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工程质量监管部门是什么
法律分析:国家工程质量监管部门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 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目前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
现将《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一九九八年九月四日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规定。
凡从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其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是指在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电气产品、架设机具和施工机械设备:
(一)安全防护用具
1.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等;
2.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
3.电气产品,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具、钢筋、机械、振动机具、漏电保护器、电闸箱、电缆、电器开关、插卒及电工元器件等;
4、架设机具,包括用竹、木、钢等材料组成的各类脚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设施、简易起重装机具等。
(二)施工机械设备
包括大中型起重机械、施工电梯、挖掘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等施工机械设备。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或假冒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关负责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质量违法行为。
为施工现场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单位,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产品。
向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销售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应当提供检测合格证明及下列资料:
(一)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对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
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必须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并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施工现场新安装或者停工6个月以上又重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龙门架(井字架)、整体提升脚手架等,在使用前必须组织由本企业的安全、施工等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能自行检验的,可以委托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检验。
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经理部必须对施工中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可以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组织联合检查,并公布合格或者不合格产品名录。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交易市场,为生产、销售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服务,并加强监督管理。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生产、销售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由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作出处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机械租赁公司属于哪个部门监管
机械租赁公司属于建设局建筑机械工程管理处监管。
建设局建筑机械工程管理处的责任:
建立并完善机械设备管理机构,实行统一规划,专人负责,进行全面的综合管理。努力做到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明确专管和群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充分发挥各级职能人员的积极性。
贯彻执行定机、定人、定岗位责任的“三定”制度,让每台机械都有专人负责保管、检修、操作。由于“三定”制度是机械化施工生产和设备管理工作的基础,其执行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企业劳动生产率、施工安全、机械的完好率与使用率。
我们知道,机械设备的保养、维修、使用这三者是相互关连,互为条件的。任何设备在使用了一段较长的时间后,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故障,为了降低故障率、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应根据机械设备的使用情况,密切配合施工生产。
按照设备规定的运转周期(公里或小时)定期做好各项保养与维修的工作。设备管理部门在制定维修及保养计划时须认真分析各类设备的具体情况,针对新旧设备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措施。对于老旧设备,要以保证运行、消除隐患、及时修理为重点。
4. 各个省成立的工程机械管理办公室到底是个什么单位又是发改委又是工信部的,在哪个官网上也没找到啊,有
以陕西省的为例:
陕西省工程机械管理办公室,为省直属工程机械管理机构,业务上受工信部、发改委、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的指导。
参考:
陕西省工程机械管理办公室是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执行国务院【2012】27号《质量发展纲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简函【2012】648号建立工程机械质量安全数据普查登记及行业数据库的要求;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设备管理协会【2013】36号文件精神,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工程机械质量安全监督普查登记管理中心下发中普管【2013】29号文件,在陕成立的直属省级工程机械普查登记管理机构。全面负责陕西省范围内的工程机械质量安全监督、数据普查登记、号牌管理、操作人员培训、考试考评登记、工程机械检测管理、工程机械维修单位资质认定、工程机械融资保险服务、以及协助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等。
5. 什么部门监管汽车修理厂
法律分析:汽车修理厂属于当地的交通运输管理处管理。其次如果你所指的汽车修理厂包含4S店的话,除了交通运输管理处会进行管理之外,其品牌的总工厂也会对旗下的4s店进行直接管理,而且管理制度也会更加严格。因此消费者如果在4S店中被宰了,可以尝试直接打电话给总厂反应,情况属实的话4S店将面临比较严重的罚款和处罚。同时也可以尝试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6. 工程机械属于那个部门监管
工程机械属于工程监理部门监管。
法律分析
工程机械是中国装备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概括地说,凡土石方施工工程、路面建设与养护、流动式起重装卸作业和各种建筑工程所需的综合性机械化施工工程所必需的机械装备,称为工程机械。工程机械是中国装备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概括地说,凡土石方施工工程、路面建设与养护、流动式起重装卸作业和各种建筑工程所需的综合性机械化施工工程所必需的机械装备,称为工程机械。其主要用于国防建设工程、交通运输建设,能源工业建设和生产、矿山等原材料工业建设和生产、农林水利建设、工业与民用建筑、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领域。在世界各国,对这个行业的称谓基本雷同,其中美国和英国称为建筑机械与设备,德国称为建筑机械与装置,俄罗斯称为建筑与筑路机械,日本称为建设机械。在中国部分产品也称为建设机械,而在机械系统根据国务院组建该行业批文时统称为工程机械,一直延续到现在。各国对该行业划定产品范围大致相同,中国工程机械与其他各国比较还增加了铁路线路工程机械、叉车与工业搬运车辆、装修机械、电梯、风动工具等行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十七条 根据执行戒严任务的需要,戒严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临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的房屋、场所、设施、运输工具、工程机械等。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执行戒严任务的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解放军的现场指挥员可以直接决定临时征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实施征用应当开具征用单据。前款规定的临时征用物,在使用完毕或者戒严解除后应当及时归还;因征用造成损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建筑工地的起重机械的监管由什么部门依法执行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