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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保修率

发布时间:2022-06-06 10:06:00

Ⅰ 房屋保修期是多久,如何计算房屋保修期

房屋结构保修是50年保修。其它各个另当别论,可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洪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门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Ⅱ 商品房住宅的保修期是多久

商品房法律规定的保修期限是2至5年,房屋主体结构终生保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商品房房屋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Ⅲ 物业规定住宅住宅的保修期是多久

《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规定的各部位的最低保修期为:
1、屋面防水3年。
2、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3、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4、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5、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6、管道堵塞2个月。
7、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8、卫生洁具1年。
9、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10、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二)施工方承诺开发商的保修期规定: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的最低保修期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三)保修期的计算时间: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三、怎么计算房屋保修期?
根据上面几个不同的法律来看,房屋保修期的规定很复杂。我们举例来说,假设房屋于2002年1月1日竣工,而开发商于2003年1月1日向买受人交付使用,交付时施工单位对屋面防水的剩余保修期为4年,而《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3年低于该存续期,那么保修期应当认定为4年;
如果开发商于2005年1月1日向买受人交付使用,施工单位对屋面防水的剩余保修期为2年,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规定的3年的最低保修期,那么保修期应当认定为3年。买房人可与开发商协商延长保修期,但开发商不得要求缩短保修期

Ⅳ 国家颁布的房屋保修期的标准是多少年

国家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其他有关规定:

1.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3.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Ⅳ 房屋质量保修期如何计算

小区物权律师
告诉你,购房者在收房验收时,有些房屋的质量问题还不能显现出来,而在入住以后一段时间才发生问题,这时我们要清楚开发商对房屋质量的保修期。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5、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新房的保修期从何时起算?许多人会回答:“从交付之日起算。”这种解答显然不够准确。房屋的保修期不像一般商品可以简单地定为购买后的1年、2年或5年。且期房交付时的保修期与现房的保修期很可能会有时间差,购房者往往对此一知半解。房地产商虽然对购房人负有保修责任,但实际真正承担保修工作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保修期是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房地产商承诺的时间为基础的。
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买尾房或现房的购房人,收房时一定要注意保修期的时限,避免错过保修时间。
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建设部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还详细规定了一些房屋各个部位、部件的保修期,主要包括: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开发商与用户自行约定。这里规定的保修期限为最低保修期限,具体保修时间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合同为依据。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期限是建筑商对房地产开发商的保修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但是,等房子销售到消费者手中,上述规定的保修期限很可能已经过了大半。开发商对住户承诺的房屋住宅保修期限,大多是以自己同建筑商所定期限为基础,扣除房子验收合格到销售给住户的这段时间确定。因此,这一期限要比上面规定的房屋保修期限要短许多,有时可能住户拿到房子,一些保修期已经过了。根据国家规定,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要向用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其中要明确保修项目和期限,并且不能低于上述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一般来讲,开发商为了少承担责任,仅会比建筑商承诺给自己的期限稍稍延长一点。其实,房屋的保修期限是可以同开发商商定的,这就要求我们订立购房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作为合同附件的《住宅质量保证书》,看清楚上面所承诺的保修时间长短和起算时间;如果觉得保修时间太短,可进行补充约定。
保修期过了仍可处理很多购房合同都会有一个免责条款,规定因不可抗力、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在保修范围之内。这一条需要注意,对于“不可抗力”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原因却可有各种不同的解释。因此,订立详细的合同很关键,而房屋一旦出现问题,正确处理更为关键,其中抓紧时间、盯紧开发商是首要两条。房屋出现质量缺陷,首先应该确定属于何种问题,是否在保修期限之内。若在保修期限之内,应马上找开发商要求处理。同时,应记明因为房屋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比如地板翘起、瓷砖开裂,维修前向开发商讲明,便于之后要求赔偿。维修完后,一定要认真验收。对超过保修期的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要区分清楚情况以便进行处理。如果是因为开发商故意拖延而超过期限,或者因为屡修屡坏、屡坏屡修而超过期限,由开发商承担责任,购房者有权追诉。只是购房者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便于日后证明用。对于确实超过期限的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也可以找开发商,要求其本着为客户负责的态度,提供维修服务,可能需要支付一定费用。
保商品房保修范围与保修期限:本商品房自签约后交付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本公司根据企业和项目情况对本商品房的保修项目和保修期限作如下承诺:保修项目商品住宅质量保修制度规定的最低保修期公司承诺的保修期保修责任问题处理期限地基和主体结构正常合理使用寿命正常合理使用寿命保修期内如因设计或施工的原因,造成建筑物的地基下陷、开裂、倾斜及主体结构构件开裂、变形、破损、超出国家设计规范的规定值时,发展商将无偿进行修复并满足有关规范及标准。
屋面防水3年保修期如因防水材料、设计或施工质量而导致天面渗水、滴漏,发展商将无偿进行维修并满足有关规范及标准。
墙面、厨房的卫生间地面渗漏1年保修期内如因施工质量或所用材料的质量问题而出现的墙面、厨房、卫生间地面漏水以及地下室渗漏发展商将无偿进行维修并满足有关规范及标准。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墙、顶棚抹灰层脱落,发展商将无偿进行修复。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地面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发展商将无偿进行修复。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保修期内因产品或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发展商将无偿进行、维修或更换。
卫生洁具1年保修期内因产品或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卫生洁具开裂,漏水问题,发展商将无偿进行维修或更换。
灯具、电器及开关6个月保修期内因产品或施工质量出现的问题、随楼附送的灯具(不含光源)、电器及开关失灵问题,发展商将无偿进行维修或更换,但业主自行改动后不属保修范围。
管道渗漏、管道堵塞2个月管道开裂、渗漏,发展商将无偿进行维修并满足有关规范及标准。保修期内因产品或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管道堵塞问题,发展商将无偿进行疏通。
保温(隔热)工程5年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发展商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白蚁防治15年广东省《新建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规定必须进行白蚁预防的部位。
(其他约定项目)本公司愿承诺的其它内容(可用附页)质量保修受理部门联系电话质量保修单位联系电话答复时限个工作日备注: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建设部建房[1998]102号,以下简称《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保修项目中保温工程、白蚁防治的最低保修时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Ⅵ 维修率是什么意思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房产管理维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试行标准》的通知
(79)建发城字205号
城市房产管理维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试行标准

一、房屋完好率 55~60%

二、房屋维修工程量 150~200平米/人、年,房屋维修工作量达到或超

过本地区、本部门的先进水平。

三、工程质量合格率 100%

工程质量优良品率 50%以上

施工时,要做到安全生产,杜绝重大伤亡事故。

四、租金收缴率 98~99%

五、租金用于房屋维修比例 70%

六、流动资金占用率 35%

七、降低维修成本率 5%

八、机械装备完好率 80%

机械装备利用率 60%

关于城市房产管理维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试行标准的说明

二、房屋维修工程量:主要是指全年完成的综合维修、大、中修工程量。

但房屋翻建和小修(零星、碎修、养护)不计入房屋维修工程量内,可另行考核。

综合维修是指一间房或一幢房从室内到室外,大、中、小修项目一次应修

尽修。其中包括结构加固,屋面查补,拆、砌墙,室内外抹灰,地面、上下水

道、电路、门窗整修及必要的改善工程,大修工程一般指房屋挑顶、一间或一

幢房大面积地翻修。中修是指较大面积拆、砌墙,新做油毡屋面层,铺地面和

翻作木地板等用工较多的工程。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4年11月8日

2 修缮工程分类
2.1 按照房屋完损状况,其修缮工程分类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
2.2 翻修工程。
2.2.1 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为翻修工程。
2.2.2 翻修工程应尽量利用旧料,其费用应低于该建筑物同类结构的新建造价。
2.2.3 翻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完好房屋标准的要求。
2.2.4 翻修工程主要适用于:
2.2.4.1 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的房屋。
2.2.4.2 因自然灾害破坏严重,不能再继续使用的房屋。
2.2.4.3 地处陡峭易滑坡地区的房屋,或地势低洼长期积水无法排出地区的房屋。
2.2.4.4 无修缮价值的房屋。
2.2.4.5 基本建设规划范围内需要拆迁恢复的房屋。
2.3 大修工程。
2.3.1 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为大修工程。
2.3.2 大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2.3.3 大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2.3.4 大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
2.4 中修工程
2.4.1 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为中修工程。
2.4.2 中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下。
2.4.3 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2.4.4 中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一般损坏房屋。
2.5 小修工程
2.5.1 凡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原来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为小修工程。
2.5.2 小修工程的综合年均费用为所管房屋时造价的1%以下。
2.6 综合维修工程
2.6.1 凡成片多幢(大楼为单幢)大、中、小修一次性应修尽修的工程为综合维修工程。
2.6.2 综合维修工程一次费用应在该片(幢)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上。
2.6.3 综合维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2.6.4 综合维修的竣工面积数量在统计时进入大修工程。
注:以上提及的“完好房屋”、“基本完好房屋”、“一般损坏房屋”、“严重损坏房”等,其概念区分,详见《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3 修缮范围
3.1 房屋的修缮,均应按照租赁法的规定或租赁合同的约定办理。但是:
3.1.1 用户因使用不当、超载或其它过失引起的损坏,应由用户负责赔修;
3.1.2 用户因特殊需要对房屋或它的装修、设备进行增、搭、拆、扩、改时,必须报经营管理单位鉴定同意,除有单项协议专门规定者外,其费用由用户自理;
3.1.3 因擅自在房基附近挖掘而引起的损坏,用户应负责修复。
3.2 市政污水(雨水)管道及处理装置、道路及桥涵、房屋进户水电表之外的管道线路、燃气管道及灶具、城墙、危崖、滑坡、堡坎、人防设施等的修缮,由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
3.3 房屋修缮应注意做到:
3.3.1 与抗震设防相结合。在抗震设防地区,凡房屋进行翻修、大修时,应尽可能按抗震设计规范和抗震鉴定加固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中修工程也要尽可能采取抗震加固构造措施。
3.3.2 与白蚁防治相结合。在白蚁危害地区,各类修缮工程均应贯彻“以防为主,修治结合”的原则,做到看迹象、查蚁情、先防治、后修换。
3.3.3 与预防火相结合。在大、中修时,对砖木结构以下的房屋应尽可能提高其关键部位的防火性能,在住户密集的院落,要尽可能留出适当通道或间距。
3.3.4 与抗洪防风相结合。对经常受水淹的房屋,要采取根治措施;对经常发生山洪的地区,要采取防患措施;在易受暴、台风袭击的地区,要提高房屋的抗风能力。
3.3.5 与防范雷击相结合。在易受雷击地区的房屋,要有避雷装置、并定期检查修理。
3.4 在确保居住安全及财力物力可能的条件下,应逐步改善居住条件。
3.4.1 室内无窗或通风采光面积不足的,如条件允许,可新开或扩大原窗;住人假楼檐高太低的,可适当提高;住人阁楼,如条件允许,可新做气楼或新开窗子。
3.4.2 无厨房的旧式住宅,如条件允许,大修时可重新合理安排其布局,分设厨房;其他用途的房屋改作住房时,可按居住用房的标准加以改造。
3.4.3 三代同堂或大子女与父母同室居住的,可增设隔断;在隔断后,如影响采光通风的,可在适当部位增开窗子或天窗。
3.4.4 对于无水、电的房屋,应有计划地逐步新装;对原水、电表容量不足的,可分户或增容;在条件允许时,可逐步做到供水到户。
3.4.5 底层窗子或户室门的玻璃窗,可增设铁栅;原庭院无下水道的,如条件允许,可予增设。

4 修缮标准
4.1 按不同的结构、装修、设备条件,把房屋划分成一等和二等以下两类。
4.1.1 符合下列条件的为一等房屋:
4.1.1.1 结构:包括砖木(含高级纯木)、混合和钢筋混凝土结构,其中,凡承重墙柱不得有用空心砖、半砖、乱砖和乱石砌筑者。
4.1.1.2 楼地面:楼地面不得有用普通水泥或三合土面层者。
4.1.1.3 门窗:正规门窗,有纱门窗或双层窗。
4.1.1.4 墙面:中级或中级以上的粉饰。
4.1.1.5 设备:独厨,有水、电、卫设备,采暖地区有暖气。
4.1.2 凡低于以上所列条件者为二等以下房屋。
4.2 本标准按主体工程、木门窗及装修工程、楼地面工程、屋面工程、抹灰工程、油漆粉饰工程、水、电、卫、暖设备工程、金属构件及其它等九个分项工程进行确定。如对一、二等房屋有不同修缮要求时,在有关款、项中单独规定之。
4.3 凡修缮施工都必须按《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执行。
4.4 主体工程
4.4.1 屋架、柱、梁、檩条、楼楞等在修缮时应查清隐患,损坏变形严重的,应加固、补强或拆换。不合理的旧结构、节点,若影响安全使用的,大修时应整修改做。损坏严重的木构件在修缮时要尽可能用砖石砌体或钢筋混凝土构件代替。对钢筋混凝土构件,如有轻微剥落,破损的,应及时修补。混凝土碳化、产生裂缝、剥落、钢筋锈蚀较严重的,应通过检测计算,鉴定构件承载力,采取加固或替代措施。
4.4.2 基础不均匀沉降,影响上部结构的,砌体弓凸、倾斜、开裂、变形,应查清原因,有针对性地予以加固或拆砌。
4.5 木门窗及装修工程。木门窗修缮应开关灵活,接缝严密,不松动;木装修工程应牢固、平整、美观,接缝严密。
4.5.1 木门窗开关不灵活、松动、脱榫、腐烂损坏的,应修理接换,小五金应修换配齐。大修时,内外玻璃应一次配齐,油灰嵌牢。木门窗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应更换;一等房屋更换的门窗应尽量与原门窗一致。材料有困难的,可用钢门窗或其它较好材料的门窗替代。
4.5.2 纱门窗、百叶门窗属一般损坏的,均应修复。属严重损坏的,一等房屋及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特殊用房可更换;二等以下房屋可拆除。原没有的,一律不新装。
4.5.3 木楼梯损坏的,应修复。楼梯基下部腐烂的,可改做砖砌踏步。扶手栏杆、楼梯基、平台阁栅应保证牢固安全。损坏严重、条件允许的,可改为砖混楼梯。
4.5.4 板条墙、薄板墙及其它轻质墙隔损坏的,应修复;损坏严重、条件允许的,可改砌砖墙。
4.5.5 木阳台、木晒台一般损坏的,应修复;损坏严重的,可拆除,但应尽量解决凉晒问题。
4.5.6 挂镜线、窗帘盒、窗台板、筒子板、壁橱、壁炉等装修,一般损坏的,应原样修复。严重损坏的,一等房屋应原样更新,或在不降低标准、不影响使用的条件下,用其它材料代用更新;二等以下房屋,可改换或拆除。
4.5.7 踢脚板局部损坏、残缺、脱落的,应修复;大部损坏的,改做水泥踢脚板。
4.6 楼地面工程
4.6.1 普通木地板的损坏占自然间地面面积25%以下的,可修复;损坏超过25%以上或缺乏木材时,可改做水泥地坪或块料地坪。一等房屋及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特殊用房的木地板、高级硬木地板及其它高级地坪损坏时,应尽量修复;实无法修复的,可改作相应标准的高级地坪。
4.6.2 木楼板损坏、松动、残缺的,应修复;如磨损过薄、影响安全的,可局部拆换;条件允许的,可改做钢筋混凝土楼板。一等房屋的高级硬木楼板及其它材料的高级楼板面层损坏时应尽量修复;实无法修复的,可改作相应标准的高级楼板面。夹沙楼板面损坏的,可夹接加固木基层、修补面层,也可改作钢筋混凝土楼板面。木楼楞腐烂、扭曲、损坏、刚度不足的,应抽换、增添或采取其他补强措施。
注:“夹沙楼板面”指木基层、混凝土或三合土面层的楼板面。
4.6.3 普通水泥楼地面起砂、空鼓、开裂的,应修补或重做。一等房屋的水磨石或块料楼地面损坏时,应尽量修复;实无法修复的,可改作相应标准楼地面。
4.6.4 砖地面损坏、破碎、高低不平的,应拆补、或重铺。室内潮湿严重的,可增设防潮层或做水泥及块料地面。
4.7 屋面工程
4.7.1 屋面结构有损坏的,应修复或拆换;不稳固的,应加固。如原结构过于简陋,或流水过长、坡度小、冷摊瓦等造成渗水漏雨严重时,按原样修缮仍不能排除屋漏的,应翻修改建。
4.7.2 屋面上的压顶、出线、屋脊、泛水、天窗、天沟、檐沟、斜沟、水落、水管等损坏渗水的、应修复;损坏严重的,应翻做。大修时,原有水落、水管要修复配齐,二层以上房屋原无水落、水管的,条件允许可增做。
4.7.3 女儿墙、烟囱等屋面附属构件损坏严重的,在不影响使用和市容条件下,可改修或拆除。
4.7.4 钢筋混凝土平屋面渗漏,应找出原因,针对损坏情况采用防水材料嵌补或做防水层;结构损坏的,应加固或重做。
4.7.5 玻璃天栅、老虎窗损坏漏水的,应修复;损坏严重的,可翻做,但一般不新做。
4.7.6 屋面上原有隔热保温层损坏的,应修复。
4.8 抹灰工程
4.8.1 外墙抹灰起壳、剥落的,应修复;损坏面积过大的,可全部铲除重抹,重抹时,如原抹灰材料太差,可提高用料标准。一等房屋和沿主要街道、广场的房屋的外抹灰损坏,应原样修复;复原有困难的,在不降低用料标准、不影响色泽协调的条件下,可用其它材料替代。
4.8.2 清水墙损坏,应修补嵌缝;整垛墙风化过多的,可做抹灰。外墙勒脚损坏的,应修复;原无勒脚抹灰的,可新做。
4.8.3 内墙抹灰起壳,剥落的,应修复;每面墙损坏超过一半以上的,可铲除重抹。原无踢脚线的,结合外墙面抹灰应加做水泥踢脚线。各种墙裙损坏应根据保护墙身的需要予以修复或抹水泥墙裙。因室内外高差或沟渠等影响,引起墙面长期潮湿,影响居住使用的,可做防水层。
4.8.4 天棚抹灰损坏,要注意检查内部结构,确保安全。抹灰层松动,有下坠危险的,须铲除重抹。原线脚损坏的,按原样修复。损坏严重的复杂线脚全部铲除后,如系一等房屋应原样修复,或适当简略;二等以下房屋,可不修复。
4.9 油漆粉饰工程
4.9.1 木门窗、纱门窗、百叶门窗、封檐板裙板、木栏杆等油漆起壳、剥落、失去保护作用的,应周期性地进行保养;上述木构件整件或零件拆换,应油漆。
4.9.2 钢门窗、铁晒衣架、铁皮水落水管、铁皮层面、钢层架及支撑、铸铁污水管或其它各类铁构件(铁栅、铁栏杆、铁门等),其油漆起壳、剥落或铁件锈蚀,应除锈、刷防锈涂料或油漆。钢门窗或各类铁件油漆保养周期一般为3—5年。
4.9.3 木楼地板原油漆褪落的,一等房屋应重做;二等以下房屋,可视具体条件处理。
4.9.4 室内墙面、天栅修缮时可刷新。其用料,一等房屋可采取新型涂料、胶白等,二等以下房屋,刷石灰水。高级抹灰损坏,应原样修复。
4.9.5 高层建筑或沿主要街道、广场的房屋的外墙原油漆损坏的,应修补,其色泽应尽量与原色一致。
4.10 水、电、卫、暖等设备工程
4.10.1 电气线路的修理,应遵守供电部门的操作规程。原无分表的,除各地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可提供安装劳务,但表及附件应由用户自备;每一房间以一灯一插座为准,平时不予改装。
4.10.2 上、下水及卫生设备的损坏、堵塞及零件残缺,应修理配齐或疏通,但人为损坏的,其费用由住户自理。原无卫生设备的,是否新装由各地自定。
4.10.3 附属于多层、高层住宅及其群体的压力水箱、污水管道及泵房、水塔、水箱等损坏,除与供水部门有专门协议者外,均应负责修复;原设计有缺陷或不合理的,应改变设计,改道重装。水箱应定期清洗。
4.10.4 电梯、暖气、管道、锅炉、通风等设备损坏时,应及时修理;零配件残缺的,应配齐全;长期不用且今后仍无使用价值的,可拆除。
4.11 金属构件
4.11.1 金属构件锈烂损坏的,应修换加固。
4.11.2 钢门窗损坏、开关不灵、零件残缺的,应修复配齐;损坏严重的,应更换。
4.11.3 铁门、铁栅、铁栏杆、铁扶梯、铁晒衣架等锈烂损坏的,应修理或更换;无保留价值的,可拆除。
4.12 其它工程
4.12.1 水泵、电动机、电梯等房屋正在使用的设备,应修理,保养。避雷设施损坏、失效的,应修复;高层房屋附近无避雷设施或超出防护范围的,应新装。
4.12.2 原有院墙、院墙大门、院落内道路、沟渠下水道、窨井损坏或堵塞的,应修复或疏通。原无下水系统,院内积水严重,影响居住使用和卫生的,条件允许的,应新做。院落里如有共用厕所,损坏时应修理。
4.12.3 暖炕、火墙损坏的,应修理。如需改变位置布局,平时一般不考虑,若房屋大修,可结合处理。

Ⅶ 国家规定的房屋各项保修规定及年限

国家规定的房屋各项保修规定及年限:

1、关于保修期的长短,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因此房地产商对购房人负有保修责任,但实际真正承担保修工作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保修期是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房地产商承诺的时间为基础的。

该条里说的《规定》,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注明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而该《规定》第六条讲明:“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依据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6)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Ⅷ 国家规定的房屋保修年限是多少

国家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其他有关规定:

1.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3.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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