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最新规定
在工程建筑上,对于工程质量也是有保修期,如果工程质量在保修期内出现的任何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建筑工程的不同,保修期的时间也不同。
具体如下所述: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建筑保温工程,为五年;房屋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
5、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❷ 建筑工程保修期国家规定
法律分析: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各类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办理交工手续之日起计算,其保修期具体规定如下:
(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
(二)建筑物的照明电气,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三)建筑物的供热、供冷系统为一个采暖、供冷期;
(四)室外的卜下水和小区道路为1年;
(五)工业建筑的设备、电气、仪表、工艺管线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内容和期限,由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衍生问题:
建筑工程等级划分标准是什么
一、按耐久性能划分
1、主要看建筑的规模大不大以及是不是主要的。一级指的是耐久性在一百年以上的,适合用在高层和重要建筑。
2、二级指的是五十年到一百年的,适合用于普通性质的建筑中。
3、三级指的是二十五年到五十年的,适合用在一些没那么重要的建筑中。
4、四级指的是十五年以下的,主要适合用在一些临时建筑中。
二、按耐火性能划分
这指的是建筑能够承受的耐火性能,是由构件的耐热性能以及能承受的耐火最小数值决定的。这也分为四级,一级的耐火性能最突出,而四级的最差。通常规模宏大,具有代表性的建筑会按照一级或二级标准设计,一般建筑或者数量多的建筑会按照二级和三级标准设计。一些临时的或者次要的建筑按照四级标准设计。
三、民用建筑设计等级划分
1、特级工程。
2、一级工程。
3、二级工程。
4、三级工程。
5、四级工程。
6、五级工程。
❸ 工程保修期过后的维修费用谁承担
法律分析:工程保修期满后住宅类商品房的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由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解决。保修期满后,除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外的维修,业主可以委托物业公司或第三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一般由业主自己承担。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用以维修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保修期是从竣/交工验收合格之后即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❹ 工程质保期已过出现问题谁负责
法律分析:如果在施工单位的保修期结束后,开发企业尚需向购房者者承担保修义务的,由开发商承担保修的责任。首先,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需要对购房者承担保修义务,而不能就此向施工单位追偿。而且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❺ 工程质量保修期内责任由谁承担
法律分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4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13条规定:“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由此可知,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承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工程质量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十三条 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