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自主性的国家自主
国家自主性本质
表示自主性的Autonomy源于古希腊词autos和nomos,字面意思是自我统治、自我支配、自我管理、自我主宰。第一次被古希腊人使用时,是指依附于大国的小城邦管理自己城邦内部事务的权力。因此,国家自主性是把国家视作一个权力主体,其自主性就体现在,通过国家的行动实现对公共利益的追求和维护。
来源
对于国家自主性的探讨,最早可以追溯到黑格尔对于国家的论述。他认为“国家具有特定的、自在自为地存在进程”。“市民社会代表的是特殊性,是不同个人和团体特殊利益,而国家代表了一种普遍性,反映普遍的利益和意识。古代国家和现代国家主要区别在于后者整体服务于表面的上自给自足的个人的私人追求”。从这里可以看出,黑格尔对于国家的论述已经有了国家自主性的意味,但是他的论证角度主要是从精神合理性的层面进行的。
真正对于国家自主性进行实际意义探讨的应该是从马克思和恩格斯开始的。他们在对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矛盾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国家的自主性,“公共利益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不论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脱离的独立形式,也就是说采取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从他们的表述来看,尽管采取的是虚幻的共同体形式,但是国家还是以公共利益的形式实现了对个体利益的超越,以国家权力独立性的形式保证了国家自主性。他们以法国波拿巴主义为例子来论述国家自主性的问题,认为波拿巴国家主义利用各种手段,使资产阶级和工人农民进行对抗,在对抗中,使他们各自的利益保持暂时平衡。正是在这个过程中,国家自主性得以显现,即当各种社会力量势均力敌的时候,国家的权力作为表面上调停人的呈现出独立性。同时在他们的论述中,突出了国家自主性的暂时性,他们认为国家背后的真正的代表还是统治阶级的实际利益。
在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国家理论的基础上,西方新马克思学派对国家自主性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述。主要代表人物为普郎查斯、密里班德等。他们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一些表述,提出国家“仲裁者”的概念,认为“为了保持统治阶级的长久稳定和整体利益,国家在日常的运转中必须与统治阶级的各组成部分分离开来。政府的政策可能与资本家阶级的短期利益相冲突,但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如战争和危机期间),国家获得了独立于阶级利益的自主性,这种自主性能够保证国家制定的政策具有长期的合理性”。在他们的视野中,国家的自主性根源于资本家的利益的离散性。国家只有相对于独立与不同阶级的特殊利益,才能保证资本家的长期利益的稳定。他们对国家自主性的探讨,使我们对国家自主性的认识更进一步深化。
从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起,在西方政治学界兴起的新制度主义也将国家自主性放在重要的位置上。根据美国政治学者豪尔和泰勒的划分标准,将政治学中的新制度主义分为“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三种类型。历史制度主义主要包括回归国家学派和法团主义,他们认为“国家和政治经济中的正式和非正式程序、惯例一样,是一种制度,其本身就是一个行动主体”。回归国家学派开始将国家自主性应用与政治发展问题的研究上,主要代表人物是米格达尔、斯考切波、埃文思等人。他们在继承了韦伯对国家定义的基础上,将国家自主性界定为“国家可以系统的表达和推进自己的目标,而不是简单反映集团、阶级和社会的利益与需求”。埃文思在其代表作《回归国家》一书中就认为,国家本身就是一个行动者,国家具有自主性和能力。斯考切波根据对国家自主性理解,对国家和社会的革命进行可研究,通过对法、俄、中三国革命的对比,认为在进行的革命的过程中,形成了强大的国家,国家更加科层化,拥有更多的自主性。而同属于回归国家学派的内诺德棱格尔,则通过国家的偏好的权威行动之间的结合程度,对国家自主性进行的分析。在他的理论框架内,引入了公共政策的概念,作为分析国家自主性和公民社会张力的中介,开启一条新的研究道路。另外,亨廷顿将自主性与国家的制度化联系起来,也可以划分到这一学派。他认为自主性是“政治组织和政治程序独立于其他社会团体和行为方式而生存的程度”,“衡量政治机构的自主性要看的是否具有有别于其它机构和社会势力的自身利益和价值”。根据该思路,亨廷顿认为“缺乏自主性的政治组织和程序就是腐败的”,进一步可能会导致国家政权的不稳定。
⑵ 国家的行为组织有哪些
法律分析:国家行为,又称“政府行为”、“统治行为”、“政治行为”。是指运用国家自主权的行为。包括:(1)涉及国与国之间关系的行为,如宣战、签订条约、承认外国政府、对某国的经济制裁、驱逐某国的外交人员等;(2)处理本国重大事务的行为,如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国家行为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具有高度的政治性,与国家利益有直接的关系,一般不能对之提起诉讼。中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如果国家行为确有失当,可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⑶ 行政组织体制的类型有哪些
行政组织体制是指国家行政组织内部的各层级之间,各部门之间的权责配置关系和结构体系的各种制度规范的总和。
行政组织体制按照不同功能可以划分多种类型。
决策权归属划分
根据行政组织中最高决策权所属人数可分为首长制和委员会制。
行政组织体制划分
(1)首长制:又称为一长制或独任制,是指行政组织的法定最高决策权归一个行政首长执掌的组织体制。
优点:权力集中,责任明确,指挥灵敏有力,易于保守秘密,减少不必要的摩擦和损耗,能迅速完成任务。
缺点:①行政决策大权由首长一人独揽,导致滥用权力,营私舞弊而无人牵制监督。②首长个人在精力、体力、知识、智慧、才能方面的局限,不利于对行政事务的周密考察与恰当处理。
(2)委员会制:又称合议制。是指行政组织的法定最高决策权由两个以上的委员通过委员会议集体执掌的组织体制。
优点:能够集思广益,容纳多方面的意见,处事考察周全,委员互相牵制,有利于权力监督。
缺点:责任不明确,容易造成争功诿过的弊端,委员间相互协调不易,力量难以集中,决策迟缓,并且容易泄露决策机密。
功能性质划分
行政组织构成单位的功能和性质可分为层级制和职能制。
(1)层级制:又称分级制。指行政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上下层业务性质相同,但有隶属关系,业务范围由上至下逐层缩小的组织体制。
优点:①组织系统业务相通,便于沟通领导。②权力集中,从上到下辐射开来,有助于统一指挥。
缺点:①上级任务繁杂,往往顾此失彼。②缺乏专业分工,工作弹性小。③各层级行政首长权力集中,要求下级对上级的绝对服从,容易造成独断专行。
(2)职能制:又称分职制。指行政组织横向依据不同的业务性质、职能而平等划分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小基本相同的组织体制。
优点:分工明确,有助于工作专业化,提高行政效率,行政首长也有精力进行组织的宏观管理。
缺点:分工单位无力进行全局统筹,责任不明,过细的分工还促使部门主管过多,政出多门,使下级部门无所适从。
权力划分
行政组织体制构成哪个单位的权力可分为集权制和分权制。
(1)集权制:指行政决策权由上级掌握,下级机关根据上级机关的指令处理政务的行政领导体制。
优点:有一个总的中心,防止下级错误的频频发生。
(2)分权制:指行政决策权由上下级机关合理划分,下级机关在合理范围内可以自护处理政务的行政领导体制。
优点:分工明确,各尽其职。
上下级机关控制方式程度划分
行政组织中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指挥、控制方式和程度划分可以分为完整制和分离制。
(1)完整制:又称集约制或一元统属制。指同一层次各行政组织或同一行政组织各机构只受同一上级组织或首长的统一指挥和控制的组织体制。它是行政组织的一种类型。[1]
优点:完整制的优点是事权集中,统一计划和指挥,易于统筹全局,发挥组织的整体作用;统属关系明确,责任确定,不致相互推诿和扯皮;易于沟通协调,步调一致,避免各组织机构工作重复和权力冲突,利于精简机构,节省人力和经费,提高效率。
缺点:缺点是建立权力制约机制较难,可能导致领导机关或首长专断擅权,责重
事繁,易造成指导不力和发生失误。
行政组织一般实行完整制,因为行政管理重在执行,必须权责确定,统一政策和指挥,发挥整体功能,不宜权力分割,互相掣肘;但实行完整制的同时应注意加强监督、适当下放权力。
(2)分离制:又称独立制或多元统属制。行政组织的一种类型。指同一层次各行政组织或同一行政组织各机构分属两个以上平行的或双重的上级组织或首长的指挥或控制,或者其中有些组织或机构具有很大的独立性,不受或很少受上级组织或首长的指挥和控制的组织体制。[2]
优点:分离制的优点是行政组织各机构权力相互制约,利于防止行政权力膨胀和行政首长个人专断;事权较为分散,可发挥多方面的积极性;分担工作重负;独立分离的行政组织各有自主权,便于相互竞争,便于发挥各自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缺点:缺点是事权分散,容易政出多门,各自为政或统属不清,责任不明,亦容易出现互相推诿和扯皮现象;各机构横向沟通困难,可能导致组织意见分歧、利益冲突;机构设置不当还会造成机构重叠,浪费人力和经费。
行政组织实行分离制往往是相对的,大多是以加强行政监督、下放权力为目的,以弥补完整制的不足。
⑷ 中国有哪些国家性社团组织
社会团体是当代中国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有成千上万个社会团体,它们均依据宪法和法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这些社团的分支机构遍布城乡,联合和团结全国的职工、青年、妇女以及各界人士,参与国家和地方的政治生活,协调社会公共事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中国目前的社会团体都带有准官方性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必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授权的组织。社会团体实际上附属在业务主管部门之下。中国有全国性社会团体近2000个。其中使用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拔款的社会团体约200个。在这近200个团体中,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等社会团体虽然是非政府性的组织,但在很大程度上行使着部分政府职能。一些社会团体的工作任务、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确定,实行全额财政拨款。 中华全国总工会 简称“全总”,是全国各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成立于1925年5月1日 。中国工会的主要社会职能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职工群众参加建设和改革,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和科学技术文化素质(简称“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职能)。中华全国总工会已和世界上130多个国家(地区)的400多个全国性工会组织以及国际和区域性工会组织建立了友好交往关系。截至2004年9月底,全国工会会员总数达到13694.9万人。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简称“共青团”(曾名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成立于1922年5月。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受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共青团的基本任务是以共产主义教育青年,帮助青年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武装自己,引导青年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锻炼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共产主义事业接班人。团员的年龄为14周岁至28周岁。截至2003年底,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有团员7107万。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华妇女联合会简称“全国妇联”,成立于1949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各族女职工、女农民、女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妇女、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妇女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妇女的群众组织。全国妇联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促进男女平等。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成立于1983年11月。中国残联由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中国文联”,是由全国性文学艺术家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全国性的产业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组成的人民团体。它成立于新中国诞生前夕的1949年7月,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发起单位之一。 中国作家协会 中国作家协会成立于1949年7月23日。中国作家协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尊重文学艺术规律,发扬文艺民主,保证创作自由,团结和组织全国各民族作家进行创造性劳动,发展和繁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学,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科协的前身是“中华全国自然科学专门学会联合会”(简称全国科联)和“中华全国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简称全国科普)。1958年9月全国科联和全国科普合并,举行第一次代表大会,正式成立了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科协现已发展成为拥有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167个全国性学会,31个省级科协及广泛的地方、基层组织,430多万会员的科技团体。 新中国档案:中国科协成立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中国侨联)成立于1956年10月12日。中国侨联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关心海外侨胞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中国法学会 中国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中国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宗旨是团结我国各民族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多学科、多门类的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坚持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为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按照自身特点、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成立于1949年6月。组织网络已覆盖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是全国性民间外交团体,简称“全国友协”和“中国对外友协”,1954年5月3日在北京成立,原名中国人民对外文化协会,1966年改为现称。该会以发展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相互经济、社会、文化、科技、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为宗旨。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简称中国记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新闻界的全国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同新闻界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中国记协前身为1937年11月8日在上海成立的中国青年新闻记者协会。1954年成立了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联谊会。1957年3月14日,联谊会召开中国新闻工作者第一次代表会议,宣布正式成立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会议通过了《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各族新闻工作者, 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新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加强新闻队伍建设,维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新闻改革,开展国际交流,为繁荣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新闻事业为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简称“全国台联”,是台湾各族同胞的爱国民众团体。1981年12月在北京成立。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简称中国贸促会)成立于1952年。中国贸促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促进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及各种形式的中外经济技术合作等活动,促进中国同世界各国的贸易和经济技术关系的发展,增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和经济贸易界的相互了解与友谊。 中国红十字会 中国红十字会始建于1904年,建会后一直从事救护伤兵、救助难民和赈济灾民活动,并积极参加人道主义救援活动。1950年8月改组。1952年恢复在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的合法席位。中国红十总字会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我国已有基层红十字组织7万多个,会员2000多万。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成立于1949年12月15日,其宗旨为研究国际问题和外交政策,进行国际交流,开展人民外交活动。主要任务是同世界各国的政治活动家、知名人士、国际问题的机构和学者进行交往和联系,同时组织和参加双边或多边的学术讨论会等活动,就国际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和交换意见,以促进中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合作。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简称“宋庆龄基金会”。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誉主席宋庆龄,1982年5月成立了宋庆龄基金会。2005年9月,经第五届理事大会审议通过,更名为中国宋庆龄基金会,英译名为:“China Soong Ching Ling Foundation”,缩写为“SCLF”。宗旨是继承和发扬宋庆龄毕生致力的增进国际友好,维护世界和平;开展两岸交流,促进祖国统一;关注民族未来,培育少年儿童的未竟事业。本会是联络国内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为实现本会宗旨提供支持和资助的非营利性组织,是独立的社团法人。 黄埔军校同学会 黄埔军校同学会是1984年6月16日在纪念黄埔军校建校六十周年时,由黄埔军校校友组织成立的爱国团体。黄埔军校同学会的宗旨是:发扬黄埔精神,联络同学感情,促进祖国统一,致力振兴中华。黄埔同学的范围:1924年后在黄埔成立的陆军军官学校、中央军事政治学校、中央陆军军官学校及分校的学生;在大陆办的1至23期的中央军校学生;在台湾办的24期以后各期中央军校学生;冠以中央陆军军官学校各种训练班的学生,均为黄埔同学。同学会的综合刊物是《黄埔》杂志。 欧美同学会 欧美同学会成立于1913年10月。该会宗旨是继承爱国主义的传统,团结留学欧美等国归国同学,广泛联系海外同学、亲友,修学敦谊,相互切磋,共同为振兴中华、统一祖国的大业做出贡献。 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成立于1983年1月。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密切联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为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服务,为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服务。 中华职业教育社 中华职业教育社是主要由教育界、经济界、科技界从事和关心支持职业教育的人士组成的全国性的人民教育团体,总部设在北京,由黄炎培联合教育界、实业界的蔡元培、梁启超、张謇、宋汉章等48位知名人士于1917年在上海创立。该教育社是以倡导、研究和实施职业教育为职志的全国性群众团体。曾先后在上海、昆明等地开办职业补习学校、职业指导所等。1941年,职教社参加发起组织“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后改称中国民主同盟)。1945年,又联合迁川工厂联合会等发起成立了民主建国会。新中国成立后,总会由上海迁驻北京。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简称“全国工商联”,成立于1953年11月,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组成单位。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 简称“全国青联”,是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为核心的各青年团体的联合组织,是中国各族各界青年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⑸ 我国具体的行政组织包括哪些
第一、 中央行政机关及中央领导的权限
行政机关,即狭义的“政府机关”。
中国是单一制结构形式的国家,行政机关由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共同组成。中央行政机关及国务院,也称中央人民政府,是管理国务和政务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地方各省级行政机关,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国当前的地方行政建制,除少数落后地区实行省、县、乡三级行政体制外,大部分地区已经建立起省、市、县、乡四级行政体制。
地方行政机关的两种属性从法律地位看,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具有两重属性。
香港和澳门回归中国后,依法设立的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具有特殊性。特别行政区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关系,不同于内地的人民代表大会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立法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一)国务院的法律地位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明确界定了国务院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即在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上,国务院处于从属和被监督的地位;在与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上,国务院处于国家行政系统的最高地位。
1、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中国政治体制的基本构架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国务院担负着繁重的行政领导、组织和管理任务,其实际政治地位要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要得多。国务院总理的职位也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职位更为重要。国务院总理是一个拥有重大实权的职务,它担负着繁重的行政决策工作。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则是一个具有荣誉性的职务。在中国当前的政治实践中,不仅国务院总理由中国共产党内重要人物担任,国务院副总理和各部、委负责人一般也都由中国共产党高层人士担任。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则有一部分是由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担任的。
2、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总之,国务院负责统一领导全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领域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国务院各部、委、局、行、署、办等组成机关。它保证了国家行政权力的统一和政令的畅通。
(二)国务院的机构设置
2003年的行政改革。本次国务院机构改革主要涉及七个方面: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健全金融监管体制,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继续推进流通体制管理改革,组建商务部;加强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再保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改革后的国务院机构设置如下:
(1)国务院组成机构
其行政首长的产生,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机构共有28个。
(2)国务院办公厅
如协助总理密切与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联系,为国务院领导提供信息、反映情况、传达政令、办理文电和会议事务,承办不属于部委业务范围交办事项,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等。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与各部、委、行、署同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参加国务院常务会议。
(3)国务院直属机构
与国务院组成机构相比,直属机构的工作量较小或比较单一,其行政级别一般为副部级,称为“总局”的直属机构则为正部级。
(4)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设有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分别与中共中央台湾事务办公室、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
(5)国务院特设机构
地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由改革后设立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监管。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依照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拟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定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进行指导和监督。
(6)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设有国家粮食局、国家测绘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出入境管理局等几十个国家局。
(7)国务院管理的其他机构
除上述列入国务院行政序列的机构外,国务院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有一些法律上未作明确规定的机构。
(三)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在制度上经历了从合议制向总理负责制的转变历程。建国之初,国务院的前身政务院实行合议制。总理负责召集政务院会议,重要决策须经全体政务委员集体讨论决定,实行集体负责制。政务院发布的决议和命令,并不全由总理签署,有些还需要有相关部委的首长签署。
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四)国务院的职权配置
根据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的职权有18项,归结起来有以下六个方面:
立法权。
提案权。
领导权。
监督权:即监督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对国家宪法、法律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等的执行情况,并对违反上述方面内容的不适当的命令、决定、规章予以改变或撤销。
人事权:即国务院有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励行政人员。
其他权力。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地方行政机关及各级领导的权限
(一)行政建制沿革
中国当前的地方行政建制是对历史的继承和发展。秦统一中国后,把全国划分为36郡,推行郡县制,奠定了以中央集权为特征的行政建制。此后,中国的地方行政建制虽历经变动,但其中央集权的特性基本不变。1949年成立以后,行政区划和行政建制经历了多次调整,概括地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1949年至1954年,地方政府机关实行大区、省、县、乡四级体制。第二阶段自1954年至1966年,地方政府机关实行省、县、乡(人民公社)三级体制。 第三阶段自1966至1976年,行政区划和各级地方政府遭受严重破坏。“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国各地纷纷建立了“一元化”的革命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召开。第四阶段自“文虎大革命”结束至今,地方政府机关实行省、县、乡三级制和省、市、县、乡四级制同时并存。
(二)省级人民政府
1、省制的沿革与现状
2、省级政府的地位、组成与任期
中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们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宪法同时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各级地方政府服从国务院。这就是说,地方各级政府具有双重从属性质:它们既对选举产生它们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又必须服从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
省级政府的组成与任期
3、省级政府的机构与职权
省级政府的机构设置与国务院具有一定的类似之处。根据统一领导和垂直管理的原则,省级政府参照国务院职能部门的设立情况,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需要,设置与国务院基本相应的行政机构。省级政府所设行政机构的名称不一,比较常见的是“厅”、“局”、“委”等。这些机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不列入省级政府的行政序列,但省级政府应当协助它们开展工作,在某些事项上拥有监督及综合协调权。
省级政府的职权,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大体可以归纳为六个方面。
4、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地区行政专员公署
但在实践中,地区行政专员公署事实上行使一级政府机关职能,地区行政专员公署事实上行使一级政府机关的职能,地区行政专员公署对本辖区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领域的建设工作负全面责任,而决不仅仅只是“监督检查”。
(三)市级人民政府
1、市制的沿革与现状
截至1997年底,全国的建制市增加到668个,其中:直辖市(省级)4个,副省级和地级市222个,县级市442个。在城市规模上,按辖区内非农业人口数量,人口100万以上为特大城市,50-100万为大城市,20-50万为中等城市,20万以下为小城市。
2、市级政府的组成、机构和职权
市级政府的组成。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市级政府全体会议成员组成,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县级市政府的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
地级以上政府的机构设置一般多于同级其他地方政府的机构设置,一般而言,地级以上政府所设机构称为“委”、“厅”、“局”,县级市政府所设机构称为“局”、“委”、“科”。
市级政府的职权,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与省级政府的职权基本相同,大体可以归纳为6个方面:就是行政执行权、行政领导与管理权、行政指令权、行政监督权、人事行政和行政保护权。
3、市级政府的分类
中国当前城市在行政级别上分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和县级四个层次。
(1)直辖市政府。中国现有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4个直辖市。直辖市政府的法律地位、组成、任期、领导体制、职权配置与省、自治区相同。由于城市管理的特殊性,直辖市政府的机构设置一般多于省、自治区政府。直辖市政府以下设区、县政府。
(2)副省级市政府。
(3)地级市政府。
(4)“市管县”体制。
市管县体制是中国地方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相对于地区行署来说,“市管县”体制的优越性。“市管县”体制将作为省级政府派出机关的地区行署转变为省县之间的一级政权,使省县之间的一级行政层次由虚变实,优化了中国地方行政管理幅度和管理层级,为逐步建立“省—市—县—乡”四级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奠定了基础。
(四)县级人民政府
1、县级人民政府的地位、组成与领导体制
县级政府是指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旗、自治旗政府。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的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等组成。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均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级政府每届任期5年。县级政府分别由县长、市长、区长主持本级政府的工作。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需经有关会议讨论,最后由行政首长决定。
2、县级政府的机构与职权
县级政府设立的工作部门,一般称之为“委”、“办”或“局”。其设立、增加或者合并,由本级政府报请上一级政府批准,并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政府的职权共有10项,与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基本一样。需要说明的是,县级政府没有行政立法权,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3、县级政府的派出机关
县级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级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派出机关。县级政府的派出机关主要有街道办事处,在一些偏远地区还设有区公所。
(1)街道办事处
地方组织法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不是一级地方政府机关,因此也就不存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街道办事处的主任、副主任由市辖区或者县级市政府委派。
在实际管理过程中,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能
(2)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政府在必要时,经省级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它的派出机关。区公所设区长一人,副区长、秘书和助理员若干人,由县政府委派。最为县政府的派出机关,区公所向县政府负责报告工作。
4、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的居民委员会
(五)乡级人民政府
1、乡镇建制的沿革与现状
乡,1982年宪法规定,乡、民族乡政府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
镇的建制,新中国成立后,镇的建制经历了多次调整。1984年,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规定了新的建镇标准,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建制镇的发展。
2、乡级政府的组成、机构与职权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民族乡政府设乡长一人、副乡长若干人。镇长1人,副镇长若干人。其中民族乡政府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公民担任。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镇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每届任期3年。
乡级政府机构,它们既是县级政府的职能部门设在乡、镇的派出机构,接受县级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同时接受乡镇政府的领导或指导。
乡级政府的职权
3、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与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7人组成,皆由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体制,使广大农民第一次获得了自由选举“社区领袖”的民主权利,增强了乡村社会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实现了乡村自治及其民主化的制度创新。
⑹ 国际组织都有哪些
国际组织分为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也可分为区域性国际组织和全球性国际组织。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有联合国,欧洲联盟,非洲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世界贸易组织等。
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有国际足球联合会,乐施会,创行,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红十字会等,各种国际组织在当今世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国际组织是现代国际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府、人民、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协议形式而建立的各种机构。
据《国际组织年鉴》统计,20世纪初,世界有200余个国际组织,到50年代发展到1000余个,70年代末增至8200余个,1990年约为2.7万个,1998年为4.8万余个,21世纪初超过5.8万个。
截至2016年,世界上有6.2万余个国际组织,包括有主权国家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民间团体成立的非政府国际组织,它们既有全球性的,也有地区性、国家集团性的。
1、联合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的国际组织,是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1945年10月24日,在美国旧金山签订生效的《联合国宪章》,标志着联合国正式成立。联合国致力于促进各国在国际法、国际安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权及实现世界和平方面的合作。
2、欧洲联盟,简称欧盟(EU),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Brussel),是由欧洲共同体发展而来的,创始成员国有6个,分别为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该联盟现拥有28个会员国,正式官方语言有24种。
3、非洲联盟是一个包涵了55个非洲会员国的联盟,是属于集政治、经济和军事于一体的全非洲性的政治实体。主要目的是帮助发展及稳固非洲的民主、人权、以及能永续发展的经济,除此之外亦希望减少非洲内部的武装战乱及创造一个有效的共同市场,最终目标是建立“阿非利加合众国”。
4、东南亚国家联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ASEAN),简称东盟(ASEAN)。1967年8月8日成立于泰国曼谷,现有10个成员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新加坡、文莱、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
5、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WTO),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世贸总部位于瑞士日内瓦。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是调解纷争,加入WTO不算签订一种多边贸易协议。其成员之间的贸易额占世界的绝大多数,因此被称为“经济联合国”。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联合国
网络-欧州联盟
网络-非洲联盟
网络-东南亚国家联盟
网络-世界贸易组织
⑺ 自治权主要包括
法律分析: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有不适合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以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3、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可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4、自行培养各级干部、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
5、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制定本地方的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计划。
7、合理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衍生问题:
自治权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在我国,民族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因此,要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机关享有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要在国家统一领导下,行使法律赋予的自治权,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落实。
⑻ 国际组织类型有哪些
当代的国际组织名目繁多,宗旨不一,数量巨大。按组织属性,国际组织可分为两种主要型态:
政府间国际组织
成员都是主权国家或其它成员不必为主权国家的国际组织(像欧盟和世界贸易组织)。从法律角度来讲,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必须有一部公约作为基础,并且有一个法人。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NGOs):任何国际组织,凡未经政府间协议而建立,均被视为是为这种安排而成立的非政府国际组织。包括独立组织,民间组织,第三部门,志愿协会。
根据性能,国际组织可分为综合性(即一般政治性的)和专门性两种。
根据成员国的地理范围可分为全球性和区域性两种。 结合上述所有标准,国际组织可分为四类:
(1)全球综合性组织。如联合国,成员具有普遍性,兼有政治、安全、经济和社会发展、科技文化合作,以及人权保护等多种职能。这类的组织是允许所有国家加入的。
(2)全球专门性组织。具有某种特定功能,故又称功能组织。最典型的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还有如国际劳工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这类的组织同样是允许所有国家加入的。 (3)区域综合性组织。具有政治、安全和社会经济功能的地区性组织。如美洲国家组织、欧洲共同体和东南亚国家联盟等。这类组织是接受世界上,某一地区或大陆的成员加入的。
(4)区域专门性组织。可分为经济贸易、军事同盟、科技文化等类别。此外还有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华沙条约组织和经济互助委员会等少数组织,虽都具有专门功能,但其成员国并非严格以地区而是以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以及军事战略关系为分野的。这类组织是否属于地区性组织,在国际上尚有争议。 这类组织同样也只是接受世界上某一地区或大陆的成员加入。