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在我们国家铁路的建设,他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建设部门,因为铁路它是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当中的一个部分,所以国家对于铁路建设工程是非常严格进行要求的,关于这个工程质量的保修问题,也存在着明确规定,很多人想要了解一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保修范围及保修期限 铁路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为建设项目审核合格的施工图所包含的、且经验收合格的正式工程和过渡工程,其他工程以及完成过渡任务的过渡工程不属于保修范围。 桥梁、涵洞、隧道、明洞、无砟轨道的主体结构和路基主体及支挡结构的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 桥台锥体、隧道洞口仰坡、路堑边坡的保修期限为10年。 通信、信号、电力、牵引供电、轨道等安装工程的保修期限为5年。 设备、构配件及其他产品的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中设备、构配件及其他产品的保修期限,具体保修期限在 采购合同 中确定。 房屋建筑工程执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相关规定。 铁路其他附属工程的保修期限为3年。 按规定进行初步验收、正式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质量保修期从初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一次工程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保修实施 铁路工程质量保修的主体为承担建设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责任单位根据确定的责任承担保修费用。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按照 招标 文件中载明的格式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保修协议书应明确具体保修范围、保修内容、保修期限、保修程序等。 采用代建方式建设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90天内,依据 合同法 有关规定,将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及其权利、义务一并移交产权单位。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出现保修协议约定的工程质量问题时,产权单位应依据维修规定对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初步判断,属于保修范围的,应及时按保修协议约定向施工单位发出工程质量保修通知,并同时通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区域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施工单位接到工程质量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协议书约定时间内予以修复,原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需要进行设计的由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确认达到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后,在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下,产权单位实施验收。 施工单位书面表示不能按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约定时间实施保修的,产权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实施,但必须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拍摄、量测,同时报告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工程质量问题,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维修单位应立即抢修,同时对现场进行拍摄、量测,并通知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双方对修复后工程质量存在争议的,由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认定。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双方对认定结果仍有争议的,可按 承包合同 约定的争端解决方式解决。 责,给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属 违约责任 ,应当向建设单位赔偿。
B. 通信管道法律规定保修期限
无,一、可按《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YD5007—1003)》施工工程保修阶段服务费率计算,
二、也可按合同法里三包合同要求
三、也可参照《通信工程建设标准》汇总目录201109制定
C. 通信工程施工合同热门版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通信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范围和内容: 。
第二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交底,向乙方明确施工任务;
2、 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
3、 负责主材的供应,详见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4、 指派甲方代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面协调和监督检查;
5、 在乙方提供全套竣工资料和书面竣工验收报告后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验收;
6、 按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必须具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通信行业施工资质,并经铁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核准的施工入围资格,并向甲方提供企业(或公司)施工资质证书、企业基本情况等相关资料;
2、 应编制《工程施工概、预算》,经甲方书面认可后作为签订本合同暂定工程款的依据;
3、 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 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5、 精心组织施工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材料、施工机械进场施工;
6、 合理组织施工,编制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供应计划,并在施工前送甲方备案;
7、 严格按设计文件及《gb/t50312-2000》、《本地网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yd5051-97》等规范要求施工;
8、 做好施工材料的检验、清点和保管,乙方采购的材料应按照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须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方能使用,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应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工期的责任;
9、 服从甲方监理及甲方代表对施工过程的管理与监督,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及甲方代表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监理及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及延误工期的责任;
10、 线路工程的施工,乙方同时承担电话机及数据终端的安装任务。在施工过程中和工程竣工后半年内,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要求进行该项目范围内的电话机及数据终端的安装工作。安装费用由甲乙双方商议决定。
11、 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乙方在施工中所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事故和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设备事故,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不得因此影响工程进度。
第四条 工程期限
本工程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条 竣工验收
1、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同时乙方应在一周内按铁通网建[2002]32号关于《工程竣工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编制完整的竣工文件。
2、 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全套竣工资料和书面竣工验收报告后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验收,验收以施工图纸、图说、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3、 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竣工验收通过的文件,并将工程移交给甲方管理。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质量要求的,由乙方负责修改再进行验收。竣工日期以验收通过的日期为准。
第六条 质量保证
1、 保修期限: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十二个月;
2、 保修责任:乙方对交付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无偿修复。
第七条 工程考核
1、乙方采购的材料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一经发现,乙方自行承担整改所需的工料费,同时向甲方支付工程最终结算价款 %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工程款结算时予以扣除。情节恶劣的,取消乙方入围施工资格。
2、除甲方原因及不可抗力外,工期延误的责任由乙方承担,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最终结算价款0.5%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工程款结算时予以扣除。
3、不服从甲方指挥,拒绝或延误电话机及数据终端安装,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最终结算价款 %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工程款结算时予以扣除,并同时取消乙方入围施工资格。
4、未按期按铁通网建[2002]32号关于《工程竣工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编制完整的竣工文件的,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最终结算价款0.5%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工程款结算时予以扣除。
第八条 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本工程采用包工部分包料方式,根据乙方编制的施工预算,合同价暂定为 。
2、工程竣工后,由乙方按照邮电部(1995)626号文件《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定额》的规定据实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经甲方指定的具有通信工程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审计,审计费的支付按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001]262号文件执行。
3、工程最终结算款的确定:工程最终结算款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审计审定价款中乙方采购的材料款和其他费用不作调整,按审计的价款确定;(2)审计审定价款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部分(扣除材料费以外的部分),乙方同意按浙铁通计建[2003]303号文的规定调整相关费率后下浮 %。
3、乙方向甲方开具建安和材料统一发票后,甲方先行支付工程最终结算价款的90%(甲方有权在该款项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待十二个月保修期满后,若无工程质量遗留问题,甲方付清剩余工程价款。
第九条 合同解除
1、 双方协商同意可解除本合同。
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他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 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包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 一方依据本条2、3、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做好已完工程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
D. 工程质保期内措施主要有哪些
工程质保期内措施主要有哪些? 一、服务及承诺内容 1、智能化系统提供为期24个月的工程质量保修期。 2、在保修期内,免费提供合同内设备及系统非误操作情况下的维修、更换和保养服务。 3、提供7×24小时技术服务。在保修期及试运行期内,在接到建设单位通知(包括电话、电传、传真)后4小时内派遣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并在4小时内排除故障。如故障不能在6小时内完成修复工作,则应提供相同性能的备用设备给用户免费使用。保修期结束后,在接到建设单位通知后8小时内派遣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并力争在24小时内排除故障。 4、在合同所报分项价格的基础上,以最优惠价格快速提供保修期内因误操作导致的设备及系统的维修、更换和保养服务,以及保修期结束后设备及系统的维修、更换和保养服务。 5、在保修期内免费为整个智能化系统提供必要的软件系统维护和升级服务。在系统及设备扩容和软件升级时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 6、保修期间,定期(每季度第一个月)进行系统维护和回访。 7、所有与系统及设备有关的问题由我们负责联系生产厂商落实解决,生产厂商作出的所有服务和承诺由我们负责落实或监督落实。 8、在质保期内,我方承诺按照 招标 文件的要求安排相应数量的各系统技术人员进驻现场提供保障服务,各系统技术人员均具备相应资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质期后的跟踪与保修服务 1、跟踪服务 包括:保养、维修。为保障建设单位利益,我们建立了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我们拥有技术全面的专业服务队伍。对每一用户建立专用的服务档案,定期回访,确保服务的高效性。同时我们具有独立的技术开发能力,紧密跟踪行业最新技术,为建设单位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持和工程咨询,并为建设单位提供最实效的智能系统工程改造、更新与升级等工程服务。 2、工程保修服务 1)在保质期后,我们将继续提供工程保修服务,并以最优价格(不高于合同之设备单价)提供系统设备的备品备件,并继续对用户工作人员提供维修与维护指导。 2)公司接到用户报修时,由工程项目主管领导填写《用户报修表》记录内容,如用户地址、联系电话、报修内容、预约维修时间,并填入《工程维修单》。 3)《用户报修表》和《工程维修单》及时送到维修人员手中,并签字接收《用户报修表》留维修人员处。 4)保修期后,维修人员在接报后8小时内到达维修地点,并力争在24小时内修复故障。 5)维修人员对用户报修内容进行维修,并经用户确认后,在《工程维修单》上签字,维修人员回公司后交主管领导留存。 6)在质保期满后提供一份系统工程设备材料表,写明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便于客户使用。 7)发现工程严重质量缺陷记录时,在3日内由部门经理部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查,产生的责任,确定维修方案及预防措施,以质量整改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有关部门,严防质量事故再次发生。 8)技术部门对工程质量缺陷制定维修方案,并及时发给修理部门。 9)维修部在接到维修方案通知单后及时组织修理。 10)维修完工后质检部门会同使用单位对维修效果进行验收,并会签对维修结果的意见。 3、服务保障 公司将在建立了专门的售后服务机构——服务部,委任专职的服务经理,配备专职的技术人员和维修人员,做好本项目的服务工作。我们将运用事前维修、定期维修等科学的维修保养方法,对工程的全过程及售后进行服务。 保证工程项目服务质量满足客户的需要,全心全意,以优质的产和服务奉献给客户。 关于工程保修期内的一些服务措施,实质上也是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的相关合同。也就是在整个工程质保期之内,建筑工程单位还是应该经常的对已经完成的作业进行回访、排查,这样才可确保整个质保期之内不会发生意想不到的情况,一般在质保期内和质保期后都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
E. 工程保修期阶段服务包括哪些主要工作
定期回访
承担工程保修阶段的项目管理服务工作时,工程监理单位应定期回访,及时征求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的意见,及时发现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协调联系
对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工程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检查和记录,并应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要求施工单位予以修复。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监理单位应单独或通过建设单位向政府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到达现场抢修。
界定责任
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对于质量缺陷责任进行界定。首先应界定是否是使用不当责任,如果是使用者责任,施工单位修复的费用应由使用者承担;如果不是使用者责任,应界定是施工责任还是材料缺陷,该缺陷部位的施工方的具体情况,分清情况,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合理界定责任方。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核实施工单位申报的修复工程费用,并应签认工程款支付证书,同时应报建设单位。
督促维修
施工单位对于质量缺陷的维修过程,监理单位应予监督,合格后应予以签认。
检查验收
施工单位保修完成后,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于保修工作千差万别,监理单位应根据具体项目的工作量决定保修期间的具体工作计划,并根据与建设单位的合同约定具体决定工作方式和资料留存。
F. 邮电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邮电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明确工程建设各方对建设项目应负的质量责任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通信工程建设质量责任是指邮电通信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在按照国家和部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包括暂行技术规定),以及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等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建设中,各自所应承担的质量责任。第三条凡参与邮电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各方,都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不能代替或削弱参与各方企业原有的质量管理工作。第二章主管部门质量管理的职责第四条邮电部基本建设司是全国邮电通信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邮电通信工程建设的质量标准,质量管理制度等,并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国家和部颁质量标准、质量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基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部颁有关通信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制度,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工作。第六条邮电部基本建设司对各级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七条邮电部基本建设司负责组织邮电通信工程建设质量情况的通报工作。第三章各级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质量责任第八条邮电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除承担一级通信干线工程、国家重点工程和部重要工程的质量监督外,并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资质考核、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除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外,并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地、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业务指导工作。第十条各级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一律按照部颁《通信行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第十一条各级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员(包括专职或兼职和聘任)一律按照国家和部颁通信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包括暂行规定)进行质量监督。发现违章作业者,及时纠正。第十二条各级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员在质量监督工作中必须经常深入工地,了解质量情况,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第十三条各级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被监工程中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应会同有关各方认真处理,并负责向上级机关报告质量处理意见。第四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建设任务。第十五条在工程建设中,所有承发包合同均应明确记载相应的质量要求,保修期内的质量责任及监督检查等条款。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收到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的一个月内应向相关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申办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序》(试行)的要求履行各个阶段的质量责任。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按《邮电通信工程设备和器材出厂检验办法》(试行)的要求,承担设备和器材出厂检验的组织工作。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指派质量管理人员负责随工质量检查,了解掌握工程质量情况,并按《邮电基本建设竣工验收办法》要求办理随工验收手续。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按《邮电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单项工程的验收和全部工程项目的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第五章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各自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任务,严禁超越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承担任务。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国家和部颁现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要求进行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承担质量责任。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都必须经过本单位的各级技术负责人审核。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部颁《邮电基本建设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办法》中有关条款的要求。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设计会审;做好施工图的技术交底,并派设计人员深入施工现场配合施工;参加工程项目的补步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设计回访。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应按《邮电通信工程设备和器材出厂检验办法》(试行)的规定,参加设备和器材的出厂检验工作。
G. 工程保修期的保修内容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建筑工程的保修内容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拎系统工程等项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H. 通信工程质量保证措施都有哪些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通信工程质量的保证措施如下:1、对全员实施全过程的形势教育、全面质量管理思想和创优思想教育,提高全员质量意识;2、建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体系;3、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等等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