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家电大全 > 家电下乡骗补举报到哪里

家电下乡骗补举报到哪里

发布时间:2022-05-06 12:19:50

家电下乡骗补的“骗补”原因分析及对策

·家电下乡的销售网点具有多卖货多挣钱的天性,同时又担负审核家回电下乡产品购买者身份的答重任。
·家电下乡本是针对农民的好政策,应当有好的监管来保证好政策落到实处。 从根本上解决眼下家电下乡骗补现象,仅靠国家严厉的惩罚制度还远远不够,惟有站在兼顾城乡需求的大视角,来重新审视整个制度设计。
具体讲,国家在出台针对农村消费者的家电下乡补贴政策时,也应将城镇低收入者乃至全部城镇居民考虑在内,最终实现在家电更新换代中的城乡一体化态势,将家电下乡补贴的旧版本,升级为全国范围内的家电更新补贴版本,以城乡一体化为着眼点,在准许城市居民享受与农村居民同样的政策扶持的同时,对首次购买家电和进行家电更新换代分别采取针对性补贴措施,这不仅提振内需,激活消费需求的最好、最公平的办法,更是有效杜绝家电下乡骗补的良药。 针对骗补现象时有发生的情况,国家以财政部名义下发《关于加强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监管防止骗补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相信对骗补现象是一种很好的遏制作用。

Ⅱ 家电下乡的补贴一直不到账,我应该去哪里投诉

你们县财政局不解决,你直接找你们地区投诉嘛。每个地区都会有一个投诉电话的。要是不知道,就让家电下乡投诉热线告诉你,你们地区的那个投诉电话,投诉财政所。

Ⅲ 家电下乡 骗补 犯罪

你可以上我爱我家查阅相关文章资讯,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Ⅳ 你 好 我想咨询一个关于家电下乡骗补的事 他有什么处罚条例 是按照什么罪名定案的 谢谢 看到请回复

可能涉嫌诈骗罪。

Ⅳ 淮安区钦工镇诈骗犯真多,家电下乡骗补特别巨大案件,涉及到财政所长常洪兵,镇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多人被拘

这个不是诈骗,政府工作人员如此行为是贪污罪的表现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千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一、诈骗罪定义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Ⅵ 电磁炉家电下乡产品,怎么才能得到补助,手续怎么办必须农村户口,还要去哪登记呢

[编辑本段]家电下乡操作细则
(财建[2009]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物价)、宣传、农业、环保、供销、税务、工商、质监主管部门:
家电下乡是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惠农强农,带动工业生产,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一项重要举措。自2009年2月1日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以来,各地积极开展工作,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十分踊跃,成效显著。但由于补贴产品种类、参与下乡的生产和流通企业、农民购买数量等在短时间内大幅增加,各环节工作协调难度增大,媒体反映有些地区出现补贴兑付不及时、假冒家电下乡产品等问题。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完善家电下乡操作办法,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落实力度,把好事办好。为此,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中宣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供销总社、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了《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大幅度简化了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并对提高家电下乡产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以及加强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简化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是对家电下乡操作办法的重大调整,主要是:(一)在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进行简化补贴程序改革试点。解除生产企业发货登记与销售网点录入环节间的制约关系,取消乡镇财政所审核、县财政局兑付环节,改为销售网点代审、乡镇财政所兑付。试点时间为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试点成功后全国推广;(二)未改革地区,仍然由财政部门审核并兑付,但解除生产企业发货登记与销售网点录入环节间的制约关系,并将原来“乡镇财政所审核,县财政局兑付”调整为“乡镇财政所审核并直接兑付”。(三)不管是否进行简化补贴程序的改革,凡由于银行网络不健全、地广人稀等原因,实行“一卡通”、“一折通”方式兑付有困难的地区,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可创新补贴程序,采取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再与财政部门清算的方式。采取上述简化措施后,在农民提出补贴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补贴资金必须兑付到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商务、工信、发展改革(物价)、宣传、农业、环保、供销、税务、工商、质监等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家电下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本细则,加强政策宣传,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家电下乡工作全面落到实处。
附件:家电下乡操作细则
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宣部 农业部
环境保护部 供销总社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二00九年四月十六日
家电下乡操作细则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家电下乡是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惠农强农,带动工业生产,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一项重要举措,自2009年2月1日已经在全国全面推广。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家电下乡补贴政策,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下乡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热水器(含储水式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九类,摩托车已经纳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
家电下乡产品最高限价如下: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壁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
实施中补贴产品及最高限价如有调整,另行公布。
第三条 享受补贴的每类家电下乡产品每户农民限购2台(件)。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给予产品销售价格13%补贴的资金。
第五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按比例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及时转拨。中央财政将与地方财政定期清算。
对新疆、内蒙古、宁夏、西藏、广西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及“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上述地区可根据财力状况加大对家电下乡补贴力度。
第六条 家电下乡在各地区实施的时间统一暂定为4年。山东、青岛、河南、四川等4个省(计划单列市)执行到2011年11月底。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执行到2012年11月底。其余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从2009年2月1日开始,执行到2013年1月底。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供销总社、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家电下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的职责及本细则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家电下乡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家电下乡产品生产
第八条 家电下乡产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家电下乡产品标准和招标文件,产品标准应当包括质量、节能、环保、耐用、安全及农村适应性等内容,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生产企业投标时应当签署承诺书,在家电下乡产品生产、销售、服务等方面作出明确承诺,中标后应当与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订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并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企业的产品投标价格,应当充分考虑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的合理税费和利润,以利于调动销售环节的积极性。
第十条 中标生产企业应当切实履行承诺书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以及家电下乡产品要求组织生产。严格控制生产流程,保证家电下乡产品质量。安排好生产进度,保证家电下乡产品充足供应。
第十一条 中标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对家电下乡产品逐一加制统一的产品标识卡及号码,保证产品与标识卡一一对应,并及时将生产、发货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督促中标生产企业严格生产管理,加强质量控制和检验,确保家电下乡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以及中标要求。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质量承诺。
第十三条 各级质监部门要按照质检总局的统一工作部署,根据生产企业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将家电下乡产品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强对中标企业的巡查和中标产品的质量抽查,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三包”规定。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严查生产企业各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借家电下乡之名制假制劣、翻新废旧家电产品、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
[编辑本段]第三章 家电下乡产品销售
第十四条 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企业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推荐销售企业。
第十五条 销售企业投标时,应当针对家电下乡制定完善的宣传、配送、售后服务、价格管理、监督等措施,确保家电下乡销售渠道顺畅。中标后应当与财政部、商务部签订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并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第十六条 中标销售企业所属销售网点,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销售家电下乡产品。
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并照章纳税;(3)必须具备销售信息审核录入系统条件;(4)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的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的销售网点备案标准和程序。对符合备案标准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严禁以网点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
第十七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严格履行承诺,并对所属各销售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行为承担责任。
中标销售企业要根据家电下乡产品市场需求,组织货源保证供应,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管,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杜绝乱涨价、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
中标销售企业不得限制或禁止其他中标家电下乡产品进入本企业流通网络,不得以备案为条件向网点收费,要合理考虑销售各环节之间的利益分配。
第十八条 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必须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开具税务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产品型号、价格、产品标识卡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销售网点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在产品公示栏中明确公布该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具体型号和中标最高限价,设立专柜,并配备专销人员。积极向农民宣传中标产品型号、价格及申领补贴流程等政策。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产品中标价格以及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但可以随成本下降及供求因素按低于中标价格销售。
第十九条 中标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要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准确录入发货、收货、销售等信息。对城镇居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也应当在系统中如实录入。
第二十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标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协调中标生产企业的产品供应及中标销售企业的网点建设,维护家电市场流通秩序。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销售网点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政策宣传的规范性与准确性,以及开展促销活动情况;(2)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以及提供销售、服务等情况;(3)使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和销售信息录入情况;(4)发票使用情况等。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均应当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农民及企业的举报和投诉,接到对销售网点的举报投诉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并予以处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公示公告制度,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对销售网点违规信息以及举报投诉处理等情况,应当通过网络、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编辑本段]第四章 农民购买与补贴申报
第二十一条 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到悬挂有“家电下乡指定店”标牌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2)每个家电下乡产品都附有与产品唯一对应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粘贴在产品说明书封面的指定位置;(3)每个家电下乡产品都粘贴有专门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4)应当索要正规发票;(5)查看要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是否超过该产品的中标最高限价。
第二十二条 申领家电下乡补贴应当备齐以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2)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3)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4)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可用其它储蓄存折。
[编辑本段]第五章 补贴资金审核与兑付
第二十三条 补贴资金由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审核兑付。
第二十四条 分步实施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简化改革。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安徽、山东、青岛、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甘肃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率先进行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改革试点,实行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录入补贴相关信息,乡镇财政所确认并兑付补贴资金的办法,其他地区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再推行,具体时间另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改革试点地区补贴资金的审核兑付程序:
(一)销售网点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查看其相关身份证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产品的销售及补贴备案信息,录入信息应当包括:购买产品发票号码、购买人信息(含户口簿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产品标识卡号、储蓄存折银行账号(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应当用粮食直补账号)等。储蓄存折银行账号姓名与购买人或户主姓名应当一致。暂时不能实行网上审核录入的,可以进行纸质表格审核登记,到具备条件的销售网点或乡镇财政所进行网上录入。
(二)销售网点必须留存产品标识卡、购买人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购买人身份证、购买产品发票、储蓄存折等复印件,并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料提交指定的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兑付手续。
对于非农民消费者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不得以任何借口索取和留存产品标识卡及其复印件。
(三)乡镇财政所对销售网点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确认完毕,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相关复印件留存备查。
(四)县乡财政部门应当将补贴结果及时进行公示,同时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根据补贴资金兑付情况,县、乡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宣传、农业、环保、供销、税务、工商、质监等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销售网点代理审查情况进行抽查,并与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于异常数据或疑似骗补行为应当及时核查。每个网点半个月至少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小于兑付补贴资金的10%。抽查内容包括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情况、销售的真实性、发票的真实性及税收缴纳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非改革试点地区补贴资金的审核兑付程序:
(一)销售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农民购买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暂时不能实行网上审核录入的,可以进行纸质表格审核登记,到具备条件的销售网点或乡镇财政所进行网上录入。
(二)销售网点在网上录入销售信息后,农民应持购买产品发票、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产品标识卡以及储蓄存折(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应当用粮食直补存折),及时向指定的乡镇财政所申领补贴。
(三)乡镇财政所应当及时受理审核。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符合补贴条件的,自农民申领补贴之日起12日内,应当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乡镇财政所应当留存发票复印件备查。
(四)具备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实行销售现场集中审核方式。县乡财政部门要会同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人员联合下乡,积极创造条件在销售网点现场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请,方便群众。
第二十七条 为便于乡镇财政所兑付补贴资金,各地要在乡镇财政所设立“家电下乡补贴专户”。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预拨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拨付到“家电下乡补贴专户”。乡镇财政所审核兑付后,应当及时到县级财政部门报账。家电下乡政策执行到期后,应当撤销“家电下乡补贴专户”。
第二十八条 不管是改革试点地区还是未改革试点地区,由于银行网络不健全、地广人稀等原因实行“一卡通”、“一折通”方式兑付补贴资金有困难的,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可实行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的办法,销售网点再与乡镇财政所进行补贴资金清算。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地要积极开拓思路,本着既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又方便农民群众及时领取补贴的原则,创新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办法,加快补贴兑付进度。
[编辑本段]第六章 产品售后服务
第三十条 中标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投标时关于售后服务的承诺,即售后服务“三包”规定、售后服务电话、5日内解决家电产品故障、5日内难以解决的应当提供备用机,对地域广大和农户分散的乡村开展巡回维修服务和集中培训服务等。
第三十一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增强网点的销售服务功能,严格履行流通企业承诺,严格执行国家“三包”规定,建立适应农村市场特点的物流配送体系,提供适合农民的售后服务,设立24小时免费服务热线;负责所售家电的安装调试、使用辅导,要做到包教包会;满足用户服务要求,实现县市用户24小时之内、乡村用户48小时之内、偏远乡村72小时之内上门服务。
第三十二条 各级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督促中标销售和生产企业加强和改善售后服务,特别要做好灾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农村的售后服务工作。
[编辑本段]第七章 市场秩序监管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规范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家电下乡产品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以及商务部门“12312”举报投诉中心的作用,进一步扩大消费者协会分会、“12315”消费维权联络站、消费投诉站(简称“一会两站”)的覆盖面,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家电下乡产品的投诉举报,切实维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伪劣商品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防止假冒商标家电商品流入农村市场,维护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15号),切实加强价格监管,规范家电下乡产品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农民消费者权益。
[编辑本段]第八章 政策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加强家电下乡政策宣传、业务培训、销售网点监管、乡镇财政所补贴审核兑付、监督检查、公示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中央财政安排工作经费,对地方予以适当补助。
第三十八条 对财政补贴审核兑付改革试点地区承担代理审核工作的销售网点,中央财政按代理审核产品数量,给予每个产品0.5元的定额补助。承担代理审核工作的销售网点不得向农民收取除产品本身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状况,支持建立完善家电下乡流通网络。中央财政对各地完善家电下乡流通网络给予适当奖励。
[编辑本段]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各级质监等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对不履行质量承诺、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中标生产企业,将实施扣缴保证金、暂停或取消中标资格等处罚。处罚决定由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质检总局作出并公布。
对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并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安全项目不合格,以及故意违法违规的生产企业,作为严重失信企业列入产品质量信用记录网,质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吊销许可证或CCC认证证书,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第四十一条 对不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销售服务问题突出的销售企业,将实施扣缴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家电下乡流通企业中标资格等处罚,处罚决定由财政部、商务部商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作出并公布。
第四十二条 销售网点出现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不良行为,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销售网点出现下列第(四)至第(八)项严重不良行为,或出现不良行为累计超过三次,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一)店内没有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给购买农民开具发票,未将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信息及时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造成农民申领补贴延迟或无法申领补贴。
(三)对农民的服务要求不能及时响应,以各种理由拖延,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
(四)抽取产品标识卡,将家电下乡产品作为非家电下乡产品销售。
(五)擅自更换家电下乡产品型号,或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非家电下乡产品。
(六)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农民。
(七)未遵守家电下乡产品价格规定,终端销售价格高于中标价格。
(八)私自留用标识卡,留取或复印农民户口簿、身份证等领取补贴的有关资料,录入虚假购买信息等,骗取补贴。
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销售网点由于不良行为造成购买农民的损失,由相关中标销售企业全部承担。
第四十三条 代理审查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应当对购买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储蓄存折等基础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如因管理不当给购买农民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家电下乡产品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骗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编辑本段]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按本细则执行。各地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会同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Ⅶ 家电下乡骗补的“骗补”现象的危害

1、骗补者都是违来规操作自,无视国家相关规定,践踏国家法律利器的尊严。
2、目前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中央地方联动,捆绑责任、共同推进。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实际上用的是所有纳税人的钱来建设和谐社会,它的最终目的让老百姓真正受益。而骗补者都不是补贴对象,却占用了补贴的份额,享受了补贴的优惠。利用国家政策漏洞,攫取纳税人积累的资源,让社会更加不和谐。
3、推广家电下乡政策是贯彻国家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逐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政策。通过发挥国家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更多的企业关注农村市场,不断建立和完善面向农村的生产、流通和售后服务网络,改变长期形成的以单一供给结构面向差别很大的城乡二元结构的状况,实现协调可持续发展。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而骗补者的存在削弱甚至改变了这种政策的目的。

Ⅷ 列入家电下乡 政策补贴范围的产品有哪些在政府那个部门报销补贴

1.问:家电下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按照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顺应农民消费升级的新趋势,运用财政、贸易政策,引导和组织工商联手,开发、生产适合农村消费特点、性能可靠、质量保证、物美价廉的家电产品,并提供满足农民需求的流通和售后服务。主要做法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以直补方式对农民购买试点产品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以激活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扩大农村消费,促进内需和外需协调发展。财政部、商务部决定,在2008年5月底前,选择既有利于改善农民生活,又有利于促进生产发展的彩电、电冰箱(冰柜)和手机三大类产品,在山东、河南和四川三省试点。

2.问:实施家电下乡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实施家电下乡,是统筹国内外两个市场的积极探索,是一项重大的支农惠农政策,是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由投资、出口扩展到消费领域的一项重大创新,是财政政策和贸易政策的新突破。

一是有利于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家电普及程度是体现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实施家电下乡,将家电产品出口的优惠政策直接补给我国的广大农民,而不是补给企业等中间环节,这将大大降低农民的消费支出成本。在增强农民的消费能力的同时,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特别是在农村普及彩电和手机,不但可以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还可以帮助农民了解国家政策、获取市场信息、学习生产技术,促进农民增收。这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使农民尽早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

二是有利于扩大农村消费。党的十七大提出“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消费被放在首位。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把扩大消费作为2008年工作的重点。农村消费是我国扩大消费的重要部分,抓住当前农村家电普及的有利时机,推动家电下乡,将大幅度扩大农村消费。

三是有利于建立起面向农村市场的工业生产和流通体系。实施家电下乡,不仅仅是给一些财政支持,一“补”了之。而是通过给农民的直接补贴,发挥杠杆作用,引导生产企业设计和生产适合农民消费特点、适应农村消费环境和条件的家电产品,引导流通企业建立和完善面向农村的流通和售后服务网络,改变长期形成的以单一供给结构面向差别很大的城乡二元结构的状况。这也是落实以人为本、实现协调发展的具体体现。

四是有利于缓解顺差过快增长,减少贸易摩擦,促进内需和外需协调发展。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家电生产国和出口国。彩电、电冰箱、手机等主要家电产品产能很大,同时,家电产品也是我国贸易顺差的重要来源。近年来,我国家电产品在欧、美市场上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贸易摩擦频发。通过家电下乡促进家电生产、流通和农民需求的有机对接,能够消化家电产品的过剩产能,也有利于减少家电产品贸易顺差、缓解贸易摩擦。

3.问:家电下乡试点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答: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按照农民消费升级的新趋势,组织工商联手,开发、生产适合农村消费特点、性能可靠、质量保证、物美价廉的家电产品,并提供满足农民需求的流通和售后服务。

二是比照出口退税,对农民购买试点家电产品,由中央和试点地区财政以直补方式给予销售价格13%的资金补贴,以激活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扩大农村消费,促进内需和外需协调发展。

4.问:为什么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答: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试点期间,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主要考虑,家电下乡补贴产品是否能够保证真实销售、企业是否能够提供优质售后服务,都需要地方政府加强监管;同时补贴资金的核定和发放的具体工作也在地方。因此,有必要中央地方联动,捆绑责任、共同推进。

5.问:怎样能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答:这主要采取了两种措施:

一是家电下乡补贴资金采取年初预拨、下年清算的方式。即年初按照测算的对各省农民全年补贴资金数额,本着从紧的原则,预先将中央财政应负担补贴资金的80%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落实地方应负担部分并预拨到县。二是实施过程中,实际补贴资金如果超过预算,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先行垫付。这样做,既能避免超拨造成资金结余,影响财政资金发挥效益。一旦发生超预期销售,由省级财政先行垫付,也能保证政策及时到位。

6.问:为何选择彩电、电冰箱、手机作为试点产品?

答:根据对农村市场的调查,彩电、电冰箱、手机等产品农民购买意愿较高。这三类产品是农村普及家电的入门产品,是农民最想买也最先买的,电网、信号网等消费条件在大部分农村已经具备。特别是在农村普及彩电和手机,不但可以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还可以帮助农民了解国家政策、获取市场信息、学习生产技术,促进农民增收。同时,这三类产品也是国内产能大、顺差大的产品。

7.问:为何选择山东、河南、四川作为试点省份?

答:选择试点省份时考虑下列因素:

第一,侧重农业大省、人口大省。这样有利于进一步增强试点的代表性和典型性,有利于积累经验。第二,试点省份必须具备一定的市场规模。这样有利于家电企业大规模生产、降低成本以及流通企业的网络建设,调动企业的积极性。第三,侧重家电产能大省。这样可以充分发挥生产企业熟悉当地市场的优势,增强产品的针对性,当地农民对本地企业信任感强,且购买和维修也较方便,便于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第四,试点省份必须兼顾东中西部。综合考虑以上因素,选择山东、河南、四川三省作为试点省份。

8.问:家电下乡试点实施多长时间?

答: 2008年5月底前。

9.问:如何确定家电下乡试点产品型号和流通企业?

答:在调研基础上,根据农村的消费特点和消费水平,制定符合农民需求的产品标准,然后通过招标的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优中选优,确定试点产品和流通企业。共有15家生产企业的197个型号的产品和21家流通企业中标。

10.问:家电下乡的试点产品在价格上有何规定?

答: 根据试点地区的农民消费水平,三类试点产品的价格分别为:彩电单价不超过1500元;电冰箱(含冷柜)单价不超过2000元;手机单价不超过1000元。各型号产品的最高终端零售价不得高于产品中标价格,详细可查询www.jdxx.gov.cn。

11.问:为何把对农民购买试点产品的补贴比例定为13%?

答:当前的家电出口退税率为13%,家电下乡是比照出口退税率,对农民购买试点家电产品给予13%的补贴,即把对出口家电产品的优惠政策直接补给我国的广大农民。

12.问:如何保证试点产品符合农村消费特点?

答:为使家电下乡产品符合农村消费特点,切实维护农民利益,防止将城市商品简单推向农村甚至将滞销商品向农村转移,财政部、商务部经过充分调研专门制定了家电下乡产品标准,在节能、环保、耐用、安全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如宽电压、强信号的彩电,耗电低、冷冻量大、环保的电冰箱,强信号、待机时间长、方便收发农业科技和市场信息的手机。为进一步确保产品质量,还要求彩电、电冰箱必须为国家免检产品。中标产品都要符合这些标准和要求。同时,引导企业通过简化不适合农村消费的功能和包装,降低生产成本,确保家电下乡产品质量可靠、功能实用、价廉物美。从招标情况看,许多生产企业有针对性地研发了适合农村的新产品,不仅保证家电的基本品质,还增加了很多适应农村消费环境的新功能,如电冰箱的防鼠板、产品的宽电压设计、电冰箱平衡装置、手机的农村信息功能等。另外,根据试点地区的农民消费水平,两部门对三类试点产品的销售价格均作出了明确限定,让更广大的中低收入农民享受到补贴政策。

13.问:如何保证试点产品的供应、销售及维修服务?

答:为保证试点产品的供应、销售及维修服务,对参加试点工作的生产和流通企业在生产、配送、销售、维修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如加强试点产品的生产;积极联系乡村基层组织开展农民购买意愿调查、组织好货源,确保不脱销、不断档;对偏远地区组织好团购,做到送货上门、搞好安装调试和使用辅导;严格执行国家三包规定,强化维修服务网点,开展巡回维修服务等。这些要求,已在企业中标协议中予以明确,中标企业必须履行。试点省商务财政部门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详细实施方案,确保农民买得放心、用得满意,享受到与城里人一样的服务。

14.问:参加家电下乡的流通企业满足哪些条件?

答:承担销售任务的企业应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农村市场网络健全,既可以是家电零售企业,也可以是生产企业设立的经销公司或省级代理商。基本条件是:(1)企业年家电产品销售额在本省位居前列,一般应在5亿元以上;(2)资信状况良好;(3)配送能力覆盖本省所有县(市);(4)销售服务网点原则上覆盖本省所有县(市),且网点规模、服务水平等处当地前列。

15.问:农民购买试点产品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农民应事先了解家电下乡的政策,了解家电下乡试点产品型号、最高限价和销售网点名单(可查询www.jdxx.gov.cn),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在指定的销售网点购买试点产品,索要正规发票。开箱时要注意验证及保存产品标识卡,并以此作为申领补贴的重要凭证。

16.问:如何保证农民能购买到试点产品?

答:农民可在家电下乡指定的销售网点购买试点产品。要求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履行中标承诺,加强与县级主管部门和基层政府、组织的沟通、协作,共同做好试点产品生产前的调查研究,针对不同试点区位、不同农民收入水平确定不同型号产品的生产规模,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货时间和供货数量,确保试点产品不断档、不脱销,并采用多种销售方式,如大篷车流动售货等,方便农民就近购买。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已做好相关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农民能及时购买到试点产品。

17.问:如何保证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能享受到优质的售后服务?

答:为保证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能享受到优质的售后服务,两部门对企业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生产企业做到:(1)有24小时呼叫中心,对用户提出的问题能够随时答复;(2)在试点区域(四川、河南、山东),售后服务网点覆盖到县级城镇,每县至少有一个网点;鼓励企业在人口集中的中心乡镇设立售后服务点,有条件的可对地域大、农户分散的乡村开展巡回维修服务;(3)中标企业应准备一定比例的备用机,当维修中遇到交通、维修配件供应、维修能力等方面的困难,使用户的家电产品的故障难以在5天内得到解决时,由企业为用户提供维修备用机等等。要求流通企业做到:(1)县级销售网点覆盖率不低于90%,单个网点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应居所在地区前列;(2)具有面向农村市场的完善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3)配送能力覆盖所有县(市),县级销售网点二次配送乡镇覆盖率100%;(4)需要送货的产品,保证送货上门;(5)销售及服务网点具备所销售家电的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维护等服务技能,负责安装调试、使用辅导、包教包会,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家电产品的三包规定等。通过上述要求,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农村家电流通体系,形成覆盖农村地区的家电分级配送体系和以县城为龙头、乡镇为基础的家电销售服务体系,切实为农民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使企业真正扎根农村,服务农民。

18.问:购买家电下乡试点产品有数量限制吗?

答: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2台(件)。

19.问:农民购买试点产品后如何领取补贴?

答:农民购买试点产品后,在规定时间内,持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购买人储蓄存折以及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乡级财政部门初核后,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银行发放到农民储蓄账户上。

20.问:如何防止家电下乡试点产品向城市回流与骗补行为的发生?

答:为使补贴资金落到实处,为产品设计了专门的产品标识卡(即产品身份证),作为农民领取补贴的依据,同时通过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产品的可追溯体系,从生产到销售各环节全程动态跟踪,每台产品、每分钱的流向都有据可查,防止假冒伪劣产品及非试点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杜绝骗补行为的发生,同时能有效防止试点产品向城市回流。

21.问:生产企业在家电下乡试点工作中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一是保证试点产品质量。要将试点产品的品质放在第一位,切实加强对生产流程的监控,把好产品质量关,保证试点产品货真价实。

二是安排好生产进度。严格按照标书和承诺组织生产,争取尽快将试点产品投放市场。两部门将在近期组织相关人员,包括商会协会、地方主管部门和企业代表,成立督察组到企业进行实地检查。

三是保证及时供货。要加强与县级主管部门和基层政府、组织的沟通、协作,共同做好试点产品生产前的调查研究,针对不同试点区域、不同农民收入水平确定不同型号产品的生产规模,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货时间和供货数量,确保试点产品不断档、不脱销。

四是确定好产品价格。要严格按照规定确定家电下乡试点产品的市场价格,不得高于规定的最高限价和投标时的价格,保证农民买到的试点产品物美价廉。

五是建立试点产品追溯机制。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制作标识卡,做到试点产品与标识卡一一对应;及时在信息管理系统上记录标识卡等产品信息,保证试点产品的真实信息与系统记录信息一致,并全程跟踪产品流向。

六是保证配送渠道畅通。有自己销售渠道的生产企业,要进一步完善销售网络,不断向农村延伸;没有自己销售渠道的,要与流通企业搞好衔接和协调。

七是提供优质售后服务。要切实为农民做好试点产品的售后服务,不仅要负责安装好、调试好,还要包教包会,出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

22.问:流通企业在家电下乡试点工作中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一是组织好货源。尽快与生产企业签订合同,落实代理的试点产品类别和型号,保证及时将家电下乡试点产品送到农民手中。

二是做好宣传工作。担负起家电下乡政策的宣传重任。家电下乡与一般的促销不同,不仅要通过宣传使家电下乡政策深入人心,更重要的是要宣传得当,让农民对政策有正确的认识。

三是尽快充实销售网点。要按照承诺做好县、乡销售网点的布局,并尽快到县级商务部门进行销售网点的备案;要尽快把承担销售任务的网点充实起来,每个销售门店至少要设立家电下乡专柜,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区甚至开设专卖店,同时要有统一的形象以便农民识别。

四是与基层政府和组织密切联系。要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基层组织建立良性互动,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制定不同区域的销售方案,包括采用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团购还是店铺方式销售、如何建立配送网络体系等。试点开始前期,可以采用大批量配送的方式满足农村需要,以降低成本。

五是做好与信息管理系统的衔接。尽快把销售网点信息工作平台装备起来,要与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运行接口、做好调试,并严格按照系统要求记录销售信息。目前部分地区的乡级主管部门没有联网,流通企业要及时向这些地区的乡财政所报送销售信息。

六是组织好销售。严格按照承诺销售试点产品,把好销售渠道的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及非试点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能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出现违规的流通企业将受到处罚,严重的将被淘汰;要在网点明显位置设立补贴产品明细牌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牌等。

23.问: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启动后,两部门还有什么后续措施?

答:商务部和财政部将建立综合考核标准和处罚机制,对试点产品生产流通企业进行严格考核。中标企业必须认真履行竞标标准,严格执行两部门的规定,达不到规定要求和标准的,将被淘汰。

Ⅸ 家电下乡,貌似被骗啦! 怎么办

我来给你解答吧,是这样的,空调有些机型的确不是下乡型号,但是包装箱内却有下乡标示卡。这是生产厂家在包装时出现的问题,同样的问题不止海尔一个品牌,别的品牌也有,告诉你一个方法吧:你可以去商场电脑查询一下,如果你的身份证信息在电脑里那就是被商家骗补了,这样的情况你可以去投诉的,起诉也是可以的,这属于严重欺诈的。再者,你到海尔官网上去看下这款空调的价格,如与您所购价格不相付,也是受骗上当。可以找商场理论的。这种情况在商场很多,普通顾客是不知道的。谢谢希望能帮上你。

Ⅹ 对家电下乡骗补行为如何定性

一、对于以非法来占有为目的,采取自套用农户相关证件信息的手段虚报冒领家电下乡补贴,并将索要来的高额补贴标识卡匹配到原本补贴较低的家电产品上骗取补贴,数额较大的,符合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以涉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日常检查及专项检查中发现骗补行为的,严格按照《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155号)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1、检查发现违规操作导致骗补的中标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依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扣缴保证金、曝光、取消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罚。对互相串通或串通销售网点违规操作的,要从严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检查发现违规操作导致骗补的销售网点,依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扣缴保证金、曝光、取消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罚。对恶意串通消费者骗取补贴的,要从严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检查发现骗补的个人,要依法追缴骗取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对因工作失职导致骗补发生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利用职权串通销售网点、消费者进行骗补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阅读全文

与家电下乡骗补举报到哪里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北京家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浏览:253
苹果指纹保修吗 浏览:270
木质家具摔裂怎么固定 浏览:296
防水涂料如何用滚筒刷 浏览:563
华苑冠华维修电话 浏览:698
顶楼雨棚多久需要维修 浏览:864
海尔空调武汉维修点 浏览:603
北碚长安4s店维修电话号码 浏览:924
小米售后维修大概需要多久 浏览:949
电脑保修键盘进水保修吗 浏览:398
维修车子需要带什么 浏览:829
维修电脑与家电怎么办理执照 浏览:518
瑞士珠宝保修单 浏览:284
中式古典家具质量怎么样 浏览:296
合肥家具除甲醛如何处理 浏览:457
楼顶开裂用什么防水材料 浏览:441
苹果广西售后维修点吗 浏览:739
广州市苹果维修电话 浏览:46
家电的市场部活动怎么写 浏览:535
开平二手家电市场在哪里 浏览: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