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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维修质量事故视频

发布时间:2022-06-17 19:55:23

❶ 施工单位中质量事故与安全事故的区别

1、意思上的区别

质量事故:指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及危害的事件。

安全事故:工程建设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工程建设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也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安全事故的行为。

2、成因上的区别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

1)、工程的立项、设计、地探、审核、监理、监督、验收等多个环节和建设程序上未照章行事;

2)、设备、材料及制品不合格;施工和管理的原因;

3)、结构设计错误;

4)、工程质地原因;自然灾害;建筑物使用不当。

发生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

1)、施工管理原因;

2)、技术措施的原因;

3)、监理工程师履行安全监理责任不力;

4)、一些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责任不到位。

3、种类上的区别

质量事故有:模板坍塌,脚手架坍塌等由于建筑物质量原因引发得质量安全生产事故。

安全事故有: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坍塌,火灾,中毒,爆炸等。

4、报告部门上的区别

质量事故: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安全事故: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装备维修质量事故视频扩展阅读

事故定性:

1、质量不合格

根据我国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2、质量问题

所有的不符合质量要求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

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以上的成为质量事故。

❷ 24岁小伙滑雪坠亡家属索赔,为什么现在的人死在哪里就讹哪里

首先题目中现在的人死在哪里就讹在哪里的说法并不准确,要想讹诈要想维权要看当事方是不是有责任,假设,事故中当事方确实存在安全责任,那么死者家属索取合理的赔偿合情合理合法,假设,当事方并没有任何违规,那么死者死亡纯属意外的话,即便家属索赔我相信法院也不会帮你维权。

黑龙江哈尔滨一名24岁男子滑雪时飞出气垫坠亡,该男子的母亲主动的在网络上曝光男子的悲剧,试图通过网络舆论的力量来维权索赔。

当今是科技化信息化的时代,所有的信息可以通过网络舆论瞬间发酵,该男子的母亲正是想通过这样的方法,但是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究竟在这起事故中滑雪场有没有责任,要想搞清楚这件事,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该男子在滑雪过程中自身有没有责任;男子母亲质疑滑雪场装备不到位是不是事故的主因;滑雪场在安全监督管理中是不是存在责任。

❸ 如何在装备修理中落实好质量安全重大风险识别和管控机能

2.1范围与评价方法
1.企业应组织制定风险评价管理制度,明确风险评价的目的、范围和准则。
制定风险评价管理制度;
明确风险评价的目的、范围、频次、准则及工作程序;

2.企业风险评价的范围应包括:
(1)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
(2)常规和非常规活动;
(3)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
(4)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
(5)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
(6)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
(7)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
(8)企业周围环境;
(9)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等。
风险评价范围满足标准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单位进行安全评价。

3.企业可根据需要,选择科学、有效、可行的风险评价方法。常用的评价方法有:
(1)工作危害分析(JHA);
(2)安全检查表分析(SCL);
(3)预危险性分析(PHA);
(4)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5)失效模式与影响分析(FMEA);
(6)故障树分析(FTA);
(7)事件树分析(ETA);
(8)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LEC)等方法。
选用JHA法对作业活动、SCL法对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
选用HAZOP法对危险性工艺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
选用其他方法对相关方面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

4.企业应依据以下内容制定风险评价准则:
1)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设计规范、技术标准;
3)企业的安全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4)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等。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风险评价准则;
评价准则应符合标准规定;
评价准则应包括事件发生可能性、严重性的取值标准以及风险等级的评定标准。

2.2风险评价
1.企业应依据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企业在进行风险评价时,应从影响人、财产和环境等三个方面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分析。
建立作业活动清单和设备、设施清单;
根据规定的频次和时机,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
从影响人、财产和环境等三个方面的可能性和严重性进行评价。

2.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工作,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厂级评价组织应有企业领导参加;
车间级评价组织应有车间领导参加;
所有从业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2.3风险控制
1.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尤其是重大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企业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
1)应考虑:
⑴可行性;
⑵安全性;
⑶可靠性。
2)应包括:
⑴工程技术措施;
⑵管理措施;
⑶培训教育措施;
⑷个体防护措施。
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建立重大风险清单;
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优先顺序,制定措施消减风险,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
风险控制措施符合标准要求。

2.企业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制定风险培训计划;
按计划开展宣传、教育。

2.4隐患治理
1.企业应对风险评价出的隐患项目,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台帐。
建立隐患治理台帐;
下达隐患治理通知,做到“四定”;
按期治理隐患项目。

2.企业应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按标准要求建立重大隐患项目档案。

3.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书面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4.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
纳入隐患整改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2.5重大危险源
1.企业应按照GB18218辨识并确定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
按照GB18218辨识并确定重大危险源;
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包括:危险物质名称、数量、性质、位置、管理人员、管理制度、评估报告、检验/检测报告、检查记录等。

2.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设置安全监控报警系统。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检测报警系统和电视监控系统,并将信号传至控制室。

3.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4.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定期检查、检验,并做好记录。
定期检查、维护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包括检测仪表、附属设备及配件;
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

5.企业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每年至少进行1次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按要求编制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
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
每年至少进行1次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6.企业应将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形成报告,报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7.企业重大危险源的防护距离应满足国家标准或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的防护距离应满足国家规定要求;
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2.6风险信息更新
1.企业应适时组织风险评价工作,识别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隐患。
非常规活动及危险性作业实施前,应识别危险、有害因素,排查隐患。

2.企业应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
每年评审或检查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

3.企业应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及时进行风险评价:
1)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2)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
3)技术改造项目;
4)有对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5)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在标准规定情形发生时,应及时进行风险评价。

❹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 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 通用规定
第一节设计与制造
第六条 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 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取(换)证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规定执行。特种设备安全认可证的取(换)证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证书申请的受理分别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审查工作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审查合格后,分别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得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提供用户使用:
(一)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或者部件;
(二)制造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或者部件;需要正式生产的,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后,方可以正式生产、销售。从型式试验合格到提出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取证申请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特种设备产品出厂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第三章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备品配件的供应。
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其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明确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该代理商必须持接受委托代理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特种设备的产品或者部件,其同类型首台产品或者部件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正式销售。
第二节 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以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该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第十二条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并由执行当次验收检验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合格的,发给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行政部门不得要求再进行强制性的验收检验。
第十四条 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第三节 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十六条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着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查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自签发验收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报告之日起计算。各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周期按第三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除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之外,还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第四节 监督、监察与监督检验
第二十六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安排,对特种设备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与改造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当进行现场安全监察,发现存在隐患及问题的,责令相应单位改正,必要时向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并督促其及时予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必须经过作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的安全监察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在行使安全监察职权时,应当出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书。
第二十八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报告、调查,督促处理和结案批复,做好事故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期限逐级上报。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验机构进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等各类监督检验的程序、内容、方法、合格判定规则等,必须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相应检验规程执行。
第三十条 监督检验机构必须加强检验工作质量的管理,确保检验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转,按期完成监督检验工作任务,必须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验机构在接到具备验收检验或者定期检验条件的检验申请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相应的检验。完成相应检验工作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同时应当将检验报告报送负责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三十二条 在用特种设备数量较多而且具有该类特种设备独立检验机构的大型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成立企业自检站,经上述机构核准建站方案,并经资格认可及授权后,可以承担本企业内在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企业自检站检验范围内的在用特种设备,应当接受监督检验机构的抽检,抽检比例不得高于该企业当年应当检验设备总量的20%。具体抽检比例由企业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企业自检站及其检验人员从事授权检验类别以外的或者本企业之外的特种设备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接受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三十四条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督检验机构提出。监督检验机构必须在15日内对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予以书面答复。受检单位对监督检验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与该监督检验机构同级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接到异议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30日内,委托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监督检验机构或者组织专家,对被提出异议的检验结果进行鉴定或者确认。鉴定或者确认的结论为最终结论。上述鉴定或者确认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支付。鉴定或者确认结论证明原检验结果错误的,该费用由出具原检验结果的监督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开展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中,以及监督检验机构开展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工作中,需要收取费用的,必须按照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等经营性活动,并保守受检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特殊规定
第一节电梯
第三十七条 电梯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电梯产品或者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驱动主机、控制柜、安全装置等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门锁、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等重要的安全部件,必须具有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第三十八条 电梯制造企业承担自己制造电梯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时,应当按本规定要求,申请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与制造资格同时提出申请的,执行资格审查的机构应当同时安排该企业制造、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资格审查。
第三十九条 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二节 起重机械
第四十条 起重机械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起重机械产品或者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起重机械的超载保护等安全装置,必须具有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自行制造或者改造本单位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将设计或者改造的相关资料,报所在地监督检验机构审核通过,并报所在地区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以进行制造或者改造。此类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验收检验,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四十二条 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二年。
第三节 厂内机动车辆
第四十三条 厂内机动车辆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厂机动车辆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车辆主要部件(如发动机、底盘等)的型号和编号。
第四十四条 新增厂内车辆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到所在地区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了解申请注册登记车辆的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验收检验。免于验收检验或者验收检验合格的,由该监督检验机构发给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凭有效的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办理该车辆的注册登记,并核发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厂内机动车辆安装牌照并粘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以投入使用。
第四十五条 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按照《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等国家标准的要求,在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和进行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 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收回牌照。
第四节 客运索道
第四十七条 对新建或者改建的客运索道实行设计审核制度。设计审核工作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审查由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审核通过后,方可以投入制造和施工。
第四十八条 客运索道的驱动机、抱索器、运载车辆、钢丝绳、减速机等主要部件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等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部件的型号和编号。
第四十九条 客运索道安装工程竣工后,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运营申请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索道站(公司)或者运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审查合格,并经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对客运索道进行验收检验合格,发给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以投入正式运营。
第五十条 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自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签发验收检验报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运营的,其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必须在期满前三个月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运营复审申请。经所在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其安全管理状况合格,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全面检验合格,取得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以继续运营。
第五十一条 在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内,客运索道每年要进行一次年度检验。年度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运营。年度检验由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的运营承包单位提出申请,由当地具备客运索道检验资格的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当地没有具备客运索道检验资格监督检验机构的,年度检验由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承担。
第五十二条 索道站(公司)站长(经理)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负责人对保证客运索道的安全运营负责。站长(经理)要熟悉所管理的客运索道的安全技术知识,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方能够上岗。
第五十三条 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必须建立救护组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本索道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与急救物品。必须制定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救援演习。当索道营运过程中出现意外事件或者发生事故时,能进行紧急处理,防止事态恶化,及时妥善地救援、救护乘客。
第五十四条 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必须按照《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的规定,对索道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索道日常营运、检查、维护、救护演习、发生意外事件和事故等情况,应当记入运行日记,由索道站(公司)值班站长(经理)签字认可并存档备查。
第五节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
第五十五条 对新建或者改建危险性较大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实行设计审核制度,设计审核工作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审查由国家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审核通过后,方可以投入正式制造和安装。
第五十六条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游艺机或者游乐设施的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和有关图纸等随机文件并向用户提供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
第五十七条 危险性较大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由国家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其他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由所在地区具备相应检验资格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移地重新安装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必须进行验收检验和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十八条 在用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五十九条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使用与运营单位,在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每日投入运营前,必须进行试运行和相应的安全检查。每次运行前,操作和服务人员必须及时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运行中要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危险行为。安全注意事项必须张贴在游客易于看到的明显位置上。
第六十条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所有者与运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标准配备适用的救护设施和满足需要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监护或者救护人员。必须制定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救援演习。在出现意外事件或发生事故时,能进行紧急处理,防止事态恶化,及时妥善地救援、救护游客。
第四章 罚则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拒绝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进行整改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未履行设计审核手续即进行制造者,或者无相应产品有效的安全认可证即投入制造者,责令停止制造和销售其产品,并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持相应产品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但不能保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或者安全技术性能的,吊销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
(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未按照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即提供用户使用本单位产品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并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无资格证书或者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项目即从事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者,责令承担项目停止进行,并处5000至20000元罚款,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项目的,吊销相应的资格证书;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对购置无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产品并投入使用者,或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即投入运营的使用者,责令其设备停止使用,属于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并处3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未按照要求定期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以及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处理的,属于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3000元至10000元罚款。发现设备带故障运行的,必须责令设备停止使用;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使用无相应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管理、安装、维修保养、改造、检验、操作的,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仍然继续使用的,责令设备停止使用,并处3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九)对伪造、涂改、转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资格证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等有关证书和牌照者,没收或者吊销其相应的证书和牌照,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不采取紧急救援措施,未能及时有效抑制灾害扩大,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以及隐瞒事故不报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至25000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进行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或者改造,并因此造成事故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相关设备停止使用,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从事安全监察或者监督检验的安全监察员和检验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或者剽窃商业秘密的,由所在单位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监督检验机构不能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因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失职的,由授予其检验资格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视情节暂时停止或者取消其检验资格。
第六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机关、处罚方式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技术规程,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另行组织制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本规定中明确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各类证书和牌照的格式,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军事用途的特种设备。但军队所有,用于民用场所的特种设备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六十九条 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企业、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公告。取得相应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资格的企业,由颁发相应资格证书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布公告。
第七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❺ 您好,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换证评鉴定审时需要注意些什么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许可条件(基本条件)
1.人员
(1)生产单位应当任命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起重机械设计、制造、改造、安装和修理活动中的技术工作;
(2)制造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1名质量保证工程师,并且根据其许可项目,配备并任命设计(含安装方案设计,下同 )、工艺、材料与零部件、焊接、机械加工、金属结构制作、电控系统制作、无损检测、产品检验和安装调试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3)安装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1名质量保证工程师,并且根据其许可项目,配备并任命安装方案设计、吊装、焊接、调试、检验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2.检测仪器
2.1制造单位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以下检测仪器:
(1)经纬仪;
(2)水准仪;
(3)噪声检测仪器;
(4)超声检测仪或者X射线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
(5)绝缘电阻检测仪器;
(6)接地电阻测试仪;
(7)万用表;
(8)硬度计;
(9)激光测距仪;
(10)钢卷尺(校准含修正值),50m(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
(11)超声波测厚仪(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
2.2安装单位
安装单位应当具有以下检测仪器:
(1)经纬仪;
(2)水准仪;
(3)噪声检测仪器;
(4)绝缘电阻检测仪器;
(5)接地电阻检测仪器;
(6)万用表;
(7)激光测距仪;
(8)钢卷尺(含修正值),50m(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 );
(9)超声波测厚仪(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 )。
3.条件共享
从事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 (注1)制作的每一处制造地址,其厂房以及日常生产所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应当分别满足相应资源条件的要求。
注1: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特指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下同。
4.工作外委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独立完成主要受力结构件制造的能力。制造单位的钢材预处理、涂装、机械加工、理化检验、无损检测等工作允许外委。
5.试制造
申请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的单位,应当在其所申请的每个许可子项目中,各试制造1台用于验证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样机。申请许可子项目 A 级的,试制造样机的参数应当高于相应设备类别B级的参数上限。样机可以是成品,也可以是半成品;如果为半成品,该样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应当制作完成并且自检合格。
在取得制造许可前,样机不得出厂。
6.试安装
申请起重机械安装(含修理)许可的单位,应当在其所申请的每个许可子项目中,各试安装1台用于验证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样机。申请许可子项目A级的,试安装样机的参数应当高于相应设备类别B级的参数上限。样机应当经安装单位自检合格。
7.技术文件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与试制造样机相对应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和检验规程,并且齐全完整,能够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安装单位应当具有安装方案(或者作业指导书)和安装完成后的检验文件。
7.1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图样目录、设计图样 (含总图、部件图、零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原理图等)、设计计算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明细表 (外购件、标准件、外协件)、产品出厂随机文件清单等。
7.2工艺文件
工艺文件应当包括工艺文件目录、焊接工艺规程、焊接工艺指导书、焊接工艺评定报告、装配工艺(包括电气装配工艺)、涂装工艺、安装方案 (或者作业指导书)等。
7.3检验规程
检验规程应当包括进货检验规程、过程检验规程、出厂检验规程等。检验规程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检验依据、检验与试验项目、检验与试验方法、技术参数要求、检验与试验仪器设备要求、抽样要求 (必要时)、判定规则等。
8.安装方案
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具备独立编制安装方案的能力。安装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组织机构设置和职责权限;
(3)现场安装的控制环节、控制点 (包括审核点、见证点、停止点 )的控制内容和要求、过程中实际操作要求、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和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规定;
(4)安装程序和要求;
(5)吊装方案;
(6)试验(含调试)方案;
(7)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
安装方案应当按照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规定经技术负责人或者经授权人员批准。
9.换证业绩
(1)取得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 )许可的单位,应当在其持证周期内制造并交付使用相应许可子项目的产品至少各1台;无相应业绩的,申请换证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前按照本附件第5条的要求进行试制造;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应当在其许可周期内制造并交付使用相应许可子项目的产品至少各4台;
(2)取得起重机械安装(含修理)许可的单位,应当在其持证周期内安装并交付使用相应许可子项目的产品至少各1台;无相应业绩的,申请换证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前按照本文第6条的要求进行试安装;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的,应当在其许可周期内安装并交付使用相应许可子项目的产品至少各3台。
10.流动式起重机特别规定
流动式起重机的安装不需要取得许可。流动式起重机的制造 (含安装、改造、修理)许可仅适用于制造、改造、修理活动;流动式起重机的安装 (含修理)许可仅适用于修理活动。

❻ 如何降低设备故障,提高生产效益

①就要加强点检、点检结果分析、换油这些简单的保养也系统化、原理、故障的现象等、合理维修:确保检修及时,将点检周期、故障周期预测。

②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量,设备是一个重要因素。

③减少消耗、降低生产成本更是设备管理的主要内容。

❼ 设备检维修方案

检 修 技 术 方 案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编制单位:
编 制 人:
审 核 人:
审 定 人:
批 准 人: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一、项目概述
(填写说明:概要描述设备本周期的运行情况,分析设备存在的主要缺陷,对本次检修的基本目的和要求进行简要说明)
二、编制依据
(填写说明:列出编制本方案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等技术文件清单)
三、项目组织与职责分工
(填写说明:对项目的组织结构,项目总负责人和安全、质量、工艺、设备和施工负责人等人员名单和相应的职责进行描述)
四、检修内容与要求
(填写说明:对项目逐级分解,形成有层次结构的工作包,对各项内容和工作要求进行具体描述)
五、检修有关注意事项
(填写说明:对检修前的准备工作、安全检修及文明施工等要求进行具体说明)
六、质量目标与控制标准
(填写说明:提出本项目的质量目标和控制标准)
七、项目进度要求
(填写说明:确定项目总体和各项工作包的计划开工日期和计划完工日期)
八、交工验收内容与要求
(填写说明:对项目交工验收的程序、验收内容和达到的要求逐项进行说明)
九、重大风险控制措施
(填写说明:根据检修作业危害分析JHA结果,对中高风险度的作业项目进一步制定详细的风险监控措施,需要建立事故应急预案的要列出应急预案文件名称和编号)
十、其他说明
(填写说明:对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进行填充)
附件一. 设备主要技术参数表与简图
(填写说明:列出检修项目涉及的设备主机和辅助系统的技术参数以及绘制相应的设备和系统简图)
附件二. 检修作业危害分析(JHA)表
(填写说明:记录、描述和分析检修作业风险,并逐条制定风险监控措施或计划)
附件三. 检修所需材料备件清单
(填写说明:确定检修所需主要材料和备件,列出明细)
附件四. 检修所需图纸资料清单
(填写说明:确定检修所需图纸资料,列出明细)

检 修 施 工 方 案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编制单位:
编 制 人:
审 核 人:
审 定 人:
批 准 人: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一、项目概述
(填写说明:填写本次检修的目的、基本要求、技术要点和施工组织要点)
二、编制依据
(填写说明:列出编制本方案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等技术文件清单,其中至少应当包括《检修技术方案》)
三、检修内容与要求
(填写说明:对检修技术方案中做出的项目工作分解结构和提出的工作要求,进行列示)
四、检修有关注意事项
(填写说明:对检修技术方案中提出的检修前的准备工作、安全检修及文明施工的要求等进行列示)
五、施工程序与技术要求
(填写说明:根据检修项目工作分解结构确定的各个工作包,进行作业步骤的进一步分解,全面考虑施工的工艺性、安全性以及其他有关因素,根据检修、安装规程的要求,确定各工序之间的工艺关系,形成施工作业程序。按照施工作业技术的合理性、经济性和可行性的要求,结合施工程序统筹考虑,确定每道工序的施工方法、技术要求与质量控制标准)
六、施工用工计划
(填写说明:根据施工任务量测算结果,确定施工所需的需要的作业工种和人数)
七、施工进度计划
(根据确定施工工序、各工序的作业时间和施工程序,安排施工的进度计划,采用统筹法编制检修施工计划进度图表)
八、质量目标与保证措施
(填写说明:根据检修技术方案中提出的项目质量目标,制定相应的保证措施)
九、重大风险控制措施
(填写说明:根据检修作业危害分析JHA结果,对中高风险度的作业步骤进一步制定详细的风险监控措施,需要建立事故应急预案的要列出应急预案文件名称和编号)
十、其他说明
(填写说明:对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进行填充。例如,对施工总平面布置进行相应说明,包括施工临时工程设施及其材料设备存放位置等)
附件一. 设备主要技术参数表与简图
(填写说明:列出检修项目涉及的设备主机和辅助系统的技术参数以及绘制相应的设备和系统简图)
附件二. 检修作业危害分析(JHA)表
(填写说明:记录、描述和分析检修作业风险,并逐条制定风险监控措施或计划)
附件三. 施工用工测算表
(填写说明:用于进行施工任务量计算,通过测算每项施工作业步骤需要的作业工种和人数,确定施工所需的劳动力)
附件四. 施工手段所需物资清单
(填写说明:确定施工手段所需辅助材料,列出明细)
附件五. 施工机械和所需特殊工器具清单
(填写说明:确定施工机械和施工所需特殊工具、器具,列出明细)
附件六. 检修质量控制表
(填写说明:确定每道工序的质量检验内容,控制方式、控制标准,并设置记录栏目)

检 修 试 车 方 案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编制单位:
编 制 人:
审 核 人:
审 定 人:
批 准 人: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一、项目概述
(填写说明:填写本次设备检修试车的目的、基本内容和技术要点)
二、编制依据
(填写说明:列出编制本方案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等技术文件清单)
三、试运转前应具备的条件
(填写说明:对试运转前公用工程、工艺准备、设备、电气、仪表、消防及等应具备的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四、试车步骤、方法和要求
(填写说明:按照系统构成逐级、逐项确定试车步骤、操作程序和方法、检查和记录的内容与要求)
序号 试车步骤 操作程序与方法 检查和记录的内容与要求 备注
五、试车的人员组织
(填写说明:对试车的组织结构,项目总负责人和安全、质量、工艺、设备和施工负责人等人员名单和相应的职责进行描述,并确定进行试车的操作、维护人员的工种和人员数量)
六、试车所需工具与用料
序号 试车所需工器或物料名称 规格 数量 计量单位 备注
七、试车进度计划
序号 工作内容 起始时间 结束时间 备注
八、质量目标与保证措施
(填写说明:确定试车的质量目标和提出相应的保证措施)
九、重大风险控制措施
(填写说明:根据检修作业危害分析JHA结果,对中高风险度的作业步骤进一步制定详细的风险监控措施,需要建立事故应急预案的要列出应急预案文件名称和编号)
十、其他说明
(填写说明:对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内容进行填充)
附件一. 设备主要性能参数和试车专用图表
(填写说明:填写设备主辅机主要技术性能参数表,绘制检修试车所需的设备简图、系统工艺流程简图和升速、升温曲线等)
附件二. 检修作业危害分析(JHA)表
(填写说明:记录、描述和分析检修作业风险,并逐条制定风险监控措施或计划)
附件三. 设备附属仪表设定点一栏表
(填写说明:对设备附属仪表的配置状况和仪表的正常操作条件、报警、联锁及其他数据进行填充)
附件四. 试车检查项目一栏表(现场仪表与机械检查)
(填写说明:对设备试车需要检查的仪表和机械的有关数据进行填充)

❽ 如何提升企业设备管理水平

在现代化大生产中,设备是企业的生命线,是生产的支柱,有了先进的设备,就基本具备了生产良性发展的物质基础。但要发挥设备的最大能力,提高设备利用率,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设备管理工作尤为重要。因此,提高企业设备管理水平也是一项重要研究课题,只有在不断创新的基础上,将先进的设备管理水平与先进的设备结合起来,才能充分发挥先进设备的应有性能。
近几年来,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装备部(简称济钢装备部)认清形式,把握机遇,紧紧围绕“做强做大、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宏伟目标,以观念创新为先导,以制度落实为保证,以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动力,不断强化设备技术经济管理意识,积极探索设备管理和采购管理的新模式,为争创一流水平,进而大幅提高装备水平,作了一系列探索工作。
1 探索工期管理新模式
济钢是特大型钢铁联合生产企业,各工艺环节上的主要设备运行状态好坏,事关济钢的生产平衡和经济效益大局,其中“四炉四机”的停产检修,影响最为直接。停产检修是设备生命周期的客观要求,是恢复和提高其能力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但如何保证设备检修的质量,缩短停机检修时间,大有潜力可挖。济钢装备部从企业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的需要出发,探索出了设备检修工期的管理方法,即实行隐性工期和显性工期管理,争创设备检修效益最大化的工期管理新模式。打破从停产检修开始到恢复生产为止计算检修工期的传统工期概念,将检修工期分为隐性工期和显性工期,即把从立项开始到停产检修前这段时间视为隐性工期管理,把传统概念的检修工期视为显性工期管理,用“工期”这一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来强化管理,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经过探索,隐性工期管理的要点概括为“六落实”管理法,即“检修项目落实、检修费用落实、物资供应落实、施工队伍落实、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网络计划落实”。“显性工期”的施工组织中,实行立体交叉作业,明确工程的主线和主线上的重点,并对重点进行剖析和细化,“变检修为抢修”,采取“划整为零”、“套件更换”、“预先装配”、“大块拆卸,整体吊装”、“检修工序质量确认”等先进施工技术和管理方法,实行24h检修施工作业现场指挥调度,并根据检修施工的进度,及时调整计划和施工力量,做到项目清晰,工序衔接,指挥有力,环环相扣,使得计划工期大幅度压缩,检修质量明显提高,检修效益趋向最大化,为高效生产创造条件。近年来,济钢“四炉四机”的停产检修时间和检修质量,每年都创历史新高。特别是中板生产线、高炉、烧结机、转炉、制氧机等的检修更是如此,使得人们凭经验认为不可能的事情变为现实,接连创造了设备检修奇迹。
2 治理设备薄弱环节
一条生产线停产检修,并不是因为全线设备、备件均出现问题,而是这条生产线上的某个或几个关键设备、备件因寿命周期已到,不再适应生产要求,致使整条生产线停机检修。这些不适应生产要求的设备、备件,就是生产线的薄弱环节。这些薄弱环节制约生产的稳定高效运行,易造成生产成本上升。为治理这些薄弱环节,推行了项目经理负责制,即把每个薄弱环节作为一个项目来管理,定人员、定责任、定措施、定时间。自2002年以来,制定了设备薄弱环节治理实施细则,督促各生产厂加大工作力度,根据生产和设备检修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持续改进。同时,通过管理创新,带动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生产厂家进行技术创新。以济钢中板厂为例,1999年以前,每年停产检修两次,检修时间要2O多天。2003年是在已连续生产2O个月后才停产检修,检修时间仅为86h。
3 创新采购管理体系
近几年,济钢装备部全面开展了加强采购管理、降低采购成本的一系列探索工作,如以“先用库存,先内后外,招标订货,厂家直供,征求用户意见”的五项原则为指导,制定了《定价比质采购管理办法》,在整个采购工作中,始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市场化原则,着力从以下几方面构筑采购管理新体系:(1)实施公开评价,清理整顿采购源头;(2)强化采购审检管理,形成制约新机制;(3)强化制度建设,规范订货全过程;(4)坚持责、权、利相统一,严格责任制考核。
新的采购管理体系把集中的权力分散化,隐蔽的权力公开化,形成了相互监督、互相制约、分工明确、协调有力的高效、透明的采购管理体系统,为企业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整个采购工作由过去干部职工关注的焦点,变成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点。
同时,研究、探索物资计划管理和仓储管理的新途径,研制开发了计算机辅助管理信息系统,使济钢的备件库存资金占用由1998年的1.2亿元降低到2000年的0.73亿元。通过持续改进,2002年备件库存资金占用降到0.53亿元,连续几年创全国同类企业最好水平。
4 形成持续创新机制
为把管理创新取得的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在日常生产中发挥作用,以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来落实推广管理创新成果,建立起持续改进机制,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创造更多经济效益。济钢装备部与企管部门等合作,充分吸收近几年的管理创新成果,借鉴先进企业的成功经验,考虑前瞻性、系统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制定了《设备管理制度》。这对规范设备管理,推动全公司的制度建设,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规范管理创新工作,还制定了《装备部管理创新管理办法》,把管理创新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以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设备寿命大幅提高,既保证了生产的稳定性,又节约了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同时改进了产品质量,生产持续稳定,经济效益一直攀升。实践证明,只有不断创新,努力提高设备管理水平,才能充分发挥设备的性能,才能提高产品质量,才能创造最佳经济效益。

❾ 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电建设使用的混凝土质量控制,确保水电站大坝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电建设用混凝土设备的使用、制造和检测。第三条本规定“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是指水电建设施工现场使用的混凝土搅拌楼(站)以及附属制、储冰及骨料预冷系统、混凝土输送设备。第四条电力工业部负责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的质量安全管理,负责《水电建设混凝土搅拌楼(站)质量安全准用证》(以下简称《质量安全准用证》)、《水电建设用混凝土搅拌楼(站)制造资质证》(以下简称《制造资质证》)的审批、颁发。第五条电力工业部水电建设施工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的使用、制造单位的申请受理;审查企业上报资料;负责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以及日常有关事务。第六条电力工业部水电施工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负责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的检测工作,并受“办公室”的委托对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承担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检验测试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对有争议的检测项目进行仲裁。第二章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质量安全准用的管理第七条质量安全准用的管理
一、对在水电建设施工中使用的混凝土搅拌楼(站)实行《水电建设混凝土搅拌楼(站)质量安全准用证》(以下简称《质量安全准用证》)管理。没有取得《质量安全准用证》的混凝土搅拌楼(站),不得在水电建设中使用。
二、实行《质量安全准用证》管理的范围如下:
1.装备单机出料容积≥1000L以上搅拌机的单阶式和双阶式混凝土搅拌楼(站);
2.生产率≥50立方米/h的混凝土搅拌楼(站)。第八条《质量安全准用证》的申请、发放
一、申请《质量安全准用证》的单位,必须将要取证设备的申请书和有关资料报上级主管部门。由该主管部门统一汇总,上报“办公室”。
二、“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安排“质检中心”对申请《质量安全准用证》的混凝土设备进行检测。
三、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具有该混凝土设备出厂合格证;
2.混凝土设备的操作人员,应持有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后签发的质量安全操作证。
3.具有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如下:
(1)操作人员守则;
(2)设备质量安全操作规程;
(3)称量系统计量精度的定期校验制度;
(4)设备维修、保养及日常交接班制度;
(5)设备质量安全检查和检验制度;
(6)设备质量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7)设备操作和维修人员质量安全培训和考核制度。
4.建立设备质量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如下:
(1)设备出厂技术文件及产品验收文件;
(2)拆装、检修记录和验收资料;
(3)使用、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称量系统计量精度定期校验记录;
(4)质量检测报告;
(5)设备和人身事故记录以及重大混凝土质量事故记录;
(6)设备的问题和评价。
5.混凝土搅拌楼(站)应按制度经常检查技术性能和质量安全状况,进行设备的维护,包括日常保养、一级技术保养和二级技术保养。
(1)日常保养
a.保证设备及周围环境的清洁;
b.检查各润滑点的润滑油是否足够;
c.气路系统中油雾器应保持足够的油量;
d.及时清除称量斗内的积料,使电子称正常回零;
e.检查各电机、电器应无过热现象,无异常噪音,仪表指示正常,信号系统完好;
f.检查气缸、弧门及电磁气阀动作,调整各行程开关位置,使弧门开闭自如,发送信号正确;
g.经常检查各系统:如有漏气、漏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处理,特别要注意塑化剂给排液阀不得有渗漏现象;
h.每台班用高压水清洗搅拌机,清理机械积灰;
i.每台班应放掉储气筒及油水分离器积水杯中的积水,长时间停机应放空储气筒内压缩空气;
j.巡回检查各运行部件,及时排除运行过程中的故障。
(2)一级技术保养
混凝土搅拌楼(站)每连续运转160小时(或工作一周后),应进行一级技术保养,消除隐患,避免机件过早磨损,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除日常保养外尚应做到:
a.对各机械作一次全面擦洗,检查各减速器润滑油,如不足应及时添加,加注各轴承的润滑油、脂;
b.对已磨损的零件进行修补或更换;
c.清理外加剂箱及水箱内的积垢,如箱壁有锈蚀现象,应重新补刷防腐层;
d.清洁电动机外表面,并检查绝缘电阻;
e.对各称量装置进行一次校称标定,并检查传感器及悬挂系统;
f.检查气阀、气缸的密封性,更换磨损的密封件,清洗过滤器,更换油雾器内的润滑油;
g.检查并清除除尘器滤袋和收尘管路内的积灰,并更换破损的滤袋;
h.清除搅拌机内的混凝土,检查搅拌机的地脚螺栓并紧固,检查搅拌机传动系统;
i.检查、修补或更换已损坏耐磨衬板及易损件,调整各制动器间隙和限位开关的位置;
j.检查结构各部件螺栓,要求完好紧固。
(3)二级技术保养
混凝土搅拌楼(站)在运行3000小时(或一年)后,应进行二级技术保养。
a.外壳油漆脱落过多的部件,应重新油漆;
b.检查、修理或更换已磨损的各传动件;
c.修理或更换耐磨衬板搅拌叶片,修理更换密封罩;
d.拆洗减速器,更换减速器润滑油(脂),检查更换各密封件;
e.检查、清洗或更换破拱装置过滤片;
f.各部件大修后,应经部件调整试运转;
g.检查并重新紧固钢结构各紧固件。
6.经检查发现混凝土搅拌楼(站)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四、水电建设混凝土搅拌楼(站)的使用单位,在符合上述应具备条件后,申请取证的设备还必须经“质检中心”按《水电建设混凝土搅拌楼(站)质量检测办法》,对其进行质量检测。
五、申请取证的使用单位和所使用的混凝土搅拌楼(站),在应具备条件符合要求和质量检测合格后,方能取得《质量安全准用证》。
六、《质量安全准用证》从发放之日起,有效期二年。《质量安全准用证》由电力工业部统一印制。
七、《质量安全准用证》期满后自行失效。若需继续使用者,必须按期向“办公室”申请,由“质检中心”对其申请的设备进行检测,更换有效的《质量安全准用证》。
八、凡申请的企业应缴纳有关费用。

❿ 简答题。管理好武器装备的意义

管好武器装备是外军基层战备一项重要而经常的工作。随着军队武器装备现代化水平的提高,武器装备管理工作也日趋繁重,搞好基层装备管理对于保持部队高度的战备状态,提高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武器装备管理是落实基层战备工作的重要内容
现代战争由于技术兵器发展,武器装备损耗急剧增长。第三次中东战争仅5天时间,埃及就损失飞机90%,坦克60%;叙利亚损失飞机1/3;约旦空军损失一半。第四次中东战争,在短短的18天内阿以双方仅坦克、装甲车就损失4600辆。英阿马岛之战,阿方损失飞机约占其参战飞机总数的43%,舰船损失占参战舰船总数的31%,参战地面部队的武器装备全部被英军击毁或缴获。英军飞机和舰船损失都占参战总数的15%以上。惊人的战损数字告诉人们,在现代战争中,加强武器装备管理是至关重要的。以色列由于重视武器装备的维修管理,入侵黎巴嫩战争开始时,以军的武器装备完好率几乎达100%,利用率则是对方的1至3倍。在第四次中东战争爆发的一周内,以色列的坦克就损失了600辆,如果按照这样的战损率继续下去,以军的坦克部队很快就会全部被消灭。然而令人吃惊的是,以军在战争中,不但修好自己战损的坦克420辆,而且还回收和修复了阿军坦克867辆,并使其重新投入战斗。这样,以军的坦克在战争中不但没有减少,反而略有增加。以军所以有这样大的抢修能力,是由于他们在战前就周密计算了所有兵器,特别是坦克的损耗率及其所需要的维修和补给量,并根据这一计划,在苏伊士运河以东约 80千米,戈兰高地以西90千米的地幅内,储备了坦克等各种武器装备的修理零部件,组建了若干个游动维修班。因而在战争打响后就能按预定方案进行战场管理,化废为宝。英阿马岛之战,英国征用的50余艘商船,能在短短的几天内改装完毕,开赴战区,也是由于平时在全国各重要海港和海军基地的造船厂储备和妥善保管了大量的改装材料,商船一到立即改装,有的商船一个周末即改装完毕。与此相反,阿根廷军队之所以失利,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库存的弹药管理不善,制度不严,以致失效失灵,又没有经过检验和维修就鱼目混珠地送往战场,结果击中英舰的炸弹、导弹有半数以上未爆炸,直接影响了战局。
现代高技术局部战争的实践表明,武器性能越精密,技术性能越高,对维修管理的要求也就越高。不重视维修管理,简直无法进行战争。据报道,伊朗购买的大量美制“陶”式和“龙”式第二代反坦克导弹,长期搁置在仓库里,原因就是不会使用和维修。1982年7月,伊朗向伊拉克南部地区发动进攻,一度深入对方国境8至20千米,后因武器装备和零件储备不足,不得不后撤。美国吸取了局部战争的经验教训,在陆军《作战纲要》的“管理”一节中,明确规定在战区范围内设立三种基本类型的控制中心,第一个就是物资管理和维修中心。美、俄等国军队在平时的演习中,也特别重视组织流动修理所,开展“前沿维修”,通过科学的组织和维修管理,使损坏的武器装备及时恢复、再生,重新形成战斗力。正因为如此,这些国家军队高度重视基层装备管理工作,要求基层作战单位必须保持较高的装备完好率,使武器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
二、贯彻新的装备管理思想
随着武器装备现代化水平的提高,面对日益增长的维修费用,外军重视发展新的武器装备管理思想,从更新管理观念上寻找解决办法。一是注重武器装备的系统管理。所谓武器装备的系统管理,就是从保证部队整体作战能力出发,把武器装备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进行全面的、系统的管理。贯彻这一思想,需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要把每个基层单位编配的所有武器装备看成一个系统,并着眼于对这个系统实施有效的管理。因为基层单位的武器装备都不是孤立的、单个的,而是整个部队武器装备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在现代战争中,只有充分发挥每个单件装备的技术性能,才能形成整体战斗力,保证基层单位完成战时或平时的各项任务。另一方面,还要把每一件装备、每一个装备单元也作为一个系统,来较好的实施管理。因为基层单位的任何一件现代化装备、任何一个装备单元,都是由若干零部件组成的,其中任何一个零部件失灵,都会影响整个装备系统的功能发挥。所以,基层单位对每一件装备、每一个装备单元的管理,都应该确立系统观念,重视根据装备每一部分的性能、使用要求、易损程度等情况,切实解决好各种具体的管理问题。二是注重武器装备的全程管理。武器装备的全程管理是指从装备列编并配发到基层分队开始,到退役或报废为止的整个期限内,基层分队必须掌握武器装备的验收、交接、保管、使用、维护、修理直到退役的全过程管理的规律性,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因为在这个全过程中,任何一个阶段的管理不善,都会严重影响整个装备管理的效果。为了搞好基层武器装备的全程管理,外军普遍采取的措施是:(1)健全相应的法规制度,明确规定各个阶段管理的目标、任务、要求、组织实施方法等。例如,美陆军明确要求基层单位对重要装备进行不间断的监视和管理,定期报告装备状况,并通过有关条令、条例,规定了报告时间、次数、内容以及报告中数据的收集方法。(2)为基层装备管理制定颁发配套的军用标准和规范,保证装备管理的经常化、制度化。(3)逐步改革装备管理体制,使之适应全程管理的要求。如美军从二十世纪60年代起逐步改革了三军的装备管理机构,撤并了多头管理的机构,成立了各军种器材部,统一装备管理,把基层装备管理与其他阶段的管理更紧密地联系起来。三是注重依靠基层实施全员管理。随着武器装备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武器装备变得日益复杂,不同岗位上的官兵都有一定的专业范围、承担着武器装备管理的一定责任,而且很难相互代替。只有实施全员管理,才能提高武器管理的专业化水平,进而提高基层单位武器装备的完好率,保证基层战斗力的充分发挥。美军在总结海湾战争的作战经验时,认为武器装备特别是M1A1坦克之所以能够保持较高完好率,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基层装备管理中贯彻了全员管理的指导思想。基层单位的指挥官发动全体人员管理好武器装备,特别强调对车辆“要经常进行清洗、检查和保养”,在作战中“避免了许多沙漠环境下可能发生的事故”。例如,为了避免发动机系统被沙粒堵塞,美军在所有车辆的空气滤清器上套上了妇女用的丝袜,并由驾驶人员经常更换。在地面作战阶段,美军第三装甲师的300多辆坦克一夜之间开进了200多千米,竟没有一辆发生故障。
三、加强武器装备的经常性管理
外军基层武器装备管理的具体内容很多,最主要的是武器装备的检查、维护保养和平时保管。检查通常分为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两种。日常检查是由操作人员在使用和保管过程中进行的经常性工作,一般同日常保养结合起来。定期检查
是以维修人员为主,在操作人员的配合下,根据预定的计划或上级的指示,对武器装备进行比较全面、系统的检查。其中包括在部队执行重大任务之后,在武器装备暂时处于停用期间,为了解武器装备在执行任务之后的技术状况所进行的全面性检查。这种检查便于对损坏部分进行及时修理,为完成下一次任务或下一个阶段的任务奠定良好的基础。例如,海湾战争结束之后,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一方,要求基层单位把参战的武器装备普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然后根据装备的技术状况,有的直接运到修理厂进行修理,有的随部队一起撤出战区,有的经过封存处理后储存在附近地区。外军武器装备的检查,通常由基层单位的领导者或专门负责武器装备工作的军官负责组织,由操作人员或维修人员具体实施。武器装备维护保养的主要任务是预防锈蚀、减缓磨损,使装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和复杂程度,区分为日常保养和等级保养两大类,等级保养又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日常保养是操作人员把日常检查与经常性保养结合起来的一种保养类型,由于保养的项目较少、工作量不大,一般只在工作间隙进行,而且通常不要求对装备进行解体,所以组织实施比较简单,可以作为基层单位的日常工作安排。由于武器装备性能、用途、特点不同,保管要求也不尽相同,但总的原则是武器装备的保管要符合战备和安全规定,做到防潮、防火、防日晒雨淋、防损坏等。外军要求基层单位武器装备的平时保管,既要确保武器装备的存放场地、库房等符合安全要求和战备要求,又要对武器装备配套器材的保管也要符合安全要求和战备要求。基层单位配备的各种武器装备,通常都有相应的配套器材,如弹药、零配件、消耗品等。对这些物资器材的保管,也是武器装备平时保管的一项重要内容,也必须使之符合安全要求和战备要求,并落实警戒勤务和管理勤务。为了落实武器装备的经常性管理,外军经常对基层官兵进行爱护武器装备的教育,及时奖励和惩罚有关人员。通常从新兵入伍起就进行有关爱护武器装备的教育,执行武器装备维护管理的各种制度。基层指挥官经常检查武器装备的管理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惩罚。例如,根据武器装备的擦拭保养制度,外军基层指挥官经常检查本单位武器装备的擦拭保养情况,一旦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立即对有关岗位上的人员进行惩罚,轻者批评、罚款,重则关禁闭、降级降职。外军基层单位的装备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各个岗位上的人员所负的职责也很明确,这就增强了基层官兵参与武器装备管理的责任感。
四、重视基层维修力量建设
当前外军在基层武器装备管理中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重视基层维修力量建设,努力提高基层单位的技术保障能力。维修力量是完成维修任务的物质技术基础,也是技术保障能力的关键因素。在高技术战争条件下,没有一支很强的基层武器装备维修队伍,要完成复杂的武器装备维修任务,提高部队武器装备的完好率,保证作战的胜利,是绝不可能的。维修力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才,二是设备。这两项缺一不可,但是人才更为重要。所以外军很重视提高基层官兵对武器装备的操作水平和管理水平。例如,美军士官兵从入伍训练结束起,就进入技术训练中心或军校接受初级专业训练,掌握了基本技能之后才补入部队。美海军新兵训练中心的基本技能训练,主要内容就是海军基础知识、舰艇作业、舰艇管理等。美军在编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也不断充实和加强基层单位的维修力量。如美陆军在连一级作战单位都编有技师(准尉军衔),机械化连还编有维修分排,营一级作战单位编有专门的技术军官、专业士官和装备维修排。在提高基层单位的技术保障能力方面,西方国家军队通过总结海湾战争的经验之后,普遍强调提高三个方面的具体能力:一是快速保障能力。为适应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突发性的特点,要求基层维修能够采取“战时快速准备程序”检修装备,能够
使用比较先进的设备对装备进行“快速诊断”和“战伤快速修理”,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使武器装备尽快投入使用。二是快速机动保障能力。外军在基层维修力量建设中要求实施快速机动保障的能力,以便适应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作战节奏快的基本特点。一方面,要求大型装备具有自检功能,以减少对修理设备的依赖,如新型飞机、舰船、导弹系统中都安装有自检设备。另一方面,力求使用多功能综合性检测仪器来代替单一功能的仪器,并使之小型化、机动化,能够伴随作战单位实施技术保障。三是快速适应保障能力。为适应各种复杂的作战环境,要求基层维修工作必须具有实施快速保障的能力,能够针对特定的作战环境,及时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切实提高武器装备的完好率。例如,在海湾战争中美军为使高技术装备适应沙漠环境,就主要依靠基层装备维修力量,迅速取得了一些比较明显的成效,表明美军基层单位的快速适应保障能力有较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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