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怎样确认收入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专(沪国税所〔属2008〕80号)(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⑵ 关于售后回购是否确认收入及怎样写会计分录的问题。
3个月后以固定价回购,属于融资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则现在销售时不能确认收入,而作为其他应付款,也不能结转成本,但增值税义务已经发生,分录是: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要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3个月可按照直线法每月计提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 20000 (1060000—1000000)/3=20000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20000
回购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0200(1060000×17%=180200)
财务费用 20000
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1040000
贷:银行存款 1240200
以市场价回购,则不属于融资交易,销售时要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回购时当做一般商品购入处理。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回购时:
借:库存商品 1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000(1200000×17%=204000)
贷:银行存款 1404000
⑶ 售后回购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
售后抄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袭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条款判断销售商品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通常情况下,以固定价格回购的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企业不应确认收入;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税费-增值税(销项) 其他应付款回收价格大于出售价的按差额在回购期间计提利息份费用,计入财务费用: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回购时借:应缴税费-增值税(销项) 其他应付款 财务费用-倒减差额 贷:银行存款
⑷ 售后回购 什么条件下可以确认收入
售后回购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销售业务,它是指卖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与购货方签订合同,规定日后按照合同条款(如回购价格等内容),将售出的商品又重新买回的一种交易方式。如果卖方承诺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期内回购,不论合同规定回购价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为基础确定,还是回购价已在合同中明确,由于上述两种情况均不同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关于收入的四个条件,因此在会计实务中,对售后回购业务一般不应该确认收入。
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售后回购业务,企业应当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科目,核算发出商品的销售价格与实际成本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贷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清理”等,按增值税发票上的增值税额,或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应交的营业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营业税”等; 根据计算的有关税金和附加后,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城建税”、“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按借、贷方差额,贷记或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如果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还应在销售与回购期内按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如果回购价格小于原售价,根据谨慎性原则,则不能计提财务费用。企业日后重新购回该商品时,根据对方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记“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同时,将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的余额冲减或增加购回商品的成本。
⑸ 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账务处理,这里边是怎么回事呢,什么情况下用到售后回购。
售后来回购,是指销源货方在售出商品后,在一定的期间内,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又将其售出的商品购买回来的一种交易方式。《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税收上将售后回购分解为销售和购买两项行为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就视同销售收入的审核中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分解为销售、购入处理。
⑹ 售后回购销售如何作计税处理
咨询热来线ZI XUN RE XIAN
您好,2010年5月1日,我源公司与红星汽贸公司签订协议,向红星公司销售一批汽车零件。协议规定,我公司应在2010年10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请问,这种售后回购销售作如何计税处理?
专业解答
售后回购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销售业务,它是指卖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与购货方签订合同,规定日后按照合同条款(如回购价格等内容),将售出的商品又重新买回的一种交易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中的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⑺ 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会计分录怎么写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应同时满回足五个条件。答在售后回购交易方式下,对于销售方而言,其交易行为属于融资性质。由于销售与回购是以一揽子方式通过签订回购协议进行的,因此可以将销售与回购看做是一笔交易。回购价与销售价的差额本质上属于融资费用,支村的回购价格应视同偿还借款,因此销售方销售商品的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不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将其作为回购价的调整计入其他应付款,并在回购期限内平均摊销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在回购商品最终对外销售时确认一次收入。
1、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销售含税价格)
贷:其他应付款 (销售不含税价格)
贷: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回购商品时:
借:财务费用 (回购与销售价差)
贷:其他应付款(回购与销售价差)
借:其他应付款 (回购不含税价格)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回购含税价格)
⑻ 售后回购销售方式下不确认收入,售后租回业务方式下不确认收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核算,为什么这三种情况
前两种销售、租赁方式都是属于融资性质的,交易的本质不是正常的货物销售,是内为了融资容才做出的交易,所以都不能确认收入。
后者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因为融资租赁的确认条件就是资产最终为承租方所有,或者租赁期大于资产寿命的75%以上,这就意味着这项资产基本上是承租方在使用了,会计准则要求承租方将其作为自有资产核算。
⑼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
售后回购就是你先把商品卖了,卖之前已经约定过一段时间再把他买回来专。
以销售商品方式属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相当于先把自己的东西给买方,然后让他借给你钱用用,到时间你再多拿点钱把东西赎回来,所以相当于借钱(融资)。
卖价和买价差额,相当于借款利息。
借钱(融资)就相当于负债。
(9)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怎么确认收入扩展阅读:
售后回购
(1)回购价格确定。如果回购价格固定或等于原售价加合理回报,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2)回购价格不确定。如果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日当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且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⑽ 如何确认企业的销售收入
hello,
抽象来说,要符合一下条件:
①符合收入的定义;有预期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并能可靠计量。
②收入已实现或可实现(取得收取现金的权利)并已赚得(完成收入赚得的全过程)。
③与销售商品有关的所有权与风险,在实际上已经转移;或实质胜于形式。
具体来看,有以下情况
(1)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在发出商品、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3)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4)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5)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6)对于订货销售,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订货一般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但是如果题目告诉您生产过程中,对方已经对其进行监督,并且没有提出什么疑义,这时是可以确认收入的。)
(7)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8)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9)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或租金费用的调整。有确凿证据表明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并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
以上是会计上的处理,而非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