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请问结婚时女方花8万多买了家里所有的家具、家电作为陪嫁。可是现在要离婚了,女方不要这些东西只要钱怎
除非男方同意给你钱,不然女方基本上只能拿这些东西回去,因为当初这些东西不是男方拿了女方的钱置办的,而是女方自己置办的
『贰』 结婚时南方购买的三金,离婚时返还男方吗,女方陪嫁的家电家具和厨房用具该如何分,女方够买的发票都在
三金是给女方的,不能还,家电应该和其他财产一样,一人一半,不过涉及折旧的问题不好算账。
『叁』 结婚时置办的家电离婚时怎么分
如果是婚姻登记日抄后置办的家电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理论均分。
如果是婚姻登记日前置办的家电那就需要具体看了,比如某方买台计算机(如果计算机算家电的话)并明确表示是给自己购买和使用的,那么离婚时就不能按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如果购买的明确为夫妻共同使用的,这个类似赠与了,那么就应该按夫妻共同财产理论均分了。
在具体分配的方法上,当然不可能每个都均分,比如电视机锯开一人一半,分配原则是谁想要东西就适当补对方钱,如果都不想要那就变现分现金了。
『肆』 离婚女方能拿回自己的陪嫁电器吗
你好!如果是对男方的无偿赠与,那么不可以要回来;如果是女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可以要回来。
离婚后财产如何分配?
离婚后财产纠纷,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对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财产。离婚后,夫妻身份关系消失,夫妻共同财产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础,必须进行分割。那么,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如何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离婚时分割,但离婚时未分割或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即产生离婚后财产纠纷。那么在生活中,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如何处理的呢,财产又是如何分配的。关于这些问题,请看下文的详细介绍。
一、离婚后可以提起财产诉讼的情形
(一)登记离婚后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
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形式,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
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登记离婚对财产的分割仅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其仅作形式审查,财产分割的内容未经国家公权力的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然享有诉权;另外,协议中未作处理的的财产,当事人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登记离婚后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包括:
1、 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
2、 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
3、登记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返悔,要求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
4、登记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二)诉讼离婚后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
诉讼离婚后,当事人对法院生效后所涉及的财产已无诉权,当事人不得再次提起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已经处理的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而只能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对于离婚诉讼中忽略的财产,漏审、漏判的财产,则可以提起诉讼。因此,诉讼离婚后,可以提起财产诉讼的情形包括:
1、诉讼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二、离婚夫妻财产如何分配
基本的原则是存续期间的收入和支出,一人一半。规定,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的;(三)实施的;(四)虐待、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的规定予以制裁。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等费用;
(三)遗嘱或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 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
通过上文介绍,离婚后出现财产纠纷的情形多为一方在离婚时隐瞒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或其他收益,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了这些财产,从而主张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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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离婚家电怎么分
平分,愿意要的就一方就支付给对方一半的对价。如果双方都不要,那就可以卖了以后折现后平分。如果双方都要,那就要再协商解决。
『陆』 离婚娘家陪嫁的家电和现金是归女方所有吗
离婚时女方的陪嫁一般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可以要回。安徽省阜阳市阜王路海阔天空六楼
阜阳知名离婚律师李会民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柒』 结婚一年离婚女方陪送的家电能要回来吗
可以!按照《婚姻法》若是女方个人财产的话,若有纠纷,可按法律程序向法院起诉以追回!
『捌』 离婚时,嫁妆怎么分
在结婚时,女方的父母出于对女儿的疼爱,陪送了大量的物品和财物,可能包括金银首饰、家具、家电、现金、汽车,甚至还有房产等。对于这部分财物,若需要登记的且仍登记在女方名下的,离婚时能不能分割?若能分,怎么分割。这需要根据结婚登记的时间与女方父母陪嫁时间的先后进行判断,若陪嫁在结婚登记之前,一般是女方父母对自己女儿的赠与,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男方无权分割。反之,则需要依据具体财产而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规定如果在结婚之后,女方父母出资为女儿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女儿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除非女方父母明确表示该不动产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不动产才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进行分割;如果在结婚之后,女方父母陪送的家具家电等动产未明确表示是赠与给自己子女的,则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动产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进行分割,并且在平均分割原则下,适当照顾女方。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嫁妆并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转移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你们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掉了。
『玖』 结婚陪嫁的家电之类的东西属于共同财产吗离婚了可不可以要回
说实在抄的哈,如果你袭是男的,建议你不要在意这么多了,离婚受伤多的一般都是女人,分手之时留给对方一个好的印象吧,一日夫妻百日恩。离婚了一个人过了,家都散了,还在乎那么点财物干嘛呢,男子汉大丈夫看开点心胸开阔点吧,人生一世~~~
如果你是女性,我还是支持你争取应得的利益,也很鄙视你的前夫不像个男人。
『拾』 离婚时家用电器及日常生活用品如何分割
夫妻关系恶化到一定的程度,可能会发展到分居的状态。由于一方不能再继续容忍另一方的一切,搬出家门另行居住可能是无奈的选择。一旦搬出家门,家中的财物就脱离了自己能实际控制的范围,若一方将家中财产转移隐匿,而另一方又不能拿出发票等可以证明曾有被转移的共同财产的证据,恐怕到了法院也说不清到底有哪些共同财产。 比如,张某与李某婚姻关系紧张,天天吵架生气,弄得双方精力疲惫。无奈之下,张某在外另行租住了一个住所。 离婚律师指出对他们来说,夫妻离婚看来是迟早的事,因此,在家人和朋友的挑唆下,李某将贵重的金银饰品都收到了娘家去,并且将稍微值钱的家电家具都拉走了。虽然有邻居可以作证李某把家具家电拉走,但拉走了哪些家具家电却无法证实,法院也不好认定。因此,如何在分居前做好贵重家具、财产的保护工作,是拟分居的当事人应该考虑的事情。 对于贵重金属(如金银饰品),因为其体积小、价值高,易藏匿,所以往往是当事人转移隐匿的对象。在分居前,最好将自己使用的金银饰品收起来,我们这里不是建议转移和隐匿,而是准备在诉讼过程中,将己处的贵重金属清单递交给法官,由法院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对于家电、家具的保护,最好采用视听资料加证人的方式来取证。比如,请两个对本案处理结果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到家里,随后用数码摄像机或照相机将家里面的财物拍摄下来,注意要拍摄仔细,一般拍摄的图像要素有以下几点: 第一,被拍摄的物品和证人一起的图像,其中,证人的面容要清晰可辩; 第二,被拍摄的物品的品牌、规格,可以拉近镜头拍摄; 第三,被拍摄的物品在房间的具体位置。 将家中较为贵重的物品或家里的装修情况进行拍摄后,可以请证人再写下证词,以证明家里有的电器、家具、装修状况。 家用电器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的分割,一般法院采用实物分割的原则,即双方选择或由法院判决双方获取的实物。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也可以由一方分得实物,另一方获取折价款,法院判决也可以采用该种形式。 作者:婚姻律师修订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