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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处罚款是什么情况

发布时间:2021-12-18 11:02:46

A. 国家电网投诉怎么处罚

95598举报,如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也可以投诉,你打投诉他们会考核扣钱就怕你了。

B. 什么叫无功补偿,电力局为什么要罚款3万多元。

无功功率补偿Reactive power compensation,简称无功补偿,在电力供电系统中起提高电网的功率因数的作用,降低供电变压器及输送线路的损耗,提高供电效率,改善供电环境。所以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在电力供电系统中处在一个不可缺少的非常重要的位置。合理的选择补偿装置,可以做到最大限度的减少电网的损耗,使电网质量提高。反之,如选择或使用不当,可能造成供电系统,电压波动,谐波增大等诸多因素。
无功补偿的基本原理:电网输出的功率包括两部分:一是有功功率:直接消耗电能,把电能转变为机械能、热能、化学能或声能,利用这些能作功,这部分功率称为有功功率;二是无功功率:不消耗电能,只是把电能转换为另一种形式的能,这种能作为电气设备能够作功的必备条件,并且,这种能是在电网中与电能进行周期性转换,这部分功率称为无功功率(如电磁元件建立磁场占用的电能,电容器建立电场所占的电能)。
无功补偿的具体实现方式:把具有容性功率负荷的装置与感性功率负荷并联接在同一电路,能量在两种负荷之间相互交换。这样,感性负荷所需要的无功功率可由容性负荷输出的无功功率补偿。无功补偿的意义:
⑴ 补偿无功功率,可以增加电网中有功功率的比例常数。
⑵ 减少发、供电设备的设计容量,减少投资,例如当功率因数cosΦ=0.8增加到cosΦ=0.95时,装1Kvar电容器可节省设备容量0.52KW;反之,增加0.52KW对原有设备而言,相当于增大了发、供电设备容量。因此,对新建、改建工程,应充分考虑无功补偿,便可以减少设计容量,从而减少投资。
⑶ 降低线损,由公式ΔΡ%=(1-cosθ/cosΦ)×100%得出其中cosΦ为补偿后的功率因数,cosθ为补偿前的功率因数则:
cosΦ>cosθ,所以提高功率因数后,线损率也下降了,减少设计容量、减少投资,增加电网中有功功率的输送比例,以及降低线损都直接决定和影响着供电企业的经济效益。所以,功率因数是考核经济效益的重要指标,规划、实施无功补偿势在必行。
电网中常用的无功补偿方式包括:
① 集中补偿:在高低压配电线路中安装并联电容器组;
② 分组补偿:在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和用户车间配电屏安装并联补偿电容器;
③ 单台电动机就地补偿:在单台电动机处安装并联电容器等。
加装无功补偿设备,不仅可使功率消耗小,功率因数提高,还可以充分挖掘设备输送功率的潜力。
确定无功补偿容量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① 在轻负荷时要避免过补偿,倒送无功造成功率损耗增加,也是不经济的。
② 功率因数越高,每千伏补偿容量减少损耗的作用将变小,通常情况下,将功率因数提高到0.95就是合理补偿。
无功就地补偿容量可以根据以下经验公式确定:Q≤UΙ0式中:Q---无功补偿容量(kvar);U---电动机的额定电压(V);Ι0---电动机空载电流(A);但是无功就地补偿也有其缺点:⑴不能全面取代高压集中补偿和低压分组补偿;众所周之,无功补偿按其安装位置和接线方法可分为:高压集中补偿、低压分组补偿和低压就地补偿。其中就地补偿区域最大,效果也好。但它总的电容器安装容量比其它两种方式要大,电容器利用率也低。高压集中补偿和低压分组补偿的电容器容量相对较小,利用率也高,且能补偿变压器自身的无功损耗。为此,这三种补偿方式各有应用范围,应结合实际确定使用场合,各司其职分类。
供电局之所以罚款,是因为工厂的无功补偿存在问题,导致电力系统损耗过大。

C. 国家电网正处是什么级别

地市局主管。。比如某市供电公司总经理,或者某省电力公司中层。

D. 盗窃国家电网电,电业部门按一倍罚款合法吗

现在处罚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像这种情况处一倍的罚款,应该是最低限度了。

E. 国网有权利给不合格的清洁能源开罚单吗

违停罚款,不扣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第七章第九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停放机动车及临时停车的,交警或者有关管理部门应该首先指出其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如果因为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立即驶离,妨碍了其他车辆、行人的通行,可对其处20元以上、 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F. 破坏国家电网是什么罪名判几年

破坏国家电网是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定罪量刑。

G. 国家电网对企业偷电的处理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196号令)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电力工业部第4号令)第二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盗窃电能的行为,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北京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五条:电力管理部门依法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电力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向供电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窃电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和查处。第十五条:电力管理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窃电案件,应当受理,并指派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调查处理:(一)用户报告的;(二)知情人举报的;(三)供电提请调查处理的;(四)上级电力管理部门交办的;(五)其他部门移送的。 第十六条:电力管理部门对于受理的窃电案件,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情节复杂、需要调查确认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决定立案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做出下列处理:(一)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举报不实的案件,予以撤销;(二)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第五款: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H. 什么是国家电网公司党风廉政四违问题

国家电网公司通报4起违规违纪案件

  1. 国家电网公司顾问陈晓林违规收受礼金、本人及亲属违规投资入股关联企业,免去现职,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和行政降为副局级处分;

2.国家电网公司人事董事部主任田博违规收受礼金,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调离人事董事部;

3.河北保定易县供电公司党委书记贾蒙生公车私用并造成车辆损坏,给予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

4.湖北荆州市荆州区供电公司总经理刘捷违规签批资金用于购买接待烟酒,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I. 国家电网试述特别严重违章的条款

第1条 凡违反以下规章制度规定都属于违章:

1、违反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违反华中电网公司和省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

3、违反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2条 行为性严重违章界定:

1、不按规定使用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

2、不按规定使用工作票进行工作。

3、不按规定使用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

4、无人监护进行倒闸操作(单人值班变电站应与调度核对并做好记录)。

5、擅自解锁进行倒闸操作。

(9)国家电网处罚款是什么情况扩展阅读:

通报指出,严肃查处权力寻租、奢侈浪费及靠电吃电行为,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加强招投标过程管控。

针对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个别专家操纵评标结果等违规违纪行为,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管理,严格专家抽取和审核程序,优化专家库结构,建立专家履责评价考核机制。

通报称,国家电网公司坚持勤俭办企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自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累计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74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6人、组织处理77人。开展培训疗养服务机构清理整顿,开展培训疗养服务机构全面排查,进一步精简整合,目前已减少21家(关停3家,转变使用用途18家)。

J. 关于电业局罚款

第八章 供用电合同与违约责任

第九十二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正式供电前,根据用户用电需求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以及办理用电申请时双方已认可或协商一致的下列文件,签订供用电合同:

1.用户的用电申请报告或用电申请书;

2.新建项目立项前双方签订的供电意向性协议;

3.供电企业批复的供电方案;

4.用户受电装置施工竣工检验报告;

5.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完工报告;

6.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协议;

7.其他双方事先约定的有关文件。

对用电量大的用户或供电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可单独签订电费结算协议和电力调度协议等。

第九十三条供用电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供用电合同书面形式可分为标准格式和非标准格式两类。标准格式合同适用于供电方式简单、一般性用电需求的用户;非标准格式合同适用于供用电方式特殊的用户。省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用电类别、用电容量、电压等级的不同,分类制定出适应不同类型用户需要的标准格式的供用电合同。

第九十四条 供用电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必须依法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供用电合同:

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扰乱供用电秩序;

2.由于供电能力的变化或国家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的政策调整,使订立供用电合同时的依据被修改或取消;

3.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程序确定确实无法履行合同;

4.由于不可抗力或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第九十五条 供用双方在合同中订有电力运行事故责任条款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由于供电企业电力运行事故造成用户停电时,供电企业应按用户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电价为四倍)给予赔偿。用户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按照停电前用户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的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停电小时求得。

2. 由于用户的责任造成供电企业对外停电,用户应按供电企业对外停电时间少供电量,乘以上月份供电企业平均售电单价给予赔偿。因用户过错造成其他用户损害的,受害用户要求赔偿时,该用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虽因用户过错,但由于供电企业责任而使事故扩大造成其他用户损害的,该用户不承担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3.对停电责任的分析和停电时间及少供电量的计算,均按供电企业的事故记录及《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办理。停电时间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超过1 小时按实际时间计算。

4.本条所指的电度电费按国家规定的目录单价计算。

第九十六条 供用电双方在合同中订有电压质量责任条款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用户用电功率因数达到规定标准,而供电电压超出本规则规定的变动幅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电企业应按用户每月在电压不合格的累计时间内所用的电量,乘以用户当月用电的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2.用户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规定标准或其他用户原因引起的电压质量不合格的,供电企业不负赔偿责任。

3.电压变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企业认可的电压自动记录仪表的记录为准,如用户未装此项仪表,则以供电企业的电压记录为准。

第九十七条 供用电双方在合同中订有频率质量责任条款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供电频率超出允许偏差,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电企业应按用户每月在频率不合格的累计时间内所用的电量,乘以当月用电的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2.频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企业认可的频率自动记录仪表的记录为准,如用户未装此项仪表,则以供电企业的频率记录为准。

第九十八条 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其他用户: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 元者按1元收取。

第九十九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城乡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按《居民用户家用电器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一百条 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供电企业对查获的违约用电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有下列违约用电行为者,应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发迹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

2. 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应承担高峰超用电力每次每千瓦1 元和超用电量与现行电价电费五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4. 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停用违约使用的设备。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二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者还应承担本条第2项规定的违约责任。

5.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6.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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