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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说赠家电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11-02 14:02:25

『壹』 买房说有送家电,后来不送了怎么办

如果你的购房时间是在活动范围内,你可以要求开发商兑现,或者是给你折现!

『贰』 房地产买房送万元家电做广告可以吗

房送家电,家电的税费该如何缴纳 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过程中,经常采取内售房赠送家电的方式容搞促销。对于这些赠送的家电,有人认为应该缴纳增值税,有人认为应该缴纳营业税。那么,企业究竟该不该为这些赠送出去的家电缴税?如果该缴,是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要回答上面的问题,还得从卖方赠送家电的实质以及增值税、营业税相关法规说起。房地产企业售房附送家电的行为,实质是在销售产品(即房屋)的同时赠送家电的促销活动。如果说赠送的家电需要纳税,经初步分析及对照现行相关税收法规,最具争议的应该是以下两种可能:第一,被认定为视同销售,需缴纳增值税;第二,被认定为混合销售,需按家电的公允价值与售房款一并缴纳营业税。

『叁』 房地产开发商为什么买房子要送家用电器和现金有什么套路吗

现在很多城市房地产行业低迷,开发商想回笼资金,把手里房源处理完,都是房管处不让降价,也是一种变相降价

『肆』 房子已经过户了,当初没有说赠送家电,是否可以把家电带走

如果当来初在协商房子买卖源价格时,没有书面协议、口头承诺或暗示家电随房子一起转让的过程,买方也没有提出对家电相关要求。因为家电不属于不动产范围内设施,卖方是可以把家电带走的
房屋买卖是应该签署书面协议的。内容包括:出售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屋所在地、小区名称、楼号、楼层、面积、房屋建筑结构、房屋价格、税务缴纳等内容;买房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也可以注明随房赠与物品、数量。双方要签字、按手印确认生效。
房屋买卖协议最好经过当地公正处公正或通过中介公司签署协议,法律予以支持。避免以后产生遗留问题不好解决。。

『伍』 开发商售楼时赠送的电器和家具能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基本案情 大连市地税局在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发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的精装修商品房中,包含电视机、电冰箱、床、沙发等家用电器和家具,这部分家电、家具是由装饰公司购买并作为装饰费用,全额开具了建筑装饰业发票。 在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这些列入“装饰”的家用电器和家具,应不应该作为开发成本(加计)扣除的问题,产生了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的商品房计税收入中,含有转让电视机、电冰箱、床、沙发等家用电器和家具,此部分家电、家具的销售价款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应计入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装饰公司的家电、家具款,也不应计入开发成本,更不应该加计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这部分家电、家具的销售价款已经包含在商品房的销售收入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从装饰公司取得的是建筑装饰业发票,业务也是真实的,按照《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 号)的规定,就应当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成本,并应该享受加计20%扣除的税收优惠。 法理分析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 20%的扣除,是国家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的一项税收优惠。但是如果纳税人将并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电视机、电冰箱、沙发、床等家用电器和家具,通过“装饰”手段,达到了享受税收优惠的目的,显然是对这项政策的误读。 在这个案例中,出现争议的关键在于:对这些被“装饰”的家电和家具该如何认定?即对电视机、电冰箱、床、沙发等家电和家具,能不能认定为建筑装饰工程作业的装饰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 号)和《安装工程与材料划分暂行规定》,电视机、电冰箱、床、沙发等家电、家具,都不是建筑装饰工程作业的装饰材料,不能在装饰成本中列支。 本案中,从表面上看是房地产公司委托装饰公司进行商品房包括购买电器、家具的精装修行为,其实质是经过了“装饰”的一种代购行为,是房地产公司委托装饰公司进行装饰的同时,由装饰公司代购家电、家具的一种代理服务。 由于这是种经过了“装饰”的代理服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应当包括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缴纳了营业税,从而掩盖了其代购的实质。 由此不难得出结论,房地产公司委托装饰公司进行商品房精装修的费用,不应当包括装饰公司购买电器、家具(包括税金及附加)的金额。因此,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的由装饰公司开具的建筑装饰业发票,不能全额作为商品房装修费用扣除,应从商品房销售价款和商品房装修费用中同时剔出。 政策建议 近些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各种商品房精装修销售已经形成一种趋势,并且装修费用在商品房销售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购买的家用电器和家具档次越来越高,如果房地产公司采取“装饰”手段,必然会增加税收管理工作的难度,难免出现政策执行上的偏差。“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税收优惠,显然和目前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不相适应。建议取消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的税收优惠。

『陆』 买房赠家电业务是做为混合销售、还是兼营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税法文本来看,营业税法规中的混合销售只包括销售“应税劳务”同时销售“货物”的行为,而不包括“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同时销售“货物”的行为。“应税劳务”即: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等劳务(“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营业税条例》第七条中有专门规定)。
从混合销售的本义上理解,在混合销售行为中,“劳务”和“货物”间应是高度关联的,如:运输单位送货又销售货物。
混合销售的销售,还有个特点是销售方主动对两项业务分别或明确表示一并作价,并收取款项的。买房赠家电的“赠送”是明确表示没有作价。
从法理上讲,不能认为“应税劳务”存在混合销售,而“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不存在混合销售。税法这样写难以理解。
上述分折可见,买房赠家电税法上不认为是混合销售。
当然也不是兼营,兼营应有下列特征:该业务属企业经营范围,是企业常年业务,以取得兼营业务的收入为目的。如:歌舞厅兼营酒水、香烟。
那么到底要不要交税?国税函[2007]1322号文件规定,“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P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
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
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文中明确指出,电信公司的货物赠送行为不交增值税,也不交营业税。不交增值税法律依据是
“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
。不营业税的法律依据没写,
其实,《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只有“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产生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又明确规定“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的业务…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实际上,我们谁都清楚,宾馆里常见的牙具、纸巾、香皂等都是赠送的(因为这些东西顾客都可以自带),它们一直不交增值税,也不视同销售交营业税。我们的通常理解是这些牙具、纸巾、香皂的价款已包含在劳务收入里了。
回到房地产公司的情况,在国家不断的调控措施下,房地产公司为了强撑市场,不愿降价,又想继续占有市场,纷纷推出买房赠物活动。所赠之物的价格显然已包含在房价之内,并非凭空的无偿赠送。只是税收法规的糊导致了许多执法的困难。
总上所述从流转税法的基本立法精神来说,可以认为,买房赠物既不交增值税,也不视同销售交营业税。

『柒』 开发商答应给我的家电和物业费,还没送给我,置业顾问辞职了,我该怎么办

人员辞职了并不代表承诺就不存在了,当初的承诺应该有证件的,比如书面和其他证人。物业费你就可以不交了,物业公司基本都是开发商的子公司。其他业主也会有开发商同样的承诺,你们可以联合起来维权。

『捌』 买房赠家电怎么上税

房地产企业为了达到很好的营销效果,常常会推出各种促销手段,比如常见的有买房赠送车位、买房赠送家电、买房赠送装修等。最近,有一位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人员就在咨询这样的问题:“我们公司近期推出买房赠送家电的活动,这种情况下,要不要视同销售呢?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一、视同销售在各个税种的相关规定:

(一)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上的相关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由此得出,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概念必须是无偿的,也就意味着客户没有支付任何对价就取得了赠品,当然应当视同销售。所以,所有的无偿赠送都必须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本案例中的买房送家电是无偿赠送吗?很显然,它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无偿赠送,其实是以客户买房成交为前提,将赠送附加在销售产品之上的“有偿赠送”。这种情况,可以理解为是一种组合销售,是一种附买赠方式的商品销售。赠送的家电成本其实已经考虑在销售房屋定价内随同销售的房屋一并收回了,所以,赠送的家电做为促销品就不能再按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如果购买家电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视同销售在企业所得税上的相关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本案例中买房赠送的家电,不属于房地产企业的资产,是外购的促销品,需要按促销费用处理,所以,促销品虽然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但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房地产企业买房赠送家电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有偿赠送”的会计处理应区分属于促销品还是捆绑销售。区分促销品和捆绑销售的关键是判断赠品是否是公司自主经营的产品。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家电属于外购并不是公司经营的产品,所以买房送家电不能按捆绑销售来进行账务处理,这种赠送属于促销品,会计上计入“销售费用”处理。

三、房地产企业买房赠送家电,需要代征购房者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因此,房地产企业推出的“买房赠送家电”活动,是在向个人销售房产的同时给予的赠品,不需要代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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