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产品标识标志必须包含哪些内容
包括厂名、厂址、商抄品名称、合格证、说明书及其他国家要求标注的内容。
⑵ 纸箱包装必须有哪些标志啊
这些图标都是日本的环保标志,
日本资源回收标志是根据日本1991年制定的《资源有效利回用促进法》(答资源の有效な利用の促进に关する法律)的规定所必须标示的。当产品废弃时,收集再利用时即可以以此当作分类的标记。
日本资源回收标志与塑胶分类标志十分类似,两者皆有围绕的箭头,内文皆依照材质的不同而标示在被箭头围绕的中间。除了可以用内文判断材料的种类之外,箭头围绕的方式也可以用来判断材料的种类:
三角形代表铝
方形代表塑胶
圆形代表钢
椭圆形代表纸
第一个图标,塑胶制容器包装,主要以塑胶制作的饮料、酱油与酒类充填的容器包装[5],而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制的容器以及〈关于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施行令中第五之六项栏中规定的特殊容器包装省令〉第二条规定的不包括于其中。
第二个图标,纸制容器包装,主要以纸制作的饮料、酱油与酒类充填的容器包装[5],而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制的容器以及〈关于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施行令中第五之六项栏中规定的特殊容器包装省令〉[6]第二条规定的不包括于其中
第三个图标,是电池回收的,(分为镍镉电池、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铅蓄电池四种)
第四个图标是钢材
⑶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符合哪些要求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内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容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⑷ 我国电器产品包装必须标注的信息有哪些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 1997年11月7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 产品应当具有标识。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 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 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 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 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贪污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符予以标注:
一、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 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 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四、 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 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条 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第十二条 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三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的生产许证标记和编号。
第十四条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人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应当相应予以标明。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第十六条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合同规定的要求,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性能、结构及使用方法复杂、不易安装使用的产品,应当根据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有详细的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第十八条 生产者标注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产品形成后,又在异地进行辅助性加工的,应当按照本条的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产地。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产地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 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期间。
第二十一条 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 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产品标识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标注。
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销售的商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称和地址;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条码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其他质量证明。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奇特名称是指以不按常规的命名方法,而使用户、消费者不易理解、不能识别产品的产品名称。
二、 商标名称是指产品的商标命名的产品名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⑸ 电器产品包装盒上面应该有哪些内容符合的有加分!
有产品合格标签
⑹ 产品标识标志必须包含哪些内容
包括厂来名、厂址、商品名称、合格证、自说明书及其他国家要求标注的内容。
⑺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符合哪些要求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7)家电包装必须有哪些标识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⑻ 产品包装上需要包含哪些信息
需要包含的信息: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8)家电包装必须有哪些标识扩展阅读:
产品包装规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产品包装有关问题,在一些法律中作出过规定。
2、如: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3、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4、再如,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⑼ 小家电包装上必须要出现什么信息有法律法规吗
《产品质量法》抄
第二十七袭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⑽ 产品包装上有哪些是法律规定必须有的
一、产品包装要求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包装必须符合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二、产品包装要求
根据GB1.7《标准化工作导则产品包装标准的编写规定》第3章的规定,编写产品包装标准时除应符合GB/T1.1的规定外,还增加了两项具体要求:
1、应将包装、流通环境条件具有共同要求的产品划分为一类,每类产品单独制定包装标准。该条规定就是要求单独制定产品包装标准。它是针对以往没有单独的产品包装标准,产品包装要求只在产品标准中笼统地列几条,不能确保产品安全而提出的。但为控制产品包装标准数量过多,规定按包装、流通条件要求大致相同的产品分类,每类产品单独制定产品包装标准。如 GB 4856《针棉织品包装》中包括几十种产品。
2、产品包装标准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应能用试验方法等加以验证。该条规定要求在产品包装标准中只规定那些能够得到证实的特性。没有具体内容的空洞要求不允许写入标准。产品包装标准中的要求应尽可能用数值表示,并可以用试验方法加以验证。
三、产品包装说明
产品的包装说明是包装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宣传产品功效、争取消费者了解、指导人们正确消费方面有重大作用。
1、包装标签
包装标签是指附着或系挂在产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图形、雕刻及印制的说明。标签可以是附着在产品上的简易签条,也可以是精心设计的作为包装的一部分的图案。标签可能仅标有品名,也可能载有许多信息,能用来识别、检验内装产品,同时也可以起到促销作用。
通常,产品标签主要包括:制造者或销售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商标、成分、品质特点、包装内产品数量、使用方法及用量、编号、贮藏应注意的事项、质检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等内容。值得提及的是,印有彩色图案或实物照片的标签有明显的促销功效。
2、包装标志
是在运输包装的外部印制的图形、文字和数字以及它们的组合。包装标志主要有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警告性标志三种。运输标志又称为唛头(Mark),是指在产品外包装上印制的反映收货人和发货人、目的地或中转地、件号、批号、产地等内容的几何图形、特定字母、数字和简短的文字等。指示性标志是根据产品的特性,对一些容易破碎、残损、变质的产品,用醒目的图形和简单的文字做出的标志。指示性标志指示有关人员在装卸、搬运、储存、作业中引起注意,常见的有“此端向上”、“易碎”、“小心轻放”、“由此吊起”等。警告性标志是指在易燃品、易爆品、腐蚀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运输包装上印制特殊的文字,以示警告。常见的有“爆炸品”、“易燃品”、“有毒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