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路工程的保修期限是多少
我国法律规定,公路工程必须实行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专,市场一般参考交通部属《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执行,缺陷责任期为2年,缺陷责任期完成后进入保修期,规定为5年。
『贰』 混凝土道路质保期一般有规定吗
在我国任何工程完成后都是有质保期的,质保期就是质量的保障时间,换句话说就是保修期。质保期在建设工程方面也是有应用的,例如交通维修工程,国家规定建设管理条例里面包括了质保期的规定。那么交通维修工程质保期有多长,特别是完成该工程后必须要知道的问题,以确保维修时间的确定。
我国法律规定,公路工程必须实行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市场一般参考交通部《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执行,缺陷责任期为2年,缺陷责任期完成后进入保修期,规定为5年。
对公路工程而言,质量保修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有相关的规定:第50.2注:工程保修期一般为5年,若路基工程(含隧道、桥涵)与路面工程分开招标,5年保修期从最后完工的工程项目开始计算。桥梁工程的保修期可适当延长。
(2)公路工程保修期扩展阅读:
为加强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及时总结公路建设经验,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限要求和准备情况,交通部日前对今年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按照交通部的部署,今年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分部省联合验收和委托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验收两种。其中,由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联合组织验收的项目共9项,委托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计43项。
交通部规定,由部省联合组织验收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部公路司提出申请。委托验收的项目,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验收准备情况适时组织,今年年内完成,竣工验收鉴定书报部备案。
参考资料:网络-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叁』 缺陷责任期期限是多久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具体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具体约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和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留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承包方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承担质量维修责任,并且在工程竣工后的一段期限也要承担对工程质量的维修责任,这个期限就是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一般有六个月,一年或者两年,具体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在管理合同中约定。第一,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二,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则从实际交工验收之日起算。第三,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九十天后进入缺陷责任期。在缺陷责任期限内,承包人因其原因造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时,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规定义务后,发包人应当完成项目全部支付。
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七条 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在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应当对招标内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报价组成、合同工期、分包的相关要求、勘察设计与施工技术要求、质量等级、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要求、保险要求、费用支付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规定义务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合同完成全部支付。
『肆』 市政道路工程质保期
市政道路工程保质期是1年。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的保修期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拓展资料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的保修期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第十九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伍』 公路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时间
交通部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上是2年。
『陆』 《公路工程桥梁》的保修期多长质量保证金如何退还
公路工程桥梁》的保修期是2年,等保修期满之后就会退还,但是一般情况下全款退还的机会不大。
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 所谓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质量保修金为法律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建筑质量保修金的目的是为确保工程保修所需资金的及时到位,是约束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的一项保证措施,因此,质量保修金应当在保修期限届满后方可处理。
根据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奶条规定,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屋面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部2000年6月30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条规定,下列情况不属于保修范围:(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保修期限届满,如未发生修理费用,或只发生部分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修理费用,建设单位则应将预留的质量保修金的全部或者余额退还给施工单位,同时连同相应的法定孳息一并返还。
质量保证金缺乏法律依据
质量保修金与质量保证金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们的来源不同。保修金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工程竣工时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于保证工程维修的资金,它来源于建设单位的工程款。
而保证金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前,由施工方预先付给建设单位的用于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它来源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预收了这笔质量保证金后,作为工程量的一部分再支付给施工单位,因而是一种变相的垫资施工行为,这一行为违反了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严禁带资承包工程和垫资施工的通知)规定,属无效行为,有关部门应按规定追究行为人的相应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反还。
因此,施工单位不必等到保修期届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随时可以要求返还质量保证金及法定孽息。
对上述观点的疑问:根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1版中第九十四页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说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一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应该是同一概念。
『柒』 城市道路的保修期为多少年
法律分析:城市道路保修期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因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出资或负责保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十二条 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四条 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