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铁路是如何维护的呢
铁路线路的维护是由工务段的巡道工对其进行巡检,发现问题立即维护,修理.
机车是由机务段,到站,停车和每完成一个趟次进入机库临检,定期入段检修.
车辆是由车辆段负责养护,到站及在库临时检修,定期入段检查.
信号由电务段负责养护,其作业类似线路.
❷ 车辆的检修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国际上通行两种检修制度:
一种是计划预防修理制度。即首先摸清车辆主要零部件的损伤规律,然后确定其使用期限,再在此基础上确定合理的检修循环结构和检修周期,使车辆零部件在运用中产生的损伤尚未达到极限时,就能加以修复。
一种是按车辆技术状态修理的制度。即在设备工作寿命期内,将运行设备按照规定的状态值来监察其运行参数,只要设备运行参数在规定的状态限界值以内时,就一律不检修。当运行参数超出规定的状态限界值时,就按照规定工艺进行检修,使其恢复到规定的状态值后继续使用。
设备达到有效使用寿命期,则予以更新。这种修理制度在保证设备安全前提下,充分发挥运输设备的内在潜力,力图将检修工作量减小到最低限度。这就是先进的状态修,也是中国铁路车辆将逐步实施的检修制度。
中国铁路实行的车辆计划预防修理制度,按修理内容分为定期检修和日常维修两类。
所谓定期检修,是指对运用中的车辆,每隔一定时间,进行一次具有一定内容的检修工作。定期检修能有计划地使车辆恢复运用功能,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并保证在到达下一个定期检修以前,不出现重大故障。客车定期检修修程为厂修、段修和辅修三种。货车定期检修修程为厂修、段修、辅修、轴检四种。 车辆日常维修的任务是保证车辆在运用中有良好的技术状态,防止事故发生,确保行车安全。我国铁路货车的特点是数量多、车型杂,一般不固定配属给基层,所以流动性大,运用条件参差不齐。
如不及时对货车进行检查维修,必将危及行车安全。货车日常维修的内容包括技术检查和故障修理两个方面。技术检查是对货车的技术状态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应及时进行摘车修理或不摘车修理。不摘车修理(图3.4_01车辆检修)是利用车辆停站时间,在不影响解体作业或正点发车的情况下,在列车到发线,调车线或货物线上进行修复作业。
对一些较大的一时难以修复的故障,必须把故障车辆从列车中摘下,送到专用临修线或站修所修理,称为摘车修理。货车的日常维修由列检所和站修所等单位承担。列检所的基本任务是对到达、始发和中转列车中的车辆进行技术检查和修理,同时还负责扣修定检到期的车辆。站修所设在有列检所的车站上,它的任务是对货车进行摘车修理、轴检和辅修。
客车日常维修的内容包括车底在到达终点站或在始发站出发前,在整备库内进行的技术检查、日常保养和清扫整备作业。旅客列车在沿途由旅客列检所负责进行技术检查和不摘车修理。此外在旅客列车上还设有车辆乘务员,随车进行途中的技术保养工作。客车的日常维修工作集中在旅客列车编成站、更换机车的客运站上进行。由客车技术整备所、旅客列车检修所和车辆检车包乘组共同承担。
在车辆检修中有一个车辆检修限度,它是一种极为重要的车辆检修标准,指车辆检修时,对车辆零部件允许存在的损伤程度。在日常维修中用检修限度来判断零件能否继续使用,在定期检修中用检修限度来判断零件是否需要修理及检修后质量是否合格。
检修限度标准绝大部分是以尺寸数值来表示,因车辆零部件的损伤程度,如磨损、腐蚀、裂纹、剥离、擦伤、变形、缝隙和游间等,均可以通过尺寸的变化来表示。车辆检修限度按使用场合不同分为运用限度和中间限度。运用限度也叫列检限度或最大限度,是指车辆零件的损伤程度已达到了极限损伤,超过了规定尺寸,必须进行修理更换。中间限度是指车辆进行各种定期检修时,应控制的检修限度。
确定一个检修限度,必须对工作条件、损伤规律等进行系统的调查和分析研究,并结合长期的实践经验以及经济上的合理性与技术上的先进性等,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
❸ 铁路维修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线路维修工来作的基本任务是经常保持线自路设备完整和质量均衡,使列车能以规定速度安全、平稳和不间断地运行,并尽量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线路维修工作,必须掌握线路设备技术状态变化规律,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修养并重”的原则。在线路维修工作中,应按线路设备技术状态各种变化的不同程度,相应地进行综合维修、经常保养和临时补修,有效地预防和整治线路病害,有计划地补偿线路设备损耗,以取得较好的技术经济效益。
线路维修工作要实行科学管理,开展标准化作业,改善检测手段,建立和健全责任制,严格执行检查验收制度。要采用新技术,提高机械化作业程度,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改革作业方法和劳动组织,不断地提高线路维修工作水平。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1435mm标准轨距铁路的线路维修。
凡铁路线路维修工作,均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未做规定者,铁路局可根据需要自行规定。采用新型线路设备,在设计文件中应有设备标准和维修要求,并经铁道部(或铁路局)批准。
非标准轨距铁路的线路维修,由铁路局自行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❹ 铁路工务维修规则
桥隧工,顾名思义得负责桥梁隧隧道的维修,实际上的工作任务基本涵盖了道床范围以外的工务设备巡检维修,以及防洪相关工作。除了传统的桥梁隧道检查维修,比如钢梁桥除锈油漆、支座涂油、托架更换、移梁、隧道渗水堵漏、涵洞以及天吊侧沟清淤、片石沟墙开勾缝等等,老桥隧工还会预制混凝土步行板、装灯刷墙、给段机关养护草坪(狗头)。现在桥隧工主要工作是除草、砍树、修复封闭网,汛期防洪,汛前准备防洪,大致就这些。
我刚进工务干活不久,感受是:妈,卖,批。能别来这就别来这。相比于同是铁路上的电务段 供电段 机务段 车务段 工务的活最苦逼,工资最低,担的责任也大,有各种规定,时不时不小心就要扣奖金。下雨超过十毫米的降雨量就要上线路巡查,下雪要上线路上扫道岔上的雪,春夏防洪防胀轨,秋冬防冻防断。不论任何时候哪怕晚上任何时候,只要叫你就得干活。当然这些都有奖金拿。 当然也有其优点,我这一月八天假,时不时的有各种劳保发,有本事的话,都能很快晋升。大部分时间活也不多一天就七八个小时,剩下再开两三个小时会(每天都要开会,没有例外)剩下没有啥事就闲着。如果真的要来干的话一定要注意安全,相比其他活,工务要危险不少。
我来的时候培训,两天时间听领导讲事故案例总结了28种死法。现在记不太清了,大概有被火车撞成几块的,让接触网电死的,撬钢轨时撬棍没抓住插到脑袋里,上线路打电话从桥上掉下去摔成一坨,锯钢轨砂轮爆炸炸到脑袋,搬东西上梯子摔下来摔死,修接触网安全带没记好摔死,各种各样很是危险。一定不要麻痹大意了,线路上不要全靠防护员,自己也要小心。上次我在量曲线,防护员应该是漏报一辆车,我们现场干活的人回头看见了。才赶忙下道避车,当时就56百米。问防护员咋没报呢,还说刚要报。这种情况一班没出事严厉考核,除了事就要担刑事责任。
【拓展资料】
总之感觉养老挺不错的,一般你干个十几年,年龄大了还没升官的话,就让你一直干防护员(和车站驻站员联系看有列车没,有车接近就提醒工作人员下道。不让防护员干活,不然就是严厉的红线问题),或者路外看守不让闲杂人翻上道。
我是工务大修段的,对这方面还是了解的,工务大修段以前好多局都叫工务机械段,有些局把工务机械段给拆了,拆成了大修段和大机段。大修段主要负责集团管辖范围内钢轨、道岔的更换,桥梁隧道的维修,生产道岔,焊接500米长钢轨,基本就这些业务,一般是集中大修。小修,中修都是工务段搞的。像我单位一般换轨任务多,3-6月和9到12月基本都在外面换轨。道岔这两年基本集中修半年,放半年假。桥隧今年都过了八个月了,还没开工干活儿,拿个基本工资,听说有的在外面打工搞副业。大机段就是在线路上搞清筛,捣固,钢铁打磨等等,还有一些其他项目,也是集中干,集中修。机械化程度挺高的。反正都是经常到处跑,顾不上家的。工务段如果你报的是家门口的,我觉得可以去,不是家门口的,就不要去了,不然把你整个世外桃源,远离城镇,收不到快递,只能休正常的周六周日,家都回不去,你迟早是要跑路的,如果正好报的家门口的,那性价比绝对挺好,高铁工务段要上夜班,性质和工务段差不多,一周三四个夜班,离家近也可以报。不过铁路站段名字很唬人,外面的不了解他本站段的管辖范围不要瞎报。
❺ 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不得低于
法律分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便处于保修期内,不同的部分质保时间不同,但最少是两年,出现问题要尽早发出保修通知,对于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是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重要措施.
法律依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
❻ 构筑物的质量保修期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和保修保证金制度。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建设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三年;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99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工程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等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建设工程以及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设备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体现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等综合要求。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 交通、邮电、铁路、民航、水利、电力、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用户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查询,或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投诉,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任务。
各专业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专业建设工程,接受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综合监督检查;
(二)负责核查与受监督建设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建筑构配件、金属结构门窗生产等单位的资质,并对其质量保证体系的完善和实施进行监督;
(三)对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等级评定,核发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证书;
(四)处理一般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参与处理重大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进度和实际需要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抽查,重点检查施工中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他主要部分。
第十一条 未经验评质量等级或者验评为不合格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建筑用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测试报告、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检测单位提供方为有效。检测单位对所提供的数据及检测报告负责。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单位应当取得省及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经同级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后,方可承担检测、试验任务。
工程质量监督员、检测试验员应当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监督证、检测证,持证上岗。
第三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依法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
因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按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 工程建成后,由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房屋,应当符合设计要求,提供有关使用、保养和维护的说明;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负责维修,影响日常生活的,在24小时内及时维修。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业务,不得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勘察、设计任务。
不得转让、转借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满足设计任务书和合同的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图纸会审和进行技术交底;参加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含主要隐蔽工程)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对由于勘察设计原因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设计文件必须按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设计单位同意和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所设计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承接工程,不得无证施工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
不得转让、转借施工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勘察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施工,对因施工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保修工作负责。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对其分包的建设工程质量和保修工作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职工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强化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和计量、检测等基础工作,并对其质量检测数据、隐蔽工程验收资料负责。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试验。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提供完整的建设工程质量档案和有关经济技术资料。
第六章 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合格监理人员,对所监理工程质量全面负责,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程、规范、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合同等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理,对因监理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转借监理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 建设监理单位不得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隶属关系,不得是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或者上述单位的合伙经营者,不得与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监理人员不得与受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有经营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七章 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和保修保证金制度。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建设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三年;
(二)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六个月;
(三)建筑物的供热或供冷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四)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一年;
(五)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款的%;质量保修保证金在拨付工程款时扣除;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交纳质量保修保证金。工程竣工保修期满,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本息一起归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原因造成质量问题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因不可抗力以及使用不当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第三十五条 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造成质量问题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质量责任及返修费用:
(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
(二)属于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或者指定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属于检测、试验单位提供数据有误的,由提供数据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自接到保修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七日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共同商议返修项目。未能按期到达现场的,建设单位有权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负担。施工单位无故延误维修导致损失扩大的,施工单位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按规定选择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投资预算5‰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工程的,处建设工程投资预算5‰以上1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按规定解决用户投诉质量问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退还质量保修保证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除按规定退还保修保证金外,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除给予上述处罚外,还可提请房地产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勘察、设计任务,转让、转借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全部勘察、设计费用,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程、规范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致使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三)未按规定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接施工任务的,予以取缔,并处承包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施工任务,转让、转借施工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承包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三)未按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质量标准、规程、规范、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施工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承建工程造价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四)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的,责令改正,处所用材料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五)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转让监理业务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二)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转让、转借监理资质证书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三)建设监理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是受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或者上述单位的合伙经营者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四)对未能履行职责造成质量问题的监理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未能履行职责造成质量问题的监理人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执行资格。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检验结论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全部检测费用,可并处检测费用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可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人身或者其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
(二)发放的质量等级证书与实际工程质量不符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规定收费和罚款的;
(五)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收入的;
(六)违法进行检查或者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七)违法扣留资质证书的;
(八)其他不依法执法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❼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是多长时间哪个文件上有规定
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里有相关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而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❽ 铁路车辆检修的分类
目前中国铁路实行的车辆计划预防性修理制度,按修理内容分为定期检修和日常维修两类,要逐步实现状态修,即车辆出现故障后再进行修理,可减少成本。
❾ 国家对铁路预埋件有质保期有规定吗
国家对铁路预埋件有质保期的规定,一般是在20年左右。
❿ 车辆的检修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国际上通行两种检修制度:
一种是计划预防修理制度。即首先摸清车辆主要零部件的损伤规律,然后确定其使用期限,再在此基础上确定合理的检修循环结构和检修周期。
客车日常维修的内容包括车底在到达终点站或在始发站出发前。这种修理制度在保证设备安全前提下,充分发挥运输设备的内在潜力,力图将检修工作量减小到最低限度。这就是先进的状态修,也是中国铁路车辆将逐步实施的检修制度。技术检查是对货车的技术状态进行检查、剥离、擦伤,按修理内容分为定期检修和日常维修两类。所谓定期检修,称为摘车修理。货车的日常维修由列检所和站修所等单位承担,使车辆零部件在运用中产生的损伤尚未达到极限时,就能加以修复。
另一种是按车辆技术状态修理的制度。即在设备工作寿命期内,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中国铁路实行的车辆计划预防修理制度、轴检四种。 车辆日常维修的任务是保证车辆在运用中有良好的技术状态,防止事故发生。货车定期检修修程为厂修,同时还负责扣修定检到期的车辆。站修所设在有列检所的车站上,它的任务是对货车进行摘车修理。客车的日常维修工作集中在旅客列车编成站,必须对工作条件。客车定期检修修程为厂修,在列车到发线,调车线或货物线上进行修复作业,如磨损、段修和辅修三种、轴检和辅修,送到专用临修线或站修所修理,将运行设备按照规定的状态值来监察其运行参数。由客车技术整备所、旅客列车检修所和车辆检车包乘组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