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谁知道农村用电价格标准
根据中央和各省市有关农业用电收费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农业生产用电不满1千伏0.56元/千瓦时、1-10千伏0.545元/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上0.53元/千瓦时。农业排灌、抗灾救灾用电,在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2分钱。
举例说明:
以水利电为主的南昌市规定农业用电仅为0.449元/度,湖北规定农业排灌电价在10kv以上的仅为0.392元/度,而贫困县则将为0.22元/度;东北的锦州用电来源是另一种状况,以火力电为主,其规定农业用电在110kv以上的为0.286元/度,山东与锦州的电源一致,那么山东的电价如何呢?根据山东发展状况对电力的需求分为东部和西部,东部易出现电荒的青岛为例,其农业用电生产费用为0.758元/度,这在全国已经是相当高的用电标准了,而相对落后的菏泽、济宁却出现了“窝电”现象,拥有大量电资源的菏泽开发区工业用电仅为0.4元/度,菏泽电厂二期和1.2#的价格也不过0.379——0.4元/度。 农村地区的农业灌溉用电收费已达0.9元/度,
❷ 请问农业用电有没有收费的标准
根据中央和各省市有关农业用电收费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
农业生产用电不满1千伏0.56元/千瓦时、1-10千伏0.545元/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上0.53元/千瓦时。农业排灌、抗灾救灾用电,在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2分钱。
拓展资料
农业用地指农村村队、国营农场、牧场、电力排灌站和垦殖场、学校、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举办的农场或农业基地的农田排涝、灌溉、电犁、打井、打场、脱粒、积肥、育秧、农民口粮加工(指非商品性的)牲畜饲料加工,防汛临时照明和黑光灯捕虫等用于相关农业生产和加工用电。
❸ 为什么农电不属于国网
法律分析:农电工不属于国家电网。农电工是以合同形式正式聘用的电工。聘用单位绝大多数是与供电企业有资产纽带关系的农电服务公司。农电工是根据国发1999(2)号文件乡镇电管站人财物移交给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大部分供电企业接收了电管站的财物,并以供电企业与农电工共同出资、供电企业控股的方式成立农电服务公司,将人以劳务派遣、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进行安置。供电企业与农电服务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将农电业务委托给农电服务公司承接。
法律依据:国务院 《国务院转批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乡镇电管站人财物移交给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大部分供电企业接收了电管站的财物,并以供电企业与农电工共同出资、供电企业控股的方式成立农电服务公司,将人以劳务派遣、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进行安置。
❹ 农业用电政策
法律分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十一)统筹解决用地用电问题。
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用地,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完善规模养殖设施用地政策,提高设施用地利用效率,提高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有机肥生产积造设施用地占比及规模上限。将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大型沼气工程、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落实规模养殖场内养殖相关活动农业用电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牵头,农业部参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农村电气化实行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村电力建设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十八条 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其他能源进行农村电源建设,增加农村电力供应。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在安排用电指标时,应当保证农业和农村用电的适当比例,优先保证农村排涝、抗旱和农业季节性生产用电。电力企业应当执行前款的用电安排,不得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
第五十条 农业用电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农民生活用电与当地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应当逐步实行相同的电价。
❺ 国家电网农生活用电收费标准农村生活用电与农业生产用电的区别在哪里
国家电网农村和城市电价没有区别,同网同价,但农村农业生产电力用电电价,包括农业灌溉、排涝是大大低于生活用电的。
❻ 武汉电力公司对农电工六统一标准是什么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1-06
❼ 农业用电用工业了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按实际违约用电的电量补收价差(如不能提供准确起止时间按上3个月平均数计收),3.处以按补收价差电费3倍以下违约金。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
法律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 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供电企业对查获的违约用电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有下列违约用电行为者,应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应承担高峰超用电力每次每千瓦1 元和超用电量与现行电价电费五倍的违约使用电费。4.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停用违约使用的设备。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二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者还应承担本条第2项规定的违约责任。5.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6.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