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电梯管理规定是怎样的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4年11月5日建设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适应日益增长的社会需要,切实提高电梯产品的制造、安装、维修质量,加强使用管理,确保电梯的安全正常运行,特制订本规定。
一、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实地电梯生产企业全面负责的一条龙管理制度。
二、建设部是国家电梯行业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全国电梯的制造、安装与维修进行宏观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行业的管理工作。
三、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并鼓励电梯生产企业制订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内控标准。
四、电梯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发证工作依照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建设部负责实施。
对于无生产许可证从事电梯生产的企业及未按核准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的企业,由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品种、型号,不准继续生产、销售、安装。违者按伪劣产品查处。
六、电梯质量实行生产企业全面负责制。电梯销售、安装、维修实行由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制。使用单位订购电梯应同时签订电梯安装调试与维修合同(协议)。被电梯生产企业认可的安装、维修企业,对其安装、维修质量向电梯生产企业负责。
凡未取得电梯生产企业认可的单位,不准承担该企业所产电梯的销售、安装、维修工作。本规定颁发前在用电梯的维修工作,原则上参照本规定办理。
七、电梯安装调试结束后,由电梯生产企业进行质量自检,并出具电梯产品质量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由使用单位向工程报建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报建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施工、安全监察等单位联合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认可交付使用。其他部门不再重复检测发证。
验收中的质量争议问题,原则上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电梯生产企业提请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技术监督局仲裁。
电梯质量保修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由电梯生产企业保修一年,但不超过交货后18个月。保修期满后出现的质量问题,按国家《产品质量法》处理。
八、电梯投入运行时,使用单位必须制订使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应配备合格的电梯司机,持证上岗。司机离岗半年以上,应重新培训后继续上岗。
使用单位和承担维修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该型号电梯的使用、维修规程进行定期检查和检测,并逐台认真做好记录,建档备查。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
九、电梯维修用备品配件,由电梯生产企业负责提供,或向电梯生产企业推荐(指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订购。
进口电梯的维修用备品配件原则上谁引进谁负责。
十、电梯改造、大修后,必须质检部门检测合格,方可继续运行,承担改造、大修的单位负责保修12个月。
十一、电梯产品因改型或淘汰停止生产后,原电梯生产企业仍应继续提供在用电梯所需的维修用备品配件,或为用户提供代用件。
十二、电梯在运行中出现的严重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等事故,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三、进口电梯的安装和维修,由电梯引进单位参照本规定办理。
十四、本规定由建设部组织实施。
十五、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㈡ 国家对电梯有没有强制规定
有 由制抄造-安装-维护-使用 这些有袭一系列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例:
特种设备安全法
安装维修保养及使用安全作业规范
电梯维修保养服务规范
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规范
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㈢ 法律法规对电梯有什么要求
(1)电梯需要定期检验。
(2)办理程序
电梯定期检验包括申请、受理、定期检验,出具定期检验报告和检验合格标志等程序:
(一)申请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二)受理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申请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安排检验,并通知申请单位;不符合检验条件,不予安排检验的需说明理由。
(三)定期检验
现场检验时,电梯受检单位及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当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并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
1.设备档案(内容包括制造和安装单位验收时提供的资料);
2.维修、保养记录、故障记录等;
3.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如故障状态救援操作规程,
电梯钥匙使用保管制度等)。
4.符合规定的维护保养合同书。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检测人员进行定期检验。电梯定期检验按照《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
(四)出具定期检验报告和检验合格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经过定期检验,按台出具检验报告,认为设备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出具检验合格标志,认为设备安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整改完成后,使用单位将整改回执单返还检验机构,需要复检的,另行商定复检日期。
(3)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限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㈣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电梯管理员是怎么规定的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由各单位电梯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其在管理部门负责人领导下当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电梯的日常维护情况。
2、有权对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员的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活动进
行管理。
3、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4、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
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4、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日常日常检查和维护人员、维保单位和有关单位实施救援。
5、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6、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7、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㈤ 电梯国家标准是什么
通过采取适当的减振吸隔声降噪措施,通过递减设计降低及阻隔了电梯的低频版振动影响,可以使住权户室内电梯噪声A声级值≤35dB以下。
拓展资料:
电梯国标是指中国国内电梯安全执行的国家标准,该标准于1998年2月1日实施。有专家质疑,国内电梯重载标准不一,如广州地铁扶梯的重载标准就是北京地铁公布标准的两倍。
并且,国内多家电梯企业对重载扶梯的“国标”同样存疑,而国内重载电梯的国标已经落后欧洲标准十余年。
“标准低”有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因素,但大量的“标准低”问题,却是“人为”的因素。就电梯而言,既然沿用了欧洲国家1997年的标准,人家“与时俱进”了,为什么中国不跟进?“人为”让标准落后,有“惰性”因素,但更大的原因还在于没将公众利益放在第一位。
从这个角度上说,电梯标准“落后十余年”,不过是无视科学、忽略公众利益的一个侧影。 电梯对城市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百姓出行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就提醒相关部门,电梯国标绝不能一劳永逸。
否则,“电梯惊魂”甚至“电梯夺命”事故,就可能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
㈥ 电梯国标国家强制标准
电梯国标
电梯国标是指中国国内电梯安全执行的国家标准,该标准于1998年2月1日实施。有专家质疑,国内电梯重载标准不一,如广州地铁扶梯的重载标准就是北京地铁公布标准的两倍。并且,国内多家电梯企业对重载扶梯的“国标”同样存疑,而国内重载电梯的国标已经落后欧洲标准十余年。
《中国电梯》在2009年8月的《EN115-1:2008与GB16899-1997两个标准的主要差异》(简称《差异》)一文中指出,欧洲标准1995年发布以来,进行了多次变更,最终在2008年7月正式颁布了EN115-1:2008(简称新欧标)。《差异》指出,新欧标中新增了工作制动器和附加制动器制动减速度的要求,对乘客安全起到保障作用。GB16899-1997 本标准等效采用欧洲标准EN115:1995《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在技术内容上与之等同。
中文名
电梯国标
实施
1998年2月1日
㈦ 常用的电梯国家标准有哪些
《标准规范》
常规标准
目前与电梯噪音相关的标准主要有三类:一是电梯本身的质量标准,主要包括《电梯技术条件》、《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等;二是建筑方面的标准,主要包括《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隔声规范》;三是环保方面的标准,主要包括《声环境质量标准》等。这三类标准对于电梯运行分贝的限值也有不同的规定:产品标准规定主机房的声音不得高于80分贝、轿厢的声音不得高于55分贝;建筑设计标准规定白天不得高于50分贝、晚上不得高于40分贝;环保标准则规定白天不得高于40分贝、晚上不得高于30分贝。
监管标准
2008年10月1日国家正式颁布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2337-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等国家新标准。对室内固体噪声(低频噪声)的排放制定明确的标准。在此之前,电梯噪声确实是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因为按原来的标准,电梯的噪声一般并不超标。不管受害者怎样投诉,政府主管部门无法可依,所以处理起来难度较大。现在有法可依,受害者可向政府部门投诉,一定能得到圆满解决。政府主管部门为;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和环保局信访投诉单位。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电梯运行许可证发放单位,若达不到国家标准他们会责令有关单位整改,若不整改,他们会按法律法规吊销电梯运行执照;环保局是政府环境执法的专门单位,理所当然的会依法执行。
最高适用标准
国家对电梯噪音的标准作了相关规定“根据2003年最新制定的有关电梯噪音标准,于电梯机房内测量电梯噪音值应≤80分贝。”目前国内的大多数品牌电梯噪音都能控制于60-75分贝以内,可以满足国家标准要求。受噪音影的电梯也包括了目前市场主流的“调频调压型电梯”“无机房电梯”及目前噪音最小的“永磁同步电梯”。通过采取适当的减振吸隔声降噪措施,通过递减设计降低及阻隔了电梯的低频振动影响,可以使住户室内电梯噪声A声级值≤35dB以下。电梯噪声治理设计标准如下:
1、符合《电梯技术条件》、《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质量标准;
2、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J118-1988《民用建筑设计隔声规范》建筑设计标准规定白天不得高于50分贝、晚上不得高于40分贝;
3、《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室内安静程度的要求;《声环境质量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一类区A类房间(卧室等)室内噪声值昼间≤40dB(A),夜间≤30dB(A);B类房间(卧室以外其他房间)室内噪声值昼间≤45dB(A),夜间≤35dB(A);
4、由于固体传声低频特性,除了满足国家环境噪声A声级标准外,特别是低频部分更要达到一定标准。本标准定为A声级小于40dB(A),整个噪声频带声级小于NR-30号曲线。
2010年3月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制定的国家推荐性标准《电梯技术条件》开始正式执行,其中对电梯的舒适性能做了明确规定,也为电梯噪声的检测提供了专门针对电梯的国家标准依据。新标准规定,客用电梯如果是中分自动门,开关门时间应不超过3.2秒;如果是旁开自动门,开关门时间应不超过3.7秒。新标准对电梯噪音进行了严格区分:
额定速度
≤2.5m/s
2.5<V≤6.0m/s
额定速度运行时机房内平均噪声值
≤80dB
≤85dB
运行中轿厢内最大噪声值
≤55dB
≤60dB
开关门过程最大噪声值
≤65dB
注:无机房电梯的“机房内平均噪声值”是指定距离曳引机1米处
所测得的平均噪声值。
㈧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目 录
一、电梯作业人员守则
二、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职责
三、电梯驾驶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四、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
五、电梯常规检查制度
七、电梯维修保养制度
八、定期报检制度
九、电梯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十、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十一、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拓展资料:
电梯作业人员守则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了规范电梯驾驶人员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人员在进行电梯操作时的行为,防止由于违章作业而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和设备事故,提高其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1.2范围
规定了电梯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遵守的职业行为规范。
2、电梯作业人员守则
2.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规定,服从政府部门的管理。
2.2电梯作业人员必须经地、市质量技术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3电梯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电梯驾驶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和《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2.4熟悉自己操作电梯的性能、原理、构造、用途。
2.5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掌握新技术、新规程,不断提自身的技术水平。
2.6及时报告电梯事故隐患,不使用故障电梯,不使用无安全合格标志或安全标志已过有效期的电梯,不使用未注册登记的电梯。
2.7不擅自离岗,做到文明服务。
2. 8正确处理电梯运行中突然出现的停车、失控、冲顶、蹲底等情况。
㈨ 国家现颁布的有关电梯必须符合消防要求的法规、规章是什么
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型式试验 执行GB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验证 按照7588附录进行 这是电梯行业内要求 消防总局的标准是有 叫GA什么的 因为不常用 我忘了 没找到 特笼统 自己找找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