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准备离婚了,房子是他结婚前分期买的,家里的家具家电都是我买的,现在要怎么分这些东西
这位朋友,首先我劝你还是不要离婚的好,如果必须得离婚的话,房子是他专婚前分期买的,说明属你也跟着还贷款了,按照婚姻法规定,你只能参与房子升值那部分的分割,房子本身归他所有,家里的家具都是你买的,这些东西理应归你,但你拿走也没有啥大用的,你再成家也不会用的,还不如不分家具,多要一点房子升值的钱得了。
『贰』 协议离婚,房产给女方,装修买的家具家电,以及女方陪的家具家电,是不是对半分
《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内关系的延容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女方婚前自己出资购买的房产,应属女方的婚前财产。但是婚后女方购买的家电家具并不属于女方婚后特有财产范围,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有权要求进行分割。
『叁』 离婚时 家具电器和生活用品怎么分
离婚时 家具电器可以作价,一方要物品,给另一方补偿。生活用品,谁的一般仍然归谁。共同使用的也作价平分。
『肆』 离婚时女方购买的家电家具怎么分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伍』 结婚时置办的家电离婚时怎么分
如果是婚姻登记日抄后置办的家电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理论均分。
如果是婚姻登记日前置办的家电那就需要具体看了,比如某方买台计算机(如果计算机算家电的话)并明确表示是给自己购买和使用的,那么离婚时就不能按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如果购买的明确为夫妻共同使用的,这个类似赠与了,那么就应该按夫妻共同财产理论均分了。
在具体分配的方法上,当然不可能每个都均分,比如电视机锯开一人一半,分配原则是谁想要东西就适当补对方钱,如果都不想要那就变现分现金了。
『陆』 离婚女方买的家具家电怎么处理
如果是婚后买的,那就是双方平分;如果是婚前买的,还是女方的,让她拉走即可。
『柒』 您好,我和前妻离婚,房子一人一半,家具家电应该怎么分配
问:您好,我和前妻离婚,房子一人一半,家具家电应该怎么分配专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属您解答
1,要看房子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买的,婚前买的,就是一方个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的。若是婚前一方买的,但婚前或婚后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则是双方的共同财产。 2,若是婚后买的,即使是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也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 3,但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买的,若一起还贷款了,婚后共同还贷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应平分。
『捌』 和老公离婚之后分得的家电家具怎样处理,多半都是很新的,家里说不吉利,不让我拿回家,可是扔了实在可惜
不会的,我一个好朋友结婚半年离婚后家私什么的全给了女方,还补了钱,她马上买了房把东西搬进去,两年后恋爱结婚到如今都很幸福
『玖』 离婚时家用电器及日常生活用品如何分割
夫妻关系恶化到一定的程度,可能会发展到分居的状态。由于一方不能再继续容忍另一方的一切,搬出家门另行居住可能是无奈的选择。一旦搬出家门,家中的财物就脱离了自己能实际控制的范围,若一方将家中财产转移隐匿,而另一方又不能拿出发票等可以证明曾有被转移的共同财产的证据,恐怕到了法院也说不清到底有哪些共同财产。 比如,张某与李某婚姻关系紧张,天天吵架生气,弄得双方精力疲惫。无奈之下,张某在外另行租住了一个住所。 离婚律师指出对他们来说,夫妻离婚看来是迟早的事,因此,在家人和朋友的挑唆下,李某将贵重的金银饰品都收到了娘家去,并且将稍微值钱的家电家具都拉走了。虽然有邻居可以作证李某把家具家电拉走,但拉走了哪些家具家电却无法证实,法院也不好认定。因此,如何在分居前做好贵重家具、财产的保护工作,是拟分居的当事人应该考虑的事情。 对于贵重金属(如金银饰品),因为其体积小、价值高,易藏匿,所以往往是当事人转移隐匿的对象。在分居前,最好将自己使用的金银饰品收起来,我们这里不是建议转移和隐匿,而是准备在诉讼过程中,将己处的贵重金属清单递交给法官,由法院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对于家电、家具的保护,最好采用视听资料加证人的方式来取证。比如,请两个对本案处理结果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到家里,随后用数码摄像机或照相机将家里面的财物拍摄下来,注意要拍摄仔细,一般拍摄的图像要素有以下几点: 第一,被拍摄的物品和证人一起的图像,其中,证人的面容要清晰可辩; 第二,被拍摄的物品的品牌、规格,可以拉近镜头拍摄; 第三,被拍摄的物品在房间的具体位置。 将家中较为贵重的物品或家里的装修情况进行拍摄后,可以请证人再写下证词,以证明家里有的电器、家具、装修状况。 家用电器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的分割,一般法院采用实物分割的原则,即双方选择或由法院判决双方获取的实物。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也可以由一方分得实物,另一方获取折价款,法院判决也可以采用该种形式。 作者:婚姻律师修订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