在保修期内应负责无偿返修;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依法予以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农业机械维修企业的工人技术等级、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其整顿,并限期达到规定标准;逾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吊扣其《河北省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第十六条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未取得《河北省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而开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业整顿;待取得《河北省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后,方可开业。第十七条当事人缴纳罚款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第十八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肆』 全国职业技能大赛有哪些项目
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又称为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该大赛的项目分为中职组与高职组,具体比赛项目及分组如下:
一、中职组的比赛项目
焊接技术、机电一体化、机电一体化、计算机应用、数控综合加工技术、电工电子、烹饪、汽车运用与维修、服装设计与工艺、建筑装饰技能、美发与形象设计、现代物流、农业技能、现代制造技术、会计技能、护理技能、建设技能、酒店服务、光伏发电安装调试、手工制茶
服装设计与工艺、化工仪表自动化、化工生产设备维修、工业分析检验、建筑设备安装与调控、电梯维修保养、建筑CAD辅助设计、职业英语技能、企业网搭建与应用、电子商务技术、工业产品CAD 设计、中药传统技能、机器人技术应用、煤矿安全、动漫、智能家居安装维护
单机片控制装置安装调、液压与气动系统安装调、电气安装与维护、艺术技能、工程测量、电机装配与运行检测、城市轨道交通、汽车营销、模特表演、艺术插花、装配钳工、户式中央空调安装与调、农机维修、种子质量检测、物联网技术、车加工技术、数控车、铣加工技术、数控车床装调与维修、机械装配技术、模具制造技术
二、高职组的比赛项目
精细化工生产技术、零部件测量、零部件测量、计算机网组建、嵌入式应用开发、储配方案、复杂部件、楼宇智能化、汽车维修、机器人技术、机械创设制造、光伏发电、三网融合优化、芯片检修、计算机网络、英语口语、会计技能、测绘测量、电子产品设计制作、电子产品检测维修、汽车检测与维修、汽车营销、中餐主体宴会设计、风光发电系统安调、农业技能、农产品质量安检、烹饪技能、服装设计、报关技能、化工仪表自动化
化工生产设备维修、工业分析检验、智能电梯装调维护、物联网技术应用、现代物流储存配送、计算机网络应用、信息安全管理评估、护理技能、中药传统技能、自动化线安装调试、机器人技术应用、工业造型设计成型、数控机床装调维修、楼宇自动化安调、水环境监测与治理、煤矿安全、文秘速录、艺术技能、移动互联技术应用、民族技艺、电子产品设计及制作
飞机发动机检测与维修、选矿技术、智能电子产品系统工程、三维建模数字化设计与、机械设备装调与控制技、鸡新城疫抗体水平测定、植物组织培养、农机维修、基站建设维护及数据网、中华茶艺、导游服务、市场营销、动漫制作、工程造价基本技能、移动互联网应用软件开发、云安全技术应用、园林景观设计
全国职业技能大赛的项目中没有程序设计这一比赛项目,而涉及到程序设计内容的比赛项目有很多,例如:工业机器人技术应用、智能电子产品系统工程、移动互联网应用软件开发、云安全技术应用等都会涉及到程序设计。
(4)农机维修技能大赛视频扩展阅读:
一、全国职业技能大赛简介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大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发起,联合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和地方共同举办的一项全国性职业院校学生技能竞赛活动。 “大赛”网站是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承办。
大赛作为我国职业教育工作的一项重大制度设计与创新,深化了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推动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促进了人才培养和产业发展的结合,扩大了职业教育的国际交流,增强了职业教育的影响力和吸引力。大赛已经成为广大师生展示风采、追梦圆梦的广阔舞台,成为促进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抓手,对职业院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的引领作用日益凸显。
2016年大赛由37个部门(单位)主办,共设置94个竞赛项目。承办校分布在天津、北京、山西、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甘肃、青岛和宁波等16个赛区,直接参与企业上百家,参赛选手预计过万人。
大赛期间将同时举办中华优秀文化传统艺术表演赛、中国职业教育现代化论坛暨第二届全国职业教育科研院(所)联席会议、全国大赛参赛选手就业洽谈会、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博物馆参观活动等活动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是中国职业教育学生切磋技能、展示成果的舞台,也是总览中国职业教育发展水平的一个窗口。
『伍』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代码是多少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学校代码为11068。学院创建于1980年的郑州大学、河南医学院分校;1981年,更名为郑州走读大学;1985年,更名为中州大学;2009年,郑州艺术学校并入学校;2014年,郑州广播电视大学并入学校;2016年3月,升格为郑州工程技术学院。
科研平台
截至2018年6月,学校建有中国行为法学会国家与地方治理研究会学术研究基地、中原绿色发展研究院、高性能有机功能材料郑州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郑州安全检测中心等16个研究所(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11个;省级创新型科技团队2个。
科研成果
2017年,该校共有2项成果获得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分别是李欣主持申报的《中国古诗的春节习俗文化研究》和谭笑风主持申报的《听障生思想政治教育“供给侧”改革探析》。
2015年,学院教师主持完成国家级、省部级和厅级项目共940项,其中国家级6项,省部级199项。获省部级、厅级奖共512项,其中省部级奖11项。发表学术论文4056篇,其中SCI、EI、CSSCI等收录237篇。
2014年,学院共获批省哲学社科规划项目立项3项,结项2项;省政府决策招标课题中标4项,结项2项;省科技厅科研项目获得立项17项,结项16项,鉴定成果17项;河南省社科联项目批准立项63项,通过2013课题结项项目61项,获得一等奖20项,二等奖5项;河南省社科联社科普及项目立项4项;郑州市社科联项目批准32项;通过2013年度课题结项50项,获得一等奖7项,二等奖7项,三等奖奖4项;获批郑州市哲学社科规划重点课题1项;郑州市科技局项目批准立项38项,结项17项,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获得立项结项2项;获2013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二等奖4项,教育厅重点研究项目立项4项,结项2项;人文社会科学应用对策研究“三重”专项立项2项;获教育厅科技进步一等奖一项,教育厅就业专项课题立项2项;获得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1项;获得郑州市学术论文奖一等奖2项,二等奖6项;教育部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项1项。
2014年,学院教师共发表论文451篇,其中:影响因子大于1的著名期刊1篇,CSSCI收录21篇,CSSCI-E收录7篇,EI收录13篇,EI期刊2篇,CPCI-SSH收录2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的文章179篇;授权实用新型专利12项。
学术资源
馆藏资源
据2018年7月学院图书馆官网显示,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图书馆馆藏有各类纸质图书文献140余万册,拥有电子图书120多万种,订阅纸质报刊1132种,并拥有中国期刊全文、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中国重要报纸全文、万方、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库克音乐、中科软股学习、乐考、EBSCO、中数图学术视频等中外文数据库。
学术刊物
《中州大学学报》设置有:区域经济与文化产业,法学研究,文艺学与文学评论,语言文化与翻译,出版与传媒,社会学与历史,教育学研究,数理工程技术研究等栏目;是中国期刊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中国社会科学期刊精品数据库、万方数据—数字化期刊群、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中国台湾CEPS数据资料库、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中国化学化工文摘、全国报刊索引、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等11家数据库全文收录期刊,并被评为河南省一级期刊、全国地方高校优秀学报、《CAJ—CD》执行优秀期刊,全国高职高专核心期刊。
合作交流
截至2018年6月,学院先后与加拿大圣力嘉应用艺术与技术学院、英国奇切斯特学院、日本筑波技术大学、马来西亚林国荣创意科技大学、澳大利亚斯文本科技大学等多所国外大学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
形象标识
校徽图案由英文校名、校训、建校时间及轮廓所暗喻的车轮、船舵组成;以“锦红色”为主色系。
车轮代表着勇往直前,象征着郑州工院与时俱进的步伐,也阐述了校训的“笃行与拓新”。两个正方形组成的八角形分别指向八个方向,体现郑州工院的八方桃李,学生遍天下。船舵,指引船舶的航向。船舵形象代表了郑州工院为莘莘学子指引着人生航线,也代表了学生是未来的舵手。篆书是最早的一种书体,结字富有装饰性。体划严肃,布白严谨,体态端庄而妍美,采用篆书体现了郑州工院对中国文化传承,更具文化氛围。
校徽以“方圆”为基本轮廓。方,是规矩、做人之本;圆,是圆融、处世之道。无方,没有了规矩;无圆,将不能自理。方外有圆,圆中有方,方圆相济,才会和谐,人生自在方圆。
红色为中国色,蕴涵着中国文化,锦红,彰显含蓄稳重。象征郑州工院莘莘学子的前程似锦。
精神文化
校训
修德、敏学、笃行、拓新
修德:古人云:“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美德与学识历来就是人们所需具备和追求的。所谓“修德”,就是要让学生拥护党的方针路线,培养学生良好思想道德品质。
敏学:君子“讷于言,而敏于行”。古人所谓“敏”,为“敏捷”“灵敏”“多干实事”的意思。而“敏学”则意味着能勤奋地学习,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理论素养,有很强的社会适应能力。
笃行:《中庸·第二十章》中的“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辩之,笃行之”讲的是为学的几个层次,是为学的几个递进阶段。“笃”有忠贞不渝,踏踏实实,一心一意,坚持不懈之意。只有有明确的目标,坚定的意志的人,才能真正到“笃行”。“笃行”也是为学的最后阶段,就是既然学有所得,就要努力践履所学,使所学最终有所落实,做到“知行合一”。
三风
校风:团结、勤奋、求实、创新。
教风:博学、善教、爱生、敬业。
学风:勤学、善思、励志、诚信。
『陆』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加工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机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及农机试验研究、鉴定推广、教育培训、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农机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所辖区域的农机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水利、林业、渔业等管理部门依照部门职责分工,协助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农机管理工作。第二章农机鉴定与推广第五条农机新产品在正式投入生产前,必须经过法定的农机产品试验鉴定机构检验合格,取得鉴定证书后,方可投入生产。专利产品的生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推广农机产品,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方可推广。对国家规定列入实施农机推广许可证目录的农机产品,须经过推广鉴定,获得推广许可证后,才能推广。第七条鼓励引进国外、省外适用的农机化新技术、新产品。引进大中型机具或批量引进农机具须经试验,适用者方可推广。第三章农机产品责任第八条出厂的农机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备有标识、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随机配件、附件、工具。第九条农机产品的质量监督、质量责任和争议仲裁,由农机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农机生产企业要保证产品维修配件的生产供应,在产品停产后的配件保供期内,由该产品生产企业负责提供配件。第十一条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农机产品第四章农机产品销售第十二条销售农机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须具备必要的量、检具和保管条件,配备懂得农机商品知识的人员,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销售农机产品。第十三条农机销售单位销售的农机产品,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农机销售单位在销售主机的同时,必须销售其配件,保证农机使用和维修的需要。第十四条农机销售单位应对销售的农机产品质量负责,在保证期内,要负责对用户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因质量不符合标准造成用户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包修、包换、包退或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依法向生产者或供货者追偿。第十五条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机产品或伪劣农机产品。第五章农机监理第十六条拖拉机和其它农机具,使用前必须由农机安全监理机关注册登记,经检验符合要求的,发给牌证。未取得牌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拖拉机和其它农机的驾驶、操作人员,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驾驶证或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或操作。第十七条取得牌证的农业机械和驾驶、操作人员,须参加农机安全监理机关定期进行的检验和审验,未参加定期检验审验或检验审验不合格的,应停止使用和操作。第十八条无产品合格证的、无来历证明的以及报废的农机具,农机安全监理机关均不得办理入户手续。第十九条农机安全监理机关应经常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农机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第二十条上公路从事盈利性运输的拖拉机及驾驶员,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拖拉机及其它农机具,在乡村机耕道路、田间、场院作业或转移作业场所发生的碰撞、碾压、翻车、火灾等农机事故,由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关负责处理。第六章农机维修第二十一条农机维修点的设立,按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办理,由县农机管理部门考核发给技术合格证书和修理工技术等级考核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第二十二条农机维修厂点修理农机,必须在审定的维修等级和修理范围内开展修理业务,并保证修理质量。对达到大修等级的农机具,必须出具保修凭证。
『柒』 农机维修的拆卸,具体操作的步骤是什么
拆卸的目的是为便于检修和维修。由于机械设备的构造各有其特点,零部件在重量、结构、精度等各方面存在差异,若拆卸不当,将使零部件受损,造成不必要的浪费,甚至无法修复。为保证维修质量,在解体之前必须周密计划,对可能遇到的问题有所估计,做到有步骤地进行拆卸。
1.拆卸前必须先弄清楚构造和工作原理
利用锤子或其它重物在敲击或撞击零件时产生的冲击能量把零件拆下。
(1)优点:工具简单、操作方便,不需要特殊工具与设备。
(2)不足之处:如果击卸方法不对,零件容易损伤或破坏。
(3)应用:应用场合广泛,一般零件几乎都可以用击卸方法拆卸。
(4)注意事项:
1)要根据拆卸件尺寸大小、重量以及结合的牢固程度,选择大小适当的锤子和注意用力的轻重;
2)要对击卸件采取保护措施,通常使用铜棒、胶木棒、木锤击木板等保护被击卸的轴套、套筒击轮缘等;
3)要对击卸件进行试击,目的是考察零件的结合牢固程度,试探零件的走向。如听到坚实的声音,要立即停止击卸,进行检查,看是否由于走向相反或由于紧固件漏拆而引起的。发现零件严重锈蚀时,可适当加些煤油加以润滑;
4)要注意安全。
2.拉拔法
用精度较高不允许敲击或无法用去卸法拆卸的零部件应使用拉拔法。它是采用专门拉拔器进行拆卸。
(1)优点:拆卸件不受冲击,拆卸比较安全,不易破坏零件
(2)缺点:需要制作专用拉具。
(3)应用场合:适用于精度较高,不许敲击的零件和无法敲击的零件。
(4)注意事项:在拉卸中,以轴、套的居多
1)要仔细检查轴、套上的定位紧固件是否完全拆开;
2)查清轴的拆出方向。一般总是轴的大端、空的大端及花键轴的不通端。
3)防止零件毛刺、污物落入配合孔内卡死零件。
4)不需更换的套一般不要拆卸,可避免拆卸的零件变形,更换的套不能任意冲打,因端部打毛后会破坏配合孔的表面。
3.顶压法
利用螺旋C型夹头、机械式压力机、液压压力机或千斤顶等工具和设备进行拆卸。适用于形状简单的过盈配合件。在机修拆卸中,许多零件都不能在压机上拆卸,应用相对较少。
4.温差法
拆卸尺寸较大、配合过盈量较大或无法用击卸、顶压等方法拆卸时,或为使过盈较大、精度较高的配合件容易拆卸,可用此种方法。如拆卸轴承与轴时,往往需对轴承内圈用热油加热才能拆下来。在加热前用石棉把靠近轴承的那部分轴隔离开来,防止轴受热胀大,用拉卸器卡爪钩住内圈,给轴承施加一定拉力,然后迅速将加热的100°C的左右的热油浇注在轴承圈上,待轴承内圈受热膨胀后,即可用拉力器将轴承拉出。
5.破坏法
若必须拆卸焊接、铆接等固定连接件,或轴与套互相咬死,或为保存主件而破坏附件时,可采用车、锯、錾、钻、割等方法进行破坏性拆卸。
『捌』 哈尔滨市大中型农机具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农机具管理,提高大中型农机具使用效率,保护大中型农机具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管理、经销、使用、维修大中型农机具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大中型农机具(以下简称农机具),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农业工程的十四点七千瓦以上(含十四点七千瓦)的动力机械和与其配套的作业机械。第四条农机具管理,应当坚持专业部门管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化纳入农业发展规划,扶持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
鼓励个人、联户、联营、股份合作经营农机具,为农业生产服务。第六条本条例由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农业、林业、水利、乡镇企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负责系统内农机具管理工作。第七条经销农机具及其零配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经销农机具及其零配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经销的产品质量负责,不得购进和经销伪劣、假冒产品。第八条单位和个人购置的农机具,应当由市、县(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发放牌照后,方可使用。第九条农机具驾驶者、操作者,应当经市、县(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驾驶证、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第十条从事维修农机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第十一条农机具的使用者、驾驶和操作人员,应当接受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农机具技术状态的年检和对驾驶证、操作证的年审。第十二条国家补贴购置和集体所有从事田间作业的农机具,在农忙季节未完成田间作业任务的,不得从事工副业生产。第十三条国家补贴购置的农机具,其转让、变卖、抵债、报废,应当经所在区、县(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国家补贴资金。第十四条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和村机耕服务队的财产,属集体所有或国家与集体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第十五条从事田间作业的农机具经营者与需要用农机具进行田间作业的农民,应当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第十六条农机具田间作业实行质量管理。田间作业质量标准,由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七条农机具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收取作业费。
农机具作业收费标准,由市、县(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确定。第十八条对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村机耕服务队的机组人员,根据一定时期内农机具的作业数量、质量和维修保养、技术状态进行奖罚,奖罚办法由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第十九条农机具的技术状态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第二十条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应当设有农机具停放场、机车库、零件库、主副油库。
村机耕服务队,应当设有农机具停放场、机车库、贮油设施。第二十一条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应当建立农机具技术档案,并报区、县(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农机具恢复性修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技术标准执行,保证修理质量。第二十三条国家补贴购置和集体所有的拖拉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市、县(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予以报废:
(一)使用期超过十二年以上的;
(二)经检查调整后,发动机功率降低值超过出厂额定值百分之十五或耗油率上升幅度超过出厂额定标准百分之二十的;
(三)一次性换修部件费用占机械原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第二十四条国家补贴购置和集体所有的农机具折旧费和恢复性修理基金,由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在年末向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和村机耕服务队一次性提取。提取的标准:折旧费每年按照农机具原值的百分之八提取;恢复性修理基金每年按照农机具原值的百分之三提取。第二十五条提取的折旧费和恢复性修理基金归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和村机耕服务队所有,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农机具更新和恢复性修理,不得挪作它用。
农机具折旧费和恢复性修理基金的使用,应当经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县(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备案。
『玖』 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和农业工程的动力机械及其配套设备。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机生产、经营、使用、维修、鉴定、推广、监理和教育培训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机管理工作。乡镇农机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本乡镇的农机管理工作。
工商、技术监督、物价、公安、交通、机械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有关农机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机化的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农机化发展计划、规划,建立健全农机化服务体系,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指导农机科技推广、教育培训,对农机产品鉴定、经营、使用、维修实行行业管理,实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等项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机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对农机化事业的投入,并根据财力建立农机化发展基金;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机化事业的发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农机管理部门,对发展农机化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生产经营与质量监督第八条农机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必须对其生产、经营的农机产品质量负责。第九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对农机产品的引进、推广、经营、维修和农机作业服务进行行业质量监督检查。第十条农机新产品正式投入生产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第十一条农机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生产农机产品。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应按地方、企业标准生产。第十二条从事农机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具备所经营产品的设施条件和检测手段;并取得县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核发的全省统一的农机经营技术合格证和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经营的拖拉机、联合收获机、脱粒机、粉碎机等国家规定实行农机推广许可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必须经推广鉴定合格,具有省农机管理部门核发的推广许可证。第十四条禁止生产、维修、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假冒伪劣农机产品。禁止销售报废的农机产品或将报废的农机拆散拼凑成新的产品销售。第十五条农机维修企业和个人应当配备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持有县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核发的全省统一的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和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维修活动。
农机维修人员必须通过县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组织的技术等级考核,并取得农机维修技术等级证书,方可上岗维修。第十六条农机维修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农机维修标准开展维修业务,对维修质量负责,并规定包修期。出现维修质量问题的,在包修期内应当负责返修;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第十七条从事农机作业服务,应按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作业。作业质量不合格的,作业者应当减收作业费或者重新作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第十八条农机维修和作业质量发生争议的,由当地农机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章技术推广与教育培训第十九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机技术推广机构。农机技术推广,实行农机技术推广机构与农机科研、教育培训、生产企业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相结合的推广体系。第二十条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科技成果的管理,制定农机技术推广规划和计划。农机推广机构负责试验、示范、推广农机新技术,组织实施农机技术推广项目。第二十一条向农业劳动者推广的农机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第二十二条农机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进行示范、提供技术信息和技术指导,实行无偿服务。
以技术转让、技术承包等形式提供农机技术的,可实行有偿服务,但当事人双方应依法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