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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下乡回收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2-05-21 06:19:45

『壹』 家电下乡的账务处理和会计分录

家电下乡,其实你不懂他的原理。 当你去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时候,发票开的数额是该电器的零售价,政府补贴的价格在销售时销售方不做处理。 而顾客在商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时候 当时是无法返还的,必须过几天才可以去领返还的13%的钱。 而顾客收到的返还款并不是该企业支付的,而是政府直接发放的。 所以说企业家电下乡的处理按实际零售价来确认收入,至于返还的价钱 就不用操心了,那是地方财政直接拨款给购买方的。 谢谢。

『贰』 家电下乡以旧换新怎样换

家电下乡和以旧换复新是两个不同制的概念
家电下乡是针对务农户口的 购机后在电器的原包装里会有一张家电下乡的标识卡 返还13%的时候要带上 标识卡 户口簿 户主身份证 购机人身份证 购机发票
以旧换新是没有区域限制的 旧的 冰箱 彩电 洗衣机 空调 电脑 以上五类可兑换新的家电 数量一个对一个 品类上不限 以旧换新有两部分组成1.旧机回收款 (旧机回收款根据各地的地区差异而定 不是统一的) 2.新机补贴款(依据实付金额的10%,有上限:彩电400、洗衣机250、冰箱300、空调350、电脑400。) 1.+2.=实际返回的
另外单台家电上 家电下乡和以旧换新是不可同时兼得的

『叁』 家电以旧换新的问题

如果添置同样的新家电,可以将淘汰的家电卖给新货供应商,国家规定,废旧冰箱单门作版价50元、双门作价70元,权电视机21寸以下作价20元,25寸作价50元,29寸以上作价70元,空调窗机作价65元,另外,新购家电还有发票金额10%的补贴.电视机上限400元,冰箱上限300元,空调上限350元。
将旧家电交给济南国美后,服务人员说国美回收家电后开出的以旧换新凭证只能在国美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家电以旧换新不止国美一家,你可以咨询当地商家。选择自己既相信又购买方便的商家,而先购买再回收我们苏州是可以的,至于济南是否可以你也可以向商家咨询。

『肆』 家电下乡什么时候结束以旧换新政策什么时候结束具体的来!!!!

〈以旧换新政策〉已颁布延长实施,有长期作战的动机。

〈家电下乡〉基本是同一原理,不用担忧。

“从各方面了解到,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将继续延长实施,市民仍可将家中废旧电器通过规范渠道交售,并在购买新家电时享受折扣。 ”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福州市、长沙市财政、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改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制定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6月3日消息,据新华社报道,商务部、财政部、环保部三部委今日联合发布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方案》决定,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今年6月1日至明年12月31日,将在原9个试点省市基础上增加19个实施省市。据了解,新加入的省市包括河北、山西、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厦门、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原先的九个试点省市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山东、青岛、广东、深圳在试点期满后继续实施。
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包括家电补贴、运费补贴以及拆解处理补贴。关于家电补贴,为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设最高补贴限额。运费补贴根据回收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实行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等五个自治区以及国家确定的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青海玉树地震重灾县,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中央财政补贴资金采取事先预拨、事后清算的方式进行管理。
据统计,截至2010年5月23日,家电以旧换新销售额突破500亿元,销售1312.8万台、回收旧家电1387.5万台。其中今年3至5月份家电以旧换新销售额环比增长21%,政策带动家电消费作用明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废弃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先试点再全国推广。
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五条 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福州和长沙等9省市试点。全国推广的工作安排,由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在试点省、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试点省、市当地户口,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凡在规定时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均可享受运费补贴。
第七条 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补贴产品范围如需调整,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补贴标准为: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按回收企业交售旧家电的数量定额补助,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
第九条 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十条 家电销售企业和家电回收企业由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拆解处理企业由试点省市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主管部门从现有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报政府确定,确定结果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具体操作办法由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分别制定。
第十一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回收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凭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对符合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中标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家电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商务部门或地方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

第四章 家电回收企业
第十六条 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等均可参加试点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 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
2、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
4、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十八条 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家电回收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
第十九条 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将中标家电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 中标回收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家电销售企业
第二十一条 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试点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 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销售网点覆盖面广,试点省的销售企业网点覆盖到县一级;
2、销售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4、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 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家电销售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
第二十四条 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将中标家电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第六章 拆解处理企业
第二十六条 试点期间,原则上每个试点省份选择1-2家拆解处理企业,试点城市选择1家。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二十七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废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了废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第二十八条 试点省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确定拆解处理企业的具体条件,保障废旧家电拆解处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在试点省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将废家电拆解处理完毕。
第三十条 拆解处理企业在试点期间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所在地的省市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取消其拆解处理企业资格。

第七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三十一条 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串号(产品生产编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销售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第三十三条 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第三十四条 家电销售企业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商务部门或当地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家电销售企业代理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三十七条 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第三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逐月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环保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代理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第八章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三十九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十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试点省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试点省市财政负担20%。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根据各试点省市废旧家电存量、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测算补贴资金规模,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按80%预拨到试点省市财政部门。
第四十三条 试点省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当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根据预算文件,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预算,由试点省市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第四十四条 试点省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在每年4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进行审核清算。

第九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负责制定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并发布实施办法,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会同财政部指导试点省市确定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负责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和培训工作,负责印制和组织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以旧换新新家电的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负责指导试点省市确定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
环境保护部负责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会同财政部指导试点省市确定拆解处理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家电产品质量。
工商、质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家电产品生产和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章 试点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试点省市政府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组织实施。试点省市政府要成立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工作班子,落实工作经费,精心组织,加强监管。
第四十七条 试点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9]44号和本办法的要求,尽快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包括购买人交旧购新流程,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确定,补贴申报程序,补贴资金兑付,产品售后服务,市场秩序监督,政府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报财政部、商务部、环保部等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试点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督促家电生产企业及时公告以旧换新新家电的参考价格,监督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做到公开透明、价格合理。
第四十九条 试点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有关方面意见,指导中标回收企业合理制定废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并及时予以公布,监督中标的家电回收企业按公平合理的价格回收旧家电。
第五十条 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环保等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进程,通过建立与中标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督促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
第五十一条 试点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五十二条 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工信、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保部等部门报告。

第十一章 试点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试点省市政府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监督管理制度,保障以旧换新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十四条 试点省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五十五条 试点省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
第五十六条 试点省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试点省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试点省市各级质监部门查处违反质量等法律法规行为,从源头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试点省市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伍』 家电下乡卡回收是如何赚钱的

这个一定是有黑幕的 比如政府你得有后台 可以这样给你举个例子
假如一台冰箱售价2500元 补贴325元 税金3%=75元 收的下乡卡如果以50元收的 共125元 可以净赚200元 以到某个商户那里收100张下乡卡 就可以净赚20000元

『陆』 家电以旧换新国家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中标回收企业应将回收的旧家电与回收凭证按时、同步交至拆解处理企业。拆解处理企业要对回收凭证信息、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中拆解补贴申请表信息和旧家电进行认真核对。未做到回收凭证、拆解凭证与旧家电一一对应的,不予兑付运费及拆解补贴。

法律依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一、进一步完善家电以旧换新管理制度

(一)中标回收企业应在回收旧家电45日内将旧家电交至拆解处理企业,逾期未交的,不予兑付运费补贴。

(二)取消具有回收和拆解双重资质企业的回收资质,当地回收凭证发放部门要于5月15日前收回其未使用的回收凭证。

(三)中标回收企业应将回收的旧家电与回收凭证按时、同步交至拆解处理企业。拆解处理企业要对回收凭证信息、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中拆解补贴申请表信息和旧家电进行认真核对。未做到回收凭证、拆解凭证与旧家电一一对应的,不予兑付运费及拆解补贴。

(四)中标企业销售网点兑付消费者补贴资金时,应在销售发票上加盖“已享受家电以旧换新补贴”的印章。家电以旧换新与家电下乡补贴不得重复发放。

(五)以单位名义享受家电以旧换新政策购买新家电的,购买单位需出示自用证明(加盖公章),并经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对中标销售企业和经营五类家电(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商贸流通企业应加大审核力度。

(六)个人和单位享受家电以旧换新政策购买新家电后,如提出退货申请,需先行退还领取的补贴资金。

(七)中标回收企业凭证使用量未达到领取量85%的,不得领用新凭证。严格回收凭证发放管理制度,中标回收企业要将回收凭证发放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回收凭证管理责任可追查。

(八)拆解处理企业要在5月底前建立废旧家电进、出、拆解全程的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视频监控系统,实现24小时监控。

(九)中标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商务部备案。

『柒』 那些回收旧家电的人是如何处理旧家电的

卖二手市场、非法拆解、偷梁换柱,再加环保处理。电子电器产品本身就是贬值非回常快答、技术淘汰非常快的产品或行业,当核心部件出现故障或已经超过使用年限,旧家电回收后的最好归宿就是进入环保企业进行解体和资源化利用,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对二手翻新部分,不但没有安全保证,而且经常坏,维修成本不低,完全可以去某东选择最便宜的(品牌差无所谓,家电已经同质化到底了),安全、放心、省心!非法拆卸或偷梁换柱的,都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更有甚者采用烧、蚀等野蛮行为,最终受到伤害还是老百姓自身,毕竟大气、水、土壤污染是没有边界的,人们最终会为自身行为埋单的,这个期间幸运的20年、糟糕的3-5年,交给环保企业就算积福吧。E回收提供在线回收环保处理等系统化解决方案,可以上去具体了解。

『捌』 家电已旧换新,那么旧的商家都是怎么处理呢

国家家电以旧换新的流程是这样的:涉及的企业有收旧企业、经销企业、内拆解企业容,这些企业都是参加国家统一招标以后中标的企业。
收旧企业从顾客那里回收废旧家电,然后给顾客出具收旧的证明以及按照收旧标准支付给顾客的旧家电的钱(这个标准现在全国没有统一标准),并在全国以旧换新系统中录入顾客信息。收旧结束之后,收到的旧家电由收旧企业统一交拆解企业进行拆解,能重复利用的回收利用,不能的处理掉。对于顾客而言,拿上你卖旧家电给收旧企业以后他们给你的凭证,去经销商那里购买商品,会得到相应的补贴。
至于国美、苏宁,大家可能看到他们自己也收旧也卖东西。那是因为他们是收旧、经销双中标,也就是说国家既允许他们收旧家电卖给拆解企业,也允许他们凭借顾客手中的凭证对顾客再次购买新的家电进行优惠。但是这几家都不是中标的拆解企业,所以大家不用担心他们自己将收旧的家电进行重新组装再次销售。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玖』 家电下乡以旧换新对国家经济发展有什么利益

“以旧换新”政策,是在国务院领导的亲自推动下,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推出来的一项利国利民利企的好政策。党中央和国务院在全面实施家电下乡和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同时,2009年5月份,出台了以旧换新的政策,对汽车和家电以旧换新,通过财政补贴这个政策工具促进消费。这项政策和汽车下乡、家电下乡一起构成了扩大汽车和家电消费的政策体系,是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可以有效的发挥财政倍数效益,扩大消费需求。
(一)拉动国内需求。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我国汽车、家电消费快速增长,保有量大幅增加,淘汰更新潜力较大。据预测,2009年汽车报废量将达到270万辆,家电报废量将达到近9000万台,如果加快淘汰更新,将促进汽车、家电产业稳步增长。 (二)促进节能减排。老旧汽车油耗比新车高5%-10%,特别是“黄标车”油耗比“绿标车”高30%,污染物排放量严重超标,老旧家电电耗比新家电高20%-30%。实行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有利于提高汽车、家电能效水平,减少环境污染。 (三)有效利用资源。汽车、家电中含有大量可回收利用的钢铁、有色金属、塑料、橡胶等资源,通过“以旧换新”,加快完善汽车、家电回收拆解处理体系,可使这些资源得到充分有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四)稳定和扩大就业。汽车、家电生产技术含量高,产业链长,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不仅有利于促进汽车、家电产业稳步增长,也有利于促进营销、物流、售后服务以及报废汽车、废旧家电回收拆解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发展,安置大量人员就业。

『拾』 最新版 山东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山东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9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废弃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自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工作。
第四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五条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山东省户口,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凡在规定时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均可享受运费补贴。
第六条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
第七条 补贴标准为: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按回收企业交售旧家电的数量给予定额补助。
第八条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三章操作流程
第九条 大型家电销售企业和家电回收企业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以招标方式确定;其他符合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和家电回收企业,由各市流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招标结束后,由省商务厅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具体操作办法由省商务厅制定。拆解处理企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省环保厅从已备案公布的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1-3家,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和联系方式。各市财政部门会同流通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方便快捷”原则,具体确定企业申领补贴的财政机关。
第十条购买人选择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各级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用政府资金购买的家电,淘汰报废后应无偿交给经有关部门备案公布的处理企业,并凭处理企业开据的收购凭证办理资产核销手续,同时按交售本办法规定的品种取得以旧换新凭证。
回收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凭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对符合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中标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按规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家电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流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
第四章家电回收企业
第十五条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等均可参加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
2、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
4、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十七条各市流通主管部门要将中标家电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中标回收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家电销售企业
第十九条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省、市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销售网点覆盖面广,原则上应覆盖到县一级;
2、销售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4、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二十一条各市流通主管部门要将中标家电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中标销售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第六章拆解处理企业
第二十三条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省环保厅筛选确定的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外,其他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二十四条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废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了废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第二十五条拆解处理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废家电拆解处理完毕。
第二十六条拆解处理企业在试点期间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并取消其拆解处理资格。
第七章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二十七条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串号(产品生产编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销售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第二十九条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第三十条家电销售企业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流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三十一条回收企业将收购的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并要附注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三十三条 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第三十四条拆解处理企业于每月3日前对上月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流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八章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三十五条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三十六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财政负担20%(不含青岛)。
第三十八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各市废旧家电存量、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测算补贴资金规模,预拨补贴资金。
第三十九条补贴资金管理实行“事前预拨、事后清算”的办法。各市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预算,由各市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第四十条各市财政部门会同流通主管部门在试点结束后,及时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清算。
第九章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省家电与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各级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本区域家电以旧换新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十二条各级流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会同财政部门指导确定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负责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培训工作;负责印制并组织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负责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宣传。
第四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防止各种骗取补贴行为的发生。
第四十四条各级经济和信息化委(经贸委、节能办)负责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家电产品质量。负责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对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环境保护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以旧换新新家电的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督促家电生产企业及时公告以旧换新新家电的参考价格,指导中标回收企业合理制定废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并及时予以公布,监督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监督中标的家电回收企业按公平合理的价格回收旧家电。
第四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质监部门要查处违反质量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从源头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
第四十九条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建立与中标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要建立工作档案和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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