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屋翻盖需要到那个部门办理手续
如果是农村翻盖房子需要本辖区的村委会、申请翻建手续。县城区旧房翻盖要到房改局办理手续,拿上房产证和当事人的身份证办理房改手续,手续办好了就可以进行翻新。
在农村想要申请宅基地或者是翻盖房屋,申请人需要带着户口本、身份证、宅基地申请书,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申请,填写宅基地审批表;村委会受理后开会审批,然后村里再报到乡里,乡里受理后,如果是符合乡镇规划建设,符合规划的批准,就会报县(市)土管部门审批,县(市)土管部门受理后审核了,对符合县(市)整体土地建设规划等要求的,就会发给申请人宅基地使用许可证。
有了宅基地使用许可证后,带着上述材料及宅基地使用许可证到村委会填表审批、乡镇建房办审批、县(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发给建房许可证。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现场勘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填申请表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等一切手续都办好了之后,就可以正常翻盖房屋了。
2. 农村老房子成了危房,自己改造加固翻新,村上续办好了,交在镇上不批怎么办
无法解决。
如果你不是村里的特困户,危房改造是没有补贴的。假如你想把老房子推到重建,首先把老房子照片拍下来,然后向村委会提交原拆原建申请。如果你没有其他房子,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条件,四至清楚,四邻没有纠纷,又是村集体成员。那么审批建房是很容易的,村委会根据你的实际情况会告进行公示,并将你的建房申请书和老房子照片,户口簿复印件等报送乡镇政府审核批准。
3. 农村宅基地房危房了,现在没资金重建,应该怎么解决
如果农村宅基地房现在没房了,没有资金重建,那么证明你家的日子过的也真是很紧的,连个修房子的钱都没有,可以向当地的政府申请贷款或者什么的
4. 农村老房子可以翻新吗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即归国家所有。当你需要翻新宅基地上的老房子时,可以向村委会申请重新修建。国家现在支持农村旧房、危房改造,根据改造面积的不同,还会提供一些补助。然而,每个地方的政策可能有所不同,最好是咨询当地的村委会。
在翻盖之前,需要确定几件事情。首先,确保你有这块宅基地的使用权,这通常需要拥有本村户口。如果你没有本村户口,翻盖可能会遇到困难。其次,如果你名下已经有了一块宅基地,翻盖可能会受到阻力。但这并非不可克服的问题。另外,还需确定老房子是否处于拆迁规划区,如果是,可能不允许重新修建。
翻盖的流程通常是先向村委会申请,有些地方村委会可以直接批准。然后,按照新的建筑面积上报。但在一些农村地区,可能需要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获得准建批准后才能开始改造房子。
现在的政策比较宽松,只要拥有宅基地,翻盖新房通常不是问题。例如,东北地区对房屋改造成彩钢、修建厕所、危房改造等,村里会提供一部分补偿款来减轻农民负担。但如果房子是违建,或涉嫌非法占地,且没有宅基地使用权,翻新时可能会遇到阻力。这种情况下,最好还是咨询村委会。
5. 为什么农村房屋不能翻新,不能原地修建房屋原因出在哪里
除了因国家公益事业需要,政府有征地计划的除外,其余情况建房几乎是不受影响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可以拥有一处宅基地,只要你不未批先建、超标准建房、占用基本农田以及占用其他不符合规划用地的情形,经过审批后都是可以修建的,也是必须通过审批的。如果有任何个人或单位做出不得建房的规定和文件,都是不符合法定原则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
6. 农村宅基地房子重建需要什么手续
农村宅基地房子重建手续:
1、村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改建房屋,首先必须具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如果该宅基地属于城镇规划范围内,则需要规划部门出具改建房屋选址意见和《规划许可证》;如果属于城镇规划范围之外,则需要经过土地管理部门对改建房屋的面积变动进行审批,然后方可改建。
2、首先带着身份证、户口、原房照和土地证,去当地的土地部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一般是土地所、住建所办理相关登记,同时申请D级危房鉴定(这个鉴定时间较长,具体需携带资料请咨询以上两个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房屋重建。
3、批准后再到规划部门办理建筑许可证,等房屋建成完工了,再带着这些手续去当地房管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就可以了。
4、填写危房翻新维修报告,经村级评议、乡镇级审核、县级批准,市级备案,可以申请维修补助。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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