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质保金会退吗
法律分析:当事人可以在工程合同中约定质保金的退还期限,可以约定达到期限后一次性返还,也可以约定到一定期为时段,分期返还。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履行义务,到期后,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接到申请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2. 购房保证金能退吗
购房保证金可以退。购房保证金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支付保证金的一方履行了债务的情况下,该保证金可以要求退还。另外,若是以定金作为保证金的,则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时,给付定金的一方可主张要求双倍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 房子卖了维修基金可以退吗
在购买房子时需要缴纳各种费用,比如:税费、维修基金等,首次买房的业主对这些费用肯定不清楚,买房子以后开发商会要求你教。有些业主就有疑问了,我必须交维修基金吗?后期能退吗?那么,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房子卖了维修基金可以退吗?
文章总结:以上就是关于房子卖了维修基金可以退吗的相关内容,就算房子卖了也是不能退,希望能给到大家有所帮助。除了交纳税费,维修基金也是必须要交的,这是为了以后大家有个良好生活环境必须要交。
4. 房子卖了维修基金可以退吗
房屋维修基金是不能退的,房屋维修基金支配权是小区业主委员会(全体业主选举组成),这基金的钱只能用于该小区房屋维修保养。房屋维修基金保管、监督、管理是房产局物业管理所。房屋维修基金一般是要转到买房人名下,只是表明这房屋已交维修基金及金额,不代表业主拥有这资金支配权。
?卖房后房屋维修基金怎么处理
1、按照相关规定,房子出售后,在办理房子过户手续时,其相关的维修基本部分也将随房子一起过户。因此,归买家所有。但如果卖房方之前没有缴纳过房屋维修基本,那么,第二次交易时,买方需要按照房子成交价的百分之二补交房屋维修基金。另外已经购买的公房的房屋性质比较特别,所以房屋的维修基金也是没有缴纳过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已经购买的公房在交易时,购房者需要安装房屋成交价的百分之二缴纳维修基金,这样交易方才算是合法有效的。
2、不过如今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房屋维修基金由谁承担并无明确规定,所以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买卖双方可以在补充协议中明确表述。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房屋维修基金缴存人与产权人不一致,可能会导致在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在房屋买卖交易时,买卖双方应约定好办理房屋维修基金过户(更名)。
3、因为维修基金主要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因此无论卖方和买方都无法进行提取,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卖方一般没有问买方单独索取补偿的。如果卖方希望买家承担公共维修基金,好的方法是把希望买方承担的部分报在房屋总价当中。
三、房屋维修基金比例缴纳如何
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房屋维修基金应该怎么使用?
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小区。
在没有成立委员会的小区,如果业主想要使用房屋维修基金的话,应该在发生公共设施或者公共面积严重损坏时,需要由业主提出申请,并经过小区业主总户数一半以上的业主同意,或者经过占地总面积超过一半以上的业主同意。
然后由业主委托物业公司向相关管理部门(住建局物管科)提出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申请,住建局物管科核查完相关情况,如情况属实,还需要在小区进行维修公示并确定预算金额。公示期满,实施招标事项,并按照相关程序施工。工程完毕后,经审计事务所审计后,按确定的金额结算。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5. 买房时是必须要交房屋维修基金吗后期可以退吗
大家在买房的时候肯定会知道,有很多需要交纳其他费用的地方,比如说一些税费之类的,也会遇到要缴纳维修基金,以前没有买过房子的朋友可能不清楚,但是如果你买房了以后发现开发商要求交,有些朋友就有疑问了,买房时是必须要交房屋维修基金吗?后期可以退吗
大家在 买房 的时候肯定会知道,有很多需要交纳其他费用的地方,比如说一些 税费 之类的,也会遇到要缴纳维修基金,以前没有买过房子的朋友可能不清楚,但是如果你买房了以后发现 开发商 要求交,有些朋友就有疑问了,买房时是必须要交 房屋维修基金 吗?后期可以退吗?想要知道的跟着我一起来看吧!
一、买房时是必须要 交房 屋维修基金吗?
按照新的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购买 新房 是必须要交这个款项的, 有些是交到开发公司有些是 物业公司 代收 ,有些地方政策不一样。维修基金在哪些地方,维修资金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时才能使用。具体 业主 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维修资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无风险的理财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资金缴纳:维修资金的收取比例按照 购房 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 产权过户 时按照总房价2%~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标准缴纳至物业所在市 房地产 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资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二、房屋维修基金后期可以退吗?
维修基金不可以退。但符合如下情形,可以返还。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办法》,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三) 商品住宅 、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 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从以上对买房时是必须要交房屋维修基金吗?后期可以退吗?文章的了解,大家都应该清楚,除了交纳税费,维修基金也是必须要交的,因为这是为了以后大家的生活环境必须要交的,所以也是很值得的。
6.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退还吗
不可以退,但你在卖房时可以转让,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维修基金退款规定1.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房屋维修基金一般来说是不退的,如果是公共维修基金的话,要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理,但是不能退给个人。
2、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但是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申请退还维修基金余额:(1)购房人在购买商品住宅已缴存维修基金后,退、换已购商品住宅的;(2)已缴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商品住宅,因拆迁等造成灭失的。申请退还维修基金本金和利息,需要提交材料:
7. 开发商交的房屋质保金怎么退
当满足返还的条件以后,由合同乙方向质量保修期管理部门提出返还申请书,并附下列资料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证明、附有合约部现场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关于质保金约定的合同当页、付款申请、质量保证金退还审批表、财务决算单(第二联原件)以及发票复印件。质量保修期管理部门在质量保证金退还审批表上签署返还意见、金额后,交由质量保证金管理部门审核,最终确定本次返还金额、返还形式并通知财务部办理相关返还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8. 退质保金
法律分析:质保金的返还可以在工程合同中约定,达到期限后一次性返还,也可以约定到一定期为时段,分期返还。
质量保证金一般是约定在工程款结算时扣留相应的比例与数额。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十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一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9. 浙江省物业保修金退还事项的通知
工程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的资金。
浙江省关于物业保修金退还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建设局,杭州市房管局:
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退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修金退还的一般程序
(一)建设单位可以在物业区域内首套房屋交付满8年的前三个月内,凭首套房屋交付证明等材料向保修金管理机构提出保修金退还申请。
(二)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在首套房屋交付满8年的前一个月内,将拟退还保修金事项在相关的物业小区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一个月。
(三)公示期限内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等对物业保修相关事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保修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应当载明不予退还保修金的理由、异议人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未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无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届满后出具无异议的书面证明。
(四)保修金管理机构在公示期内未收到书面异议或者异议内容与物业保修没有直接关联的,应当自保修金存储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提出申请的建设单位退还保修金。
二、保修金退还的异议处理
保修金管理机构在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且异议内容与物业保修具有直接关联的,由建设单位和异议人通过协商、诉讼、仲裁、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等方式解决异议。
建设单位提交材料证明具有下列异议解决情形之一的,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单位退还保修金;建设单位提交证明材料时保修金存储期限尚未届满的,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自保修金存储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单位退还保修金:
(一)异议人书面同意撤回异议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对异议内容涉及的物业保修相关事项已经作出认定和处理的;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异议内容涉及的物业保修相关事项已经出具结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保修金退还的特殊情形
物业区域内的所有房屋灭失的,建设单位可以在灭失情形发生后凭相关灭失证明向保修金管理机构提出保修金退还申请。保修金管理机构核实确认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单位退还保修金。
保修金存储期限内建设单位已注销,相关主体履行保修义务但未办理物业保修金变更手续的,物业保修金退还的具体办法由各地物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四、保修金计息
保修金存储期限内每年结息一次,当年交存、使用或者退还的部分按照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其他按照当年1月1日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
本通知自2017年2月10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