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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下乡补贴什么时候结束

发布时间:2021-01-21 07:45:51

家电下乡补贴领取时间是多长

首先说你时间问题,原则上是2010年4月前的家电下乡产品以前都是消费者自己拿着标识卡来领取补贴的;2010年4月开始家电下乡产品全部要求销售商先垫付,然后统一到县家电下乡兑付网点领取补贴。在时间上你还是可以领取补贴的。
再有就是标识卡的问题,因为财政局的兑付网点都要家电下乡标识卡、发票、身份证、户口(农村)才能给你办的,否则系统就上不去的。你既然已经把标识卡掉了,那你只能找下销售商,看他那有没有备案了,要找到你那台彩电的标识卡号和产品编号 ,然后销售商给你出个证明,到兑付网点去领取补贴;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就是在销售商家电下乡系统上也要把你的标识卡和产品编号给输一下的,否则兑付网点系统还是上不去的。

⑵ 家电下乡政策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自2007年12月起在山东、河南、四川、青岛三省一市进行了家电下乡试点,对回彩电、冰箱(答含冰柜)、手机三大类产品给予产品销售价格13%的财政资金直补。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农民得实惠、企业得市场、政府得民心。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财政部、商务部研究认为,有必要加快推进家电下乡,以进一步发挥财政补贴家电下乡产品在扩大内需、改善民生,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的政策效用。经国务院批准,在试点的三省一市继续实施的同时,将家电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络相对完善、地方积极性较高的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西、重庆、陕西纳入推广地区范围,共计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为保持政策公平,家电下乡在各地区实施的时间(含三省一市的试点时间)统一暂定为4年。

⑶ 家电下乡什么时候结束以旧换新政策什么时候结束具体的来!!!!

〈以旧换新政策〉已颁布延长实施,有长期作战的动机。

〈家电下乡〉基本是同一原理,不用担忧。

“从各方面了解到,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将继续延长实施,市民仍可将家中废旧电器通过规范渠道交售,并在购买新家电时享受折扣。 ”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福州市、长沙市财政、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改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制定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6月3日消息,据新华社报道,商务部、财政部、环保部三部委今日联合发布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方案》决定,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今年6月1日至明年12月31日,将在原9个试点省市基础上增加19个实施省市。据了解,新加入的省市包括河北、山西、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厦门、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原先的九个试点省市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山东、青岛、广东、深圳在试点期满后继续实施。
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包括家电补贴、运费补贴以及拆解处理补贴。关于家电补贴,为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设最高补贴限额。运费补贴根据回收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实行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等五个自治区以及国家确定的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青海玉树地震重灾县,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中央财政补贴资金采取事先预拨、事后清算的方式进行管理。
据统计,截至2010年5月23日,家电以旧换新销售额突破500亿元,销售1312.8万台、回收旧家电1387.5万台。其中今年3至5月份家电以旧换新销售额环比增长21%,政策带动家电消费作用明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废弃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先试点再全国推广。
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五条 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福州和长沙等9省市试点。全国推广的工作安排,由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在试点省、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试点省、市当地户口,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凡在规定时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均可享受运费补贴。
第七条 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补贴产品范围如需调整,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补贴标准为: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按回收企业交售旧家电的数量定额补助,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
第九条 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十条 家电销售企业和家电回收企业由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拆解处理企业由试点省市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主管部门从现有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报政府确定,确定结果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具体操作办法由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分别制定。
第十一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回收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凭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对符合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中标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家电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商务部门或地方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

第四章 家电回收企业
第十六条 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等均可参加试点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 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
2、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
4、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十八条 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家电回收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
第十九条 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将中标家电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 中标回收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家电销售企业
第二十一条 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试点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 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销售网点覆盖面广,试点省的销售企业网点覆盖到县一级;
2、销售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4、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 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家电销售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
第二十四条 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将中标家电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第六章 拆解处理企业
第二十六条 试点期间,原则上每个试点省份选择1-2家拆解处理企业,试点城市选择1家。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二十七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废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了废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第二十八条 试点省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确定拆解处理企业的具体条件,保障废旧家电拆解处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在试点省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将废家电拆解处理完毕。
第三十条 拆解处理企业在试点期间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所在地的省市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取消其拆解处理企业资格。

第七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三十一条 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串号(产品生产编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销售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第三十三条 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第三十四条 家电销售企业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商务部门或当地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家电销售企业代理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三十七条 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第三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逐月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环保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代理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第八章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三十九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十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试点省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试点省市财政负担20%。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根据各试点省市废旧家电存量、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测算补贴资金规模,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按80%预拨到试点省市财政部门。
第四十三条 试点省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当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根据预算文件,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预算,由试点省市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第四十四条 试点省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在每年4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进行审核清算。

第九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负责制定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并发布实施办法,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会同财政部指导试点省市确定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负责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和培训工作,负责印制和组织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以旧换新新家电的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负责指导试点省市确定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
环境保护部负责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会同财政部指导试点省市确定拆解处理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家电产品质量。
工商、质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家电产品生产和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章 试点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试点省市政府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组织实施。试点省市政府要成立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工作班子,落实工作经费,精心组织,加强监管。
第四十七条 试点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9]44号和本办法的要求,尽快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包括购买人交旧购新流程,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确定,补贴申报程序,补贴资金兑付,产品售后服务,市场秩序监督,政府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报财政部、商务部、环保部等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试点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督促家电生产企业及时公告以旧换新新家电的参考价格,监督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做到公开透明、价格合理。
第四十九条 试点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有关方面意见,指导中标回收企业合理制定废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并及时予以公布,监督中标的家电回收企业按公平合理的价格回收旧家电。
第五十条 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环保等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进程,通过建立与中标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督促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
第五十一条 试点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五十二条 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工信、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保部等部门报告。

第十一章 试点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试点省市政府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监督管理制度,保障以旧换新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十四条 试点省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五十五条 试点省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
第五十六条 试点省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试点省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试点省市各级质监部门查处违反质量等法律法规行为,从源头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试点省市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⑷ 海尔洗衣机家电下乡补贴什么时候结束

据国务院统一部署,2009年2月1日起,“家电下乡”工作全面推广到全国,中国所有8亿农民都有机会享受购买下乡家电获得13%的政府补贴,政策实施暂定4年,至2011年11月底结束

⑸ 家电下乡怎么补助

首先必须是
农村户口
的!~!!
具体办法:
1。购买家乡下乡产品!!后在所买回店将
产品标识卡答
!录入
家电下乡
系统中!开据统一发票!!
2。购买产品后带上产品标示卡,一本通(信用社
粮食补贴
本),身份证(与信用社粮食补贴本一致),户口簿,购物发票!
3。去所在地财政所办理!!!
4。15个工作日补贴到本世位!!
注:没有一本通,在当地信用社办一个!只需开户10元!!!

⑹ 什么时候可以领到家电下乡的补贴。

我们这是直接到财政所领现金,建议你到财政所查一下,到你买家电的店里也可以查得到

⑺ 国家实施家电下乡补贴 持续多长时间

财政部:中央财政负担"家电下乡"补贴资金80% 财政部:家电下乡试点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不得超2台 中国财政部就家电下乡试点政策答记者问(全文) 家电板块:家电下乡 龙头冰箱企业受益最大 上海证券:2008年投资策略 关注2只家电龙头股 白色家电板块机会多 联合证券:家电行业 农村市场基础较好 关注3只龙头股 财政部:中央财政负担"家电下乡"补贴资金80% 中国财政部近日在山东、河南和四川三省启动家电下乡试点,财政部经济建设司有关负责人14日就这一政策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将由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 他表示,家电下乡试点将实施到今年5月底之前。家电下乡补贴产 品是否能够保证真实销售、企业是否能够提供优质售后服务,需要地方政府加强监管,而补贴资金的核定和发放的具体工作也在地方,因此有必要中央地方联动,责任共担,共同推进。 该负责人说,当前的家电出口退税率为13%,因此家电下乡比照出口退税率,对农民购买试点家电产品给予13%的补贴,把对出口家电产品的优惠政策直接补给中国的广大农民。 他同时表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将采取年初预拨、下年清算的方式,在年初预先将中央财政应负担补贴资金的80%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落实地方应负担部分并预拨到县。 该负责人指出,农民应事先了解家电下乡的政策,了解家电下乡试点产品型号、最高限价和销售网点名单(可查询www.jdxx.gov.cn),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在指定的销售网点购买试点产品,索要正规发票。开箱时要注意验证及保存产品标识卡,并以此作为申领补贴的重要凭证。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2台(件)。 购买试点产品后,要在规定时间内,持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购买人储蓄存折以及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乡级财政部门初核后,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银行发放到农民储蓄账户上。 他表示,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财政部和商务部对家电下乡产品的价格做出了详细规定,同时对参加试点工作的生产、销售和流通企业提出了明确要求。 财政部在调研基础上,根据农村的消费特点和消费水平制定符合农民需求的产品标准,然后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试点产品和流通企业。共有15家生产企业的197个型号的产品和21家流通企业中标。各型号产品的最高终端零售价不得高于产品中标价格。 该负责人表示,为保证试点产品的供应、销售及维修服务,财政部和商务部对参加试点工作的生产和流通企业提出了明确要求,已在企业中标协议中予以明确,中标企业必须履行。试点省财政、商务部门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详细实施方案,确保农民买得放心、用得满意,享受到与城里人一样的服务。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接下来,财政部和商务部将建立综合考核标准和处罚机制,对试点产品生产流通企业进行严格考核。中标企业必须认真履行竞标标准,严格执行两部门的规定,达不到规定要求和标准的将被淘汰

满意请采纳

⑻ 家电下乡补贴政策明年还会实行吗

家电下乡没有后续的跟进政策,结束时间各地不太一样,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西、重庆、陕西这10省市11月30日就结束了,大部分地区1月30日结束

⑼ 家电下乡补贴最多要多久才能到账

一般一个多月,你可以问商家。当时有没有让你填家电下乡补贴的单子啊?有些商家暗箱操作。会自己领取,但这么黑心的商家很少。

⑽ 家电下乡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湖南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为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更好地统筹国内外市场,引导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生产和流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财政部、商务部2008年将我省列为家电下乡第二批推广省份。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和《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商有关部门,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及指导原则
(一)总体思路。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积极扩大内需和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以“政府加强引导、企业承办实施、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农民受益” 为基本原则,建立“部门分工协作、分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简便、各方监督实施” 的工作机制,努力扩大农村消费,建立、完善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生产和流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指导原则。一是坚持信息公开透明原则。家电下乡工作中应让农民知道的信息,必须做到公开透明,防止误传误导。二是坚持下乡家电产品和流通企业双认定原则。下乡家电产品和销售企业必须是商务部、财政部公布的中标对象,每个产品随机附带唯一的产品标识卡,中标销售企业的销售网点应当符舍条件并经县市区主管部门备案和公告。三是坚持网点管理责任可追溯原则。同一个销售服务网点,只能由一家中标企业进行备案并承担管理责任,不得多头备案。四是坚持中标企业流通网络开放性原则。中标企业不得限制其经备案确认的加盟和授权网点选择其他中标企业或销售其他中标品牌产品,人为造成断档脱销。五是坚持补贴领退属地化原则。我省农民可以在全省任何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办理补贴领取(或退还)的审核认定手续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支付(或收回)补贴资金。
二、主要内容
家电下乡是针对农村消费者定向研发、生产、销售指定家电产品,由政府财政部门给予一定资金补贴的农村家电推进工程。商务部、财政部根据农民消费特点以及节能、环保、耐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招标确定有关企业生产的具体规格和型号的彩电、冰箱(含冰柜)、 手机、洗衣机、电脑、热水器、空调、微波炉、电磁炉等9类产品作为家电下乡产品。在此之外,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自行安排补贴资金,进一步扩大下乡商品种类和补贴范围。
(一)家电下乡产品。由商务部、财政部通过招标确定。下乡家电产品实施最高限价,家电下乡产品的最终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其中,彩电单价2000元以下,冰箱(冰柜)单价2500元以下,手机单价1000元以下,洗衣机单价2000元以下;电脑、热水器、空调、微波炉、电磁炉等5类产品最高限价另行公布。具体品牌、规格及价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
(二)实施时间。自2008年12月1日开始,到2012年11月30日截止。
(三)补贴对象及标准。我省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民在全省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购买中标的家电产品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销售价格的13%。实施期间内,每个农户购买补贴范围内的每类产品不得超过2台(件)。
三、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
(一)销售企业。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任务的销售企业是: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华良(中意)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青岛海信营销有限公司、青岛海尔销售公司、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国美电器集团、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澳柯玛商务有限公司、江苏白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浙江上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星星集团有限公司、飞龙家电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天音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尊贵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海利士电器有限公司、帅康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二)销售网点
1、销售网点应具备的条件。一是我省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二是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三是能够开具税务发票;四是必须配备有计算机及联网设备,有熟悉计算机操作的工作人员。
2、销售网点的确认。中标销售企业按要求确定县市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含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 被确定销售网点持网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网点备案申请表及企业承诺书等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部门登记备案。
3、核准公示。各县市区商务局确定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经市州商务局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告,并报省商务厅备案。
四、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与退货审核
(一)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农民到指定家电下乡销售点购买招标确定的产品后,持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明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户口簿原件、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购买人储蓄存折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经乡级财政部门初核、县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乡镇财税信息网)”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二)退货审核。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卡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已发补贴的,购买人退回补贴金额,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 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五、销售企业及其销售网点的主要职责
(一)签订责任书。签订责任书,并认真履行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的承诺。销售企业及所属备案网点不履行承诺以及有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报请商务部、财政部取消销售企业资格。
(二)制订家电下乡工作方案。销售企业要认真研究制订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工作方案,包括领导班子组成、市场测算和预期目标、农村网络建设计划、保障和应急措施等,按规定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三)进行网点备案。销售企业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相关信息,在规定时间到网点所在地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集中备案。集中备案结束后,销售企业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根据省商务厅的统一部署,定期向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不享受补贴。
(四)积极开展宣传。销售企业要配合财政、商务部门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制订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五)组织调配货源。中标流通企业要制订补贴类家电产品的供应计划,推广期内每月底向省商务厅报送1次。要加强经营网络销售信息沟通和市场预测,及时调整供货计划和组织货源,搞好商品配送,保证全省各销售网点货源均衡供应,做到不断档、不缺货,满足购买需求,并制订应急预案。各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中标的家电下乡补贴产品零售价格销售,不得随意提高价格,如自行提高价格的,取消其销售网点资格。
(六)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管理。销售企业要针对销售网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开展网点业务培训,安排专人监督检查网点的销售、服务情况,切实加强对网点特别是授权网点的管理,确保网点规范经营。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七)及时登录销售信息。销售企业要督促销售网点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并在产品售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备案网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八)提供优质服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指导农民申请资金补贴,积极做好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退换等服务。对符合“三包” 规定要求退货的,按如下情况处理:
1.补贴未申报的或补贴已申报但县级财政部门核查不通过的,购买人可直接到销售网点办理退货手续,即销售网点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
2、补贴已申报备案并经县级财政部门核查通过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预退货” 申请,待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后,再按照下条所述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
3、已获得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退货”申请后,购买人持原销售发票到乡镇财政所审核,按规定退回补贴资金;乡镇财政所在信息管理系统对“退货”申请进行确认,并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并加盖公章;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
4、如更换同一型号的产品,补贴不发生变化的,由销售企业直接办理;如更换不同型号产品。则按照上述1-3的退货方式先行办理产品退货,再按新购买产品方式申请补贴。
(九)规范市场营销。销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承诺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工作,把好销售渠道的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得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
(十)及时报送信息。销售企业要根据要求,定期向商务。财政等部门报告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工作情况。
(十一)健全销售网络。销售企业要加强县乡基层网点建设,逐步扩大乡镇覆盖面,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建立面向农村市场的完善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
六、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订实施方案。省、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当地商务部门制订本地区家电下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抢购、脱销、断档、不正当竞争以及农民不能及时领到补贴等问题,事先制订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制定本地区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等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
(三)分解拨付补贴资金。省财政厅负责测算金省及各地补贴资金规模,做好补贴资金计划,安排省级配套资金,将中央和省级补贴预算资金分解,并从省级中央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并根据各地补贴资金兑现的动态情况进行资金调度和划拨。县财政部门对农民申请补贴审核确认后,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乡镇财税信息网)”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四)审核补贴申报材料。乡镇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2台。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乡镇财政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五)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在农民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要完成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
(六)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
(七)安排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七、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方案。各级商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订并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家电下乡的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开展。
(二)受理网点备案。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加快网点备案进度,及时完成网点备案工作,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严禁向企业收取备案费用,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
(三)开展业务培训。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市县商务部门、市县乡财政部门、销售网点组织开展家电下乡政策特别是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的业务培训,确保各级管理部门以及销售网点能够熟悉政策、掌握信息管理系统。
(四)广泛宣传发动。各级商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印发宣传单、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要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农民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五)规范市场秩序。商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为家电下乡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了防止家电下乡推广期间集中购买所引发的供货间断、排队争购等情况,各地可采取预约登记、组织团购、送货上门等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和安全。要按照《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6号),加强对中标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促销行为的监管。推广期间任何中标企业和销售网点不得就家电下乡搞限时限量促销;促销活动要与售货现场相分离;组织较大规模促销活动时要制订安全保障、交通疏导等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当地公安、商务部门备案。
(六)搞好协调服务。各级商务部门要组织好产销衔接,认真调研,根据本地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销售企业开展网络建设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
(七)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各级商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实时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并于每月初将上月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向上级商务部门报告。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由县市区商务部门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级商务部门备案。
(八)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各级商务部门要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实的要及时迸行处理。
八、家电下乡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将成立湖南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全省家电下乡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也要成立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切实搞好协调服务。
(二)强化协作配合。各级财政、商务、宣传、监察、经委、信息产业、公安、工商、税务、质监、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联系、沟通,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宣传部门要组织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宣传;监察部门要对补贴资金发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骗取专项资金补贴案件进行查处;经济和信息产业管理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家电下乡市场秩序保障和安全维护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指导、服务,促进家电下乡产品的流通;税务部门在依法征税的同时,要从有利于产品下乡、方便农民购买出发,研究制定相关的措施和办法;质监部门要加强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跟踪检查,确保让农民买到放心的产品;人民银行要协助做好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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