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加入合肥家电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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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何加入上海家电维修服务协会
上海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维修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草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维修的质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服务等级标准”,沪价公“2002”12号文“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经营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企业(包括生产企业的售后服务部门)。
第三条 在上海地区申请从事经营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维修企业资质,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核准第四条 在上海地区开展从事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企业,均应按照本规定进行资质核准,确定等级及业务范围。
第五条 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有维修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的营业范围;
(二)有独立经营的管理机构和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和资金;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六)应是相应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第六条 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维修企业资质申请、核准程序如下:
(一)维修企业提出向归口行业协会申请,填写“上海市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维修企业资质等级认定申请表”;
(二)维修企业将填写“上海市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维修企业资质等级认定申请表”及有关资料,报送归口协会,统一由“上海市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维修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办公室”评审,评审合格后核发“资质等级证书”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维修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上海市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维修企业资质等级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及技术工人职称证件等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四)企业经营管理的各类制度的复印件;
(五)其他需出具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八条 企业上报的各项资料应如实填报,不准弄虚作假,发现虚报情况者,一律不予核准。
第九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如变更单位名称、法人、经济性质、技术资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或者企业破产倒闭、撤销、歇业、合并、转让等,应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归口行业协会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第三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十条 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维修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 维修企业评审资质方式和要求:
(一)资质的经营管理水平,采取打分评定资质等级,总分为100分,具体项目如下:
1、岗位职责
2、质量考核
3、价格管理
4、安全责任
5、物料管理
6、设备管理
7、维修服务
8、财务管理
9、维修人员管理
10、投诉管理
(二)维修企业资质的经营管理水平分等级规定如下:
1、特级资质企业总分至少为95分
2、一级资质企业总分至少为90分
3、二级资质企业总分至少为80分
4、三级资质企业总分至少为70分
(三)资质的维修人员素质分等级规定如下:
1、特级资质企业,维修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技师(或工程师)人员不少于20%,高级工(或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不少于50%,中级工(或技术员)及以上人员应达到90%。
2、一级资质企业,维修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技师(或工程师)人员不少于10%,高级工(或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不少于30%,中级工(或技术员)及以上人员应达到70%。
3、二级资质企业,维修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工(或技术员)及以上人员应达到60%。
4、三级资质企业,维修人员都应经过相应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维修企业资质的维修设备和服务设施至少应符合表1、表2、表3、表4的规定。其中特级资质企业应具备电脑、打印机和传真机等设备。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 资质等级证书,是维修企业经营业务的主要凭证,应妥善保管。资质等级证书,只限本企业使用,不得涂改、转让、出卖和伪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归口行业协会书面报告,方可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协会对维修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每二年一次。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验企业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价格、质量、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规违法行为,年检结论为合格和不合格二种。
第十四条 维修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二年内未发现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行为的年检为合格。资质条件中技术人员和维修工人员的等级比例、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标准的,或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维修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十六条 维修企业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 维修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维修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办公室(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上海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按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 月 日起施行。
表1
电器类商品维修企业设备情况表设 施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备 注
修理部总面积(平方米) 150 120 80 40
工作作业面积(平方米) 70-180 60 40 20
无氟维修设备 √
气焊设备 不少于三支焊枪 二支焊枪 一支焊枪
乙块瓶 √ √ √ √
氧氧瓶 √ √ √ √
氟里昂瓶 √ √ √ √
检漏设备 √ √ √ √
真空泵 √ √ √ √
真空压力表及连阀 √ √ √ √
冰箱性能测试台 √ √
专用工具(套) √ √ √ √
组合工具(套) √ √
手电钻 √ √ √
台式钻床 √ √
落地砂轮机 √ √
维修工作台 √ √
干燥箱 √ √
定量加液仪 √ √
通风设备 √ √ √
工业电源(380V) √ √
电吹风 √ √ √ √
数字温度计 √ √
稳压电源 √ √
调压器 √ √
万用表 √ √ √ √
电流电压表 √ √ √
钳流表 √ √ √
兆欧表 √ √ √ √
接地电阻仪 √ √
消防安全设备 √ √ √ √
电话 √ √ √ √
专用运输工具 √ √ √
上门修理便携工具设备 √ √ √ √ 须有安全防护用品及措施
上门修理交通工具 √ √ √ √
表2
电子类商品维修企业设备情况表设 施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备 注
修理部总面积(平方米) 120 100 40 20
修理作业面积(平方米)60-70 60-70 50 20 大于10
维修专用工具(套) √ √ √ √
维修专用仪表(套) √ √ √ √
高压测试仪 √
双踪示波器 √ √
万用表 √ √ √ √
维修工作台 √ √ √ √
室内空调 √ √
消防安全设备 √ √ √ √
电话 √ √ √ √
C. 大家好,我现在想在南京成立一个协会,请问一定需要注册吗还是可以怎样成立、
协会注册首先必须要找到一个主管机关:这样政府就可以对这个协会进行管理。(例如南京市商业局就是市家电行业协会、市百货行业协会的主管机关)找到主管机关后就到南京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相同性质同地区只能有一家协会可以注册登记、(也就是说如果已经有人注册了:例如南京脑力爱好者协会、你就注册不了)。
正规途径注册协会:难点就是、你这个协会主管机关应该是南京市科委、不知道他们愿不愿意做这个协会的主管机关:只有他们正式发文到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你才能成立这个协会。
D. 中国家电协会是民营企业吗
协会是指由个人、单个组织为达到某种目标,通过签署协议,自愿组成的团体或回组织。
任何协会都不是答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家电协会不是企业。当然也就不存在是不是民营企业的问题。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成立于1988年12月,英译名CHINA HOUSEHOLD ELECTRICAL APPLIANCES ASSOCIATION,简称CHEAA。是由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家用电器行业的制造商企业、零配件和原材料配套企业、科研机构和院校等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受业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宗旨:代表本行业企业的利益,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反映会员企业诉求,协调会员之间关系,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联系政府,为行业、会员、政府提供服务,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协会的基本职能为,维权、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
E.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译名 HOUSEHOLD ELECTRICAL APPLIANCES ASSOCIATION,简称CHEA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协会是由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家用电器行业的制造商企业、零配件和原材料配套企业、科研机构和院校等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代表本行业企业的利益,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反映会员企业诉求,协调会员之间关系,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联系政府,为行业、会员、政府提供服务,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受业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中国 北京市
第六条 协会的会徽为红底白色图案的圆形标志。整体图形为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的英文缩写,并配有CHEAA字母。
第二章 职 能
第七条 本协会的基本职能为,维权、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具体职能如下:
(十六) 参与政府有关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的研究,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和立法建议;组织开展行业发展、战略规划等重大问题的研究;
(十七) 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八) 开展行业数据统计调查,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为会员、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咨询服务;
(十九) 组织和参与制订、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的技术标准、服务标准和行业准入标准,开展协会标准的制订工作;
(二十) 健全行业自律管理制度,规范会员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十一) 促进品牌建设,推进产品质量的提高,配合政府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管理;
(二十二) 组织开展新技术的交流与推广,组织新产品鉴定和推广,推动新技术在本行业中的推广和应用,推进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二十三) 组织和推动行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开展绿色设计、废家电产品资源回收和再利用,促进家电产品的节能水平不断提高;
(二十四) 促进国内、国际贸易活动开展,促进消费知识的普及,组织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维护企业在贸易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参与协调国际贸易争端;
(二十五) 组织开展本行业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政策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二十六) 积极发展与国外相关协会、国际组织的联系与合作,组织行业参加有关国际交流活动;
(二十七) 宣传行业,创办协会出版物和行业网站;
(二十八) 发展公益事业,承担社会责任;
(二十九) 承担政府委托的职能和工作;
(三十) 开展有益于会员企业及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有:团体会员、联系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主动提出申请。
(三)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家用电器制造企业(整机、零部件、设备、相关原材料)经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四)家用电器经销商、零部件原材料供应商、设备制造商、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地方协会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经批准可成为联系会员。
(五)团体会员,必须在工商行政局登记注册二年以上,方可以成为团体会员。
(六)凡关心本行业发展,热心本行业工作,并对本行业和协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包括侨胞、港澳台胞和外籍人员)、或经协会业务指导部门推荐的人员,经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协会可聘请有关人员担任协会名誉职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讨论批准,向理事会通报备案。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理事会的监督权和提出罢免理事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联系会员无第一、五条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本行业合法权益。
(三)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定期进行会员登记。
(联系会员无第三、四条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团体会员、联系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若因年度经营问题,团体会员经申请并经秘书处批准可减免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本协会宗旨行为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或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免交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2010年1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F. 家电维修资质证怎么拿
你好!
如果是你个人拿这个资质的话、去劳动局考试就可以,需要取得(家用电器维修等级证书)、如果是公司想拿的话,需要中国家电维修协会鉴定后颁给你证书和资质证明!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G. 枣庄家用电器行业协会 具体是做什么
2009年11月16日,枣庄市家电行业流通领域最大的行业社团组织——枣庄市家用电器行业协专会在枣庄贵诚集团购属物中心挂牌成立。枣庄市家用电器行业协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枣庄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精神组建,由本市从事家用电器经营及维修的企业以及有关的高校、科研机构等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行业自律组织。
规范我市家电销售维修收费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并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也标志着我市家电行业将更加健康、和谐、高效、规范的发展!
整个枣庄你买完家电后 ,有什么质量或不满意的都可以在枣庄家电协会官网上右下角投诉,2个工作日可以给你回复
H. 中国家用电器商业协会的协会职能
(一) 为全行业和协会会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提高会员和行业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增强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
(二) 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监督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参与制定、修订行业各类标准,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经济法规、行业规划与经济技术政策提供依据。
(三) 组织全国性家电商品交易会和博览会,通过交易会、博览会宣传民族品牌、展示世界相关行业的最新成果,推进国内外厂商的相互交流,促进国内家电流通行业水平的提高。
(四) 向用户和消费者推荐行业内高新技术产品和名特优新产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商品质量检测活动,积极维护会员单位新技术、新产品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积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五) 推动家用电器厂商之间、商商之间、科工贸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与合作,认真开展业务培训、咨询服务和商誉信用评估活动,努力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六) 发挥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内外交流,将会员组织起来建立新型的工商关系,实现会员间的优势互补。倡导和推广现代营销形式,着力培育现代新型商业队伍。
(七) 开展科学技术交易,产权置换中介,无形资产转让,制度创新等新型业务项目,促进业内资源的优化配置;积极开展其他以非盈利为目的的各项经营业务活动,增强行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八) 搜集行业科技情况、经济信息和产业政策,建立行业信息库,建设电子商务,开展网上资讯业务,办好协会会刊,编写出版行业专业图书。
(九) 开展与国外相关行业组织、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及时了解、掌握行业的最新国际动态和科技发展水平;组织国内企业出国考察国外市场和先进业态;为国内外企业开展贸易活动提供服务。
I. 如何办理一个协会的营业执照,我们想组建一个家电维修的协会,都要哪些合法文件
成立协会要去市一级的民政局办理,成立公司是在工商局。
J. 中国家用电器服务维修协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家用电器服务维修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家用电器服务维修协会,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HOUSEHOLD ELECTRONIC APPLIANCES SERVICE & MAINTENANCE ASSOCIATION,缩写:CNHEASM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家电产品服务维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 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成为行业业主合法利益的真正代表,维护行业的健康和谐发展,发挥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服务于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政策研讨。组织行业成员参与制定标准、行规、行约及实施指南;调查研究行业经营、改革、发展的基本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发展和法规政策执行情况。
(二)法规贯彻。积极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制定适合行业发展需要的行规、行约,对行业进行引导,并组织实施。
(三)标准推动。经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委托,参与并组织制定中国家电服务维修行业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等,推进各项标准的贯彻、实施;承担中国家电服务维修行业企业的信用等级、资质等级、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等的测评鉴定,开展行业专业职业技能(技术职称)资格考评等工作。
(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
(五)权益维护。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护中国家电服务维修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促进家电服务向服务商转化,大力培育和发展中国家电服务商;大力支持、扶植中小服务维修企业建设和发展。
(六)关系协调。反映本行业广大企业的意见,协调行业、企业及会员间的关系。
(七)信息统计。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做好行业信息的收集、分析、预测、发布等工作,建立中国家电行业服务维修信息网,及时调查、研究、传递和反馈信息。
(八)服务推广。组织国内外的同行进行对外合作与交流;创新服务模式,扩大服务范围,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九)技术交流。定期举办国际论坛和专题研讨,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十)职业教育。建立和发展定点培训基地和定点培训学校,搭建职业人才交流和服务平台;定期举办行业技术和岗位技能竞赛。
(十一)其它事项。完成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工作,完成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家电生产、制造、经营、服务、安装、维修、回收再利用等业务的企业或组织机构,各地同业协会、学会,家电服务维修的相关监督管理、科研、教育、培训、检测、认证、传播媒体等单位和组织机构,从事家电服务维修的咨询、调查、中介等服务的单位,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凡热心家电服务维修事业的专业人士、专家学者或从业人士等,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执行本协会决议;
(五)按期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意见、建议和诉求。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行业行规行约;
(七)遵守本协会章程及管理制度;
(八)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九)自觉维护行业和本协会声誉,诚实守信,维护会员间的团结协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任务、目标;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 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 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会长办公会研究须提请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的议题;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助会长、副会长提出需交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的议案。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 年5 月29 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