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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哪些行为是小金库

发布时间:2021-12-08 19:58:27

A. 违规设立小金库 违反什么纪律 新条例

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现对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B. 小金库究竟违反了什么规定

行政法规。具体参见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可以给我发邮件联系。我的博客中有我的联系方式。

C. 行为不属于设立“小金库”的是哪个

B.某机关将上级拨付的资金按规定转入下属单位账户

“小金库”的七种表现形式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薄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D. 什么是私设小金库,犯不犯法

是违法犯罪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偷税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包括私设小金库、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多行开户、隐瞒收入。

偷税罪的法律依据:

按照《刑法》第201条规定: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的。

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偷税且数值在1万元以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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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的其他表现形式:

假借发票、偷漏税款。发票既是商品购买者的记账凭证,又是商品销售者的缴税依据,因而某些不法分子为了偷漏税款便在发票上动脑筋、作文章。典型行为有:

第一,“大头小尾”发票。按照正当手续,发票开出一式数联,其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一联交给顾客,一联留下作为存根备查,前者即所谓“头”,后者即所谓“尾”。

行为人只将发票联如实填写数额,却另将存根联少写,这就形成“大头小尾”,当然以“小尾”作为纳税依据,行为人就可偷漏税款。更有甚者,将发票存根销毁或隐匿,危害更为严重;

第二,人为涂改发票,从中渔利;

第三,代开发票,这种作法此刻十分严重。有些无照经营者,业务上需要使用发票,以吸收顾客,但又不能通过正当途径得到发票,于是就打通关节,找其它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这样既可促进自己的销售,又可使“帮忙”者得到“手续费”等实惠,最后双方得利,国家受损;

第四,使用外地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使用当地的统一发票。一些单位或个人为了逃避税收,故意使用外地发票。这样对购买方来说影响不大,一样可作记账凭证,但对销售

方来说却无从查其存根,从而给偷逃税款打开方便之门;

第五,不开发票。有些购买者购物己用,有无发票无所谓,而销售者则利用此机售出物品而不开发票,隐瞒了真实的销售收入。更有甚者,推行“不要发票价格优惠”手法,引诱顾客不要发票;

第六,买卖假发票。此刻市场上充斥大量的伪造发票,以少量钱币就可以买到大量的空白发票,上有伪造的税务监制章,使用者可随意填写。发票成为一些不法分子损公肥私的法宝。

5、销毁、隐匿账簿,瞒天过海。对于一些个体经营者或小型私营业主而言,因其经营规模不大,且又无过多的经济往来,因而有无账簿关系不大,只要自己心里明白就行了。

即使设置账簿的,也不正规。为了使税务人员无法了解其经营情况,以失火、被盗、遗失、鼠咬等借口销毁或隐匿账簿。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就可任意申报其营业收入。

6、多列支出、少列收入,以假乱真。此举主要是以一些虚假手段掩盖真实的收支情况,表现形式一般是:明销暗记;将产品直接作价冲抵债款后不记销售。

已经销售而不开发货票或以白条抵库不记销售,已销商品不记销售长期挂在账户;擅自扩大材料成本减少销售收入;用罚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冲减销售收入;将展品或样品作价处理给职工不按销售记账,等等。

7、虚假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是依法纳税的前提,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纳税资料。行为人通过对生产规模、收入状况等内容作虚假申报来达到偷税目的。

E. 为什么私设“小金库”仅属于违纪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

私设“小金库”仅属于违纪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主要和实际的危害性质有关,目前主要为重经济处罚,轻责责任处罚,法律会逐渐强化该项立法。

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小金库”资金(资产)来源众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13种: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资产处置收入;资产出租收入;经营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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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查治理小金库

对于清查出来的各项“小金库”资金,要严格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凡在自查期限内,单位主动自查自报的“小金库”资金,已用于生产和集体福利的,要转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帐目,在自有资金项下作列收列支处理。

已用于职工奖金、实物、补贴、津贴的,要纳入单位奖金发放总额,按规定补交奖金税;余额部分,不分资金来源,一律上交财政50%,单位留用50%。留用的款项,全部转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帐目,作单位自有资金管理。

对不认真自查而被上级派出的检查组查出的各项“小金库”资金,凡已经支用的,不分资金用途,全部由单位用自有资金补足,上交财政;余额部分,全部没收,上交财政,并处以罚款。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还要追究单位领导和财会负责人的责任。

在自查和被查中,如发现有抗污等触犯刑律行为的,应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惩处。要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要适当给予奖励。对有打击报复行为的,要从重从严处理。

清理和检查“小金库”的工作,由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各级银行要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共同把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工作做好。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大检查办公室,要在同级银行开立“清查小金库资金”专户。

F. 怎样认定单位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

对设立小金库的行为 如何认定归结
——新修订党纪处分条例系列案例评析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作者:齐英武

基本案情
张某,党员,某国家贫困县建设局局长。2016年3月,张某将收取的县政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0万元截留设立小金库。同年4月,张某虚报贫困县农民抗震安居房户数,骗取给农民抗震安居补贴款60万元,用于支付本单位的开支费用。
定性及处理建议
该县纪委审理人员认为,张某违反国家财政部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应当缴入地方国库的规定,截留财政收入,构成截留财政收入的财政违法行为;违反《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构成设立小金库违法行为; 截留财政收入的财政违法行为与设立小金库违法行为属于牵连关系,应当按照从一重从重处罚原则,依据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追究张某的党纪责任。
张某虚报贫困县农民抗震安居房户数,骗取农民补贴款项,构成骗取农民抗震安居房补贴款财政违法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追究张某的党纪责任。
对张某上述两种财政违法行为应当合并处理,依据新《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追究张某的党纪责任。
评析意见
在审理部门集体审议案件时,个别审理人员对张某的行为出现偏颇认知,认为张某截留财政收入设立小金库及骗取农民抗震安居补贴款的行为,是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新《条例》将2003年原《条例》中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相关内容删除,无条款对上述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进行规制,因此张某不构成违纪行为。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明显不正确,是对新《条例》纪法衔接条款的错误解读。
应当看到,新《条例》虽将与《刑法》等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相关条款在分则部分删除,但是对涉嫌犯罪、一般刑事违法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等问题在总则部分用单独一章进行了规制,即设定了纪法衔接条款。不是新《条例》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不再进行评价,而是在新《条例》纪法衔接条款第二十九条其他违法行为之中对其进行评价。
对此,结合本案,首先应对新《条例》第二十九条中的“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概念、范畴、条款结构功能给出法律定义的解读;其次,要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准确把握。
(一)新《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定义及行为范畴、条款结构功能
新《条例》将与《刑法》等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相关条款在分则部分删除,但是对涉嫌犯罪、一般刑事违法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等问题在总则部分用单独一章进行了规制,新《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定义及行为范畴,是指除了涉嫌犯罪、一般刑事违法行为以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其他违法行为,包括财政违法行为等。
需要注意的是,从新《条例》纪法衔接条款结构功能上看,新《条例》第二十七条是对党员有刑法规定涉嫌犯罪行为的党纪规制。第二十八条是对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纪规制。第二十九条是对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党纪规制。
(二)张某截留财政收入设立小金库行为,属于新《条例》界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隐瞒、截留财政收入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按规定应当上缴财政收入的单位,违反财政法规规定,隐瞒、截留财政收入,归本单位所有的行为,是财政违法行为。
该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违反财政法规规定。根据财政部、审计署1987年10月印发的《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财政法规包括:(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财政的法律;(2)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财政的行政法规;(3)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发布的有关财政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财政的规定;(4)财政部及其授权部门发布的财政规章;(5)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布的财政规章。
二是有隐瞒、截留财政收入的行为。隐瞒、截留财政收入的行为,根据规定,主要有以下七种:挤占和虚列成本;乱列营业外支出;隐瞒销售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向减税、免税单位转移产品和收入;隐瞒、截留或者动用代征、代扣、代交的税金;隐瞒、截留应上缴的款项;用其他手段隐瞒、截留应上缴的收入。三是归本单位所有。隐瞒、截留的款归本单位所有。
在本案中,张某违反国家财政部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应当缴入地方国库的规定,截留财政收入,构成截留财政收入的财政违法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追究张某的党纪责任。
张某违反2010年1月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下发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用截留的财政收入设立小金库,又构成设立小金库违法行为, 应依据新《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追究张某的党纪责任。
截留财政收入的财政违法行为与设立小金库违法行为属于牵连关系,应当按照从一重从重处罚原则,依据新《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追究张某的党纪责任。
(三)张某骗取农民抗震安居房补贴款,构成财政违法行为, 属于新《条例》界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骗取财政拨款、补贴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行为。
根据财政部、审计署 1987年10月印发的《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其表现形式包括:虚报预算支出,骗取财政拨款;虚报产量、销量或者亏损,骗取亏损补贴;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行政、事业经费;其他骗取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虚报贫困县农民抗震安居房屋户数,骗取农民抗震安居补贴款,构成骗取农民抗震安居补贴款财政违法行为,依据新《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追究张某的党纪责任。
综上,张某上述两种其他违法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分别量纪后,合并处理追究张某的党纪责任。
(齐英武 作者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纪委副书记)

G. 下列行为不属于设立“小金库”的是( )

‘小金库’的概念不适用企业,只适用于国家机关预算支岀单位与国企。

H. 私设小金库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的通知》等。

(8)国家电网哪些行为是小金库扩展阅读:

执纪实践中,处理私设“小金库”问题,应当区分情况,准确适用党纪处分条例:

一是私设“小金库”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如果党组织和党员私设“小金库”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滥用职权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犯罪,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纪法衔接条款的规定,将有关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二是私设“小金库”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行为。如果党组织和党员私设“小金库”金额较小、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没有达到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

虽不涉及刑法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纪法衔接条款的规定,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三是私设“小金库”涉嫌违反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就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如果执纪审查中发现党组织和党员,有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纪法衔接条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虽不涉及犯罪,但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纪法衔接条款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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