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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反垄断法律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01-06 02:25:39

A. 国家电力管理相关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1993)
电力供专应与使用属条例(1996)
行业法规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第43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部门规章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9号)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
供电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7号)

B. 刚提出的反垄断法,反不反中国的通信,电力,交通等垄断部门的垄断行为

可惜,反垄断法,和电力等垄断不冲突。
国家有2部法律,一部,是反垄断法,是规定很多行业禁止行业垄断
但是还有一部,就是规定:电力能源,重要矿藏等国家命脉部门(一共8个,网上可以找到),是由国家全全控制,国家必须占有主导权,反过来,没有垄断,就不可能谈得上全权主导。
所以,反垄断法里面,有规定8大行业不再反垄断法里面。

C. 国家有反垄断法,为什么电业局能垄断

这里有一个误区----《反垄断法》实际上并不反对垄断,它反的是利用垄断地位来限制竞争。
只要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没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手段来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法就不予过问。

不仅国企,外资在我国也有垄断的,如可口可乐在可乐饮料行业中就具有垄断地位,但只要其没有滥用垄断地位来抑制竞争,就没人管。换言之,有垄断地位没关系,只要你合法经营。

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国家总是优待的,虽然我也觉得有的优待得过分,但徒法不足以自行。

D. 国家的《反垄断法》快要出台了 请问这对国家的一些垄断企业如电力,烟草有影响吗

肯定不会和西方一样的,这些行业可都是纳税大户

E. 《反垄断法》对电力,石油,电信等国家垄断的企业有什么影响吗

不可能起什么作用,知道为什么中国那么多垄断企业吗?因为整个中国就是个垄断国家,权利掌握在某些少数人手中,什么人大代表,哪个是你我选出来的?政治体制已然垄断,这种体制下的各个产业又当如何呢?凡是国有的,国企之类的,其实都是垄断企业,因为掌管他们的本质,或者说主体—【国家】本身就是个垄断体。

F. 反垄断法十大案例发布有哪些

今年,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实施10周-年,其间取得了丰硕成果,确立了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建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今年3月,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整合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职责,形成统一执法模式。

我国反垄断工作过去取得哪些成效?今后还有哪些完善空间?记者采访了相关负责人和专家。

我国反垄断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

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中国特色反垄断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国-务-院出台了相关行政法规,反垄断执法机关先后出台了经营者集中审查、反价格垄断、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等部门规章12部、规范性文件3部、办事指南和指导意见10部,大大提高了反垄断法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出台了《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并完成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指南、汽车业反垄断指南、宽大制度指南、经营者承诺指南、违法所得和罚款计算指南、垄断协议豁免程序指南等六部指南的研究起草工作。

“这些指南体现我国执法机构的执法思路和原则,分享执法经验,给予经营者更清晰的指引。可以说,《反垄断法》颁布实施10年,是我国反垄断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的10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甘霖说。

未来,我国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仍需不断完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认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反垄断法实施也应进一步优化:一方面,应在总结过去10年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反垄断法制度体-系,厘清概念、明确适用原则,为反垄断执法、司法和守法提供更具可操作性的规范依据;另一方面,应尽快推进处于基础性地位的竞争政策法制化,尤其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制化,与反垄断法律制度有效衔接,以明确政-府与市场间的关系,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地位,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以竞争法治更好、更快地促进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建设。

据统计,10年来,我国依法履行职责,注重发挥政-府“有形的手”和市场“无形的手”作用,依法打击垄断行为,查结垄断协议案163件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54件,累计罚款金额超过110亿元人民币,查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183件,震慑了违法者,净化了市场环境;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2283件,查处未依法申报案-件22件,有效预防市场垄断,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的实施仍面临不少挑战

此前我国反垄断执法部门分散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今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保留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并由新成立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反垄断统一执法。

“3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合并为一家,执法主体的融合,更有利于执法标准的统一和执法行为的协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召集人张-穹说。在《反垄断法》颁布实施10周-年的时间节点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反垄断统一执法机构,面临着新的挑战,反垄断工作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

甘霖认为挑战来自以下几个方面:经济高质量发展对竞争政策的实施提出新要求,要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创新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互联网经济等新经济业态对反垄断执法提出新要求,反垄断执法无法照搬传统的分析思路和评估方法。经济全球化和企业竞争国际化,对加强反垄断国际合作提出新要求,我们要加强反垄断国际交流合作,共同维护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同时,新时代反垄断工作对执法能力和水平提出新要求,我国执法队伍建设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张-穹建议,做好新时期反垄断工作首先要有大局观念,我国经济发展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是当前的重要任务,反垄断工作应关注国民经济发展的特点,并为此助力加油,推动经济转型发展。其次要有全球视野,要学习国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经验,学习借鉴其先进理论、技术,密切跟踪其重大执法案-件,精准分析鉴别其重大反垄断政策。最后,还要有未来眼光,要充分认清数字经济的发展趋势,高度重视数字经济的重大影响,勇于创新与数字经济相适应的反垄断理论等。

加大惩罚。

消息来自凤凰网。

G. 全球性权威反垄断法律WTO

有啊
英特尔 微软什么的 还有索尼
曾经被对手控告行业产品垄断 收到巨额罚款
都是上千万 还数亿美元的 参考消息上报道过
不过那必须双方都承认对方完全市场经济市场地位才可以依据这条法律保护
你们看见世界各国老控告中国倾销啊
虽然中国加入了WTO 货物的税率低了(廉价,低科技产品,大众化的 高科技的对方不卖你 必须有上方那条准则 称为科技封锁 与武器封锁禁令) 品种多了
但是对方都会为了保护己方的利益不择手段的 最常用控告对方货物倾销
(就是他国货物占有本国市场大部分空间 挤压本国产商市场空间 产生的规则)
(低价值产品对方就这样打压你 因为这都不是专利产品范围 不受保护的)
但是欧美于日韩 之间 不受限制 所以这些国家之间可以高度通商 也相对较平等 贸易半自由
所以中国在反垄断法之外
这也是为什么中国进口商品 如此昂贵的原因了 也称之为贸易壁垒 贸易半自由
为了保护本国工业
牺牲了 俺们大众 国企有不争气 垄断不了外面 压榨我们太厉害了
中国石化都世界500强前10了 利润最高的 但是脱离国家 走出国门 他就是一废物

H. 中国关于电力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12月28日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取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
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力建设

第十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
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十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
第十三条
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十五条
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
第三章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十八条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第十九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条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第二十二条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
第二十三条电网调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
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二十六条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第二十七条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
第二十九条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必须尽速安排供电,所需供电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三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
第五章电价与电费

第三十五条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
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
第三十七条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电力生产企业有特殊情况需另行制定上网电价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八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地方投资的电力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电力,属于在省内各地区形成独立电网的或者自发自用的,其电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九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与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标准和分时办法由国务院确定。
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
第四十二条用户用电增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第四十五条电价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六章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电力发展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农村电气化实行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村电力建设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十八条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其他能源进行农村电源建设,增加农村电力供应。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在安排用电指标时,应当保证农业和农村用电的适当比例,优先保证农村排涝、抗旱和农业季节性生产用电。
电力企业应当执行前款的用电安排,不得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
第五十条农业用电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农民生活用电与当地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应当逐步实行相同的电价。
第五十一条农业和农村用电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
第七章电力设施保护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五条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公正廉洁,秉公执法,熟悉电力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电力专业技术。
第五十八条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向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电力企业和用户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
(四)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电力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违章调度或者不服从调度指令,造成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职工故意延误电力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供电,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118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查电人员、抄表收费人员勒索用户、以电谋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附 则

第七十五条本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I. 国家有哪些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2004年3月14日 反分裂国家法2005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95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7月1日1983年9月2日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3年9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12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991年3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2006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4月29日重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9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12月28日
民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2001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4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1999年12月25日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12月27日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10月28日2009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
行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重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7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2008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
刑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9年12月25日2002年12月28日
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1983年9月2日1991年4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12月13日1991年4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4月9日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1993年10月31日1999年8月30日2005年10月27日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12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
劳动法
最新更新200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2007年10月28日修正,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7日通过,1996年3月1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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