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家电维修来应当向国税部门申自报缴纳6%的增值税,向地税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7%城建税和3%教育费附加,以及个人所得税2%左右。如果月销售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说会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
Ⅱ 维修费的标准
家电维修费标准
A 故障检测维修费各类家电故障检测维修费参见附件图表。
B 元件、材料费:按实耗量以零售价计费。(本表所标价格未注明部分不含材料费)
C 元件、材料邮购费:邮寄时,按邮资的1.2倍计费;专人采购时,旅差、运输费另计。
D 元件、材料加工制作费:旧件修复按该件售价的0.7倍计费。新制件按该件零售价的1.5倍计费。
E 改装、新装电路费:不重新制作电路线时,按实际调换元件零售价总和的1.2倍费,重新制作电路板按2.5倍计费(单个元件价值高于20元时按20元计算)。
F 上门服务费:城区范围按A项的0.3倍加费,郊区范围按城区加收后另加实际往返车费。
G 城区差别收费系数:农村:0.8,城镇:1.0
实施办法:一、凡在从事家电维修的企业(包括家电生产企业的售后服务机构、个体网点等)均实行等级收费。二、家电维修服务收费应充分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促进公平、公正、合理的市场竞争机制。三、家电维修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及公示其它相关事项。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四、维修企业应当尊重客户对等级企业的自愿选择权。保证向客户提供与其收费标准相符的服务内容,杜绝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等欺诈行为。五、维修企业对客户的费用结算应出具正式票据。票据中应如实写明检测部位和修理项目的具体品名、型号、数量、单价和总结算费用。六、收费项目说明:1、检测修理费含拆、装机、故障部位查找以及换件工时费,一般测试调整等的工时、工本、仪表工具折旧费和利税。2、地区差别收费系数中的城镇,是指郊区政府所在地。各维修单位执行哪种收费系数,应以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所在地的属性来确定。3、计算方法按维修实际涉及项以下列公式计算:实收费=A×G+B+C+D+E+F4、保修期内的保修机免收一切费用。5、易修复的故障机应适当降低收费。6、修复后如更换件(不含机械部件)在三个月内再次损坏时免收一切返修费用。7、交机时要向用户讲清故障部位和退还换下的原机旧件。8、开机检测属接触不良、保险丝断、且又易判断的故障机,只收50%的检测修理费,免收其他费用。9、当故障部位检测出后用户又要求不修的,收50%的检测修理费。10、本标准的未尽项目可按维修难度与有关类似项目进行比价计费。
Ⅲ 家电三包法最新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电器三包法最新规定如下:
1、商品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2、商品自销售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
3、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时,由于修理者自身的原因使修理期超过了30日的,由修理者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修理者修理的产品要保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4、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时,因生产者未提供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移动电话超过6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Ⅳ 家电维修师傅的工资是怎么算的
1、每修一台机器,抄首先要收取“袭开机费”。即不论后面的维修难易程度如何,只要打开了机器,客户就必须支付这笔费用。如,大屏幕显像管电视机100元。全自动洗衣机80元。台式电脑100元。开机费,还因地区不同有所差异。也有维修师傅不收开机费的,只是把它隐藏在“修理费”中。
2、检查费,如果动用了一些专门的检查仪器,如示波器等,每次收取20—100元检查费。上门维修的,通常带笔记本电脑以查阅维修资料,这也是要收费的。
3、零件费。对所更换的零件要收费,这很好理解。但收取的费用通常是购买这个零件费用的至少2倍。这里包含了购置零件本身的价格,购置零件的交通费、零件品质不良的损耗等。
4、也有采用“修理费+零件费”的收费方式,比如,修全自动洗衣机,不论维修复杂程度如何,
说明修理费为200元,更换的零件,按件计费,其总和便为全部维修费用。
5、国家对家电维修,并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收费标准,只是要求修理店对维修收费项目张榜公布。对恶意宰客、服务态度恶劣、不能保证维修质量的,工商局会给予处罚。
Ⅳ 开家电维修店要交国税,地税吗
根据经济性质不同稍微有点区别
如果是个体,一般都交定额的税金;
如果是非个体的私营以上的企业,根据申报的收入来交税;主要是国税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地税的个人所得税一些小税种;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
Ⅵ 家电三包法怎样规定的
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6)家电维修费用收入有什么政策规定扩展阅读:
我国“三包”的发展
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在《条例》中明确: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1995年2月,在全国人大七届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产品质量法》中,进一步明确了产品的生产者、经销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售出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即所谓“三包”。以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三包”的要求成了重要法律依据之一。
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售出的产品承担“三包”责任,在我国还是第一次,应当说是具有历史意义的进步。从此,我国的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了法律武器。
为了进一步落实和规范“三包”责任,在《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布后,有些部门还陆续发布了一些关于“三包”的管理办法,明确了“三包”产品的目录、“三包” 的范围和期限等要求,可操作性更强了,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但也必须承认:有些补充办法确实带有先天性的缺陷,因而导致消费者权益继续受到损害的后果。如:1995年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等条款,即属此列。
Ⅶ 家电维修行业税率多少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17%。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3%。
城建税 增值税额的7%(城市7%,城镇5%。农村1%)
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额的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额的2%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加工劳务和安装服务,能分开核算的,就分别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超过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该全额缴纳增值税。
扩展阅读
一、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一般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二、根据确定增值税税率的基本原则,我国增值税设置了一档基本税率和一档低税率,此外还有对出口货物实施的零税率。
(一)基本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列举的外,税率均为17%;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也为17%。这一税率就是通常所说的基本税率。
(二)低税率从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三)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Ⅷ 哪位知道,搞家电维修的要交纳国税吗
修理修配属于增值税范围,需要缴纳国税。不过增值税有个起征点,各省不同,营业收入到达起征点就征税。比如河南劳务收入月超过3000元才征税。
Ⅸ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家电维修服务业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电维修服务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电是指可用于家庭的,为了生活、娱乐及获取信息等目的使用的电子或电器产品。包括制冷空调器具、清洁器具、厨房器具、通风器具、取暖熨烫器具、个人护理器具、保健器具、娱乐器具等电器产品和音像娱乐类、信息技术类等电子产品。
本办法所称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家电维修经营者)是指提供家电维护保养、故障修理、使用咨询指导等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家电维修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相应维修活动的职业、技术资质。从事高处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电工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资格,执证上岗。涉及特种作业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其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须进行相关安全责任培训。
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质量合格的作业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具。第五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和家电配件的收费标准、质量规范、质保期限以及投诉电话。
家电维修经营者从事特约维修,须取得商标权人授权,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有效期内的授权证明。获得授权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其被授权范围内提供维修服务。第六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应通过企业互联网站、电话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本企业维修服务人员身份资质查验,应为上岗工作人员配制职业资质标识,要求在岗工作时佩戴或向消费者出示。第七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前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维修方案及需注意和配合的事项,尊重消费者选择。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凭证和收费发票。维修服务凭证应如实填写维修服务项目、维修详细情况、维修服务质量责任及注意事项等内容。第八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不得用于与维修活动无关的领域,对于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第九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
(二)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
(三)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
(四)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第十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发现同一品牌、类型或批次的家电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报生产者、销售者,并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一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使用和销售的配件和耗材,其质量、规格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第十二条鼓励家电维修经营者建设完善的维修服务保障网络体系,统一负责维修服务的业务受理、质量监管、费用结算、投诉处理等业务。第十三条家电维修服务业协会应当积极为家电维修经营者提供服务,维护家电维修经营者合法权益,加强行业引导和监督,做好行业自律、行业统计和家电维修经营者信息备案工作,促进行业发展。第十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家电维修服务行业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