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国家电网对企业偷电的处理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196号令)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电力工业部第4号令)第二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盗窃电能的行为,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北京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五条:电力管理部门依法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电力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向供电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窃电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和查处。第十五条:电力管理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窃电案件,应当受理,并指派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调查处理:(一)用户报告的;(二)知情人举报的;(三)供电提请调查处理的;(四)上级电力管理部门交办的;(五)其他部门移送的。 第十六条:电力管理部门对于受理的窃电案件,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情节复杂、需要调查确认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决定立案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做出下列处理:(一)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举报不实的案件,予以撤销;(二)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第五款: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 人家偷电怎么举报
建议您可致电供电客服服务热线95598转人工进行反映,该热线24小时向用户提回供用电业务咨答询、电量电费查询、停电信息、故障报修、投诉举报及建议等服务。供电企业根据《供电营业规则》对窃电行为进行处理: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2.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3.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4.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 供电所是怎么知道偷电
(一)结合用电检查、营业普查、线损治理和现场安全服务,开展日常反窃电分析、内检查和处理。
(二容)依托业务信息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定位窃电嫌疑客户,在反窃电稽查监控平台进行预警。
(三)受理举报、转办、移交的等各类窃电线索,查处嫌疑窃电案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3)国家电网因窃电损失多少扩展阅读:
对窃电行为的处理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反窃电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对于窃电造成供电设施损坏的,应要求窃电者承担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对于窃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应协助受害人要求窃电者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 对于窃电数额较大、窃电情节严重或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窃电者,各单位应报请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于发现的制售窃电器材、传播窃电技术等行为,应报请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④ 国家规定电损率是多少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电力网电能损耗(简称线损)是电能从发电厂传输到客户过程中,在输电、变电、配电和营销各环节中所产生的电能损耗和损失。线损率是综合反映电力网规划设计、生产运行和经营管理水平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的线损管理,提高电网经济运行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电网经营企业要根据电力市场运营机制的需要,把线损率降低到合理的水平,努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级电网经营企业。
第二章管理措施
第四条管理体制与职责
(一)线损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实行线损的全过程管理。
(二)各级电网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线损管理领导小组,由公司主管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分工负责、协同合作。日常工作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并设置线损管理岗位,配备专责人员。
(三)线损管理职责:
1.国家电网公司负责贯彻国家节能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的运营情况研究节能降损技术,制定规则、标准、奖惩办法等;组织、协调各电网经营企业的节能降损工作,制定、审批节能规划和重大节能措施。
2.各级电网经营企业负责贯彻国家和国家电网公司的节能降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指令,制定本企业的线损管理制度,负责分解下达线损率指标计划;制订近期和中期的控制目标;监督、检查、考核所属各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线损管理范围可以产权范围为基础进行划分,或按有关各方的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条指标管理
(一)线损率指标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电网公司向各区域电网有限公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下达年度线损率计划指标,各级电网公司要将年度线损率指标分解下达、确保完成。同时要认真总结管理经验,分析节能降损项目的经济效益。
(二)线损指标中要考虑穿越电量产生的过网损耗。
(三)月、季及年度线损的统计是线损率指标管理及考核的基础,定义如下:
线损率=[(供电量-售电量)/供电量]×100%
其中,供电量=发电公司(厂)上网电量+外购电量+电网输入电量-电网输出电量(详见附录)。
售电量=所有终端客户的抄见电量。
为了分级统计线损的需要,本网把输往本公司下一级电网的电量视为售电量。
(四)抽水蓄能电厂的上网线路视同联络线,其线损按联络线线损统计、计算。
(五)为减少电量损失、便于检查和考核线损管理工作,各电网经营企业应建立线损小指标内部统计与考核制度。具体指标由各电网经营企业制定。
第六条关口计量点的设置与电能计量管理
(一)关口计量点指与各电网经营企业贸易结算电量及企业内部考核结算的电量计量分界点。
(二)关口计量点设置原则
l.跨省、地区电网间联络线两端装表计量,联络线线损承担原则按双方合约执行。
2.发电公司(厂)上网电量关口计量点一般设在产权分界点,特殊情况按合同规定的计量点执行。
3.各区域电网有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内部考核结算电量的计量点由各单位自定。
4.客户关口计量点一般设在产权分界点,有合约规定的按合约执行。
(三)关口计量管理
1.所有关口计量装置配置的设备和精度等级要满足《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要求。
2.新建、扩建(改建)的关口计量装置必须与一次设备同步投运,并满足本电网电能采集系统要求。
3.按月做好关口表计所在母线电量平衡。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母线电量不平衡率不大于±1%;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母线电量不平衡率不大于±2%。
第七条营销管理
(一)各电网经营企业必须加强电力营销管理,建立健全营销管理岗位责任制,减少内部责任差错,防止窃电和违章用电,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防窃电管理,坚持开展经常性的用电检查,对发现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电量损失应采取有效措施,以降低管理线损。
(二)严格抄表制度,所有客户的抄表例日应予固定。每月的售电量与供电量尽可能对应,以减少统计线损的波动。
(三)严格供电企业自用电管理,变电站站用电纳入考核范围。变电站的其它用电(如大修、基建、办公、三产)应由当地供电单位装表收费。
(四)电力营销部门要加强客户无功电力管理,提高无功补偿设备的补偿效果,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的管理规定促进客户采用集中和分散补偿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功率因数。
(五)低压线损分台变(区)管理
根据低压电网的特点,实现线损分台变(区)管理是加强低压线损全过程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电网经营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落实低压线损分台变(区)的考核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八条工作质量要求
(一)各电网经营企业要做好年度降损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定期进行情况调查,特别要加强定量分析。
(二)各区域电网有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每月6日(节假日顺延)前通过国家电网公司线损管理网页上报线损完成快报,对线损率波动大的原因要进行分析,及时沟通信息。
(三)各区域电网有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对线损情况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分析(分线、分压、分区)、每半年进行一次小结,每年2月15日前向国家电网公司上报年度线损工作总结报告电子版,2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
年度报告中要总结与分析的内容包括:
1.线损指标完成情况。
2.线损构成情况分析。
(1)按综合线损率、网损率、地区线损率分析。
(2)按电压等级分析线损率。
(3)扣除无损电量、趸售电量的线损分析。
3.存在问题和所采取的措施。量化分析造成线损率升、降的原因和影响程度(比例)。
4.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下一步工作的重点措施。
(四)各电网经营企业要定期组织负荷实测,进行线损理论计算,35kV及以上输电网每一年一次;10kV及以下配电网每两年一次,为电网建设、技术改造和经济运行提供依据。
(五)各电网经营企业要重视线损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定期组织线损专业培训,每三年对线损管理专业人员至少进行一次轮训。定期组织线损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技术措施
第九条各电网经营企业在进行电力网的规划建设时,应遵照国家及国家电网公司颁布的有关规定,完善网络结构,降低技术线损,不断提高电网的经济运行水平。
第十条各电网经营企业应制定年度节能降损的技术措施计划,分别纳入大修、技改、科技等工程项目中安排实施。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降损措施,重点抓好电网规划、升压改造等工作。要简化电压等级,缩短供电半径,减少迂回供电,合理选择导线截面和变压器规格、容量,制订防窃电措施。淘汰高能耗变压器。
第十一条根据《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国家电网公司有关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的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按照电力系统无功优化计算结果,合理配置无功补偿设备,提高无功设备的运行水平,做到无功分压、分区就地平衡,改善电压质量,降低电能损耗。
第十二条积极应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利用科技进步的成果降低技术线损。
第十三条积极利用现代化技术,提高线损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各级电网调度部门要根据电网的负荷潮流变化及设备的技术状况及时调整运行方式,实现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
第四章奖惩
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各电网经营企业要建立与电力市场运营机制相适应的线损奖励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加大线损考核管理力度,激励广大职工降损积极性、挖掘节电潜力、提高企业效益。
第十六条国家电网公司、各区域电网有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应对节能降损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对完不成线损指标计划、虚报指标、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处罚,并通报批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录:
有关电量含义解释
1、发电公司(厂)上网电量:指本地区统调电厂(独立发电公司、直属电厂、地方电厂)记录的上网电量。
2、外购电量:指各供电(电力)公司从本公司供电区域外的电网购买的电量。
3、电网输入电量:主要是高于本供电区域管理的电压等级的电网输入电量。
4、电网输出电量:指各供电(电力)公司从本公司供电区域向外部电网输出的电量。
⑤ 偷电行为要怎么处罚
“窃电行为”是一种及其恶劣的行为,采用连接外线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方式逃避记电表的记录。这样的行为首先是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可能对其他公民的安全构成威胁,再有是有违公民道德。国家对此严惩不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电力法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窃电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盗窃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⑥ 发现有人偷电,怎么举报。
一、可以拨打电力热线电话95598举报。也可以到当地供电部门反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版力法权》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6)国家电网因窃电损失多少扩展阅读:
一 、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
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 、第一百零三条窃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
3、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