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国家对电器的能效等级是如何评估的
在不同的时抄期,发改委会发布纳袭入国家能效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不同的产品都有各自的能效分级评价标准,而这些标准都是强制性国家标准。能效等级的划分,根据具体产品的不同,在强制性能效标准中都有相应的具体评价方法,每类产品均不相同。有的产品分三级,有的产品分五级,都是根据产品特点以及各自性能检测的实际情况而定的。不知道您想了解哪一类产品,所以只能这么大概的说,希望能帮到您。
❷ 国家规定家电类保阶多长时间
国家规定家电类的电器保修至少是一年,不同产品根据厂家和行业自己制定,但是保修期不会低于一年,比如空调有些保修期最长是六年
❸ 国家新三包规定是什么
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退货、更换、维修”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保证办法。需要注意的是三包政策对应的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造成的故障服务。是属于产品本身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新的三包政策规定三包时间。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
4.“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5.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❹ 我国针对家电行业在2016年颁布了哪些新的法律制度和政策
市场风云变幻,当时间来到2016年,随着一系列国家直接刺激政策的退出,以及政策后遗症的显现,家电市场笼罩在了挥之不去的寒意之中。很多家电业内人士也开始随时关注新政策出台的动向、目标,希望能抓住利相关好政策,实现逆境突围。那么2016年,到底有哪些政策呢?又将怎样影响行业和市场呢?
1.家电能效领跑者制度出台
2014年年底发布的家电能效“领跑者”制度,相关细则也早已上报国家部委审定。终于在2015年11月正式亮相。公布的《家电能效领跑者实施细则》首批涉及平板电视、家用电冰箱和空调三大类家电产品,将对高能效的节能产品予以奖励。不过,此次家电能效领跑者计划对于相关的企业产品给予的是政策性鼓励,并没有像前几次家电激励政策那样“明码实价”的标出国家补贴金额。
解读:可以看出,政府对于高能效家电的关注和重视程度已经层层加码,但是其对于类似产业政策的支持手段也开始从过去的“普惠”调整为“奖优”。政府采取有重点,有核心的扶持优秀企业的节能家电产品研发和市场推广,而不会再给一些家电市场投机者们提供空间。这也意味着,未来国家还将会推出一系列刺激家电产业,甚至产品的政策,但将不会采取任何的直接补贴,而是通过对政策实施结果的考核和效果的评估,最终再决定是否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激励。这也标志着政府对于家电产业治理手段和方法的变革。对于家电产业,特别是大企业坚持的技术创新迭代和产业升级路线来说,将是一次正向肯定。
2.北京版节能家电激励政策落地
在国家版节能家电激励政策出台后,11月北京版的节能激励政策率先落地。不但进行政策性鼓励,更是明确了将对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热水器、吸油烟机、空气净化器、坐便器和自行车等9类产品进行节能减排财政补贴。其中,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热水器、吸油烟机的能效标识须为中国能效标识一级或二级标准。最高补贴额度每台800元。相对于国家能效领跑者制度仅涉及政策性优惠来说,北京版推出了更为实际的举措,直接进行财政补贴,并且一直实施3年时间到2018年底结束。
解读:作为地方政府的北京,面对家电这个能耗大户通过地方财政补贴的方式,激励消费者购买使用节能家电。这不仅是对行业节能升级的推动,也为全国其它省市出台类似节能补贴政策,以及家电企业未来发展转型方向,释放出一个重要信号:那就是要充分推动和肯定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普及。未来,各个地方政府可能会对“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家电企业给予后期奖励。但问题在于,北京这一政策是否会获得其它地方政府的认同和借鉴。同时,未来一段时间国家是否会鼓励各个地方政策进行差异化政策的实施?这些有待继续观察。
3.冰箱能效标准再次升级
传统冰箱行业将迎来全新能效标准的升级,新修订的《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已经发布,新版电冰箱能效标准1级能效要求耗电量大幅降低,新1级比老1级耗电量需下降40%左右,新规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解读:随着技术的不断升级,绿色节能将成为未来消费者产品选择的必要条件,也使得政策向更高能效产业结构倾斜。作为整个大家电阵营中的“节能明星”,过去几年来冰箱节能水平一直走到其它家电企业的前列。此次冰箱能效的再度升级表明,接下来整个家电产业都将迎来一轮系统性的能效再升级。那么对于冰箱企业和商家来说,这次的能效再升级能否成为改变冰箱产业竞争格局和品牌对垒体系的重要力量和拐点,目前还是一个未知数。但是围绕冰箱节能技术的升级迭代,相关企业早在过去几年就已经展开明争暗斗,结果显然会有预料之中。
4.废弃电器处理基金补贴标准
2015年11月,财政部、环保部、发改委和工信部四部委发布新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新补贴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版补贴标准对废弃电视机和微型计算机的基金补贴标准略有下调,而对废弃空调补贴标准则有较大幅度提高,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最高70元/台;电脑最高70元/台;洗衣机最高45元/台;电冰箱最高80元/台;空调最高130元/台。
解读:当前家电市场的竞争已经从增量转而存量,而如何从存量市场竞争中找增量,成为不少家电企业的一门必修课。当前,家电市场很大一部分的增长空间在于家用电器的更新换代。此次废异电器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修改,顺应了当前中国家电的家庭保有量,以及不同产品的回收处理价值变化。截至2011年底,我国“四机一脑”的社会保有量已达17.7亿台,其中电视机约为5.2亿台、电冰箱约为3亿台、洗衣机约为3.2亿台、空调器约为3.3亿台、计算机约为3亿台,而我国每年“四机一脑”的废弃量达数千万台。对于家电企业和经销商来说,这可谓是一座有待重点开发和挖掘的“金矿”,也意味着接下来将会给相关企业带来新的利润蛋糕。能否在这次政策下获利,也将考验企业的经营智慧。
5.电器经营者将被纳入召回责任链条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经通报WTO后正式颁布,并将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该《管理办法》对消费品召回实施目录管理:拟首先从儿童用品和家用电子电器产品共计20类产品开始实施,其中包括家电。
解读:很多家电厂商对于缺陷家电召回制度并不陌生。就在过去长达四年时间里,关于这一制度的实施和落地传言颇多,如今正式落地实施和执行,对于中国家电企业的产品生产制造能力不得不说是一种全新的考验。至少这将会全面倒逼家电企业的精品战略有效可持续实施,同时推动中国家电制造去除顽疾、重塑形象和信心的重要拐点。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政策中,除了规定生产者是召回第一责任人,更是将经营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等纳入到“责任链条”中,实现了产业链全程监控,更好地推动品质提升。
6.燃气热水器新国标六月将实施
2015年国家质检总局和国标委联合发布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新强制性国家标准。新国标将于2016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燃气热水器新标准的三个等级能效提高1%~2%,各个级别的最低允许能效指标,热效率的单一限值变为两个热效率值的较大值下限和较小值下限,即一级能效热效率值较大值为98%,较小值为94%,二级能效为89%和85%,三级能效为86%和82%。
解读:对于热水器产来而言,新国标主要参照欧标,对燃气热水器材料的要求更严格,对实验的要求更精细。将是燃气水器这一传统产品在市场上焕发新活力的重要拐点。可以看到的是,新国标的出台对于整个热水器行业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不仅促进企业升级技术,还是一次“优胜劣汰”的行业洗牌。新国标对于市场份额较大的燃气热水器企业影响不大,相反小企业会因为行业壁垒的提高而遭受淘汰,预计未来会有两至三成的燃气热水器品牌因无法达标而退市。
通过盘点家电行业最新政策变化,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家电市场来说,相关政策绝不会像之前“家电下乡”“节能补贴”那样进行单纯财政补贴以拉动市场,而是着重于推动行业向产品绿色高效政策引领上和市场规范化方面。对企业来说,直接抓住政策利好机会可能不是那么容易,而是要把精力更加集中在产业结构升级上,才能更好的享受政策的红利。
❺ 国家支持家电行业的发展吗
、 国际化产业结构调整背景下的中国家用电器行业 改革开放以来, 家用电器制造业是我国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一个行业,电 冰箱 、 洗衣机、空调机、 彩色电视机等主要家电产品的产量获得了极大的增长, 产品的结构也有了很大的改善。 同时这一时期也是我国家电行业产业结构和组织结构发生剧烈变动的 时期,它对我国家电行业的企业行为和业绩变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我国家电行业的产业结构和组织结构 变化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家电产业市场充分竞争的格局已经形成 市场竞争的前提,一是产品相互竞争的多家企业存在, 二是形成买方市场。 虽然经济学家和学者经常指责家用电器行业的重复建设和重复生产, 但是从90年代中后期开始我国家电行业确实形成了改革开放多年求 之不遇的竞争格局,电冰箱、洗衣机等其它行业的实践都表明, 只有众多的投资者进入并使生产能力达到过剩状态时, 真正的竞争才能开始。目前在家电市场上, 相对较多的企业存在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表明我国家电产业竞争局面的 形成。 2、 市场集中度经过了先下降后上升的过程并且伴随着企业规模扩张的产 业组织结构优化的趋势 我国家用电器行业在刚开始起步的阶段, 特别是80年代初受高利润的驱使, 众多的家电企业进入导致电冰箱、 洗衣机等主要的家用电器行业的生产集中度持续明显的下降, 电冰箱行业生产集中度CR4( 前4位企业产量之和占全行业总产量的份额)1982年是74. 5%,1985年是39.4%,1988年是29.0%, 洗衣机行业的CR4,1982是21%,1985年是20.7% ,1988年是25%。 只看生产集中度就认为我国家电行业存在规模不经济和产业组织恶化 的情况是不全面的,在大量进入的同时家电企业的规模也迅速扩张。 根据统计,电冰箱行业前4位企业平均产量从1982年的1. 86万台增长到1990年的51万台, 洗衣机行业前4位企业的平均产量由1982年的 13.4万台增长到1990年的60万台。 实际上在市场收缩和竞争的驱使下家电行业的近几年的市场集中度已 经提高,进入壁垒也已经较高。 在每一个家电产品市场上都存在一些具有规模大、高技术、 著名品牌和庞大营销网络的大型企业,技术力量薄弱、 资本规模小的企业进入动机基本消失。比如2000年海尔、科龙、 美菱、新飞等四家企业占据着电冰箱市场的领先地位, 四家产量占总产量的59%。在洗衣机市场上海尔、 小天鹅和荣事达三家企业在1999年的市场占有率为48%, 到2000年则提高到54%, 这说明近几年家电制造业的产业组织结构确实得到了优化。 3、政府对家电行业的产业政策的作用不大, 家电行业的结构调整和组织结构优化主要是市场推动的结果, 同时退出障碍较强是家电行业生产能力过剩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 家用电器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市场趋于饱和、竞争加剧、 企业两极分化加速后低效率的企业淘汰困难,即退出障碍较强, 而政府从改革开放初期推行的产业结构政策局限性较大, 家电行业未来的结构调整还只能靠市场来推动。 关注家用电器行业不仅应该了解国内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结构的变化 对家电行业整体业绩和竞争行为的影响, 而且应该放在国际化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移的背景下研究家电行业 的表现,这样更能把握家电行业在国际化市场中的发展趋势, 特别是加入 WTO 后中国家电行业的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分割的状态 不复存在,家用电器产业面临的是国内厂商和国外厂商同台竞争、 价格将由国际供求来决定的国际化产业的市场结构。 家用电器行业是我国一个具有比较优势同时也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 90年代以来,家电产品出口额以20%左右的速度持续增长, 1996年出口额达27.5亿美元, 有12家企业的出口超过1000万美元,目前电冰箱、 洗衣机和空调器单一产地产量世界第一的企业都在中国。 90年代中期以来,国产品牌产品已经在国内市场有了较强竞争力。 在国际化产业竞争环境下我国家电行业较强竞争力主要来自于以下几 个方面原因: 1、国际性的产业转移带给我国家电制造业新的发展机遇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已经成为国际经济发展的主流, 家电作为传统的制造业,在国际上西欧、 北美等成熟市场都不以其作为主要投资重点, 而把生产制造基地转向中国等劳动力价格低廉、 市场潜力巨大的发展中国家,或直接进行采购。 中国家用电器工业经过近20年发展, 已经建立了庞大的生产制造体系, 是进行国际性制造和采购的最佳场所之一,主要发达国家如美国、 欧盟、日本等国家、地区对中国家电的需求都比较旺盛。 2、我国家电企业拥有较强的技术优势 从行业的技术特点来看, 家电行业属于技术稳定和技术比较成熟国际性产业, 即已进入产业发展的标准化和成熟阶段,经过几十年的发展, 国内企业通过引进和购买技术,引进生产线、合资、 外资并购参股等各种形式获得了国际上领先的技术, 并且经过自主开发和创新型改进, 国内企业已经在家电行业主流技术上具有了较强的创新能力, 成为推动我国家电行业迅速发展和竞争力增强的巨大力量,比如国内 彩电业巨头 长虹 等企业已经获得了家电产业的最新技术— 精显背投影彩电技术,产品已经通过国家鉴定且投入市场。 3、 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巨大的市场前景成为家电业迅速提高竞争力的 巨大推动力 二、 入世 后对我国家用电器行业的冲击和影响 1、 企业研究和开发力度不够和核心技术依赖较强严重阻碍了家电行业的 发展潜力 研究与开发密度是衡量一个产业技术开发潜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指标, 它是研究开发经费(R&D)与企业销售收入的比率, 国际上家电行业(包括消费电子行业)的研究与开发密度一般在6% -17%之间,而我国家用电器行业研究与开发支出较少, 与国际同类型企业差距较大。 1999年中国家电行业销售额排名第一的海尔集团的研发密度仅为 3.8%, 康佳 集团仅为2.17%。 几个家电巨头的研发密度在我国家用电器行业中是最高的, 其他的中小型家电企业的低层次的研发水平就可想而知。 2、企业竞争将进一步加剧 家电行业是我国市场化程度最高的行业之一, 80年代初中期在各地政府的支持下大量的家电企业投产, 当时进入壁垒较低,不过在当时短缺经济和卖方市场的条件下, 大量生产以迅速满足市场潜力巨大的需求是企业理性的经济行为, 但是9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大多数产品市场供过于求, 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家电企业面临的竞争环境发生了根本不同的变化, 家电企业的竞争进一步加剧。 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大量的外资家电企业将进入中国, 加之国内已经存在的几十家家电企业,竞争将会更加激烈。 3、整个行业价格竞争和非价格竞争手段将同时采用, 国产品牌的家电产品竞争压力较大 在中国家电市场上特别是彩电市场上曾经掀起过几次降价风潮, 从而引起了家电行业的新一轮的重组, 加入WTO后产业结构调整将会加剧。 随着家电市场行业集中度的逐步提高和规模经济的实现, 企业之间的依存关系会更明显, 企业将会同时使用价格和非价格两种手段来占领市场, 但是非价格手段使用的机会更多,包括用巨额广告支出、 优秀的售后服务、 加速技术创新的速度等来开发进一步细分的家电市场。 目前外资企业已经加大了推出新产品的速度以提高竞争实力, 对国产品牌形成了较大威胁。 根据赛诺公司对全国大中型商场的调查, 发现外资冰箱生产企业新机型所占比重平均为45%, 滁州西门子在合资冰箱当中开发速度是最快的, 1999年9月份新机型的销售与自身相比,已达79.1%; 其次为长沙伊莱克斯, 在1999年9月份的销售中新机型占到了40.4%。 三、家电行业的应对入世对策和未来产业发展趋势 1、利用国际产业转移的有利时机, 国内家电企业特别是有实力的集团应该进一步扩大在国外直接投资设 厂,逐步实现设计、生产、销售的当地化, 这是我国家电产业市场已经饱和竞争加剧的现实选择。 目前成功的国内产业向国外转移的例子有海尔、格力、 小天鹅等企业。 2、在我国家电行业中, 市场推动的企业重组行为包括国内企业并购、外资并购等将会增多。 3、从家电行业技术发展的轨迹看,信息技术、 集成技术以及现代化管理方法与传统的家电制造业紧密结合, 企业对技术创新和技术开发的力度会加强,对 人才 和技术的竞争将主 导家电企业未来的竞争力。(来源:《证券投资》周刊/ 中国社会科学院 姚战琪)
❻ 国家对于厨房电器(燃气灶、油烟机、消毒柜)的政策家电下乡对于厨电政策三个产品行业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以下简称标识卡)是家电下乡产品的身份证明,也是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兑付的重要凭证。加强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管理,是确保补贴及时准确发放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家电下乡工作有序开展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明确标识卡管理流程,加强标识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生产企业负责制
中标生产企业是标识卡的生产者,对标识卡申请、生产、配发合规性负总责。中标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中标承诺,做到“一机一卡”、“卡随机走”、机卡严格对应,并保证标识卡的有效性。严禁中标生产企业以机卡分离的方式向其他方转移标识卡、给一件产品配置多张标识卡或配置不匹配标识卡。
二、严格控制标识卡的发放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标识卡的发放管理,通过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控制。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通过系统在线申领标识卡,发放数量根据设定参数确定。原则上,中标生产企业当月标识卡申领量不得超过上年月均销售量的120%(中标时间不满一年的中标生产企业按累计入围时间内的月均销售量确定),空调器等季节性产品在产品备货期可将申领上限临时增加到上年月均销售量的3倍。中标生产企业应按月及时注销未使用的标识卡。
因特殊原因,中标生产企业需超额申领标识卡的,须先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商务部,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审核,确需增加申领数量的,由系统开发操作单位作出相应调整;同时将超额申领标识卡的企业列为标识卡重点监督管理企业。
各地自主增选品种的标识卡申领、审核、发放等工作参照全国统一实施产品标识卡管理规定执行。
三、加强对家电下乡流通兑付环节的监管
中标流通企业要严格执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管理实施细则》,严禁以机卡分离方式转移标识卡,加强对下属备案销售网点的管理,对下属网点出现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备案销售网点严禁抽卡销售、以机卡分离方式转移标识卡,同时,对非农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必须在系统中如实登记,作废标识卡号。备案销售网点当月家电下乡产品销售量环比增长50%(空调产品在销售旺季增长1倍)以上的,系统发出预警信息,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确保网点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真实性。
四、开展标识卡管理专项检查
各级商务、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在2010年9月底前开展一次标识卡专项检查,对中标生产企业、中标流通企业、备案销售网点及购买农户进行明察暗访,重点查处以下行为:一是企业、个人倒卖标识卡行为;二是中标生产企业对非家电下乡产品配发标识卡、对一件产品配置多张标识卡、对产品配置不匹配的标识卡、以机卡分离方式转移标识卡等行为;三是销售网点抽卡销售、未规范录入非补贴用户购买信息、以机卡分离方式转移标识卡等行为。
各地应于10月31日前将检查结果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违规中标生产企业、中标流通企业提出处理意见。
五、加大对标识卡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各地专项检查结果,按照家电下乡有关管理规定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中标生产、流通企业出现以机卡分离方式转移标识卡、向非家电下乡产品配备标识卡、一机多卡、机卡不匹配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暂停标识卡申领、取消中标资格、扣缴履约保证金、曝光等处罚。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存在抽卡销售、倒卖标识卡等行为的备案销售网点,立即取消其备案资格,并报请省级有关部门追溯中标流通企业和标识卡对应中标生产企业追究其责任。对中标生产企业、中标流通企业、备案销售网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个人之间相互串通,倒卖标识卡的,要从严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家电下乡是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惠农强农,带动工业生产,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一项重要举措。自2009年2月1日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以来,各地积极开展工作,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十分踊跃,成效显著。但由于补贴产品种类、参与下乡的生产和流通企业、农民购买数量等在短时间内大幅增加,各环节工作协调难度增大,媒体反映有些地区出现补贴兑付不及时、假冒家电下乡产品等问题。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完善家电下乡操作办法,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落实力度,把好事办好。为此,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中宣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供销总社、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了《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大幅度简化了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并对提高家电下乡产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以及加强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简化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是对家电下乡操作办法的重大调整,主要是:(一)在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进行简化补贴程序改革试点。解除生产企业发货登记与销售网点录入环节间的制约关系,取消乡镇财政所审核、县财政局兑付环节,改为销售网点代审、乡镇财政所兑付。试点时间为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试点成功后全国推广;(二)未改革地区,仍然由财政部门审核并兑付,但解除生产企业发货登记与销售网点录入环节间的制约关系,并将原来“乡镇财政所审核,县财政局兑付”调整为“乡镇财政所审核并直接兑付”。(三)不管是否进行简化补贴程序的改革,凡由于银行网络不健全、地广人稀等原因,实行“一卡通”、“一折通”方式兑付有困难的地区,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可创新补贴程序,采取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再与财政部门清算的方式。采取上述简化措施后,在农民提出补贴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补贴资金必须兑付到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商务、工信、发展改革(物价)、宣传、农业、环保、供销、税务、工商、质监等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家电下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本细则,加强政策宣传,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家电下乡工作全面落到实处。
家电下乡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电下乡是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惠农强农,带动工业生产,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一项重要举措,自2009年2月1日已经在全国全面推广。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家电下乡补贴政策,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下乡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热水器(含储水式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九类,摩托车已经纳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
家电下乡产品最高限价如下: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壁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
实施中补贴产品及最高限价如有调整,另行公布。
第三条 享受补贴的每类家电下乡产品每户农民限购2台(件)。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给予产品销售价格13%补贴的资金。
第五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按比例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及时转拨。中央财政将与地方财政定期清算。
对新疆、内蒙古、宁夏、西藏、广西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及“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上述地区可根据财力状况加大对家电下乡补贴力度。
第六条 家电下乡在各地区实施的时间统一暂定为4年。山东、青岛、河南、四川等4个省(计划单列市)执行到2011年11月底。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执行到2012年11月底。其余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从2009年2月1日开始,执行到2013年1月底。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供销总社、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家电下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的职责及本细则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家电下乡工作。
第二章 家电下乡产品生产
第八条 家电下乡产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家电下乡产品标准和招标文件,产品标准应当包括质量、节能、环保、耐用、安全及农村适应性等内容,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生产企业投标时应当签署承诺书,在家电下乡产品生产、销售、服务等方面作出明确承诺,中标后应当与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订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并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企业的产品投标价格,应当充分考虑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的合理税费和利润,以利于调动销售环节的积极性。
第十条 中标生产企业应当切实履行承诺书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以及家电下乡产品要求组织生产。严格控制生产流程,保证家电下乡产品质量。安排好生产进度,保证家电下乡产品充足供应。
第十一条 中标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对家电下乡产品逐一加制统一的产品标识卡及号码,保证产品与标识卡一一对应,并及时将生产、发货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督促中标生产企业严格生产管理,加强质量控制和检验,确保家电下乡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以及中标要求。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质量承诺。
第十三条 各级质监部门要按照质检总局的统一工作部署,根据生产企业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将家电下乡产品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强对中标企业的巡查和中标产品的质量抽查,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三包”规定。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严查生产企业各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借家电下乡之名制假制劣、翻新废旧家电产品、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 家电下乡产品销售
第十四条 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企业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推荐销售企业。
第十五条 销售企业投标时,应当针对家电下乡制定完善的宣传、配送、售后服务、价格管理、监督等措施,确保家电下乡销售渠道顺畅。中标后应当与财政部、商务部签订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并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第十六条 中标销售企业所属销售网点,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销售家电下乡产品。
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并照章纳税;(3)必须具备销售信息审核录入系统条件;(4)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的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的销售网点备案标准和程序。对符合备案标准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严禁以网点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
第十七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严格履行承诺,并对所属各销售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行为承担责任。
中标销售企业要根据家电下乡产品市场需求,组织货源保证供应,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管,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杜绝乱涨价、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
中标销售企业不得限制或禁止其他中标家电下乡产品进入本企业流通网络,不得以备案为条件向网点收费,要合理考虑销售各环节之间的利益分配。
第十八条 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必须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开具税务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产品型号、价格、产品标识卡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销售网点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在产品公示栏中明确公布该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具体型号和中标最高限价,设立专柜,并配备专销人员。积极向农民宣传中标产品型号、价格及申领补贴流程等政策。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产品中标价格以及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但可以随成本下降及供求因素按低于中标价格销售。
第十九条 中标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要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准确录入发货、收货、销售等信息。对城镇居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也应当在系统中如实录入。
第二十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标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协调中标生产企业的产品供应及中标销售企业的网点建设,维护家电市场流通秩序。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销售网点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政策宣传的规范性与准确性,以及开展促销活动情况;(2)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以及提供销售、服务等情况;(3)使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和销售信息录入情况;(4)发票使用情况等。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均应当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农民及企业的举报和投诉,接到对销售网点的举报投诉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并予以处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公示公告制度,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对销售网点违规信息以及举报投诉处理等情况,应当通过网络、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农民购买与补贴申报
第二十一条 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到悬挂有“家电下乡指定店”标牌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2)每个家电下乡产品都附有与产品唯一对应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粘贴在产品说明书封面的指定位置;(3)每个家电下乡产品都粘贴有专门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4)应当索要正规发票;(5)查看要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是否超过该产品的中标最高限价。
第二十二条 申领家电下乡补贴应当备齐以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2)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3)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4)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可用其它储蓄存折。
第五章 补贴资金审核与兑付
第二十三条 补贴资金由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审核兑付。
第二十四条 分步实施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简化改革。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安徽、山东、青岛、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甘肃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率先进行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改革试点,实行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录入补贴相关信息,乡镇财政所确认并兑付补贴资金的办法,其他地区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再推行,具体时间另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改革试点地区补贴资金的审核兑付程序:
(一)销售网点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查看其相关身份证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产品的销售及补贴备案信息,录入信息应当包括:购买产品发票号码、购买人信息(含户口簿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产品标识卡号、储蓄存折银行账号(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应当用粮食直补账号)等。储蓄存折银行账号姓名与购买人或户主姓名应当一致。暂时不能实行网上审核录入的,可以进行纸质表格审核登记,到具备条件的销售网点或乡镇财政所进行网上录入。
(二)销售网点必须留存产品标识卡、购买人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购买人身份证、购买产品发票、储蓄存折等复印件,并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料提交指定的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兑付手续。
对于非农民消费者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不得以任何借口索取和留存产品标识卡及其复印件。
(三)乡镇财政所对销售网点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确认完毕,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相关复印件留存备查。
(四)县乡财政部门应当将补贴结果及时进行公示,同时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根据补贴资金兑付情况,县、乡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宣传、农业、环保、供销、税务、工商、质监等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销售网点代理审查情况进行抽查,并与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于异常数据或疑似骗补行为应当及时核查。每个网点半个月至少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小于兑付补贴资金的10%。抽查内容包括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情况、销售的真实性、发票的真实性及税收缴纳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非改革试点地区补贴资金的审核兑付程序:
(一)销售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农民购买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暂时不能实行网上审核录入的,可以进行纸质表格审核登记,到具备条件的销售网点或乡镇财政所进行网上录入。
(二)销售网点在网上录入销售信息后,农民应持购买产品发票、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产品标识卡以及储蓄存折(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应当用粮食直补存折),及时向指定的乡镇财政所申领补贴。
(三)乡镇财政所应当及时受理审核。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符合补贴条件的,自农民申领补贴之日起12日内,应当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乡镇财政所应当留存发票复印件备查。
(四)具备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实行销售现场集中审核方式。县乡财政部门要会同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人员联合下乡,积极创造条件在销售网点现场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请,方便群众。
第二十七条 为便于乡镇财政所兑付补贴资金,各地要在乡镇财政所设立“家电下乡补贴专户”。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预拨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拨付到“家电下乡补贴专户”。乡镇财政所审核兑付后,应当及时到县级财政部门报账。家电下乡政策执行到期后,应当撤销“家电下乡补贴专户”。
第二十八条 不管是改革试点地区还是未改革试点地区,由于银行网络不健全、地广人稀等原因实行“一卡通”、“一折通”方式兑付补贴资金有困难的,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可实行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的办法,销售网点再与乡镇财政所进行补贴资金清算。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地要积极开拓思路,本着既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又方便农民群众及时领取补贴的原则,创新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办法,加快补贴兑付进度。
第六章 产品售后服务
第三十条 中标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投标时关于售后服务的承诺,即售后服务“三包”规定、售后服务电话、5日内解决家电产品故障、5日内难以解决的应当提供备用机,对地域广大和农户分散的乡村开展巡回维修服务和集中培训服务等。
第三十一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增强网点的销售服务功能,严格履行流通企业承诺,严格执行国家“三包”规定,建立适应农村市场特点的物流配送体系,提供适合农民的售后服务,设立24小时免费服务热线;负责所售家电的安装调试、使用辅导,要做到包教包会;满足用户服务要求,实现县市用户24小时之内、乡村用户48小时之内、偏远乡村72小时之内上门服务。
第三十二条 各级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督促中标销售和生产企业加强和改善售后服务,特别要做好灾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农村的售后服务工作。
第七章 市场秩序监管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规范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家电下乡产品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以及商务部门“12312”举报投诉中心的作用,进一步扩大消费者协会分会、“12315”消费维权联络站、消费投诉站(简称“一会两站”)的覆盖面,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家电下乡产品的投诉举报,切实维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伪劣商品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防止假冒商标家电商品流入农村市场,维护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15号),切实加强价格监管,规范家电下乡产品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农民消费者权益。
第八章 政策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加强家电下乡政策宣传、业务培训、销售网点监管、乡镇财政所补贴审核兑付、监督检查、公示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中央财政安排工作经费,对地方予以适当补助。
第三十八条 对财政补贴审核兑付改革试点地区承担代理审核工作的销售网点,中央财政按代理审核产品数量,给予每个产品0.5元的定额补助。承担代理审核工作的销售网点不得向农民收取除产品本身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状况,支持建立完善家电下乡流通网络。中央财政对各地完善家电下乡流通网络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各级质监等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对不履行质量承诺、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中标生产企业,将实施扣缴保证金、暂停或取消中标资格等处罚。处罚决定由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质检总局作出并公布。
对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并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安全项目不合格,以及故意违法违规的生产企业,作为严重失信企业列入产品质量信用记录网,质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吊销许可证或CCC认证证书,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第四十一条 对不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销售服务问题突出的销售企业,将实施扣缴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家电下乡流通企业中标资格等处罚,处罚决定由财政部、商务部商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作出并公布。
第四十二条 销售网点出现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不良行为,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销售网点出现下列第(四)至第(八)项严重不良行为,或出现不良行为累计超过三次,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一)店内没有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给购买农民开具发票,未将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信息及时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造成农民申领补贴延迟或无法申领补贴。
(三)对农民的服务要求不能及时响应,以各种理由拖延,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
(四)抽取产品标识卡,将家电下乡产品作为非家电下乡产品销售。
(五)擅自更换家电下乡产品型号,或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非家电下乡产品。
(六)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农民。
(七)未遵守家电下乡产品价格规定,终端销售价格高于中标价格。
(八)私自留用标识卡,留取或复印农民户口簿、身份证等领取补贴的有关资料,录入虚假购买信息等,骗取补贴。
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销售网点由于不良行为造成购买农民的损失,由相关中标销售企业全部承担。
第四十三条 代理审查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应当对购买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储蓄存折等基础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如因管理不当给购买农民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家电下乡产品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骗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❼ 家用电器的作用有哪些
家用电器是服务于家庭生活的电气设备的总称,其作用涵盖了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内如:空调解决了室容内环境温度的控制问题,电冰箱解决了食物保鲜和储存问题,净水器解决了家庭用水洁净安全问题,厨房电器解决了食物综合烹饪问题等等。
❽ 家电三包法怎样规定的
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8)国家对家电等电器实行什么管理扩展阅读:
我国“三包”的发展
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在《条例》中明确: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1995年2月,在全国人大七届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产品质量法》中,进一步明确了产品的生产者、经销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售出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即所谓“三包”。以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三包”的要求成了重要法律依据之一。
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售出的产品承担“三包”责任,在我国还是第一次,应当说是具有历史意义的进步。从此,我国的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了法律武器。
为了进一步落实和规范“三包”责任,在《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布后,有些部门还陆续发布了一些关于“三包”的管理办法,明确了“三包”产品的目录、“三包” 的范围和期限等要求,可操作性更强了,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但也必须承认:有些补充办法确实带有先天性的缺陷,因而导致消费者权益继续受到损害的后果。如:1995年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等条款,即属此列。
❾ 家用电器产品的安全标准要求包括什么
家用电器产品的安全在国家标准 GB 4706 标准中规定。
GB 4706 标准为一系列标准,由若干部分组成:
第1部分为通用要求,即国家标准 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其他部分为特殊要求,分别规定了各类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特殊要求。
国家标准 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其他部分,如:
GB 4706.10-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按摩器具的特殊要求
GB 4706.100-2009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多功能淋浴房的特殊要求
GB 4706.101-2010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卷帘百叶门窗、遮阳篷、遮帘和类似设备的驱动装置的特殊要求
GB 4706.102-2010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带嵌装或远置式制冷剂冷凝装置或压缩机的商用制冷器具的特殊要求
GB 4706.103-2010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捕鱼器的特殊要求
GB 4706.104-2010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屋顶排水用加热排水槽的特殊要求
GB 4706.105-201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带加热、通风或空调系统的加湿器的特殊要求
GB 4706.106-201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户外烤架的特殊要求
......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特殊要求标准计有百余,就不一一列举了。
❿ 电器卖场管理
提供适合的产品
家电连锁为了利用有限的门店面积资源,在稳定利润的同时又能获取最大的现金流,对进入的品牌和产品都有一定的限制。与其付出太大的代价以现有的一些产品进入连锁卖场,不如跳开固定思维,去寻找更合适的产品。
家电连锁内部的品牌搭配,对于单品价值高的产品,一般不会选择弱势品牌,只在部分区域会根据当地情况稍有调整,总体上来看,一些大件家电产品的弱势品牌在家电连锁内销售也难以获得良好的配合,常常成为家电连锁用来攻击对手的武器。在一些单品价值不高的产品上,利润率反而是家电连锁比较注意的方面,如果操作得当,二线品牌也能够获得最好的位置,三线品牌也可以成为某门店的销售冠军,所以如果原本是以大家电产品为主的经销商,在进行市区零售布局时,最好能把方向调整至小家电产品,原本的优势资源不如利用在农村市场的开发上。
寻找合适的区域
一线市场是厂家和商家的必争之地,所有的资源都会往这里集中,所有的注意力也都会放在这里。作为规模比较小,资源紧张的经销商来说,避开正面战地,选择其他区域市场进行突破能够事半功倍。
国内每个省除去省会城市外,都有一、两个地区经济同样发达,人口也不在少数,这些城市往往零售市场竞争还没有省会城市那般激烈,周边市场也相对更加平稳一些。选择这样的城市建设形象终端,付出的成本比较低廉,收益与支出容易平衡,对周边二、三级城市也有着很强的影响力。不太强势的品牌在这些城市更容易包装和宣传,所以可以适当转换目标重点区域市场,也是一种提高利润的有效方式。
摸索差异的渠道
目前虽然家电零售终端占据了家电产品销售的主要份额,但是我们依然可以看到其他可被利用的销售渠道,在大型城市,有一些配送企业目前正处于高速发展的势头,社区便利店也开始销售部分单品价值不高的家电产品。另外电视购物虽然因为自身的混乱陷入低谷,但在部分大、中型城市近两年形象有所改变,消费者也开始重新接受这种购物方式。这一类新兴的销售方式都值得关注,可以尝试去接触,寻找一种共赢的合作方式,采取一些独特的宣传手段,选取部分产品专供此类渠道。 在中、小城市,也可以在家电连锁之外做其他渠道的开拓,因为家电产品在城市集中购买的人群都是新婚或乔迁新居的家庭,所以可以考虑选择装饰市场、装饰公司、房地产公司、婚庆公司,甚至婚检、婚姻登记所等非赢利机构作为合作方或消费信息收集的来源,实行直销的方式点对点服务。另外,中、小城市的团购市场虽然有限,但是因为中、小城市的面积同样有限,信息容易收集,所以可以安排专人组建一个小型直销团队,一方面可以去和社区配合,在居委会及物业管理单位安排一些信息联络员,向他们提供销售提成,以感情联络的方式组成一个推广网络,另一方面还可以主动去一些企事业单位多多接触,掌握他们对家电产品的需求。
调整管理的方式
已经在操作家电连锁的经销商,需要给自身导入一些基本的信息化管理,比如每天登录竞争对手销售量的变化,利用进、销、存管理软件对库存搭配进行调整。在零售终端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速度有时比方法还重要,所以对企业内、外部的信息都需要高度关注。
管理零售终端,有不少事情都需要在第一时间解决,比如竞争对手的新品上柜之后,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分析出这一款产品的功能特点,销售卖点,可能产生的威胁,制定应对方法,并且对所有终端促销人员的口径进行统一。如果主要的竞争对手采取某种促销活动,也需要有个迅速成型的应对方案,采取跟进或是通过其他方式阻扰竞争对手的市场推广,同时也就是稳定了自己的销售,“最好的防守就是进攻”在今天这种竞争环境下往往非常奏效。还有一件需要高度关注的是家电连锁的人事调整和政策调整,在调整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去与家电连锁接触,可以将一些可能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这些都是需要用速度来体现效率的环节,和以前传统的家电批发管理有所不同。
推广和宣传操作
目前一些经销商喜欢依赖于生产企业安排一些宣传推广和促销活动,其实这些工作应该经销商自己来掌握,一方面生产企业的费用下放后,可以根据当地的情况和当时的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另一方面,和生产企业的合作也能占据更多的主动。
特别是在市场瞬息万变的今天,如果经销商不从传统的物流经销上更上一层楼,很容易就被市场和生产企业的一些变化带着找不着了北。所以不仅要尽可能完成宣传、推广的所有安排,还要承担一些市场信息收集、市场分析的工作,为生产企业对当地市场的判断提供更多的依据。一份清晰的市场分析和操作方案在今天比跟生产磨嘴皮子要东西有效的多。目前家电生产企业的素质在提高,经销商自身的素质也必须要跟进,否则很容易被市场或生产企业淘汰。
发掘员工的主动
上面我提到,速度有时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零售终端管理体现的更为明显,一线员工收集信息的能力和主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敏感度也就显得非常重要。
在对促销员的管理上,需要给予促销员一定的操控空间,比如价格折扣或礼品赠送,便于促销员在终端适当调整,而管理终端的零售督导,也要给予一些可直接操作的额度,比如促销活动的安排,临时POP的制作,零售定价的调整等等,这样会大大缩短应对一些变化的周期,避免因为流程拖的太长浪费了时间资源。
至于信息调查,需要给终端促销员和督导各自明确范围,比如定期需要了解的事项,必须要留心的市场变动,可能下步会发生的一些市场变化等等,最好能够达到对威胁和问题的高度敏感成为企业内部的一种习惯。
把握住采购人员
目前各个家电连锁人才的本地化都做的比较彻底,否则无法支撑其高速的扩张,相对于外调而来的家电连锁采购或销售管理人员,本地人士比较容易接触,这对经销商来说是有利的,因为生产企业的销售机构完全本土化的比较少。
和采购人员的初期接触,直接拜访等于没有拜访,通过其他人员的介绍或在非正式场合安排第一次见面可以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因为年轻人的把职业发展看的比利益更重要,所以不可轻易鼓动年轻的采购人员进行暗箱操作,对于此类采购人员,工作上的配合要更为重要一些。需要暗箱操作的时候也要事先通过当面试探、侧面打听了解其底线,付出太少太多对后期工作都有影响,付出太少不起效果,付出太多会促使对方有了更大的野心,这一点是需要着重注意的方面。
还有一点是不可忽视家电连锁内上上下下的一些工作人员,为了方方面面都能照顾到,促销督导最好选择一个阳光、活泼的员工来担任,沉稳的人不太适合与家电连锁直接打交道和管理促销人员。因为性格沉稳的人都不善于去最大范围的扩大交际圈,与家电连锁的接触,上上下下混个脸熟会对一些工作方面的处理有很大的帮助,另外性格沉稳的促销督导也不太容易能随时激起促销人员的热情,这对销售是没有帮助的。
零售终端的管理归纳起来无非就是三项,人、事、物,零售终端的销售人员比较稳定,可控性高,更多的重点在于如何持续的激发销售热情;解决事的重心还是在速度上,大鱼吃小鱼的说法在经销商这一环节体现的不明显,快鱼吃慢鱼是常有的例子;安排好物品的流动和责权到人是最重要的,无论是销售的产品还是促销礼品或是宣传用品,保证其效用的最大化。一些更新快的产品,为了避免库存损失,还需要明确一个安全库存量和固定周转期,避免因盲目吸纳生产企业的政策和盲目乐观市场预期影响资金的周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