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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廊保修期

发布时间:2022-08-27 09:37:47

⑴ 谁知道广东振兴消防有哪几种产品

9月2日,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发布《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截止10月2日,反馈意见途径:

1、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2、通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483号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防火监督部法制处。

征求意见稿中,有很多新的提法,或可反应当前消防改革和着力的方向,如:进一步明确了乡镇、村居级政府消防安全职责;提出了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建设和消防信用建设;强调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管理人应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对物业、出租屋、农家乐、消防控制室、电瓶车、建筑外立面……等消防管理主体、对象提出了相关要求;在罚则方面也力度很大,如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未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200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主体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情形处以罚款:

(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其他场所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

(二)未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

(三)未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消防演练的。

⑵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是什么意思

综合管廊(日本称"共同沟"、台湾称"共同管道"),就是地下城市管道综合走廊。即在城市地下建造一个隧道空间,将电力、通信,燃气、供热、给排水等各种工程管线集于一体,设有专门的检修口、吊装口和监测系统,实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和管理,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

⑶ 南昌市政府管廊有偿使用实施意见文件-洪府厅发【2020】93号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0-26

⑷ 地下综合管廊是什么特点有哪些

地下综合管廊

建设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

综合管廊特点:

地下综合管廊可有效杜绝“拉链马路”现象,让技术人员无需反复开挖路面,在管廊中就可对各类管线进行抢修、维护、扩容改造等;同时大大缩减管线抢修时间。

在发达国家,地下综合管廊已经存在了一个多世纪,在系统日趋完善的同时其规模也有越来越大的趋势。

建设意义:

地下综合管廊系统不仅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还极大方便了电力、通信、燃气、供排水等市政设施的维护和检修。此外,该系统还具有一定的防震减灾作用。

如1995年日本阪神大地震期间,神户市内大量房屋倒塌、道路被毁,但当地的地下综合管廊却大多完好无损,这大大减轻了震后救灾和重建工作的难度。

地下综合管廊对满足民生基本需求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发挥着重要作用。

共同沟建设避免由于敷设和维修地下管线频繁挖掘道路而对交通和居民出行造成影响和干扰,保持路容完整和美观。降低了路面多次翻修的费用和工程管线的维修费用。保持了路面的完整性和各类管线的耐久性。便于各种管线的敷设、增减、维修和日常管理。

由于共同沟内管线布置紧凑合理,有效利用了道路下的空间,节约了城市用地。由于减少了道路的杆柱及各种管线的检查井、室等,优美了城市的景观。由于架空管线一起入地,减少架空线与绿化的矛盾。

⑸ 管廊哈芬槽,哈芬槽的应用范围有哪些

管廊哈芬槽主要用在地下管廊,综合管廊支架的安装,铁路隧道,建筑外墙悬挂重物,哈芬槽是在建筑物修建的同期浇铸到水泥中去的,预埋好后等水泥凝固后是与墙体混为一体的。

哈芬槽可以用于管廊电力支架安装,管廊通信支架安装,建筑幕墙安装,等一切墙体外部悬挂件的安装,由于哈芬槽是槽式带内齿的结构,所以后期使用非常方面,位置上下左右高低可调节,又配有专用的带齿T型螺栓,所以可以做到想怎么装就怎么装的方便程度。

可以说哈芬槽可以用在所有的混凝土建筑上,民用建筑,公共建筑,学校,交通车站,电站等所有的水泥建筑特上,应用范围非常广泛。

⑹ 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的费用种类和定价考虑的主要因素

银川市市政建设和综合管廊投资建设公司、滨河新区管廊公司、国网银川供电公司、各管线单位:
为推动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发展,完善有偿使用收费政策,形成合理的收费机制,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和《自治区物价局 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意见》(宁价综发〔2016〕5号)等有关精神,在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测算、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集体审议等定价程序的基础上,形成了银川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参考收费标准(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各有关管线单位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确定管廊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时作为参考依据。
二、收费项目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两个部分。入廊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由入廊管线单位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日常维护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支出,由入廊管线单位按确定的计费周期向管廊运营单位逐期支付。
管廊管理单位负责向各管线单位提供进入管廊使用及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服务,并收取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各管线单位应按时足额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三、收费标准
(一)入廊费
入廊费是根据在管廊设计期限内(《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地下综合管廊设计期限100年),各入廊管线单独多次敷设需要实际投入的成本制定。
(二)日常维护费
日常维护费主要根据管廊本体及配套附属设施运行维护成本、管廊运营单位正常管理支出的因素制定,按照各入廊管线所占用的管廊空间比例进行分摊。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四、收费管理
(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应与入廊管线单位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收费标准、付费方式、计费周期、滞纳金计缴及双方责任、权利等内容,确保管廊及入廊管线正常运行。
(二)属于政府定价事项的供水、供热、电力、燃气、有线电视等行业,其相关经营者缴纳的有偿使用费,可按规定列入政府定价成本。
(三)城市市政路灯系统、公共安防监控通信系统等公益性管线入廊,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⑺ 地下综合管廊项目PPP模式详解

地下综合管廊项目PPP模式详解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中文直译为“公私合伙制”,即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是公共工程项目融资的一种模式。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地下综合管廊项目PPP模式详解”,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地下综合管廊,又称“共同沟”,即在城市地下建设一个隧道空间,将水、电、气、热、通信等各类市政管线有机综合集约化地铺设在同一条隧道内,并进行集中管理的大型综合性市政基础设施。

2015年,国务院及各部委多次出台政策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并强调在综合管廊建设中,应优先考虑引入社会资本,采取PPP模式。同年4月,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了10个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对采取PPP模式建设的管廊项目,给予额外资金奖励。同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部署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到2020年计划建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

从部分试点城市开展PPP咨询服务情况和率先实现具体项目落地的实践经验来看,地下综合管廊项目要运用好PPP模式,必须根据项目特点考虑如下因素:

① 实现经济社会效益的周期较长

地下综合管廊建成后,可以避免传统直埋方式下因管线扩容、维修等反复开挖道路的额外施工浪费,减少环境污染;同时,综合管廊避免了管线直接与土壤和地下水接触,延长了管线使用的寿命,降低成本。但这种“节约”是在管廊整个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般都在100年左右)中逐渐实现的,有一个漫长的过程,而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却需要短期内一次性投入。因此,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需要在很长一段时间中才能逐渐显现出来。

② 建设费用高

物业管理及运营维护费用低。地下综合管廊往往需要在前期投入大量的建设资金,同步配套完善的消防设施及监控设施。而建成后的物业管理则相对简便,通常情况下通过配套的监控设施即可完成对整体地下综合管廊的监控管理,与高昂的建设费用相比,运营维护费用之低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日常运营维护的频度和强度相较于传统直埋方式也大大降低。

③ 管线单位入廊协调难度大

地下综合管廊集中修建,里面铺设各种市政管线,包括水、电、气、热、通信等,各管线分别属于不同的使用单位和所有人,其中有国企也有私企,有央企也有地方企业,协调难度很大。对管线建设单位而言,入廊的短期效益并不明显,减少管线重置等长期效益在未来才能显现出来,这也是管线单位的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之一。

那么,围绕地下综合管廊的上述3个主要特点,在此类项目中PPP模式需如何设计呢?

一 合作期限的设置要合理

地下综合管廊经济社会效益的实现往往需要一个非常漫长的周期,相应的PPP合作期限也应适当增长。相较于道路等其他基础设施PPP项目,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的.合作期限一般建议不低于25年,可设置为28~30年(特许经营项目通常约定的期限不超过30年),如果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可以接受,长于30年的安排也未尝不可。

二 付费模式设计要注重可操作性

根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的要求,PPP项目回报机制主要包括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支付方式。地下综合管廊可向各入廊管线单位收取相关费用,属于准经营类的项目,一般可采取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来设计项目的回报机制。考虑到国内地下综合管廊实际运营经验较少,未来入廊管线单位收费情况并不明确,也可以考虑采取政府付费方式向项目公司购买地下综合管廊服务,保证项目公司合理收益,提高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

三 费用标的设置要科学

地下综合管廊收费主要包括管廊租赁费用及物业服务费用两部分。其中,管廊租赁费用主要满足前期建设回报要求,这部分主要通过可用性服务费方式支付;物业服务费用主要满足管廊运营维护回报要求,这部分主要通过运营绩效服务费方式支付。结合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前期建设费用高、后期运营费用低的特点,在选取社会资本时,投报费用标的设计重点应考虑可用性服务费。

四 入廊收费依据和保障要明确

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的要求,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其中入廊费主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成本以及各入廊管线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确定,用以弥补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的建设成本;日常维护费主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维修、更新等维护成本以及管线占用地下综合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用以弥补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的运营维护成本。同时,应出台强制入廊政策,保证各入廊管线单位只能使用地下综合管廊,使得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的需求得到保证。

综上所述,地下综合管廊虽然投资大、回报周期长,但如果项目整体设计合理,在国家法律政策等多方支持下也能成为收益长期稳定的好项目。从贵州六盘水等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的PPP模式成功实践经验来看,大量社会资本对此类项目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笔者相信随着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全国铺开,将会涌现出更多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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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保障城市生产生活需要的基础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不含镇和村庄)内的市政设施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供水、电力、邮政、电信、广播电视、消防等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步道、地下通道、隔离带、绿化带、路肩、挡土墙、护坡、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含立交桥、人行天桥、高架桥)、涵洞(箱涵)、隧道等;

(二)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公园和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管线、工作井以及附属设备等;

(三)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和排放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雨水的管网、明沟、暗渠、泵站、检查井、雨水井等设施和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第四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其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对维护市政设施的安全实施巡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交通、房产、财政、物价、环保、工商、人防、水务、民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第五条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及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维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组织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建设、养护、维修和应急处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和应急处置经费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市政设施的建设和养护。第八条市政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计划,同步配套建设。具备管线综合建设条件的,应当实施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或地下管线综合管沟建设。第九条按照市政设施发展规划预留的市政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政设施建设、养护、维修的科学规划和管理,建立统筹协调机制。依附于市政设施的城市公交、供水、燃气、供热、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公安、消防、广告等各种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修,应当与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同步实施,防止重复施工。第十一条市政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第十二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市政设施工程建设进行监管,并参与市政设施工程施工图的审查。

市政设施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的1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符合移交条件的,移交给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管理。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迁移、改动或占用市政设施的,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并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未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市政设施设置各类管线、杆线或者广告架、灯箱等设施。第十五条毗邻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保证市政设施不受损坏。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或修复措施。

⑼ 阳泉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中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企业和热源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供热安全,促进城乡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中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以热电联产为主、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为辅的热源保障体系,加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集中供热能力。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集中供热工作。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城乡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城乡集中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乡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新建建筑配套的集中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换热站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采取隔声减振措施,不得设在地下室、地下车库等地下空间,避免噪声扰民。第七条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城乡集中供热专项规划,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预留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用地和空间。

预留的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毁坏、占用、改变其用途。第八条集中供热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集中供热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等有关档案,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集中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依据城乡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同步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城市道路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供热管网应当纳入综合管廊。

新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与供热管网管道的间距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地下管线影响热网管道安全的,应当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协商解决。供热管网建设确实需要穿越建筑物区域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十条城乡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区内的新建建筑,应当采取集中供热,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首次安装分户供热计量装置以及室内温度调控装置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维护、维修、管理、更新费用计入热价成本。供热分户计量装置的选型、购置和安装,由建设单位和供热企业根据国家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协商确定。

既有建筑集中供热采暖系统应当逐步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当同步进行供热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改造费用承担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对新建住宅的集中供热设施,应当承担不少于两个供热期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集中供热设施的保修期顺延。第十二条新建建筑配套建设和既有建筑补建集中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费用。第三章供热设施维护与管理第十三条供热设施的维护、维修、改造、更新等有关责任按照以下规定划分:

(一)热源企业厂区以及出墙一米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源企业负责;

(二)热源企业出墙一米以外至居民热用户入户阀门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

(三)居民热用户入户阀门至室内的供热设施,由居民热用户负责;

(四)非居民热用户与供热企业之间的维护、维修、改造、更新等有关责任,由双方合同约定。

⑽ 地下综合管廊应用在城市建设中的作用

1、有效缓解道路交通、城市建设基础设施不足等问题
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我国加强了城市建设力度。然而,当前我国城市人口众多,无论是交通还是用地都有较大的压力。近年来,我国的城市规模不断增大,所以为了缓解道路交通压力和城市基础设施不足等问题,将地下综合管廊应用在城市建设中,对解决以上矛盾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还能够降低对环境的污染,使得城市用地更加合理。
2、降低城市建设成本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需要一定的建设成本,而且在预埋管线期间,如果采用直埋的方式,将对建设周围的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扰乱了城市正常交通秩序,因而会增加建设成本。然而,将地下综合管廊应用在城市建设中,节约建设和维护管理成本,尤其是避免了由于直埋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间接的降低了城市建设成本。
3、提高了社会效益
地下综合管廊在城市建设中的应用,为协调城市空间起到了主要作用。在城市地下管线敷设和维修期间,充分运用地下城市管廊,能够有效避免在地下管线施工时频繁挖掘道路对道路交通和人们出行造成的影响,确保道路更加完整和美观。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道路拥挤问题,使得道路使用寿命更长。此外,地下综合管廊能够满足50年管线扩容要求,并达到对地下空间的合理利用。总之,地下综合管廊内管线布置更加科学,不仅节约了城市用地,而且便于对地下管线的敷设和维修。最后,地下综合管廊在城市建设中的应用,可以营造健全的城市生态系统,使得城市景观更加优美。因此,地下综合管廊在城市建设中的应用,对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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