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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与保修

发布时间:2022-04-29 15:18:40

㈠ 质保和保修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质保和保修的区别如下:1、依据和性质不同,质保期与保修期的期限不同;质保期与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不同;当事人对于质保期和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2、与质量保证金的关联不同,期满的效力不同。质保是保修的前提。产品的品质保证,是任何产品都应具备的基本属性,不能认为质保就是提供终身保修。提供售后维修服务保障,标准服务政策之内的,则免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第五十八条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㈡ 保修期和质保期是一个意思吗

保修期和质保期不是一个意思。
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如下:
1、质保期为6至24个月,保修期限为2至5年;
2、质保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质保期可由当事人自主约定,保修期限则由法律直接规定;
4、质保期是发包人预留及返还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保修期质量保证金无关。
保修期是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保修期最低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而质保期是对产品质量保证的期限,是对产品质量做出的承诺期限,是一种姿态,一般结合质量保证金提出,可依据承诺期取得质保金,过了这个承诺期的产品应该依然是合格可用的,并仍可追溯质量责任。日常的食品和生活用品等适于前者;固定资产类工业品等适于后者。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㈢ 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是什么

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一)质保期为6至24个月,保修期限为2至5年;(二)质保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保期可由当事人自主约定,保修期限则由法律直接规定;(四)质保期是发包人预留及返还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保修期质量保证金无关。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㈣ 质保期和保修期

法律分析:通俗易懂的来说,质保是保修的前提。质保期是指产品在一段时间内质量要合乎标准有保证,不会因除人为因素与不可抗、不可预测的因素之外的原因而毁坏。质保就是产品的品质保证,是任何产品都应具备的基本属性,不能认为质保就是提供终身保修。保修期是指提供售后维修服务保障,有免费和付费两种方式。人为损坏和不在厂商协定标准服务政策之内的,需要另付费;而在标准服务政策之内的,则免费。质保期通常长于保修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㈤ 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

法律分析:所谓质保,指保证产品质量要合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或要求,是对所交付标的物的基本要求,质保期即指合同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限;所谓保修,是指提供产品售后维修服务保障,是合同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的一种救济方式,保修期即指合同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提供维修服务的期限。这是质保期与保修期的根本区别。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㈥ 建筑工程 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

一、依据和性质不同

1、保修期的概念来源于国务院2000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保修期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有最低期限的明确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质保期来源于建设部、财政部2005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质保期可由承、发包双方在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自主约定,而仅仅是规定了约定的质保期不得超过24个月。

二、质保期与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不同

1、质保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

2、而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当事人对于质保期和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1、质保期的期限可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只要不超过24个月即可。

2、而工程建设主要部位的保修期限主要由法律直接规定,即为做法定保修期限。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定保修期限,否则,约定无效,仍然应当按照法定保修期限的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以上内容参考 网络-质保期、网络-建设工程保修期

㈦ 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

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如下:
1、质保期为6至24个月,保修期限为2至5年;
2、质保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质保期可由当事人自主约定,保修期限则由法律直接规定;
4、质保期是发包人预留及返还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保修期质量保证金无关。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㈧ 保修和质保的区别

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来源于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保修期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有最低期限的明确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质保期来源于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质保期可由承、发包双方在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自主约定,而仅仅是规定了约定的质保期不得超过24个月。质保期与保修期的期限不同 。质保期与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不同。质保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而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对于质保期和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与质量保证金的关联不同。期满的效力不同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㈨ 保修期与质保期的区别

法律分析:质保期是指产品在一段时间内质量要合乎标准有相关保证,不会因除人为因素与不可抗、不可预测的因素之外的原因而毁坏。质保就是产品的品质保证,是任何产品都应具备的基本属性,不能认为质保就是提供终身保修。保修期则是指提供售后维修服务保障,有免费和付费两种方式。质保期通常长于保修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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