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路面损坏投诉电话多少城市道路破损归哪个部门管
路面坑坑洼洼,损坏严重,当车辆行驶经过时,压到破损的路面,车子不仅会非常颠簸,甚至可能还会爆胎,非常危险。那么路面损坏投诉电话多少?大家可以通过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路面损坏投诉,并说明压坏路面的路段和地址,到时会有市政或路政的工作人员来处理。② 城市道路维修属于哪个部门
1、如果是国道或省道应该由你们县公路段负责管养。
2、如果是县乡公路,那要看你们那儿的体制,公路段和县乡公路段分设的找县乡公路段,否则也还是找公路段。
3、如果不是公路只是村镇道路,则由当地镇、村政府负责维修养护。如果这条路比较重要,可以以大中修名义向县交通局申请一点补助资金。
4、如果你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公路,可以向县公路段咨询,还有一种简便的方法是看一下路边有没有里程碑,有的话就是公路。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2)武汉城市路面破损维修归哪个部门扩展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条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③ 路面维修归哪个部门谁管负责
属于交通主管部门。一般公路由各级公路主管部门负责筹资修建,比如国家交通部,各省交通厅,下面的交通局等等,每年国家都有一定的公路建设资金,各部门根据自己的情况上报申请资金修建,在修建过程中,同时会设置交通标志等安全设施。
一、修马路归什么部门管
1、如果是国道或省道应该由你们县公路段负责管养。
2、如果是县乡公路,那要看你们那儿的体制,公路段和县乡公路段分设的找县乡公路段,否则也还是找公路段。
3、如果不是公路只是村镇道路,则由当地镇、村政府负责维修养护。如果这条路比较重要,可以以大中修名义向县交通局申请一点补助资金。
4、如果你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公路,可以向县公路段咨询,还有一种简便的方法是看一下路边有没有里程碑,有的话就是公路。
二、公路法当中“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各指的是什么
1、交通主管部门指交通部、省交通厅、地方交通局。
2、公路管理机构指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管理公路的事业单位,如地方公路局、高速管理局、公路管理站、或综合执法部门。
三、车辆路面故障怎么办
1.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的,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2.如果车辆不能移动的,应当开启危险报警灯,并在车后设置警示标志,车上人员撤到安全区域,并且迅速报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④ 修路归哪个部门管理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修路归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二十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道路,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
第二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第二十二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二十三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