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哪些品种需要药品电子监管码的
正常情况下是国家基本药物。目前各省要求国家基本药物的中标产品必须赋码。等到2012年2月以后,所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就都需要赋码了。还有个别省份对基本药物增补品种的中标产品也要求赋码,例如江苏等地。
一、凡生产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的企业,应根据《关于对部分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实施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484号)要求,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加入药品电子监管网,药品出厂前,须按规定在上市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的药品电子监管码,并做好入网、赋码和核注核销等各项工作。2012年1月1日起,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未入网及未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的,一律不得销售。
二、2012年2月底前,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必须对所有生产的基本药物品种进行赋码。凡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实施电子监管的,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
㈡ 中国的管制药品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因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是法律规定的特殊药品,简称为“麻、精、毒、放”。另外,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戒毒药品和兴奋剂也实行一定的特殊管理。
(1)麻醉药品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生理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包括天然、半合成、合成的阿片类、可卡因、可待因类、大麻类、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计委,于2013年11月11日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共121个品种,其中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及包括的制剂、提取物、提取物粉共有27个品种。
(2)精神药品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包括兴奋剂、致幻剂、镇静催眠剂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计委,于2013年11月11日联合公布的《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共有149个品种,其中第一类精神药品有68个品种,第二类精神药品有81个品种。目前,我国生产及使用的第一类精神药品有7个品种,第二类精神药品有29个品种。
(3)医疗用毒性药品(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根据原卫生部的规定,目前我国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中有毒性中药27种(指原药材及其饮片),毒性西药13种。
毒性中药品种: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生马钱子、生川乌、生草乌、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生巴豆、斑蝥、青娘虫、红娘虫、生甘遂、生狼毒、生藤黄、生千金子、生天仙子、闹羊花、雪上一枝蒿、白降丹、蟾酥、洋金花、红粉、轻粉、雄黄。
毒性西药品种:去乙酰毛花苷C、阿托品(包括其盐类)、洋地黄毒苷、氢溴酸后马托品、三氧化二砷、毛果芸香碱(包括其盐类)、升汞、水杨酸毒扁豆碱、氢溴酸东莨菪碱、亚砷酸钾、士的宁(包括其盐类)、亚砷酸注射液、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
(4)放射性药品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或其标记药物。
㈢ 什么药品要实行电子监管
2008年,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对血液制品、疫苗、中药注射剂及第二类精神药品等重点药品的生产、经营情况实施电子监管。
从2009年起,逐步将已批准注册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纳入电子监管。
目前,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特殊药品和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必须实行电子监管。其它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国家药品管理部门申请电子监管事项。
㈣ 没有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的药品是真的吗哪些药物必须有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哪些可以没有
截止到目前为止,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二类精神药品,疫苗,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中成药)、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国家基本药物是要求必须附码的品种,除此之外的药品没有强制附码(有些厂家会因某些内部原因自己附码)。并且最后四个类别是12年后才开始有要求的。如果是以前生产的,也是没有附码的。而且有些大输液附码只附到件装,中包装和小包装都没有码,情况比较复杂。电子监管码不等于药品真伪,靠这个来判断是没有意义的。
㈤ 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种类有哪些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终止妊娠药品、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
㈥ 哪些品种需要药品电子监管码的
不是哪些品种需要药品电子监管码,而是国家将一部分药品列入了电子监管码跟踪流向来进行管理,以保证药品的安全。
㈦ 药箱子监管包括哪些
毒麻精放:医疗用毒性药品特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
俗称的四大类:疫苗 血液制品 中药注射剂和二类精神药品-2008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所含307个品种(各省有中标及递增变更)--2011年4月1日起
即将实施的是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2011年12月31日。2015年开始全品种电子监管。
㈧ 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包括哪些
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是:
1、狭义的特殊药品,是指麻精毒放,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2、广义的特殊药品,即特殊管理的药品。则除上面的4类药品外,还包括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兴奋剂,含特殊药品类复方制剂。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国务院先后颁布了《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年11月)、《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1月)、《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及《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年1月),以正确发挥其防病治病的积极作用,严防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而造成危害。
医院是特殊管理的药品采购、使用量最多的单位,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管理,关键是要控制医疗机构对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管理,医院药房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卫生部的法规条例,加强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麻醉药品的管理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其管理要点有:
1、麻醉药品只能用于本院医疗、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正确合理地使用,严防患者产生对此类药品的依赖性,杜绝事故漏洞。
2、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者,才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3、麻醉药品必须使用专用的处方笺,并有医师的签章,配方人员也要双签字,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册。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4、麻醉药品处方限量 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
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止痛的危重病人,可按规定手续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凭卡到指定医疗单位开方取药,一次取药最多为5日常用量。
5、对麻醉药品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处方保存3年备查。
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品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精神药品管理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其管理要点有:
1、精神药品只准在本院使用,医生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严禁滥用。
2、精神药品处方限量 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3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常用量。处方应当留存2年备查。
3、医疗单位应当建立精神药品收支账目,按季度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毒性药品的管理
医疗用毒性药品(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1、毒性药品的品种范围
根据卫生部的规定,目前我国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中有毒性中药27种(指原药材及其饮片),毒性西药11种(指原料药)。上述中、西毒性药品品种一般不包括其制剂,其单方制剂在一些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
⑴ 毒性中药品种 砒石(红砒、白砒)、砒霜、生川乌、生马钱子、生甘遂、雄黄、生草乌、红娘虫、生白附子、生附子、水银、生巴豆、白降丹、生千金子、生半夏、斑蝥、青娘虫、洋金花、生天仙子、生南星、红粉、生藤黄、蟾酥、雪上一枝蒿、生狼毒、轻粉、闹羊花。
⑵ 毒性西药品种 去乙酰毛花苷丙、阿托品(包括其盐类)、洋地黄毒苷、氢溴酸后马托品、三氧化二砷、毛果芸香碱(包括其盐类)、升汞、水杨酸毒扁豆碱、亚砷酸钾、氢溴酸东莨菪碱、士的宁(包括其盐类)。
2、毒性药品的使用管理
⑴ 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有关规定进行。药材符合药用要求的,方可供应、配方和用于中成药生产或医疗单位自制制剂制备。
⑵ 医师开写毒性药品处方,只允许开制剂,不得开毒性药品原料药,每次处方极量不得超过2日剂量。
⑶ 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务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
对处方不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处方一次有效,处方应保存2年备查。
⑷ 建立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或与其他药品混杂。必须专人、专柜、加锁保管,并建立登记账,记明收、支、存情况。
放射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或者其标记药物。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取得省级公安、环保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医疗单位设置核医学科、室(同位素室),由经过核医学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
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规定:
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禁止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除外。
2、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两2年备查;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3、麻醉药品目录中的罂粟壳只能用于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生产以及医疗配方使用。
4、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医学|教育网收集整理应当将药品送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
5、麻醉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在制定出厂和批发价格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格。
药品安全法律责任界定和种类:
1、药品安全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药品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如下构成要件:
(1)以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
(2)有法律明文规定;
(3)有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4)由专门机关追究。
2、根据行为人违反药品法律法规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可将药品安全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药品安全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侵犯了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利,构成犯罪时,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对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它们只能单独适用。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它们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对于犯罪的外国人,还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我国«刑法»对违反药品法律、法规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规定了相关罪名,如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等。
(2)药品安全民事责任主要是产品责任,即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43 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59 条的规定,因药品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3)药品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
①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
②行政处分种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1、定点生产企业的法律责任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67 条的规定,定点生产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1)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
(2)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
(3)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4)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5)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2、经营企业的法律责任
(1)定点批发企业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68 条的规定,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69 条的规定,定点批发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①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②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
③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
④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
⑤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⑥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⑦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
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
(2)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70 条的规定,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
3、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72 条的规定,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设区的市级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并处分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
(1)未依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
(2)未依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未依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3)未依规定报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
(4)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5)未依规定销毁麻醉药品的。
4、执业医师的法律责任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73 条第 1 款的规定,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规定开具相关处方,或未按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执业证书。
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73 条第 2 款的规定,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品处方的,由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执业活动;
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处方调配人、核对人的法律责任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73 条第 3 款的规定,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规定,未对麻醉品和第一类精神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6、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65 条的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3)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㈨ 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包括哪些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属于特殊管理药品,在管理和使用过程,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1、毒性药品
毒性药品的经营必须按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做好供应和管理工作。毒性药品实行双人验收、双人复核,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入库和销售。
毒性药品验收时,除按普通药品的验收项目外,还必须对其内、外包装上印有的特殊标志进行检查,《到货验收记录单》单独存档,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不得少于三年。毒性药品应设专柜、双人、双锁管理。应由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业务熟练的保管员担任。
毒性药品要坚持日动碰、月盘点、账货相符率达到100%。发现问题立即逐级汇报,并及时查处。毒性药品必须凭合法有效出库凭证出库,没有合法有效凭证不得出库,并做好销售、出库复核记录。毒性药品必须单装箱,不得与一般药品混装。
毒性药品的报损销毁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执行。
2、二类精神药品
采购二类精神药品必须向合法的生产企业或具有经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单位。二类精神药品可供给合法的医疗机构。销售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单位,必须核对采购单位的经营范围,无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的企业不得供应。
二类精神药品验收程序、项目同普通药品。《到货验收记录单》单独存档,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不得少于三年。二类精神存放于指定区域,并有明显标志。二类精神药品必须凭合法有效出库凭证出库,没有合法有效凭证不得出库,并建立销售、出库复核记录。
3、放射性药品
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化合物。放射性药品与其它药品的不同之处在于,放射性药品含有的放射性核素能放射出射线。因此,凡在分子内或制剂内含有放射性核素的药品都称为放射性药品。
医疗单位设置核医学科、室(同位素室),必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非核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
(9)国家电子管理的药品有哪些扩展阅读: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是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制定。2005年7月26日经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5年8月3日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本在普通药店就可买到的安定等精神药品将被限售。2005年11月1日起,国务院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正式施行。日前,记者就群众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安全监管司有关负责人。
1、定点生产经营统一零售价格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定点经营制度。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生产实行总量控制。
《条例》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国家储备和企业生产所需原料的需求总量,确定定点生产企业的数量、布局以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的布局,并根据年度需求总量予以调整、公布。
《条例》同时明确,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在制定出厂和批发价格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格。
2、限定销售渠道减少流通层次
《条例》严格限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销售渠道。生产企业应当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销售给有该类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者经批准的其他单位,不能直接销售给医疗机构;全国性批发企业原则上只能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给区域性批发企业;
区域性批发企业原则上只能在本省范围内向有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在药店零售。
《条例》在严格规范购销渠道的基础上,减少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流通层次:区域性批发企业除从全国性批发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经批准还可以从定点生产企业直接购进;
因地理位置特殊,区域性批发企业经批准可以向本省以外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3、专用处方制度流向实时监控
《条例》规定,取得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中只有经考核合格、取得专门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才能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
《条例》强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有运输、邮寄证明方可运输、邮寄。应优先通过铁路并使用集装箱或者铁路行李车运输,通过公路或者水路运输的,应当由专人负责押运。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监控信息网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进货、销售、库存、使用的数量以及流向实行实时监控,并与同级公安机关信息共享。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从种植到使用各环节中出现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